来源:九鼎智远知识产权
作者:王晓达、沈强
高校在校学生作为社会中思维最活跃,思想最先进的群体,在校期间形成一些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已是经常之事,这其中就包括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的报告、还有一些实验报告等等。纵观全国大部分高校,甚至包括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都无一例外的将上述作品的知识产权,其中主要是著作权及相关收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学生予以剥夺,划归予学校。通过了解相关的解释后,本人简明扼要的将作品知识产权及相关收益的归属的观点概括为两类:一方认为上述学生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职务作品,归学校所有,另一方观点认为从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角度考虑,其权利应该归学生所有。
个人认为此两方的的观点都有不妥之处。首先,应该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些作品的作者是谁;第二,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谁;第三,如果是属于学生的,从法律上看,学校有没有权利使用、处理和收益,甚至直接予以剥夺呢?我们以著作权为例解释上述三个问题。显而易见,这些作品的作者当然就是参与创作的学生了,虽然在创作过程中,学生本人不免会请教导师、学长等人,甚至这些人也会帮助学生实践,但这并不妨碍学生主导整个项目内容,而且,从实际来看,单就毕业论文的角度,必定是学生本人创作,若有他人参与撰写,不利于学术毕业论文能获得答辩并予以通过。明确了第一个问题,再来看第二个。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而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前所述,学生是作者,如无意外,著作权归于学生,只有在职务作品中的个别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等特殊方式下著作权才会属于单位或其他个人。那么,首先来看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属于职务作品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本着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提供教育机会与资源,而学生进入学校缴纳学费进行学习,双方之间完全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更不存在学生为了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进行创作的事由。退一步讲,即使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特殊情况,著作权仍属于作者,只不过单位有一定期限内优先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自学生入校伊始,根本没有与校方签订过涉及学生在校期间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所以,综上几点,毕业论文等作品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归作者即学生享有。最后一个问题,学校有没有权利,或者明确正当的理由使用学生的毕业论文,甚至剥夺呢?当然可以肯定的是,学校没有权利进行剥夺,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就更是毫无根据,这也不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的国策。但我们本着民法里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效仿著作权法中有关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其创作的论文、报告等,学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而且学生如无正当理由,不可以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作品,但这并不影响学生本人使用。回答完问题,再回过头去看那两种观点,第一种明显错误,与职务作品没有关系。第二种观点,虽然最后的落脚点是对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但这并不是由于保护创造知识产权的人,而是因为其相关权利本就是属于他的,所以才去保护学生,逻辑的先后顺序有瑕疵。
解释了这么多,不免要谈及制度设计在高校创新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要明确采取一些措施去达到创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各个省市都开展了以大学生为目标人群的知识产权竞赛,目的无非一个,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大学生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但在这之余,尽快建立可行有效地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才可以长效的缓解学校和学生在这一领域的矛盾。反过来讲,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学生的创新机会与能力,而学生不断地创新,不断地突破,学校才可以不断建设的更好,不断地发展完善。在这种制度设计中,首要解决的就是明确学生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将本来属于他们的权利归还给他们,其次,要建立学生、学校双方对作品的合理利用机制,譬如,学校有优先将学生的设计投入生产实际的权利,有优先发表使用的权利,有进行实际科研改进的权利,反之,学生也有权利要求一定的物质报酬或者奖励。另外,要在学校中试图建立鼓励创新,鼓励创作的环境,可以定期举办创新大赛,设置丰厚奖励,也可以公布项目要求,让有能力的学生进行方案的比拼,获得研究的经费,还应该鼓励导师对学生多进行引导,多进行投入。最后,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在整个社会中,推动树立大家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社会的大环境有进步,才不会让高校成为一座孤岛,更不会让高校中本已取得的一点进步被社会的污浊又渐渐吞噬,所以,落到最后,还是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把科教兴国始终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贯彻到底,只有这样,国家文化才能得以保存,科技才能得以发展,人民享受科技强国带来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