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壹学者
作者:朱启骞
编者按: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在武大核心期刊《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对他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在三级法院的裁决严厉批评,引发法学界各路人士的热烈讨论。针对此事所引发的风波,法学人朱启骞投书壹学者,表达她的态度与立场。

孟教授就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予以评析,一文激起千层浪,法检小花和来自其他各方的声讨声一波接一波,一时间法律圈硝烟四起,批评者有之,围观者有之。此前已有各位学术大牛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作为法学界小后辈,就暂且班门弄斧一把,权作笑谈。
此次孟教授遭受批评之处集中于他的不专业上。这种不专业体现为对证据法理解的不透彻和以道德评判案件。那么案例评析的必备要件是什么?
一、评析的身份要件
批评者认为孟教授研究民商法,对证据法不甚了解,而他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评析也自然被扣上不专业的帽子:包括对证据关联性的理解不够准确、模糊了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间的区别等问题。然而,非诉讼法或证据法方面的专家身份某种程度上只能表明其证据规则上理论程度的深浅,并不代表实践中他对证据规则认识上的浅薄,毕竟经验是法律的生命,而诉讼某种程度上是证据之战,既然孟教授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已非第一次,那么在长期的实践中,对证据规则也会形成自己独到的认识。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证明责任理论中有着奠基性的地位,根据该理论,权利发生、权利限制、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都由不同的人来证明,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也部分体现了该理论。然而,即使有这样权威的理论,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证据规则的世界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除了法律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几个看似盖棺定论的规定外,上述抽象标准在投射到现实时仍然会出现判断上的疑难,因为生活总是比法律裁剪的事实更加复杂。既然法官可依自己对证据的认识程度、经验理性来裁判案件,那么孟教授依自己现有的认识对案件作出评析也就无可厚非。况且,对于任何一个已决案件,任何人都有评论的权利,与专业与否无关,至于评论层次高低,则是水平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立也是为了给司法和民众间搭建一座形式上的桥,不批评,甚至是无动于衷,裁判文书公开所谓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法官裁判水平的倒逼机制便只是空谈,司法与民众将记远隔着一堵墙。
二、评析的限度条件
批评者认为孟教授文章中充斥着大量诸如“位高胆大”、“荒唐至极”“司法不公”等道德性批判词汇,这是不合适的,作为学者,应该公正表达自己的价值观。
问题在于:第一,孟国勤既是教授,又是本案的代理人,这种双重角色注定了他的立场无法保持中立。倘若他真的能完全割裂,那这精神和人格也够分裂的。即使该文章中没有这些词汇,然而只要他的代理人身份一经亮明,任何一个理性第三人,还会相信这篇文章的观点毫无偏私么?正如诉讼中设置回避制度初衷一样,关系总有影响人的可能性,所以在源头上予以遏制。因为在社会视角中,身份总是无法与事件本身割裂开,甚至某种程度上我们对社会成员身份的关注已经高于事件本身。而《法学评论》发表该文时的瑕疵就在于对这一点的忽略,删去作者身份是不妥当的,反而欲盖弥彰。
第二,至于该案例评析被批评为一篇代理词,其实正因为孟教授作为本案的律师,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非常了解,因此才能于小处着手。网上公布了两审的裁判文书,然而裁判文书的存在就能自证公正么?裁判文书公开或者是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之所以具有一定形式性就在于,裁判文书中的事实已经是经过裁剪处理过的,剥离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双方陈述的裁判文书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之下的价值重构,以至于有时仅仅依据裁判文书,除了文字表达水平外,人们难以判断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好坏。
第三,这篇文章会对司法造成何种影响?司法的权威或公信力仅仅是因为道德评判案件或法官就会消解么?担心该文章的影响的这种逻辑就是已经将舆论影响司法作为前提性假设,如果真是这样,这样的司法未免太脆弱,而孟教授的公器作用也实在威力过大。就像程序上为了去行政化,选择设置跨区域的法院等措施,这种从外部消解干扰的方式,从来都不是治本之策,而更像是“曲线救国”,为何不从内部增强抗干扰能力?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任何一份经得起推敲的裁判文书都应该坦然面对这些批评的眼光或文字,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司法的评析公道与否自有人为其正名,甚至捍卫司法的权威。况且,孟教授的愤慨只是过于注重案件成败么?对此是否也要反思下,当前的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做到了令人心服口服的地步?回到本案的裁判文书,核心词汇“常理”本身的模糊性难免有些让人徒生疑窦,就像彭宇案中的常理一样,偏偏这个词又“道不清、说不明”,法院和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难免都着急上火。也许,孟教授的文章还是法官的裁判都不存在问题,关键是两者的表达方式和相互沟通上出了问题。前者的表达过于直白粗犷,后者的裁判略显含蓄,难免不相适应。不要再将“骂”变为一种口袋罪,网罗所有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或许骂是爱也说不定?
三、评析的位置条件
案件评析文章的发表是否有位置条件限制?既然《人民司法》专门针对法官评析的案件,那么律师或教授评析的案件为何不能出现在其他刊物之上?这其实还是涉及关系问题,《法学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的刊物,孟教授作为武汉大学的教授,将这样一篇犀利的文章发到自家刊物之上,也就有了“公器私用之嫌”,难免落下口舌。道理很简单,一名女性出色的外貌或一名男性厚重的家庭背景往往也会掩盖一个人的实力。笔者一介法律小辈,没有资格也无力对孟教授的文章水平作出评判,此处也先不论该文章的水平,只是孟教授这一言词犀利的文章发表于自家刊物之上,这一不予避嫌的行为自然也会引起争议,于此同时也殃及了“池鱼”。其实该现象也并非是一种偶然,这就关系到期刊发表的道统。因为,像《法学评论》这种法学类的核心期刊,对一般人来说有着难以企及的高度。现在的期刊多为自负盈亏,在选用稿件时大多会考虑作者的身份,因为这涉及文章的浏览量、引用率、影响面、知名度等多方面的问题。非特定身份者别说发表,或许连投稿都会被指摘成居心叵测。而孟教授专业水平尚待考量的文章竟然轻而易举为这种高端期刊所用,对一般人来说,怎一个“不平”了得?
孟教授直白的评析或是法检小花的回应,教授、律师更加关注实务,文才辈出的法院不再沉默,这本来是职业共同体内互动的过程和机会。只是交流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就裁判谈裁判,评析都触到了对方的痛点,于是交流演变成一种类似于人身攻击的活动,那么这种交流也就失去了意义,互动也应该适可而止。毕竟良性互动失去了良性只剩下互动时,离战争也就不远了。教授,法检人员,律师,如果各处其位时,在思想上都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那么流动何以可能?不同的职业体验会始终如烙印般,成为各自身份的象征,成为他们之间最大的隔阂,即使顺利在形式上转换,尤其是教授律师成法官,他们也将一直是这个队伍中的异类。这场纠纷没有胜利者,输的还是法律。在这里只是让人看到更多的学术理论之道与司法实践的困局。
面对着社会事件,我们总是宥于身份,将人分成三六九等,身份之花总是迷乱了人眼,转移了对行为本身的关注。法律尚不惩罚思想,交流又何妨?允许更多的声音,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这不就是我们追求的自由社会么?我们花一年的时间学会说话,却用一辈子的时间学会沉默。很多时候,我们再难以静下心来去倾听彼此的心声。“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们是一个共同体,我们有着共同的语言,在面对相互的批评时,请不要忽略彼此眼中对对方热切期望的目光,我们应更多地停下来反思自身的问题。但愿有一天,法律共同体不再同体异梦。我仿佛已经看见东方,有一缕法治中国梦,缓缓升起。
(作者感言:这几天就此事议论的人,很多都极力撇清自己与该事件当事人的关系,自诩为局外人,其实下笔后,每个人都已经作出了价值选择,又哪有什么局外人?更何况都是学习法律的人,又如何逃出这“法网”呢?说到底,我们都是关注法治的局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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