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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治的秋天:在金华与湖北之间

75万学者已加入 壹学者2015-09-17

来源:壹学者

作者:朱启骞

  孟建柱书记有关司法人员和律师间良性互动的讲话犹声声入耳。就在法律人准备迎接明媚的春光时,从金华到湖北的秋风却令我们感到些许透骨的凉意。

  一、金华法院的惊华

  法官打人,主体加动词已足够令人惊讶,再加上客体的干部身份,干预司法之性质,金华法院这一切简直可以称得上“惊艳”了。

  然目前的评论宥于以下两点,因而难免生出些视野的局限。

  首先对于法官打人,有谴责也有理解,在法律圈外,人们的态度可能以前者居多。这种逻辑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法官看法的矛盾:一方面,公众期望,即使面对威胁和伤害,法官也能如司法一样保持克制,其应该有高于常人的忍耐和意志力,打人不符合这种角色期待;另一方面,谴责者认为法官裁判必存不公,打人则是罪加一等。而这些都折射出现实中法官的形象或行为与公众期待或需求间巨大的裂缝,进而成为一种信任危机。而裂缝的形成乃至扩大,既有社会发展中思想意识等快速生长,带来的司法制度不可承受之重,也有司法本身发展中人为指标的扭曲。至于理解者则将法官请下神坛,认为法官也只是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面对危害也难免冲动。这里不免想到自己在法院看到的一件小事: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对法官进行辱骂和威胁恐吓,最后却由领导出面予以协调。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制裁程序就这样淹没在和稀泥之中,然这种以牺牲司法尊严和权威的方式就是和谐么?恐怕是看似一团和气,实则波涛在暗涌。面对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庭各种方式的冲击,如果法院的退让能换来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或者说仅仅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那么这种退让是值得的,可现实却未必,恰相反,反而有时退让成为理屈的代名词。

  其次,评论纠结于被打者的身份,因为身份影响着事件定性。笔者以为,在这件事中,客体并非重点,因为无论客体是何身份,都不会改变他是被打者和法官停职的事实。此处并非否定法官打人需受罚,只是即使受罚也得程序化、透明化。且耐人寻味的是,法官作为法律之代表,面对冲击,却采用了极易越界的自力救济来保护自己,这本身是否也说明点问题?

  二、湖北法院的胡巴

  法官打人尚惊华,湖北法院又上演了惊魂大戏。而紧接着法官被刺,一波未平,一波一起,律师也被刺,此处倒颇有些法律共同体的意味了。

  然而即使流血,法官的伤情不仅没有得到关心,反而被认为是罪有应得。这实际上反映了两点:键盘侠们张开网络的大网,自以为捉妖实现了替天行道。可在这场争议中,谁又是真正的妖?即使某支队伍里有妖,他们的行为和作风给人们造成了伤害,但妖也有好坏善恶之分,像《捉妖记》中的小妖胡巴一样,如何能一棒子打死一群人?这和曹操的“教我负天下人,不教天下人负我”有何区别?

  法院是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却聚集了太多矛盾,成为纠纷的旋涡。一面是中央打虎打苍蝇浩荡势下,各种福利的锐减(此处非反对这些措施,只是也需区分:所减福利到底是普通公务人员应享的职业福利,还是灰色福利),另一面是日益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要求下,各地法院争优创先式的创新机制以贴近群众,有时却依然吃力不讨好。况且,过分贴近群众真的是司法应有的工作态度么?为了减少司法的疏离感,法院确实得回应社会或民众的需求,只是中国人讲究中庸,司法与民众是否也需要点距离?否则当司法的神秘感被捅破,权威还剩下几何?两者间的距离即使产生不了美,至少也能保持安全。

  所谓身披法袍的正义,法袍作为法律制度之象征,却似乎并没有带来法院应有的肃然和法官尊荣。法袍既非超人的披风,就不会让法官变为圣人,错误在所难免。无论裁判存在怎样的问题,当是客观导致的错误还是法官主观(腐化)错误,无论当事人有多少不平,都自有审级制度程序予以救济,有内部司法责任予以约束,对于法官是否有罪,当事人或公众都不是可以评判下定论之官。即使法由刑而来,法院作为暴力机器,法官既非暴徒,又如何以暴制暴来正当防卫?不公正的裁判猛于虎,然而此时正义若是靠以暴制暴来获得,未免太野蛮,法治的意义为何?脱下法袍,法官也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会为生计而奔走,为柴米油盐而较。有不满可以抒发,却不能因此成为人对生命的冷漠,丧失对生命尊重和悲悯这种最基本的人类情感的理由。这便是该事件中最大的妖,浼灭人性之恶。

  三、公正的共争

  法官责任制、员额制等制度发展并不意味着挤压法官生存的空间,改革在做减法的同时也应做加法,让体制成为保护法官的墙,令其生出正义裁判的勇气,在法的国度里,成为真正的主宰者,是精英,而不是畏畏缩缩的傀儡。否则,要牛不吃草又高产高质奶的做法耗损的将是法律队伍本身。

  身处高位者固然要有容人之量,宽容却不等于纵容。法治的权威固然不是靠暴力来树立,但程序中的惩治措施不能因所谓的和谐而成为摆设,该出手时,正义女神还是应执剑而立,对真正的暴徒奋起搏之,天平才会拿得更稳,正义才有可能。况且,审判不是因为对才去信仰,而是因为相信其对才将纠纷提交,在这里,信任是个固定值而非变量。现实中却往往本末倒置,裁判的公正与否,是以对自己利益的倾向程度或自我满意程度为标准,难免失衡。法官需要的不仅仅是安保,而是真正的安定,以司法内善引于外,以公众外善促于内,公正的实现需要内外的共同争取。

  上述事件并不是个案,在其中有太多伤痛,可人总是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透过事件之孔,我们应该将视野放大到整个司法环境乃至社会环境,反思我国司法内部和社会外部的真正问题,于事前防范,这才是指向未来的。司法不是万能的,但确保法律之事在法律程序轨道中解决,方有可能在独善其身的基础上,兼济天下。

  法治的秋天来了,落叶尚能护花,只要心不古,总会等到那片绿意。

  (作为一名法律后生,面对着风云变幻的法律世界,眼见两大职业之高危,内心生出过惊痛和悲凉,有过畏惧和挣扎,却唯独没有绝望。像某个朋友所说,人与人间竞争和伤害,社会也会进步。在学法的七年之痒之际,还是写下这段呓语,爱我所爱,为我所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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