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壹学者
作者:朱启骞
法官的工作无非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做到“法理皆明,服判息讼”。 简单的十六个字背后意味着多少次思维的天人大战,多少个踌躇不眠的日日夜夜。所谓“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法官之责重于山,毕竟正义从来都不是纸面上的,而是内生于民众心中的,裁判只有尊重民众的诉求,达到一种商谈的理性,正义才会降临。
一、查明事实难
在法院实习的日子箭般穿梭而过,记忆却如雨后绿萝般历久弥新。
印象最深刻的是协助办理的委托合同案件,发货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三笔货物,在委托过程中,物流公司根据发货公司接洽人员的要求在空运单上改变了发货人的信息,由于是电子方式沟通,受托的物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发货方人员给自己发出修改的要求,发货公司借此认为受托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己方收不到货款,因此,委托方公司不仅不应付运费,对方还应赔偿该公司的货款;受托方公司则认为己方根据发货公司的要求修改信息并无过错,且货物也已经运至目的地,完成委托义务,对方应付委托费用。另外,发货公司当时的接洽人员被该公司以职务犯罪向公安举报并已经立案,处于限制处境状态,双方就费用收取产生纠纷,物流公司先诉请对方支付第一三批货的运费,在第三次庭审时变更诉求为支付委托费;发货公司则以未收到第二三批货的货款来抗辩,并反诉要求赔偿货款。一审后,被告上诉。该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鉴于货物是运输到国外的,这就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和惯例;同时,从报关、订舱到实际运输都是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的,层层委托之下难免将流程复杂化。而且,证据材料中既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也有法院依申请向上海海关调取的包括空运单、报关单、商业发票在内的一系列材料。该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其中一笔货物的空运单,当事人提供的单据和法院从上海海关调取的单据并不一致,对空运单是否是信用证提示付款的必要条件也存在疑问。
一百多页的材料我看了三遍才大致理清,而一审裁判文书则给材料梳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说,二审法院往往是在回应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同时发现一审裁判中的错误,这种工作某种程度上是“锦上添花”;相对于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的工作更为艰巨:任何案件都意味着从零开始,只能拼图般一步步地将事实碎片组合起来;而且一审法院本身案件数量就比较大,案卷等身早已经是家常便饭。一审裁判文书中能将三笔货物分别从报关单、空运单等单据一笔笔理清,同时调理清晰地归纳出“费用的性质”以及“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义务”两个争议焦点,这种前期的证据收集、梳理、认定工作已经给整个审判工作做了良好的铺垫,在规定的审限内完成着实让人敬佩。尽管有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作为铺垫,但鉴于双方合同协商过程多采用口头形式,二审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还原还是经历了些波折:包括庭审、到有关银行调查信用证、向有关人员询问案件细节。暂且不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结果,至少裁判过程是值得肯定的。
二、裁判说理难
从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到裁判文书公开,司法公开对法官的工作形成了更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也倒逼着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从小的层面看,裁判文书是个案的一个结果,是法官对个案审判工作的总结,是法官学识与智慧的结晶;从大的层面看,裁判文书是法官发现、实施法律的过程,是解释、运用法律来应变迅速发展的社会的过程,是统一司法尺度、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
该案件合议庭主要针对受托方是否完成委托义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经过激烈地讨论,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整个心证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主审法官在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的一个证据链条与案外人有关。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寻找有关案外人做笔录、质证等程序,终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说写作需要的是灵感,那么撰写裁判文书则既需要写作的灵感与法律的实践理性,思维转换为文字的难度丝毫不亚于生产,充满着艰辛。裁判说理是个技术活儿,考验的不仅仅是法官的学识、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因为法律语言中包括很多专业术语,法官则像一个语言转换器,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翻译”的过程,将繁杂、精英化的法律深入浅出,进而大众化,让司法亲近民众。二审法官已经在办公室面对电脑“修炼”了好几天,中途又讨论了好多次,在问与反问中游走,多次大脑风暴之后,法官又像个老铁匠一样不断地对裁判文书进行“锻造”,这其中的挣扎与选择已经是不计其数了。不禁想到一句话“宝刀锋自磨砺出”,裁判文书轻轻的几页纸浸润着的是多少司法人员的汗水。
三、法官的美丽与哀愁
在此也想说些也许并非题外话的话,法官,法律之官,除了法律就不该再有别的上司。然而理想的丰满和现实的骨干总是让人禁不住唏嘘:现实中法官不仅仅纠结于案件本身,还受到来自各方的干预。这个世界的诱惑那么多,法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也并非神人。我们需要主审法官责任制、终身负责制这柄悬于法官头顶的达摩之剑,只是相应地是否也应考虑规避以结果定责任这种单一模式,奖惩都应更多地关注法官的行为本身,方能让法官感受到体制内的正义,公正的评价则是第一步,司法保障则是第二步;而理想地看待、宽容地对待、学会尊重这个职业群体则是一个普通人需要做的。
从案件受理费看,不论是价值50元的案件还是价值5000元的案件,在法院都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处理。在信任支离破碎的当今社会,如果还有什么值得信赖乃至信仰,法律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却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这也是审判权正当行使的基础。正当的程序其实一直都在,这便是司法的细节。正义的诞生从来都没有捷径,而法官则一直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孤独而坚定地行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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