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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超越法律主义:一名检察官对湖北十堰法官被袭事件的思考

75万学者已加入 壹学者2015-09-30

来源:壹学者

作者:蒲虎

  “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事件太多了,每个人都会赋予这些事件一些特定的意义。但是它们是否具有一个整体的意义?这个问题至少是开放的,是供人们不断解释和建构的。”——苏力

  无疑,作为一个缩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被刺的事件折射出了中国不仅仅是司法所面临的困境。案件的详细情况还在调查之中,行凶者不服判决的原因尚未确定,各种评论已经开始喧嚣弥漫。梳理下来不难发现,两种声音最为凸显:一种是站在行凶者的立场,以维护弱势群体之名,将矛头直指司法腐败;一种是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以维护法治尊严之名的自说自话。

  作为一名以法律为业的人,当然希望当事者的判决是公正的,悲剧的发生仅仅是因为行凶者对法律和判决的误解。但是,我又不愿意仅仅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以高扬法治尊严、呼吁法官权利的姿态来简单评价这一事件。一起事件背后深埋的真正问题没有被充分挖掘,未来就不会有任何的改变。给定一个契机,同样的悲剧仍然还会上演。或许,超越法律的美好想象,回归社会秩序的本来立场,更能将喧嚣背后的根源看清。

  一、 法律人的自说自话与普通人的直觉感受

  案件发生后,各种评论声音不绝于耳。以检察官、法官还有大多数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几乎众口一词,在这一刻,他们似乎空前的团结与敏锐,直指该案的发生是对法治尊严的伤害,法律人的权利必须维护。多数法律人认为,行凶者代表了当下中国一部分习惯于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民众,并重申:现代社会里,法治是解决纠纷的更为公正的方式,即使是对判决不满,也应该以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暴力救济。进而指出,类似伤害法官、伤害律师的事件折射出的是民众对法治信仰的缺失。

  上述种种说法都没有错。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样的话语体系只在法律体系语境内部适用,对于一个法律体系语境之外的人,这套说辞是否有理?对于一个从来不知道何为法治的人来说(我相信这样的人在当下的中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司法腐败频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社会环境下,使用这样的一套话语体系究竟是有助于拉近他们对法治的信仰,还是增添他们对法律的厌恶?毕竟,这一事件所引起的思考,不是也不应该是仅仅由法律人导演的自说自话。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当然认可上述种种说法本身。但是,在恢复法治建设三十多年以后,类似这样的悲剧仍然一再上演的情况下,我们依旧用一套法治主义的说辞显得是多么苍白无力。当我们批判法治虚无主义是一种意淫时,法律人的自说自话又何尝不是另一种意淫?

  在这里特别指出另一种论调,那就是从西方政治哲学来试图论证公民应当守法的思路。这种思路直接照搬“社会契约理论”,将法律看做是公民共同的契约,是民众让渡出去的部分权利形成,当人抛弃了法律适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就是违反了契约,必须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一思路不仅法律话语体系之外的人不能理解,恐怕就是法律体系内部也难以接受。近代以来,以卢梭、洛克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为西方三权分立等政治理论提供了基础,为西方政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合法性论证。但是,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都不曾承认这一学说对于论证当下中国政治实践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这一点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接待外宾来访时已经说得很明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来源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当下政治实践的合法性与西方所谓的社会契约理论有本质的区别,决不能照搬挪用。

  另一种声音共同体,多来源于普通旁观者民众(这其中也夹杂着少数律师)。他们的声音多见于微博留言等琐碎的、不成体系的评论。他们将矛头直指司法腐败,将行凶者的暴力归因于法官的不公正判决。这样一种声音其实本身没有多少逻辑可言,更多的是来自于一种直觉感受和个人经验的推断。在他们看来,因为司法腐败屡见不鲜,本案中的法官也必定是贪赃枉法,行凶者作为弱势群体,无力伸张正义,只能采取极端方式。由此,以弱者之名赢得广大群众的同情心和朴素的正义感。这样的声音之所以能够存在并赢得相当大一部分人的认可,恰恰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所面临的普遍困扰——在改革中,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相伴随的“为富不仁”、“官商勾结”,以及如影随形的权力腐败。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部分人物质匮乏,因权力腐败导致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不公正,正日益演变为全民的焦虑。在这种焦虑主导下,连最起码的个人良心都不信仰,更不要说信仰法律,由此导致的就是个人对生命的漠视,一场总体式的危机也随即产生,而这样一场危机背后的核心议题似乎永远是“正义”。

  二、 司法正义与中国人情感的冲突

  上述种种法律人的说辞,为我们描述的是一种法治主义下的应然理想状态。司法正义当然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一切按规则行事,即使程序正义导致的实体是非正义的,为了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也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结果。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司法正义理念,也无非是近几十年来才被实践于当下中国的法治语境,其基础还很不牢固。抛去法律人对这一理念的认可之外(尽管相当大一部分法律人的这种认可只是表面上的认可,而非实质上的认可),大多数中国人所养成的情感生活方式是否对此认可?[1]

  行凶者在最初选择诉诸法律解决问题时,自然是相信法律能给与其自认为公正的判决。由此,也可以判断其绝非一个穷凶极恶的人。悲剧的发生,自然包含着他对法律的不懂。案发以后,行凶者面对央视的镜头时,仍然愤怒不已的说出“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不懂,所以在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时,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甚至简单的推测为法官是枉法的。[2]这里的“不懂”值得仔细思考,它隐含着当下法律与民众的莫大距离。与其说民众相信或者不相信法律,不如说是民众相信还是不相信法律人。对于法律、对于司法过程,在民众眼里,懂与不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检察官得给我一个满意的“说法”。于是,“法治”又变回了“人治”,准确的说,在民众看来,能够给我“说法”的从来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官”。出了问题,从来不是体制机制的问题,从来不是规则的问题,而一定是某个“人”的问题。由此,严格遵从司法程序所带来的正义,从来没有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可。当年,苏力提出的“被告山杠爷的困惑”、“秋菊的困惑”,三十年来从来没有得到解决。兜兜转转一圈,最后依然面对同样的问题。只不过,这一圈用的时间有点长,付出的代价有点大。以致于有人肯定的说,我们依然生活在苏力的时代。

  今天的中国,始终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当现实社会中发生了纠缠着多数中国人且挥之不去的议题,而我们又试图去解决这一议题时,立即陷入两难困境。因为,始终存在着同等重要但又根本冲突的不同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3]

  几千年特定华夏文明的精神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生活在这一文明内的中国人的思想和情感。近代以来,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主义生活方式,经过足够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之后,是否可以与本土的“精神生活”相融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关键在于这一时间的长度,几十年还是几百年,必然有着实质性的差别。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几百年的时间里,一种外来文明足可“教化”一群人,或与本土文明充分融合形成新的文明。但在几十年里,这样一种“文”与“化”的因果关系,很可能不成立。于是,我们思想上必须有所准备,在未来几十年里,法治主导的司法正义与普通民众情感生活的接受程度之间,仍将存在不协调。这种不协调,或许还会以极端冲突的方式予以呈现。

  三、 超越法律主义

  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这一说法在这一次的案件评论中,屡屡被法律人提及。法律不是万能的,作为一个基本的法理学命题,在中国是这样,在法治发达的西方也是如此。但是,追根溯源,我们必须清楚,当年西方法学家将这一命题提出,目的是要告诫人们,在寻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时候,除了法律,或许还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比如习惯、风俗、道德等等,法律绝不是唯一的方式。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很多,至少它不能触及人的灵魂和感情。但是,在这一次法官被袭事件中,我们的法律人搬出这一命题,却是要告诉民众: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是有可能不公正的,只要是以法律之名,即便实体不公正,也必须遵从。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法律却是相对最合理的。某些法律人如果不是对法律常识不熟悉,那就是另有所图——借此契机,为法律人争取权益。但是,这样的说辞,除了招致民众对法律人的更加不满,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别的后果。回归本义,我们需要超越法律。虽然,我们头顶“法律人”之名,但绝对不能高高在上、自说自话。以一套封闭僵化的话语体系,只能将刚刚进行过法治启蒙的民众又推向法治的对立面。

  超越法律,我们的目标绝不是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法律是现代社会秩序重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绝非唯一的一环。超越法律,中国的法治事业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实践事业,是一个社会秩序的全面重建过程。或许,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绝不能满足于一套学术话语体系的说辞与生搬硬套,而需要认真思考:中国的真正问题是什么?我们的法治事业应该如何回应这些基本问题?法律人如何以真正的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为前提,重新构建一套与中国人情感、精神生活方式相融合的法治体系。

  最后,请让我们再次重温一段苏力十几年前的话语:

  即使有一天,我们自己认为,别人也认为,我们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了,我们也势必面临一些在法治框架下难解甚至无解的问题,我们还是会面临一系列因法治带来的两难。现代法治只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已,而不是幸福的保票。“现代”并不具有规范的意义,只是表明,你必须在这里并且这样活着,依据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活着。现代社会的生活通过我们的环境的变化(包括我们自身的变化)在时间流逝中塑造一个个个体,改变、塑造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进而改变社会组织的方式、重塑这个民族,使得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事项上重新到达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而这也许就是“信仰法治”之生活的经验状态。

  [1] 关于程序正义理念与普通人的观念冲突,自始至终就是始终存在的问题,而且这种观念冲突在法律人内部也并不统一。早在十几年前,陈瑞华教授就曾指出:“在普通民众的质疑和司法界人士的挑战下,甚至在个别法学者的理论非难下,程序正义理念越发显得曲高和寡,甚至就连其正当性都面临危机。而处于这种反程序正义运动潮流中的大多数法学者,似乎对于这种挑战和非议,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估计和理论准备。结果一旦遇到那种带有爆炸性的刑事个案出现,一种法律人与普通人的观念冲突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29页,2007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

  [2] 根据《南方周末》2015年9月17日“捅向法官的刀——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报道,据行凶者胡庆刚的朋友回忆,大约在案发一个月前,胡庆刚就开始将“急了,恨不得拿个刀子捅了他们”这样的话挂在嘴边,把怨恨归于工厂老板勾结法院的猜测。并曾多次说:“我证据啥都有了,为什么不行?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工厂给他们钱了,肯定是贪官。”

  [3] 关于当下中国社会基本正义问题、现代生活方式与中国人情感方式冲突问题的更多讨论,参见汪丁丁“论中国社会基本问题”,载《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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