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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胡宁:出土秦汉法律文献展现的从严治吏精神

75万学者已加入 壹学者2015-12-01

来源:壹学者

作者:胡宁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简牍文献不断出土,包括大量的秦汉法律史料,著名者如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是我们了解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在这些法律文献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惩处官吏违法行为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和对伦理犯罪的惩处,都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对于当下防治腐败、倡导廉洁具有启示意义。

  秦汉法律条文中,职务犯罪中涉及的财物被视为盗赃。如“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相当于现在的“挪用公款罪”,秦律规定“与盗同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即按照盗窃罪惩处。又如受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贿枉法者与行贿者也都要按盗窃罪论处,受(行)贿数额相当于盗窃数额。而当时盗窃罪的处罚是很重的,数额在一百一十钱以上的就要处以徒刑,六百六十钱以上还要并处肉刑(残损肉体)。如果枉法情节特别严重,不按金额而按照情节(如下文所言“不直”、“纵囚”等)可适用更严厉处罚的,按重者论之。敦煌汉简中也有类似条文。将挪用公款、受贿比附于盗窃罪,体现了对犯有此类罪行的官吏的根本贬斥,实际上是明确指出贪赃者无异于窃贼。

  执法官吏的“不直”与“纵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也就是故意重罪轻罚或有罪不罚。对于这样做的官吏,以及不按照法律程序将案情追查到底的官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如果故纵的是死刑犯,则官吏要被处以“斩左趾为城旦”(砍掉左脚并服劳役)之刑;故纵其他重案犯则“各以其罪论之”。而且还特别规定:如果这种纵放罪犯的行为伴随着受贿,“加其罪二等”;如果按受贿金额可以判得更重,则按照受贿罪论处。将故意纵放罪犯的官吏处以被纵放者所应受到的惩罚,体现了“纵放等于共犯”的观念,对犯罪的纵容、没有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就不能对同类案件的发生起到阻吓作用。《二年律令》中对故意轻罪重罚和罗织人入罪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以“不直”论处。

  当时允许以爵级减免罪责,但官吏监守自盗则不得减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醴阳令名恢,盗取官仓之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米的价值超过了六百六十钱,比附盗律应处以徒刑加上在脸上刺字的肉刑,并且特别说明不得以爵减、免、赎。这是因为官吏的爵级通常比普通百姓高,减免效用较大,如果不加限制,就很容易成为官吏侵吞公家财物的护身符。

  秦汉律令对与人事权相关的连带责任也有严格的规定,据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等文献,上级官吏任用下级官吏,如果被任用者不胜任而被免职或违法而受惩处,选拔任用他的官员也要免职或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已非官吏,则要“罚金四两,戍边二岁”。《二年律令·具律》还规定官吏在因事或因病离岗期间,尚须为代理行使职权者的失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关于职务犯罪的一些法律规定,秦汉法律条文中还有很多关于官吏职权范围、履行职责规程等方面的专门规定,对违反者也多给予严厉的处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对于官吏的伦理犯罪,汉律也予以重处。以通奸为例,当时称为“和奸”,属于犯罪行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与敦煌悬泉汉简法律文书都规定“与人妻和奸”者要处以“完为城旦舂”(徒刑的一种),也都特别说明:如果犯罪者是官吏,则以强奸论处。而强奸罪在当时要被处以残酷的宫刑。《二年律令》是西汉早期的法律,但有证据表明,官吏犯和奸罪要以强奸论处的规定直到东汉时期仍有效,《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会稽典录》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荆州刺史谢夷吾巡查治下的南鲁县,遇汉章帝巡狩。章帝想现场考察一下谢夷吾的才能,就让他当着自己的面审问囚犯,囚犯中有一个与民妻通奸的亭长,县官就以和奸罪收治,章帝心想吏奸民怎么能说是和奸呢?果然,谢夷吾斥责道:“亭长,诏书朱幘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这件事不仅说明官吏与民妻通奸当以强奸罪处罚的规定在东汉时期仍有效,而且谢夷吾的话也部分揭示了这条法令的理据,因为维护公序良俗、禁断淫邪之风本就是官吏的职责,以身作则是理所当然的,若带头违犯,理应加重处罚。除此之外,此法令还体现着这样两层认识:首先,官吏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权色交易,并不仅仅是其“私事”。其次,因为官吏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民众往往慑于其权势而不敢反抗,表面上的“你情我愿”往往掩盖着倚势凌人的强迫性质。

  秦汉法律距今久远,站在今天的时代高度去看,当然有其落后乃至野蛮之处。就涉及官吏的条款来看,将官吏经济犯罪直接并入盗窃罪论处,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具有减免罪责功用的爵级,是封建特权之一端。毁伤犯罪人身体的肉刑,无疑是残忍野蛮的。但秦汉惩治官吏违法行为的律令,对官吏职务犯罪从重处罚、对官吏伦理犯罪加重处罚,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说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早就包含着对行政权力须有严密制约的意识,古代的法律制定者早就认识到:要用比惩治普通刑事犯罪更严厉的措施惩治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因为无论从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来说,后者都比前者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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