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关于财产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均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姓名权关系、名誉权关系、隐私权关系、亲权关系等,均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具有可让与性,主体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主体享有的权利在人身存续期间与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第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适用财产救济方法,用财产责任加以保障;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非财产救济方法,以非财产责任加以保障。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主体范围和权利行使的特点,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义务主体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义务主体特定的法律关系则是相对法律关系,例如债权关系。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均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权利人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能实现权利。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及其承担的义务,而且还有利于确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方式,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有的法律关系仅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在房屋所有权关系中,只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非所有权人的义务这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有的法律关系并非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而是有两组或者两组以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中,既有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权利这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又有出卖人收取价金的权利与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可见,仅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单一法律关系;有两组或者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复合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法律关系。
区分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单一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单、单一,一方仅享有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在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
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性法律关系(又称为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依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现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均符合法律规定,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权利性法律关系是实现主体权利、自由的正常形式。权利性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又称为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形成的,而是法律为保护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保护性法律关系表现为请求权法律关系,是非典型法律关系。
区分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有利于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权利性法律关系是设定权利的,是当事人自愿形成的,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