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问题,涉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变动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二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一、法律关系的变动
任何社会关系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地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个循环往复的变动过程之中。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情形。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权利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绝对产生与相对产生之分。法律关系的绝对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原始发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原始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生产劳动所形成的所有权关系。法律关系的相对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传来发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继受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例如,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继受取得的所有权而形成新的所有权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换言之,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引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变化。法律关系的变更是原有法律关系通过构成要素的变化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是旧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新法律关系的相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个方面: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即主体之间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原先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例如,债权的转让或者债务的转移,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均可引起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此外,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变化,也是主体的变更。例如,财产共有关系中,一个共有人放弃其权利,共有人数量减少,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增加。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从原有主体方面看,是丧失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从新的主体方面看,则是取得了权利或者承担了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原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新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客体性质或者范围发生了变化,即法律关系所依存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例如,财产的部分灭失,导致所有权客体的变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与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客体变更,内容也相应地发生变更。
(3)内容变更。内容变更是指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者范围发生了变化。例如,债的部分清偿,导致权利义务范围的变化;合同的不履行或者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从而引起权利义务性质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法律关系的消灭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之分。绝对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物的全部灭失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里氏8.0级大地震导致大面积房屋倒塌及其他财产的灭失。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县城一半以上被淹。
,债的全部履行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买方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
相对灭失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变更。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legalfact)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将法律行为改称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者遂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经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魏振瀛主编:《民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法律事实是由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能否作为法律事实以及能够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取决于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和可能。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通常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因而这些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不能成为法律事实。时间的经过、严重的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以及人的出生与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这些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律规范是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则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法律事实的共同结果。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将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置于同一关系之中,即无论法律后果是有利还是不利,也就是说,是设权行为还是负担行为,均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这仅仅表示根据一定的立法准则和立法所代表的法律意志作出的一种判断而已。
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页。
立法者希望将法律事实所规定的条件作为产生法律关系的内在理由,而这种事实条件本身就构成了权利的取得或者丧失条件,即使权利主体并没有意思表示,甚至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当客观条件成就时,法律事实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无须权利主体的任何意思表示。参见同上书,第58页。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变动除了具备客观条件之外,还需要权利主体的意思表示。
即使客观条件成就,法律事实仍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权利主体的意思表示与客观条件一致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见同上。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以法律事实是否包含人的意志为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类: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人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是指不直接含有人意志的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则在有关权利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事实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状态与事件:
(1)状态。状态(即抽象的自然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成年以及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战争状态等,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2)事件。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或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的发生、发生动乱或者罢工等,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受人意志支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人在熟睡或者昏迷状态中的动作以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等,属于无意识的活动。人类无意识的活动,均不属于行为。在人的行为中,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民法上的行为;由行政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则属于其他法上的行为。但是,其他法上的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主要是指民法上的行为。民法上的行为有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之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失权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至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又有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之分:
(1)表示行为。表示行为(actofrepresentation)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称为意思行为。表示行为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有意识地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表现方式,将内在的意思表达出来。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如合同、遗嘱等。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因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主体所追求的,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相一致。准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准法律行为又可分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情感表示。
(2)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属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法律关系,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为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自然事实状态事件
人的行为合法行为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失权行为
图表2〓法律事实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