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确定客观存在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罪犯改造心理学是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解释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并探讨如何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原理和技术,促进罪犯的心理转化,从而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学科。
(一)罪犯心理
心理学主要以人的心理现象为研究对象。罪犯是指因为犯罪,依法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刑罚,送交监狱机关接受惩罚和改造的服刑人员。罪犯改造心理学是以罪犯这个特殊人群的心理现象为研究重点的。根据罪犯是否被监禁,罪犯有两类,一类是被监禁的罪犯,他们在监狱等监管机构中服刑。还有一类是非监禁型的罪犯。我们这里主要以被监禁的罪犯心理为研究对象。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人的心理本质的解释是: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罪犯心理产生的方式同样是其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研究罪犯心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罪犯心理形成的条件、心理构成的内容都存在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罪犯心理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产生的。罪犯心理的产生与其服刑改造的特定时期相联系,与他们所处的监狱这一特定空间环境相联系。罪犯过去生活的环境构成了其原有的心理的源泉,当前所经历的特定的时空环境,则是其新的心理产生的源泉。
2.罪犯心理是服刑前已经存在的心理与服刑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经过已有的知识、经验以及个人特征的折射而带有主观性。同样,罪犯对服刑环境的反映也是在其原有的心理基础上进行的。罪犯的原有心理,既有常态心理,也有区别于常人的犯罪心理和在接受刑事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刑罚心理。
3.罪犯心理存在于服刑活动中,并通过服刑活动表现出来。人的心理反映与其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罪犯心理是在服刑改造活动中形成,并在改造过程中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的、是其原有心理与服刑环境相互作用下产生的、并通过服刑活动表现出来的心理和行为的总和。
(二)罪犯改造
罪犯改造是司法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为转变罪犯思想,矫治罪犯恶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而进行的活动。罪犯改造一方面是罪犯被强制要求接受劳动和教育,进行再社会化。另一方面是罪犯经过内省,产生自我改造的要求,自觉接受行刑机关的管理和教育,积极主动地劳动、学习,进行自我改造。
根据上面对罪犯改造的理解,罪犯改造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罪犯改造是转变罪犯思想的活动。要转变罪犯的思想,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关的活动。在一系列的系统的改造活动中促发罪犯的认知冲突和思想斗争,最终通过接受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和表现亲社会行为来达到认知的重新平衡,完成心理和思想的转变。因此,罪犯改造是由一系列针对罪犯思想转变而开展的活动构成的。
2.罪犯改造要借助一定的方式。转变罪犯的思想和心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凭借科学的方式方法才能实现。凡是有利于罪犯的思想和行为向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只要它们不具有违法和违反道德的性质,不会造成损害罪犯和他人的结果,都可以在罪犯改造中加以利用。这些方式中,有教育性质的方式,也有劳动性质的方式,还有心理和行为矫治性质的方式。
3.罪犯改造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罪犯的反社会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罪犯心理系统中,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以及对犯罪心理形成起影响作用的心理缺陷和不良行为习惯,是罪犯改造活动具体指向的对象。所以,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应该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矫治罪犯,才能更有效地改造罪犯。
4.罪犯改造的目标是使罪犯成为守法的公民。罪犯改造实质上是对罪犯施行的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最终是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监狱机关围绕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和组织的活动,都是在为罪犯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提供心理准备。
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内容
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罪犯改造心理学属于应用学科之列,但是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有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关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邻近学科的关系、它的学科性质等,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同时,罪犯改造心理学作为心理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是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在实践领域的应用。那么,它应该如何借鉴吸收心理学的各种学说的研究成果为自身发展服务,同样需要研究。再有,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规律和机制是什么?影响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哪些?揭示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关系到我们在科学认识罪犯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当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去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避免或预防罪犯心理的恶性变化,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
(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系统而独特的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用什么样的观点、方法来研究罪犯心理,如何研究罪犯心理?罪犯改造心理学应如何在方法论上取得突破以推动该学科的健康发展?这些都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罪犯心理
首先要研究罪犯的一般心理。罪犯的一般心理是指罪犯心理中区别于正常社会公民,但又存在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心理中的共同特性的表现。罪犯一般心理的探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从罪犯心理在构成内容上进行分析,还有就是从服刑环境下罪犯心理的共同特性以及在服刑的不同时期,罪犯心理表现的共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其次要研究罪犯的类型心理。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犯罪经历,以及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罪犯有各自的心理特征。对罪犯心理的类型特征的研究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矫治提供依据。
再次,罪犯的群体心理研究。罪犯在监狱环境下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罪犯群体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有什么特点?罪犯个体和群体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罪犯中的非正式群体如何产生、发展、变化?罪犯群体有何心理效应?这些都是罪犯改造心理学需要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另外,罪犯的异常心理或变态心理在监狱环境中有何特点?有哪些表现?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治计划。
(四)如何促进罪犯改造的心理学问题的探讨
为了促进罪犯的心理转化,需要研究并回答如何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激发罪犯的改造动机,转变罪犯的改造态度。还要研究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手段有哪些,如何在监狱中对有需要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问题。
(五)罪犯心理的测评
对罪犯心理进行评估是改造罪犯和评价罪犯改造效果的需要。因此,罪犯心理评估的方法、手段、类型有哪些?罪犯心理评估应包括哪些内容?罪犯心理评估的程序和实施等,都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
(六)监狱人民警察心理
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和职业心理素质,警察的职业倦怠心理分析,如何预防监狱警察的职业倦怠等问题的研究。
根据上面对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到,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所要承担的任务就是,描述和说明罪犯心理的现实状况,解释罪犯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根据描述和解释的结果,对罪犯心理的变化发展进行预测,进一步考虑如何对罪犯施加影响及施加什么样的影响作用以引导其心理的积极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