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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三节罪犯矫正的心理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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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领域,关于罪犯矫正的专门的心理学理论并不多见,大多是各心理学流派的理论在罪犯矫正中的应用。我们撷取有广泛影响的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学说、人本主义心理学以及认知心理学理论加以介绍,并介绍这些理论对犯罪行为的理解以及对罪犯心理矫正的影响。因为在后面章节有关这些理论的具体观点还将涉及,因此,这里叙述的是各理论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主要代表人物。

一、精神分析学说

(一)精神分析理论关于犯罪的观点

精神分析学派产生和发展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奥地利,其创始人是弗洛伊德。他原来是一个精神病学家,正是在对精神病和神经症的治疗实践基础上创建了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理论的研究目的、对象、方法都不同于传统的学院心理学。它的研究对象是其他学派所忽视的变态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临床观察法,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无意识、情欲、动机等。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几个方面:本能论、意识与潜意识、人格结构、人格发展、焦虑和心理防御机制。

1.弗洛伊德学说的主要观点

(1)本能论

弗洛伊德把人的身心组织看做是一个复杂的能量系统,能量的源泉来自于本能。他把本能分为两大类: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其中自我本能是回避危险,使自我不受伤害的本能。生的本能使人倾向于爱和建设,死的本能使人倾向于恨和破坏。死的本能表现于外,使人去破坏、攻击、侵略和战争,当向外表现受到挫折,就可能回到人的内部成为一种针对自己的力量,使人自虐或自杀。

(2)意识和潜意识

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三个层面。意识由个人当前觉知到的心理内容组成,是心理的表面层次,是人们日常心理生活中唯一能够触及的部分。各种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就像浮于海上的冰山,露在水面上的只是一小部分。意识的内容是不断改变的,有的从外部世界转化而来,而大部分是来自于潜意识中没有威胁的内容或有威胁但经过伪装的内容。

前意识是介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其中的内容很容易进入意识。意识中的内容要经过前意识才能进入潜意识,潜意识的内容要经过前意识才可以获准进入意识。前意识担负着一定的稽查作用,其工作是除去不合适的潜意识内容,并把它们压抑回潜意识中去。

潜意识是心理的深层基础,指个人不可能觉察的心理现象,其中蕴藏着人的欲望、本能冲动及其替代物,大部分为社会、道德、法律、宗教所不容,具有强大的心理能量。当它们出现时,会引起意识的焦虑和罪恶感。潜意识内容虽然在我们的意识之外,但它却是大部分言行、情感的动力所在。潜意识中的经验并不是沉睡的,总是试图冲破前意识的防线进入意识。当前意识丧失警觉时,潜意识中的内容会通过梦境、口误、防御机制等伪装方式蒙混过关。

潜意识是精神分析的一个主要概念。潜意识概念虽然不是弗洛伊德最先提出来的,但弗洛伊德是最先详细研究潜意识的本质并强调它的重要性的心理学家。

(3)人格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本我是最原始的、与生俱来的结构,是本能和欲望的储藏库,完全处在潜意识中。本我受快乐原则支配,不能忍受同肉体需要有关的紧张状态,它不知善恶、好坏、是否合适、是否应该,只求得立即满足而消除紧张。

自我由本我分化而来,其能量也来自本我。它一部分位于意识,一部分位于潜意识之中。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行事,其大部分能量消耗在对本我的控制和压抑上,它根据现实条件调节、控制或延迟本我欲望的满足。同时,自我还协调着本我与超我的关系。

超我是由个体在父母的管教下将社会道德观念内化而成的。它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良心是使自己免于犯错的限制,自我理想是自己行为的理想标准。超我遵循完美原则行事,主要功能是用良心和自豪感去指导自我,限制本我的冲动。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中的能量是一定的,人格中的某一系统得到能量,就意味着其他系统失去能量。一个人的行为和人格特点取决于能量在三个系统中的分布状况。如果大部分能量被超我控制,这个人的行为就很有道德;如果大部分能量为自我控制,那这个人的行为就很现实;如果大部分能量停留在本我,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表现出原始的冲动性。在弗洛伊德看来,能使三者保持相对平衡的人是健康的,否则,某一方面的发展不足或过分发展,都会带来适应困难。

(4)人格的发展

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就是建立在性欲心理发展基础上,认为人格发展的基本动力是性本能。他所说的"性"除了与生殖活动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吮吸、大小便、皮肤触摸等直接或间接引起身体快感的一切活动。性本能表现为一种力量,称为"力必多"。人格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身体相应的部位成为力必多兴奋和投注的中心,这些部位就称为性敏感区。弗洛伊德根据性敏感区的变化来划分人格的发展阶段,每一个性敏感区都与特殊的冲突相联系,必须解决好这一冲突,人格发展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如果力必多的满足过分放纵或过分限制,就会导致人格发展的障碍。人格发展的五个阶段分别是:口唇期、肛门期、前生殖器期、潜伏期和青春期。弗洛伊德相信,心理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固着和退行两种危机。固着使发展停滞在早期的某一个阶段,退行意味着虽然发展到后一阶段,但有一种倒退的力量,要退回到以前的停滞点。所以弗洛伊德特别重视早期经验对人格发展的意义。

(5)焦虑和自我防御机制

弗洛伊德认为力必多在寻找满足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压抑状态,心理能量得不到释放,常有焦虑相伴随。根据焦虑的不同来源,他将焦虑分为三种:现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道德性焦虑。为了维护自我以减缓焦虑,个体就发展起许多抵抗焦虑的保护性防御措施,叫做自我防御机制,它们是为了保护自我免受冲突的潜意识反应。自我防御机制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压抑、否认、移置、认同、升华、投射、合理化、反向、固着、退化等。

弗洛伊德认为,犯罪与本能密切相关,有些人因为控制不住性本能的冲动而成为罪犯,也有些人的犯罪是源于死亡本能。弗洛伊德特别强调,潜意识的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成为罪犯。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犯罪的动机。这种罪恶感来源于心理性欲发展过程中的退化和固着,是个体恋母或恋父情结与超我的冲突所致。弗洛伊德还特别重视早期人格发展对个体社会适应的意义,他相信,如果自我不能很好地调节本我及超我与外界的关系,就会发生适应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弗洛伊德的理论对后来的犯罪精神分析学流派影响很大。

2.其他学者的观点

(1)犯罪源于对自卑情结的补偿

精神分析领域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德勒认为人的活动的动力来源于由"向上意志"或"权力意志"驱使的追求征服、追求优越的总目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身心上的种种不足,人们会产生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为了消除自卑感,在追求优越的驱使下,人们就尽最大的努力对自卑感进行弥补以取得优越,这就是所谓补偿。个体就是在各种不断的补偿活动中成长起来的。自卑是个体奋斗的起因,卓越是其追求的终极目的。人生的主题就是自卑及其超越。

阿德勒说,罪犯属于失败者,自卑情结更加严重。与其他人一样,他们也要不断追求卓越,克服自卑。但是,罪犯通过追求犯罪目标的实现以补偿自卑,达到优越。但是,他们追求优越的方向是错的。

(2)犯罪行为与有缺陷的自我和超我有关

后精神分析的研究者认为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本我,防止犯罪的关键就成为如何发展自我和超我。如果在自我和超我有缺陷的情况下,本我必定要活跃起来,并推动个体实施犯罪行为。

艾希霍恩认为自我的不完善和有缺陷使犯罪人对本我的控制出现不足,这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释放着本我,但是这种释放也必然存在不完善,使得不合理、不应被释放的本我溜了出来,以致产生犯罪行为。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时,提出少年犯罪者具有如下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页494-495。雷德尔用"薄弱自我"的概念,来解释犯罪者的自我缺陷。同上,页526-527。

精神分析学说认为,犯罪者的超我也是有缺陷的,有缺陷的超我导致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从而才出现犯罪。造成超我缺陷的原因是儿童对他们父母的一种错误的"自居作用"或早年亲密的依恋关系的剥夺。不完备的、无力的超我,会使个体缺乏明确的罪恶感,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以致构成了犯罪。

过分严格的超我会产生罪恶感,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也就是说,有的人在惩罚性超我支配下,为了缓和头脑中的罪恶感,希望受到惩罚,因而出现犯罪行为。

(3)犯罪是无法摆脱恋父(或恋母)情结的结果

精神分析的学者们还依据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来探索和解释犯罪的方法。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退化,它使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得以复活。犯罪行为是因为无法摆脱恋父(或恋母)情结所致。比如,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因为恋母情结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压抑的对其父亲的敌意,通过间接方式发泄的结果。

(4)犯罪行为是本能和潜意识欲望的反应

一些学者依照弗洛伊德的观点,用生死本能解释人的犯罪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可能是潜意识欲望的替代反应,犯罪人自己都意识不到他的犯罪动机比如补偿自卑感、摆脱罪恶感或者对监狱生活的依赖等。也有些人是因为无力将内在的性冲动和暴力冲动升华而导致犯罪。因为被压抑的冲动造成内心冲突,使个体处在高度焦虑状态之中,为了抵御这种焦虑,个人会运用自我防御机制,有的人便以犯罪作为保护精神平衡、摆脱焦虑的手段。

(5)犯罪行为是自我同一性角色混乱的结果

新精神分析的代表人物埃里克森认为,在心理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存在一种"危机",是发展中的重要的转折点。积极地解决危机可以增强自我的力量,帮助个体更好地适应环境。消极地解决危机,则可能削弱自我力量而阻碍个体的适应。进入到青春期的个体面临的问题是探索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和人生的目标究竟是什么,自己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果弄不明白的话可能出现"角色混乱"而导致同一性危机,为了解决这种危机,有的青少年可能采取消极的自我同一的方式,走向违法犯罪。

(二)精神分析理论的犯罪矫正观

基于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的潜意识的冲突是造成心理问题的根源,所以,治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治疗对象的心理分析,寻找症状背后的无意识动机,产生意识层次的领悟,了解症状的真实意义,从而将无意识心理过程转变为意识过程,将压抑在内心深处的冲突和痛苦释放出来,最终使症状消失。精神分析采用的基本方法和步骤如下:①自由联想。指让治疗对象在舒适的情境下,尽情地说出进入到他头脑中的一切,它是开启治疗对象潜意识之门的钥匙。②释梦。就是根据治疗对象在意识状态下所回忆的"显梦",去解析在他潜意识状态下的"隐梦",即根据治疗对象所陈述的梦中情景,去解析梦的涵义。释梦的目的,要使治疗对象了解他梦中的一切所代表的意义。③移情分析。移情是分析治疗过程中,治疗对象将以往对亲人的情感关系,以扭曲的形式转移到分析师身上。移情作用是一种潜意识的表达,虽然在表面上治疗对象以分析师为感情对象,但事实上分析师只是代替者而已。通过移情分析,可以了解治疗对象以往的人际关系及感情经历。④阻抗分析。在自由联想过程中,治疗对象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回避某些敏感话题,不肯听从分析师的指示将痛苦的经历或隐藏的感情欲望陈述出来,致使分析治疗无法顺利地进行。这种治疗对象不合作的态度称为阻抗。事实上,阻抗是一种防卫。因此,治疗对象在谈话中的阻抗表现,成为分析师特别关注的焦点。化解这种阻抗,让他把任何心中的隐秘都说出来的方法,称为阻抗分析。通过对阻抗产生的原因的分析,帮助对象真正认清和承认阻抗,可使治疗对象内心中压抑的矛盾与冲突得到倾诉,从而缓解其紧张情绪。⑤解释。解释是分析师根据前四个阶段的一切资料,耐心与诚意地向治疗对象解析,让治疗对象了解他所表现出来的一切有更深一层的意义,从而领悟到自己心理困扰的原因。

弗洛伊德认为,上述的对于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心理障碍的治疗的方法,同样"有助于对人类社会行为的了解,犯罪问题的解决,以及教育措施的指导"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页122。。

另外,由精神分析流派的其他代表人物的观点,也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心理矫治的方法。如阿德勒强调培养包括罪犯在内的适应不良者的社会兴趣,通过建立有效的生活风格以追求优越,克服自卑。埃里克森则强调通过帮助对象用一种具有建设性的方式来获得自我同一性,在矫治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如"病人"这样的标签,让矫治对象通过自我预言的验证去获取一种消极的自我同一性。

二、行为主义理论

(一)行为主义理论关于犯罪的观点

行为主义是美国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也是对西方心理学影响最大的流派之一。行为主义的发展可以被区分为早期行为主义,新行为主义和新的新行为主义。早期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以华生为首,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则为斯金纳等,新的新行为主义则以班杜拉为代表。

华生在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行为主义。他认为任何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用"刺激-反应"(S-R)作为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认为环境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无论是正常的行为还是病态的行为都是经过学习而获得的,也可以通过学习而更改、增加或消除。查明了环境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就能根据刺激预知反应,或根据反应推断刺激,达到预测并控制动物和人的行为的目的。这种学说在西方犯罪心理学的"机会造成盗窃"的理论中得到了反映。邱国梁:《犯罪动机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页31-32。

斯金纳将人的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应答性行为,这是由已知的刺激引起的反应;另一类是操作性行为,是有机体自身发出的反应,与任何已知刺激物无关,操作性行为是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相应的,斯金纳把条件反射也分为两类。与应答性行为相应的是应答性反射(即经典条件反射),与操作性行为相应的是操作性条件反射。斯金纳认为,在人类的学习情境中,操作性行为更有代表性。

斯金纳重视强化对人的行为的重要性。他认为,对操作性行为过程来说,重要的是跟随行为反应之后的刺激。行为后果实际上可以反过来成为行为的一个刺激,对行为发生影响,他叫做强化。人的行为不仅受环境影响,也受强化作用的影响。强化比练习本身更重要,行为学习的关键是建立特定的强化。

斯金纳发现控制行为的因素主要有:①积极强化(正强化)。即某一行为如果带来使行为者感到愉快和满足的后果,如奖励、赞扬、金钱、爱等,行为者就倾向于重复该行为。②消极强化(负强化)。即某一行为如果带来了消除使行为者感到不愉快和厌恶的刺激,如消除了噪音、责骂等,行为者倾向于保持和重复该行为。③惩罚。如果某一行为带来了令行为者感到不愉快的东西或者导致了取消令行为者愉快的东西,行为者就倾向于终止或避免该行为的重复。斯金纳强调不能将惩罚与负强化混为一谈。现在学者们一般将上述的行为控制因素归纳为正强化、负强化、惩罚和剥夺。

按照斯金纳的理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强化的结果。这种学习的经历可能是个体在作出反社会行为后得到了一定的物质或者心理上的积极强化,比如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了物质上的满足、引起了别人的关注、满足了自尊心等;也可能是个体在作出犯罪行为以后避免了自身的厌恶感、焦虑感或恐惧感的消极强化,比如通过犯罪行为毁灭了威胁其生存的人或物。另外,如果个体由于对外界刺激没有作出反社会行为而受到伤害,也就是得到了惩罚,也会帮助个体学习犯罪行为。

班杜拉是新的新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社会学习理论对当代心理学影响很大。班杜拉认为人们是通过观察学习而习得社会行为的。他把学习分为参与性学习和替代性学习。参与性学习是通过实际操作并体验行动后果而进行的学习,也就是直接经验的学习。替代性学习是通过观察别人而进行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没有外显的行为动作。人类的大部分学习是替代性学习或叫观察学习。复杂的学习则要通过观察并参与实际操作才能获得。他进一步强调,人们习得的行为并不一定表现出来。学习者是否将观察学习所获得的行为表现出来有赖于许多因素,如动机、兴趣、外在刺激、觉察到的需求、生理状况、社会压力等。

班杜拉也重视强化对行为保持的重要意义。不过他认为,对于人类来说,除了斯金纳提到的直接强化以外,还有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替代性强化指观察者因看到榜样受强化而受到的强化。如果看到他人的攻击行为得到奖励,则自身的攻击倾向就增强,相反,若看到他人的攻击行为受到惩罚,则自身的攻击倾向会减弱。自我强化指个人针对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而进行的奖惩。比如对攻击行为的自我谴责、良心不安是自我强化的表现。倘若对自己的攻击行为自我宽恕、合理化则可能使攻击行为增多。

此外,班杜拉还提到了自我调节的概念。认为个体的认知结构对其行为反应起重要的调节作用,为个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行为作出评估判断的并进而影响其行为反应的标准。人们观察自己的行为,并根据自己的标准对行为进行判断,由此强化或惩罚自己,这就是自我调节的过程。

他以人类的攻击性行为为研究重点,进行了一系列实验,对攻击性行为的获得、启动、保持以及自我调节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我们理解犯罪行为很有启发。他认为,除了直接体验违法犯罪行为来学习犯罪外,暴力行为主要通过观察学习获得。观察学习的途径主要是家庭成员、周围生活环境、大众媒体。个体已经获得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在外界的厌恶性因素、个体自己对攻击正面后果的期待、榜样的因素、外部的指示和教唆等刺激下被激发起来的。由于外部强化、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暴力行为得以保持并继续表现。攻击行为不仅受直接观察到的外部结果的调节,而且受到自我诱因的调节。在这种自我调节过程中,人们通过接受教诲和示范来获得一定的行为标准,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奖赏和自我惩罚,从而实现对行为的自我调节。

(二)行为主义理论关于行为矫正的观点

建立在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的行为矫正方法包括系统脱敏法、厌恶疗法、行为塑造法、代币制疗法、暴露疗法、松弛训练、生理反馈治疗、冲击疗法等一系列方法。尽管这些方法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行为方面具有共同特点,这些就构成了行为矫正方法的基本假设:①行为是学习而来的,同样问题行为或异常行为也是习得的,是个体在后天生活环境中通过学习和强化获得的。②问题行为可以经过重新学习得到矫正。既然问题行为是习得的,那么按照行为主义原理,改变不良的环境条件,采取特定的措施,进行系统的重新学习,也就可以使问题行为发生改变。重新学习就是在某一特定刺激情况下,重新建立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将刺激所引起的不适当的反应,用另一适当反应代替。③行为矫正的目的在于改变个体在现实表现上的不良习惯。此种习惯性行为是可以观察测量的,经过重新学习新建的新的习惯性行为,也是可以观察测量的,比较前后观察测得的结果,即可确定行为矫正的效果。

根据行为主义的观点,犯罪的矫正可以通过与犯罪行为性质和方向相反的学习过程进行,即通过掌握亲社会行为模式,来矫正反社会的行为。所以行为矫正在理论上能应用于改变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为矫正技术在监狱中的应用有了较大的发展,产生了若干具体而系统的行为矫正方法。金德罗将以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矫治计划分为三类: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页212。一是基本行为矫治计划。这是以操作性条件反射和经典性条件反射原理为基础。其基本观点是,个人必须与能够获得奖励的环节相互作用。以这种原理为基础的矫治技术包括代币强化法、行为合同和塑造技术。二是社会学习矫治计划。这类计划强调增强罪犯的自我概念和经验水平,包括模拟技术和行为练习技术。三是认知行为矫治计划。这主要用于处理异常的思想过程,让犯罪人在作出反应之前,能够了解刺激。在使用这类矫治方法时,往往要帮助罪犯整理他们的思想,改善他们自我控制的能力,提高他们的问题解决技能。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

(一)人本主义心理学关于犯罪的观点

人本主义心理学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心理学的"第三势力"。人本主义心理学是多学派的松散群体,由许多具有类似观点的心理学家组成。虽然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们都有各自独特的观点,但他们的共同点是强调个人的责任,把人看做是自己生活的建构者,人能主宰自己,强调以人为中心,要求尊重人的价值和自我选择。他们关注"此时此地",认为是"现在"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反对过去穷追不舍。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人有积极成长的能力,认为人的本性善良,恶是在环境中派生的,相信人是可以教育改变的,人类能够通过不断努力去克服自身的不足。人本主义心理学把罪犯看成是社会不公正的牺牲品,犯罪是社会原因所致。

(二)人本主义心理学关于矫正的观点

人本主义强调,因为罪犯不是天生的,所以绝大部分罪犯可以经过重新社会化而改过自新。要改变犯罪心理,就应当使犯罪人在内心建立起对他人的尊重,接受包括"爱"在内的道德准则。

人本主义心理矫治的特点是:①坚信人具有完善机能和自我实现倾向;②重视来访者的主观现象世界;③来访者主导治疗过程;④建立朋友、伙伴的咨访关系;⑤注意尊重、关怀、同情、宽容、理解、鼓励和支持。

人本主义治疗目标在于人性的实现和人格的改变,帮助当事人发展积极的生活方式,变成一个功能完善的人。真诚一致、无条件积极关怀和设身处地的理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备的三个要件。罗杰斯倡导的当事人为中心疗法,强调相信当事人的人格力量,尊重当事人的个性。相信来访者是自己最好的专家,他们有能力找到解决自己问题的办法。治疗者的任务是促进来访者对自己的了解,以找到解决办法。强调对当事人引导而不是指示,强调治疗者努力启发来访者的自我指导能力。这个方法很快被运用于罪犯矫治领域,在罪犯矫治过程中,矫治者帮助罪犯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学习如何建立适宜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以达到良好的适应。这种方法大量地使用于少年犯罪人的矫治活动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四、认知心理学理论

(一)认知心理学关于犯罪的观点

认知心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心理学发生的一场认知革命而兴起的。从广义上讲,一切以认知过程为对象的心理学研究,都包括在认知心理学学派中。认知心理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强调人的内部的心理过程,重视已有的知识和知识结构对其行为及当前认知活动的决定作用。

在解释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时,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取向将犯罪行为置于人的认知过程中考察,更加强调人的内部认知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其道德发展不足造成的。由于道德发展水平较低,个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对道德行为的控制力就差,因而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道德认知发展研究方面,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理论最具影响力。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与他的认知发展阶段相平行的。通过大量的研究,他总结指出儿童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具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前道德阶段、他律道德阶段、自律道德阶段。

科尔伯格扩展了皮亚杰的理论,提出了道德发展的三种水平,每一种水平由两个阶段组成:①前习俗水平:处在这一水平的儿童,其道德观念的特点是纯外在的,注重自我满足,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和自身的利害关系判断好坏是非。这一水平包括惩罚与服从定向的阶段和相对功利取向的阶段。②习俗水平:处在这一水平的儿童,能够着眼于社会的希望与要求,并以社会成员的角度思考道德问题,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体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准则,能够了解社会规范,并遵守和执行社会规范。规则已被内化,按规则行动被认为是正确的。这一水平包括寻求认可定向阶段和遵守法规与秩序定向阶段。③后习俗水平:达到这一道德水平的人,其道德判断已超出世俗的法律与权威的标准,有了更普遍的认识,想到的是人类的正义和个人的尊严,并已将此内化为自己内部的道德命令。后习俗水平包括社会契约定向阶段和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良心定向阶段。

科尔伯格本人也对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进行了研究,发现许多犯罪青少年、成人罪犯在道德认知上都处于前习俗水平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页549-550。,因此,只为自我利益着想的人比那些认为法律可使全社会受益或尊重他人权利者,更有可能从事犯罪行为,在诱惑面前,他们无法自我控制。根据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于达到较高层次道德水平的人来说,良好的道德品质可以使他们避免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论点是:犯罪是对事件与行动做成本效益分析和评估的结果。为获取快乐,避免痛苦,潜在的犯罪者会评估行为可能的结果,若犯罪的利益大于惩罚的痛苦就会使犯罪发生,相反的话则使人们远离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是通过理性抉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的。

犯罪认知模式的观点指出,异常的认知模式是导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这种具有支持犯罪行为特性的思维模式可称作犯罪取向的思维模式。有学者认为在犯罪人身上存在着促使他们进行犯罪的思维模式,这些思维模式在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方面是不正确的,具有不合逻辑、短视、错误、不健康的价值观等特点。具体表现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谴责别人;不能理解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不能进行足够的努力以实现目标;拒绝承担责任;对他人财物采取一种占有的态度;不能理解什么是值得信赖的行为;经常期望别人同意或满足他们的欲望;通过捕风捉影、想入非非而作出不负责任的决定;傲慢自大,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愿意承认别人有道理;期望一夜成功;不愿接受批评;利用愤怒控制别人;利用不适当方式行使"权力能量"等。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页189-190。

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个人头脑中处理人际冲突的图式或脚本太少,容易引发暴力行为。当现实中有事件发生时,个体头脑中应该作出什么行为反应以及这些行为反应的后果的模式或脚本越多,那么他在处理人际问题时的可供选择的策略就越多。犯罪人在社会认知能力上是有缺陷的。

(二)认知心理学关于行为矫正的观点

基于认知心理学之上的认知疗法强调认知过程在决定行为中的主要作用,认为人的有目的的行为和情绪都由认知发动和维持,认知上的歪曲与局限,则导致情绪紊乱与行为适应不良。因而治疗异常行为和情绪关键在于矫正错误的认知过程及不合理观念。认知疗法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改变人们的认知:①发现现存的信念与事实之间的矛盾;②改变信念的建构系统;③对认知加工过程中不合逻辑之处达到领悟。

认知疗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按照两种模式进行,一是认知重建。根据这个模式,认知干预活动的重点是转变信念、态度和价值观的内容。二是认知技能。根据这个模式,认知干预活动的重点是改善认知过程,即推理的结果与形式而不是推理的内容。在罪犯心理矫正中,理性情绪疗法、思维错误矫正技术、认知技能方法、道德认知训练、社会问题解决训练等,都体现了认知心理学在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

3.阐述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罪犯矫正的思想和观点。

4.阐述人本主义心理学关于罪犯矫正的思想和观点。

5.阐述认知心理学关于罪犯矫正的思想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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