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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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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原则,就是研究工作的指针。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内因和外因相统一、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伦理性原则等。

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原则

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对罪犯心理进行研究时,坚持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统一起来考察的原则。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脱离了人类社会生活,即使具备大脑,也不可能产生人的心理。这是人的心理的客观性。但同时不可否认,个体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总是由具体的个人进行的,由于个体生活经验、个性特征等的不同,对待同样的事物,不同的人抑或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都会有不同的反映。这是人的心理的主观性。坚持这一原则也就是既要看到罪犯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客观环境中消极不良因素在罪犯头脑中的反映,同时又要看到罪犯自身对不良因素的吸收。有的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即受到了外因的作用;同时,尽管社会中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和不良现象,但并非每个人都会犯罪,这就与自身心理因素有关。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在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研究罪犯心理的过程时,一方面要关注外部社会或生活环境的条件,同时要关注个体自身的特点,以更系统地揭示犯罪心理和转化的规律;第二,要求研究者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比如在搜集资料时,必须如实地、详尽地记录在研究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切忌用研究者的主观经验、主观感受来代替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在对资料进行处理以及对结果进行分析时,应采用客观的尺度来评定。另外,对从客观事实到研究结果的推论要建立在逻辑规则上,根据客观的事实下判断,切勿任意取舍。

二、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既要看到罪犯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又要重视罪犯的自然属性。科学的心理观认为,人的心理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具有生物性;同时,人的心理发展更多的是受后天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制约的,具有社会性。罪犯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其社会化缺陷造成的,但一定的生理机制又会影响他们犯罪心理的形成或支配犯罪的行为方式。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史中,曾经出现过片面强调罪犯生物性的"犯罪生物学派"和片面强调罪犯的社会性的"犯罪社会学派"。

在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原则下,应该做到:在研究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时,应该同时关注罪犯生活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社会性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生活的周围环境,如整个社会大环境、罪犯家庭所处的社会阶层、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个人所受教育、周围所接触的他人等等;生物性因素则主要指个体自身在生物学发展上的特点,如遗传基因、个体的神经类型特点、内分泌状况及生理和精神疾病等。这一原则,不仅对于罪犯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研究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预测和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等都有重要启示。

三、内因和外因相统一的原则

心理学研究中,历来也存在内因起主要作用还是外因重要的争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一般表现为决定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到决定作用。罪犯心理的形成与发展都有因果制约性。制约和决定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集中表现为内因与外因两大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统一,相辅相成。这一原则,为正确解释罪犯心理的发展、转化以及罪犯转化的心理机制提供了依据。

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做到:既要防止片面的"外因决定论",又要避免陷入片面的"内因决定论"。

四、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

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研究犯罪心理现象不仅要在普通的联系和复杂的关系中进行探究,而且要在发展中研究罪犯心理现象、行为特征及其形成条件,从而了解罪犯心理和罪犯心理矫正的规律。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心理现象都是在极其复杂的具有普遍联系的关系中存在的,它与外部刺激、机体状态以及反应活动密切联系。外部刺激非常复杂,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社会的,种类繁多,这些叫刺激变量。机体状态有生理的因素与心理的因素,这些叫机体变量。反应活动有行为、言语和不明显的生理变化,叫反应变量。对罪犯心理现象的研究,不仅要考虑引起罪犯心理的原因与条件,同时要考虑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要在联系与关系中探究罪犯心理发展的真正规律。发展性要求不能割断历史,应对罪犯进行全面的历史的考察,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罪犯心理与行为的规律。

坚持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者应该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探讨罪犯心理现象,并能根据社会发展及个体自身变化的状况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更为科学的解释。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既要注意有关罪犯改造心理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同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研究,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个原则关系到罪犯改造心理学这一学科的方向及其存在的价值。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理论正确与否,需要实际工作的检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是与人们深入实际总结经验,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水平密不可分的。因此,贯彻这一原则,既要注重基本理论的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的研究,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完善与提高。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司法实践,如果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理论不能应用到罪犯改造的实践中,不能用于指导实际部门的工作,那这种理论就没有生命力。这一原则在罪犯改造领域已经得到了重视,有研究者指出行动研究就很好地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对于罪犯改造的研究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段晓英、周志宏:《行动研究及对罪犯改造的意义》,《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页8-11。

这一原则要求在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时,应该使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互相配合,以取长补短,建立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科学体系。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坚持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密切合作,才能使我国的罪犯改造心理学获得长足发展。

六、伦理性原则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中,经常要采用一些控制情境或被试的手段来搜集资料,这时就应该特别注意在创设情境中切忌违背伦理道德。如欺骗被试、隐瞒研究目的、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研究对象身心损伤的方法。西方国家中的"模拟监狱实验"之所以受到严厉的批评,就是由于实验者对伦理性原则的重视不足。在对罪犯心理进行研究时,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如在模拟实验中,在主试与被试的直接访谈中以及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时,都要考虑研究可能给被试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及伤害,并尽可能注意予以避免和消除。在撰写研究报告或者论文时,研究者也应该事先考虑到成果发表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避免产生无意的教唆或传播犯罪手段等消极作用。

从事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必须遵守研究者的职业道德。这一点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者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多是染有各种恶习或有不良心理的罪犯。因此,尊重这些失去自由的罪犯的人格,就成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否则,可能造成妨碍罪犯心理转化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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