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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罪犯心理

第一节关于罪犯心理本质的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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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的本质问题要说明的是罪犯与其他人心理的根本区别,罪犯群体是否具有该类群体独特的本质特征,并且这些特征会对罪犯心理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把握罪犯心理的本质有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有关罪犯心理本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杨威主编:《罪犯心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页21-24。

一、性恶论

弗洛伊德把人的攻击行为归因于人的本能。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就必须制定法律制度,以约束人类使其不敢逾越规范。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不存在一种或善或恶的作为实体的"人的天性",所谓人的本质实际上是"人固有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人既可以发展为善,也可能发展为恶。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攻击性行为是学习来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本性是"中性的",人的破坏性以及那些恶毒或残酷的行为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威胁而出现的继发性和反应性的后果。

二、天生犯罪人论

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继承了先驱的思想之后,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基本内容是:①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者;②犯罪人是人种的变形、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③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④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所以,犯罪不是犯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遗传性的犯罪基因决定的,如身体上的缺陷、心理上的情欲过早、怠惰、好冲动等;刑罚对他们不能产生威吓的作用,而应该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如隔离、切除生殖器、流放、终身监禁以及处死等。

三、心理病理学理论

德国精神病医生克雷伯林主张采用心理变态这个概念来描述罪犯。绝大多数精神病医生将心理变态者描绘成冷酷的人,没有过失感、没有怜悯心、不感到羞耻、不能产生爱慕,他们并不因为惩罚而改变其行为,因为他们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不能控制冲动和预见后果。显然,心理病理学观点是把犯罪人看成是与常人不同的心理病态者或变态者。

四、同质说

英国的学者梅兹在《我们是否都是犯罪者》一书中提出:罪犯无论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是处于"常态"的,即与一般人是"同质"的。日本学者平尾靖在《违法犯罪的心理》一书中指出:犯罪并不限于特殊的人,犯罪者与平常人相比,绝不能说是本质不同的人;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存在着犯罪的倾向;某人在变成犯罪者时的过程性质,与没有越轨的个人在进行正直行为时的过程性质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观点强调,人人都可能犯罪,犯罪者与优秀人物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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