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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罪犯心理

第二节罪犯心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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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人。构成罪犯心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被执行刑罚处罚后在监狱环境下产生的服刑心理以及与社会守法公民所共有的心理。

一、罪犯的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中,在遭遇犯罪机遇的情况下,它转化为犯罪动机,推动个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罪犯被判刑投入监狱之后,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并不会立即消除,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罪犯心理中,对于有些罪犯而言,其犯罪心理是根深蒂固的。这里所谓罪犯的犯罪心理主要是存在于罪犯心理系统中的具有犯罪倾向的心理因素,也就是犯罪性。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首要的就是要消除和抑制罪犯的犯罪心理或者具有犯罪倾向的心理因素以及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其他消极因素,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犯罪心理是罪犯心理矫正的主要依据和指向。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和论述,这种犯罪的倾向性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认知特点

一、偏颇的价值观。价值观在人的个性系统中占有主导地位并成为道德意识的轴心,成为人们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和事物的出发点。一项犯罪青少年价值观的研究发现,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得分越高,他们的道德观和平等观得分越低,道德观、平等观对问题行为有显著的负向预测作用,说明较强的道德观和平等观会抑制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生。屈智勇、邹泓、段晓英:《自我控制、价值观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青年研究》2006年第5期,页42-48。罪犯的社会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显现出反社会的倾向,在价值认知或行事准则方面都呈现出以个人价值为重的特点,轻视或者无视社会的他人的利益,发展了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定向,并且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种价值定向导致了道德意识的退化,为了达到目的,可以置社会规范于不顾,采取自认为有利的手段去行动。

二、法律意识的缺陷。不少罪犯缺少法律知识,对法律持消极漠视的态度,缺乏必须遵守法律的意识;法律意识对行为的调控能力较差。

三、认知结构在时间和空间因素方面的不成熟。表现为不能很好地将认知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孤立对待,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加上受到自我中心人格特征的影响使得罪犯在认识上盲目、片面和幼稚;缺乏批判力、内省力、预见性、自觉性和适应性,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有限;理智对情绪、情感的控制困难,犯罪欲求难以抑制。

四、社会观点采择能力不足。罪犯在人际情境中不能正确认知社会线索,不能解释、理解和预见他人的行为和反应,不能注意别人的需要;短视、以自我为中心、归罪他人;思考欠缺理性和逻辑,更倾向于从消极和负面去解释别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等,在错误的认知方式推动下,无法妥善处置人际冲突而产生犯罪行为。

五、对犯罪目标价值的认同和对犯罪行为结果价值的不正确评价。罪犯由于价值观的偏颇,加上自我中心和缺乏移情,他们在认知上更容易认同犯罪目标的价值,也使他们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自利性结果有较高的期待和选择性地关注,而对于犯罪给别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性结果价值赋予较低的评价,同时,在侥幸心理驱使下,罪犯对于犯罪给自己带来的消极性、惩罚性的结果价值的预期比较低,甚至不愿意去重视,或回避关注这种不利的后果。

六、犯罪合理化。罪犯为了使自我形象免受损害,也使自己免遭自责的摧残,会潜意识地歪曲事实真相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从而实现自我防御。美国犯罪学家赛克斯和马茨阿提出了犯罪人所运用的五种合理化方式。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页586-588。一是否认自己的责任。认为犯罪行为是偶然发生的,是在外部环境力量的控制下不得已才干的。他们用缺少爱和外部环境中的其他因素抵消自己应负的责任。二是否认造成的损害。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如认为偷汽车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殴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等。三是否认被害者的被害,自己之所以行窃,是因为被害者非常有钱,或者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四是谴责责难者。犯罪人不作自我反省,反而责备那些惩罚他们的人,以此转移对犯罪行为的注意力。五是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强调不是为自己,是为朋友、为友谊等。

七、犯罪的思维模式。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表现出具有支持犯罪行为的特性的思维模式。根据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塞缪尔·约奇逊和斯坦顿·萨米诺的研究,认为这些思维模式在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方面是不正确的,具有不合逻辑、短视、错误、不健康的价值观等特点。他们先后识别出了50多种这类错误,主要包括: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页189-190。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谴责别人;形成一种不承担自己责任的态度;不能理解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不能为被害人着想;不能进行足够的努力以便实现必要的目标;拒绝承担责任;对他人财物采取一种占有或者所有的态度;不能理解什么是值得信赖的行为;经常期望别人同意或满足他们的欲望;通过捕风捉影、想入非非和谴责别人,作出不负责任的决定;傲慢自大,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愿意承认别人有道理;对成功和成功所花费的时间,有不恰当的看法,期望一夜成功;不愿接受批评;否认自己有恐惧感,不愿承认恐惧感可能有建设性;利用愤怒控制别人,不承认自己的愤怒是不适当的;利用不适当方式行使"权力能量"。学者罗斯和费比诺也指出犯罪人具有52种独特的思考形态,包括凝固的思考、分离、片断、未能注意他人的需求、时间感、不负责任的决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等。

格伦·沃尔特认为他们具有以下八种具体的思维模式:杨士隆:《犯罪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页55-60。

(1)自我安慰:或称绥靖思维。总是抱怨生活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将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到外在环境或者不公平与不适当的条件上,把自己的责任排除在外。通过如下几种技巧表现出来:①受害者的心态,利用自我安慰,设法减轻犯罪行为带来的焦虑状态和罪恶感;②淡化的技巧,尽可能地轻视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忽视自己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③常态化,认为犯罪行为很普遍,周围很多人都在从事该行为。

(2)截断思维:利用各种办法消除阻碍其从事犯罪行为的制止力,具有即刻终止所有思考的作用,可以使犯罪人毫不顾及后果去实施犯罪。包括一句简单的字句、视觉影像、酒精药物等。

(3)自恃特权:或称授权思维。提供给犯罪者从事犯罪行为的许可证明,是自我中心的表现。包含三个方面:①所有权:犯罪人不尊重社会规范和个人空间,以为自己只要足够强大,就享有特权;②独特性:犯罪者以为自己有与众不同的优越感,可以操控他人;③错误的识别:把贪欲和特权视为需求和权利,所以必须不惜代价去满足自己的需求。

(4)权力取向:这是一种权力本位的思维,相信这个社会是弱肉强食的,强者可以实施任何可以逃避惩罚的行为,所以犯罪人有一种权力渴求,渴望获得力量去控制他人。大致通过身体的形式、口头的形式、心理上的形式等三种形态得到表现。

(5)情操思维:犯罪人强调自己的正面形象,回顾做过的好事,强调自己不应该为所做的坏事承担责任。

(6)过度乐观:任何坏事不会发生在他们身上,包括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惩罚。尽管相信总有一天会被逮捕,但不会是这一次。

(7)认知怠惰:指的是犯罪人认知懒散,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人变得不愿对犯罪行为的成功几率与利益得失作出评估。

(8)半途而废:不连贯的思维,他们无法长期专注于一个目标,无法将自己的承诺坚持到底,忽略长远目标,追求可以获得立即满足的需要的机会。

(二)个性动力系统的特点

一、畸形需要强烈。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影响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结构突出表现为:需要结构缺乏良好的调节能力,个体物质需要无抑制滋长,超出现实的可能性,性需要得不到合理控制;需要满足方式和手段与社会规范相对立;反社会意识对需要起着定向作用,使需要内容具有反社会性。

二、犯罪动机难以控制。犯罪动机是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主体不能以社会规范来调节其强烈的、畸变的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激发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力量。它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对犯罪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动力因素。犯罪动机不仅激起某种行为,而且使激起的行为继续发展,作用于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正是由于犯罪动机对个人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发动、强化和引导作用,个人的一些有利于犯罪行为产生的本能欲望、认知因素、人格特征等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犯罪动机是评价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一个重要的心理指标。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强烈的犯罪动机就会战胜其他动机取得优势地位,进而外化为犯罪行为并进一步推动犯罪行为恶性发展。高强度的犯罪动机往往反映了犯罪人强烈的非法欲望以及与法律和道德规范相对立的反社会心理,还可能导致个体犯罪的定型化、个性化或职业化的倾向。因此,犯罪动机的强度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不良的兴趣。犯罪人的不良兴趣是在其不良需要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特点是:偏于感官兴趣、缺乏高级兴趣、较多地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结果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而且不稳定。

(三)人格特点

一、消极的性格特征。不良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对现实的态度以及他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特征方面。比如对社会持对立或敌视的态度,对集体漠不关心,自私自利,对人冷酷无情、虚伪狡猾,虚荣自卑、自负自大,好逸恶劳;行为冲动、任性、放纵、顽固、执拗、盲目、鲁莽、缺乏自制、不能抗拒诱惑、不能延迟满足;情绪不稳定、易激惹、自卑感、缺乏移情;偏执、多疑、狭隘、敌意强、低自尊、自制力差、自我中心、对人不信任、不善于调节人际关系等。

二、自我控制的缺陷。有学者认为自我控制是影响犯罪行为的关键变量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页800-801。,认为个体犯罪性或者犯罪倾向的核心就是低的自我控制。自我控制是个体的一种特质性因素而非偶然性因素。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个体具有"此时此地"的取向、简单的取向、冲动冒险的取向、行动和力量的取向、自我中心的取向、无计划和缺少技能的取向。低的自我控制在犯罪的倾向上具有决定性的差别,当有适当的犯罪情境配合时,低自我控制的人便会选择从事犯罪。国内有报告显示段晓英、黄慧:《家庭功能、父母监控、自我控制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6年第11期,页1033-1034。,自我控制对青少年犯罪有显著地预测作用,低自我控制是解释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自我控制的两个维度即冲动冒险和自我情绪性能有效区分犯罪少年和一般少年,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当冲动冒险性和自我情绪性平均每提高一个单位,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将分别增加1.046倍和0.632倍。

三、自我意识缺陷。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体关系的意识,是人格结构中最重要的成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重要表现。由于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着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以及人我关系,而且难以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罪犯的犯罪行为与他们人格结构中的自我意识的调节机制缺陷有关。

四、社会问题解决能力和方式上存在缺陷。虽然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为了犯罪性行为顺利进行的需要,都不同程度地发展了相应的犯罪能力,但是,作为社会适应不良的群体,其共同点是社会适应功能不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问题解决能力缺乏。社会问题解决属于个体一种重要的社会技能,是个体社会适应的重要指标。罪犯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更倾向于采用消极、回避和冲动的方式,生活中遇到问题或遭遇人际冲突的时候,思维方式简单冲动,经常是还没有深入周全地思索探究,就急于采取行动,希望能立即解决当前的问题,缺乏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法,不能搜寻和选择有效的解决人际问题的策略,产生替代的解决方案的能力不足,使得他们将攻击和暴力等犯罪手段作为首要和最多选择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

二、罪犯的服刑心理

罪犯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新产生的心理,主要包括罪犯承受刑罚的心理和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改造心理。

(一)罪犯的刑罚心理

刑罚的宣告和刑罚的执行必定会对受刑人和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影响,刑罚心理就是人们对刑罚这一现实的反映。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罪犯的刑罚心理,即刑罚承受者的心理。罪犯的刑罚心理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双重属性,会影响到改造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的是发挥罪犯刑罚心理的功能使罪犯心理向积极方向转化。罪犯的刑罚心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刑罚的态度

罪犯对刑罚的态度是指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包括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如果罪犯强烈感受到刑罚带来的痛苦,同时正确而深刻地认识和评价刑罚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认罪悔罪,服判服法,积极改造。如果罪犯虽然能够正确评价刑罚的意义和价值,但对刑罚的痛苦感受较低,或者对刑罚的痛苦感受和效用评价都比较低,则刑罚的矫治功能就得不到发挥,产生消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有的罪犯虽然强烈地感受到刑罚带来的痛苦,但是对刑罚持强烈的否定态度,不认罪服法,导致与改造相对立。

2.刑罚所带来的精神痛苦

刑罚是与剥夺和否定相联系的,由此带给刑罚承受者的心理后果是紧张、压力和消极负性的情绪体验,如恐惧、压抑、焦虑、愤怒、孤独、寂寞、无聊、负疚、怨恨、自卑、抑郁等。由于个体差异,罪犯的这些痛苦和紧张的体验的程度也有差异,消极情绪的指向也表现不一,有的将消极情绪指向自我,有的向外发泄。有的善于调节,有的难以自制。

从刑罚的功能来说,刑罚引起的精神痛苦对罪犯来说不可避免,有的痛苦体验如恐惧、焦虑、忧愁、负疚等,对于刑罚矫治功能的发挥是必需的。关键在于如何使这种痛苦的情绪体验成为罪犯抑制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动机力量,将罪犯的行为导向积极改造,以实现罪犯矫正的最终目标。

3.挫折反应

挫折是指个体在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受到阻碍或干扰,致使其动机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挫折反应则是应激反应的一种表现,是个体陷入挫折状态后启动的一系列生理、心理和行为上的反应,如攻击、逃避、孤立、倒退、冷漠、反向、合理化等,以缓和情绪紧张所带来的压力,适应当前环境。受到刑罚惩罚对罪犯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挫折,他们难以忍受由此形成的情绪压力,于是会产生种种挫折反应。挫折的消极反应将加剧罪犯的适应不良,甚至可能导致精神障碍,产生拘禁性精神障碍;另一方面,挫折之后也可能产生积极反应,如反省过错、吸取教训,转变思想、改变行为,以自我的积极发展取代旧我。对罪犯来说这种积极的反应一般是在刑罚的改造功能得以体现之后产生的。

4."监狱化"倾向

刑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趋利避害的趋势,社会期待罪犯能够通过把在刑罚中所引起的痛苦转变为回避和抑制反社会心理的行为和动力,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看到,长期服刑,对罪犯个性的发展与健全,创造力的发挥,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能带来"监狱化"的问题,造成服刑人员的行为依赖被动、思想停滞、缺乏信任感、对生活中的各项事务无动于衷、变得势利等一系列监狱化征候或形成"监狱人格"。避免"监狱化",促使罪犯心理的健康发展,以利改造和社会适应,这是现代监狱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更是罪犯改造心理学的重要课题。

(二)罪犯的改造心理

罪犯改造心理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对改造环境、改造规范、改造手段和改造活动所产生的心理反映。由于罪犯原有的主观恶性程度,对刑罚的态度以及认知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心理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性质上来说,罪犯的改造心理主要表现为三类:积极改造心理、混改心理和抗改心理。

1.罪犯积极改造心理的表现

首先表现为认罪悔罪,对改造有良好的认识。对改造规范、改造活动的性质、意义、内容理解比较深刻,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根源,认识自我改造的必要性。强烈地要求将自己改造成为新人的需要,积极评价改造活动和改造措施对自己走向新生的价值。与此相伴随的情绪体验是对于改造过程中规范、活动的积极体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内疚感、罪责感等否定性情绪体验,以及改造自我的责任感、义务感等肯定性情绪体验。在良好认识和积极情绪的推动下,罪犯个体能比较好地调节自己的改造行为,积极自觉地投入改造,在艰苦的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持之以恒地向改造目标努力。

其次表现为积极寻求适应。监狱适应是罪犯始终要面对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罪犯会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状态,非常痛苦。由于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刑罚的严厉性、剥夺性决定了许多罪犯适应监狱生活的过程可能会比正常社会人到一个新环境的适应过程要长得多。所以,心理上如何寻求适应是多数罪犯普遍的心理现象。对于积极改造的罪犯来说,在良好认识、积极的情绪体验和愿意接受改造的动机的支配下,能够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和自我批判。因此,他们经常能用相应的意志和理智来敦促自己适应监狱生活,积极劳动,接受并遵守严格的监规纪律,争取减刑,实现改造目标。并且他们会通过运用升华、转移、积极补偿和合理化等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以缓解和消除心理烦恼、痛苦与焦虑,愿意以艰苦的劳动来洗刷自己身上的罪恶,补偿自己对社会、对家庭所造成的损失。

再次,积极改造的罪犯还具有强烈的获奖动机。因为奖励,包括口头的表扬,是对罪犯在改造期间的行为表现的肯定性评价。自由刑给罪犯以希望,使得他们在改造中,希望获得奖励,得到减刑,早日获得自由。对于积极改造的罪犯来说,强烈的获奖动机,不仅是因为可以获得实惠,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慰藉和需要,表明自己的悔改表现得到了监狱机关的承认与肯定。强烈的获奖动机还与罪犯提升自尊感、自信心和自我价值肯定的需要相联系。

2.罪犯混改心理

有混改心理的罪犯,首先表现为对改造的必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刑罚的效用评价较低甚至觉得无用,自我改造的需要比较弱,缺乏积极投入改造的热情。在改造活动中,行为消极,混刑度日,虽然不公开抗拒改造,但经常投机取巧。尽量寻求舒适,劳动中装病出工不出力。功利心强,设法谋取一些"实惠",参加一些可以打发时间的活动等以抵消监禁的痛苦。这是消极适应监狱环境的结果。

为了缓解因承受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和焦虑的情绪体验,有的罪犯常常通过一些消极的自我防御机制,如投射、否认、反向、压抑、回避、消极补偿、被动攻击等方式,来转移和解脱内心的压力。有些犯人的服从、恭顺等行为就是这种消极适应机制的后果。

对于混刑度日的罪犯来说,避免招惹麻烦是他们在服刑期间比较重要的准则。他们的改造行为表现是以追求避免惩罚为目的的。所以在改造中如何能轻松地度过刑期而又避免惩罚就成为主要的心理矛盾。

3.罪犯抗改心理

罪犯抗拒改造,是指他们在服刑期间,在言论上经常表现出对监狱机关的敌视和反抗,在行动上表现出严重违反监规甚至狱内又犯罪的。一些罪犯在原有反社会心理支配下,不认罪服法,不能适应监狱改造的要求,不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教,违反监规纪律,抗拒劳动,破坏生产工具等,甚至发生狱内自残、自杀、又犯罪等恶性事件。当然,抗改心理的出现也与监狱的工作因素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罪犯形成抗改心理的主观因素有以下几点:

(1)适应不良。罪犯适应不良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导致其犯罪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未得到消除,而使他们难以适应监管改造要求;其二是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强烈反差导致其难以忍受监狱生活;其三是罪犯对改造活动缺乏内在积极性或在能力水平存在差距,发生学习、劳动困难而形成适应不良。

(2)对刑罚的消极态度。具有抗改心理的罪犯对刑罚效用和价值的感受、评价比较低,不承认刑罚的正确性,也不理解刑罚的意义。他们要么对监规纪律持无所谓的态度,对监狱组织的改造活动不予合作或阳奉阴违,进行隐蔽性较强的抗改活动;要么激烈地否定刑罚,公开与之对立或采取逃避的态度,导致抗改行为的产生。

(3)认知偏差和人格缺陷。这种认知偏差主要表现在对自我的"罪犯角色"的认知有偏差。罪犯受到刑罚的处罚,其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罪犯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仍停留在原来水平,对刑罚不理解不接受,从而淡化了作为监狱规范所要求的"罪犯角色意识",不能获得正确的自我认知,建立恰当的罪犯角色行为。人格缺陷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缺乏对挫折的忍耐力。由于人格上的缺陷,他们很容易产生失败感和失落感。那些自暴自弃或逆反心理严重的罪犯,就会对监狱的管理教育持抵制、排斥或反抗的态度,不接受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束缚甚至与之相对立,亦会导致各种抗改行为的产生。

三、罪犯的常态心理

罪犯常态心理是指罪犯作为一个人与社会守法公民所共有的心理。罪犯的常态心理在他们实施犯罪时,被犯罪心理的优势兴奋中心诱导所抑制。但是,随着犯罪人离开犯罪的情境,尤其是被判刑入狱以后,他们的犯罪心理逐渐得到抑制和消除,常态心理得以恢复。在监狱机关强有力的教育影响下,罪犯的常态心理不仅被重新唤起,而且会得到充实和生长,成为他们改恶向善的良好心理基础。做罪犯心理的改造和转化工作,就是要改变其心理中的恶的成分,恢复、发展其常态的心理品质,唤醒他们濒于泯灭的良知。认识到罪犯存在着常态心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罪犯心理,而且有助于我们增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意识。

科学地认识罪犯,首先要认识到罪犯作为一个人,他们在心理构成、心理反映所遵循的规律、心理内容等方面,与社会正常公民是有相同之处的。同时,我们还须注意到罪犯的常态心理,在监狱环境下,有其特殊的表现。

(一)在内容上,与社会守法公民相比,罪犯常态心理有些被强化,有些被弱化。以罪犯的需要为例,罪犯在服刑期间,由于人身自由被剥夺,其基本需要的满足受到限制,因此在有些方面会变得"愿望增强"。如盼望吃、喝等改善生活的需要会更加强烈;身处监狱环境,面对刑罚的惩罚和来自其他罪犯可能对其的侵害,罪犯安全需要也更为强烈;由于异性关系的剥夺,使他们对性的需要异常强烈;因为受到社会否定性评价,被强制与社会隔离,罪犯归属和爱的需要更加强烈。此外,由罪犯的角色和法律地位所决定,他们大多缺乏高级的社会性情感,如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很微弱。总的来说,罪犯的低层次的常态心理占主导地位,高层次的常态心理处于弱势地位。

(二)在需要满足的方式和实现的途径上,与社会守法公民相比,罪犯的常态心理也具有特殊性。因为人身自由被剥夺,因此需要的满足途径也受到限制,这使罪犯常常以压抑、代偿、幻想等方式寻求解脱。

(三)在满足程度上,罪犯的常态心理与正常公民也有区别。由于刑罚的惩罚作用,这些常态的心理需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如,监狱环境中,罪犯的人际交往受到控制和限制,交往对象比较单一,使得人际关系需求的满足程度相对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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