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罪犯心理转化是指在改造和矫正活动的影响下,罪犯心理所发生的积极变化。包括曾经影响他形成犯罪动机的一些消极心理和不良心理的抑制和减弱,心理系统中的积极因素加强和出现,从而构建起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心理结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自己的动力,它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自身,在于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根据我国关于个体心理发展动力的一般理解朱智贤:《关于人的心理的内部矛盾》,见朱智贤:《儿童发展心理学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页109-121。,我们认为,推动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是在改造活动中,罪犯对社会和改造教育向他们提出的要求的反映而引起的改恶从善的需要,与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个内部矛盾就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一)罪犯心理的内部矛盾是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对主客体矛盾的反映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人的心理是在这种相互作用过程中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的矛盾导致人的内部心理矛盾的产生,这种内部矛盾的运动,促使人的心理发生变化。由于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的,所以这种心理的矛盾反映也是不断发展的。
人是通过活动与周围的社会生活发生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沟通心理和客观存在的桥梁。对于罪犯来说,改造活动是他们最基本的实践活动,这决定了罪犯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性质。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主客观矛盾,是罪犯心理矛盾产生的直接基础。推动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是罪犯在改造活动中形成的对主客体矛盾的反映。
(二)罪犯反映社会和改造要求而产生的新的需要,与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内部矛盾
为了实现改造目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监狱机关组织了一系列改造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矫正措施,向罪犯提出一系列的要求,当这些要求被罪犯反映到他的主观世界后,就成为他改恶向善的需要。这是构成罪犯心理矛盾的一个方面。随着改造的深入,对罪犯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所以罪犯因反映这些要求而引起的新的需要,也处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中。
构成罪犯心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是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构成状况比较复杂,包括已经形成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感、意志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个性心理倾向系统和个性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等特征的状况。除此之外,在心理内容上,罪犯不仅有一般人共有的心理,还有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等。上述各种心理成分和心理内容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罪犯心理的原有水平或状态。这种原有的心理水平是过去反映活动的结果,因此,罪犯的新的需要与原有心理状态的矛盾,也可以说是当前反映与过去反映的矛盾。
罪犯在各种改造因素影响下而形成的新的需要是内部矛盾中比较活跃的因素,代表了罪犯心理活动中积极进步的一面,而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相对稳定的。由于犯罪心理的延续和不良心理的存在,加上承受刑罚惩罚所带来的负面心理效应的存在,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比较消极落后的。
罪犯已有的心理水平是在过去生活中经过不断反复、强化而逐渐稳固下来的,实际上是生活适应的结果。如果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这种内部主观状态与对客观过程的反映保持统一和一致。如果环境发生改变,那么,已有的主观状态和当前对客观过程的反映发生矛盾,这就为形成新的主观内部状态替代旧的内部状态准备了可能性。
(三)在改造活动中构成的改恶向善的需要和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运动,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
罪犯在接受惩罚和改造过程中,由于自身和社会的要求而产生新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依靠他原有的心理水平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新的需要和原有的心理水平形成一对矛盾,它们在互相依存和互相斗争中重新达到统一和平衡。
当新的需要产生时,原有的心理状态不符合这个需要,于是就被新的需要否定。在新的需要的促动下,罪犯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发展起能够满足新的需要的心理素质和行为,这样,他的心理状态得以提高,达到了新的水平,最终促成了新的需要和罪犯心理水平之间的统一,此时,新的需要就转化为罪犯的新的心理水平。罪犯心理转化就是在这样不断产生的新的改造需要与他的已有心理状态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如果罪犯内心的改造需要动摇不定或者不够迫切,那么心理矛盾的结果可能是新的需要被原有的主观状态否定,使心理保持原有水平,罪犯心理的转化就不可能实现。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需要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改造工作的任务和监狱警察的责任就在于通过各种改造手段和措施的强有力的作用,引导和激发罪犯产生改恶向善的需要,促发罪犯的心理矛盾向良性方向发展,达到心理转化。
同样,对于罪犯原有的心理状态,不能把它看做是被动的。罪犯原有的主观状态不仅决定了改造要求能否被反映,怎样反映,能否构成矛盾,而且能支配、推动罪犯去积极活动。这是人的心理能动性的表现。罪犯的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促进罪犯心理的矛盾运动向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相反,罪犯的不良心理状态可能对罪犯的心理矛盾起阻挠作用,甚至使新产生的改造需要被否定。因此,在改造工作中注意克服罪犯心理状态中的不良因素,发现和挖掘他们心理上的积极因素,发挥他们主观状态的积极作用,帮助罪犯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是罪犯心理矫正中始终要关注的。
综上所述,罪犯心理矛盾的产生、解决和转化,即旧的需要和心理状态的否定,新的需要和心理状态的产生,都是在罪犯的改造实践中进行,并随着改造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罪犯改造中,改造要求被罪犯所反映,转化为他们的新的心理水平,新的心理状态发挥能动作用支配他的行为活动,这样不断地循环往复,不断地产生主客体的矛盾运动,不断地导致罪犯心理矛盾的运动,最终促使罪犯心理的转化。
二、罪犯心理转化的机制
从社会适应的观点看,犯罪人是因为有缺陷的社会化导致的社会适应不良而发生犯罪行为的。罪犯改造和矫正的实质就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因为原来获得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标准不能适应环境变化,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不同的再教化过程,使其舍弃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学习吸收新的角色和行为,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过程。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在专门机构中针对罪犯的"社会化的失败"或"有缺陷的社会化"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教化的过程。
再社会化过程中,罪犯心理是通过什么样的工作方式将社会和改造机关所施加的影响转化为他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内部的心理状态又是如何向外部行为转化的?在心理学上,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内化和外化的过程。
内化是指接纳、吸收与合并外部东西为自身的一部分的过程。具体说,是个体经由言语、模仿、学习、实践等中介,将客观现实转化为主观映象,逐渐形成思想意识的过程。外化是指个体主观的内部心理活动转化为外部的对象活动(如语言反应、行为表现、计划与方案的实现、产品的制成)的过程。个体在头脑中利用表象和言语符号进行思维,把自己清晰的思想、观点和愿望以符合文法和逻辑的、别人能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或动作表现出来。外化是个体经验和心理品质的客观化。
首先,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金盛华的观点值得借鉴和参考。金盛华主编:《社会心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62-65。他从社会角色引导、社会比较、社会学习和亚社会认同等四个方面揭示了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心理机制。
(一)角色引导机制
角色指一定社会身份所要求的一般行为方式及其相应的内在心理状态。社会对不同关系中角色行为有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它将社会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转化为对每种关系中不同角色的具体期待和一套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个体的行为只有符合这种要求和期待,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避免社会的批评和抛弃,而要达到这些目的就必须扮演好相应的社会角色,这就是角色化的过程。角色引导着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机制的推动下,个体就将社会对其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不同角色的要求、期待和行为模式作为自己言行的指导,将这种外部要求内化为对自己的认知、情感、行为发挥经常性影响的心理结构,指导自己的社会角色行为。
罪犯因为有缺陷的社会化而造成角色偏常,形成了与社会公民不相适应的行为和心态结构,导致偏离行为的发生。刑罚惩罚使多数罪犯强烈地感受到被社会否定的痛苦,监禁生活使他们渴望人身自由。因此,期待社会认可和接纳,渴望回归社会成了大多数罪犯的核心需求。以这样的需求为基础,监狱机关对罪犯施加的各种教育影响,采取的各种改造措施,实际上是在为罪犯重新适应社会提供帮助,试图让他们明确了解一个守法公民的角色要求,学习适应社会的角色行为规范,掌握角色技能,促使他们形成正常社会角色应有的心理结构。这如同给罪犯提供"社会剧本",对他们当前和将来的社会行为进行定向和引导,使他们能够按照特定的地位和所处的情境而表现出适当的行为,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为将来回归社会作好心理准备。可以说,这就是通过角色学习和引导的方式来实现罪犯心理的转化。
(二)社会比较机制
个人的行为定向是建立在明确的自我评价和自我与周围世界关系的评价基础上的。现实中,人们明确的自我评价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比较,也就是将自身状态与他人状态进行对比以获得明确的自我评价。在不断与他人的比较中,获得有关自我状况和他人状况的相关信息,形成自我评价,并据此确定自我发展方向,推动自身的社会适应性行为的发展。通过社会比较,不仅有即时的行为效应,而且会导致稳定的观念改变,并指导个体以后的行为表现。
在改造教育过程中,为了发展罪犯适应社会的自我定向,强化他们的罪犯意识,要求他们真心地认罪服法,实际上就是要让罪犯明确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一种身份,以及由此带来的自身与社会和社会上其他人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激发罪犯通过社会比较思考为什么自己与社会的正常人群会处在这样的一种关系当中的。在改造工作中,通过社会教育的途径扩大罪犯社会比较的范围和视野,深化社会比较的内容,提供广泛积极的社会比较对象,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积极发展。在矫正教育中引进社会帮教的机制,对罪犯也具有社会比较的意义。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使罪犯逐渐深入地认识到在哪些方面自己与社会正常群体有差距;心理和行为哪些方面发展不足,哪些方面过度发展而导致了社会适应不良。通过社会比较机制,促使罪犯首先在观念上明确作为社会适应良好的人起码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和行为方式,并引导他们在行为作出努力,这样,罪犯改造就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方向,有助于最终达到罪犯心理转化的目的。
(三)社会学习机制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的学习不只取决于直接经验的获得,观察学习同样是人类主要的学习方式之一。个人可以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和后果来学习各种行为、行为规范和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人的思想、情感和与行为,既受直接的行为实践的影响,也受到观察经验的影响。
就行为的强化来说,传统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习惯行为方式的建立主要依赖外部强化的作用,但是班杜拉等人研究发现,外部强化力量直接作用于行为者本人会产生行为导向作用,但当这些强化力量不直接作用于本人,而是作用于有共同特征的其他人,并且这种作用过程以及后果被个人观察到时,对他的行为也同样会产生类似直接强化的作用,这个过程叫做替代强化。学习者如果看到别人的行为受到奖励,就会增强产生这种行为的倾向;如果看到别人的行为受到惩罚,则会削弱或抑制发生这种行为的倾向。社会学习理论揭示了学习者可以通过观察学习和替代强化而引起行为变化,指出了社会学习对人的行为的导向作用。
班杜拉进一步认为,随着个体自我意识水平的提高和自我评价标准的形成,自我强化就逐渐成为社会化经验中具有自我引导性质的重要机制。也就是说,人们会使用自己设定的标准来评价、衡量自己,当行为符合标准时,他们会以自己能够支配的奖励给自己以正强化,当行为没有达到标准时,他们会自我惩罚。自我强化使人能够对自己的社会学习进行自主调节,从而一方面受外部强化和替代强化的影响而被社会化,另一方面又受自我强化的调节而使社会化过程带有主动性和个性化色彩。
在改造教育领域,重视榜样对于罪犯心理和行为的塑造力量,既要有意识地提供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积极榜样,也要注重监狱警察自身榜样示范的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行言传身教。同时,设法提高罪犯的自主性和自我教育能力,以引导激励自己的行为向改造目标努力。
(四)亚社会认同机制
亚社会是指相对于宏观大社会的直接的社会环境,可以是人们居住的社区,也可以是学校、工作单位等机构。亚社会是个体社会化的直接背景,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与期望,是通过亚社会实现的。他在亚社会环境中不断地被要求、被期望,从而被引导到社会适应或不适应的行为上来。在一个亚社会环境中,既存在与大社会相一致的社会化机制,也具有许多与宏观社会不同甚至是相悖的要求、规范、价值和强化手段。个体在其发展过程中首先认同的是作为自己直接生活环境的亚社会,他们接受亚社会的引导,完成对亚社会的适应,只有这样,个体的社会接纳和认同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罪犯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家庭、同辈群体以及社区、犯罪高发邻里、职业群体等的影响作用说明了亚社会价值规范对其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
从社会化引导的角度而言,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引导罪犯群体与社会保持良性的沟通和融合,就成为引导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工作。这样可以使罪犯群体趋向与主流社会相一致的价值观。同时,重视建设健康的罪犯群体,利用亚社会认同机制,发挥罪犯群体对个人的影响作用,使罪犯个体在与群体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矫正自身的角色定向,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罪犯再社会化的成功和改造目的的达到最终是以他的心理变化能否引起他相应的行为去适应环境来评价的。这是罪犯心理转化的外化过程。这个外化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罪犯是否具有外化的心理动力。有的时候,罪犯具备了适应社会的角色规范观念、知识等,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但是,如果罪犯接受改造的需要不强烈,缺乏表现社会适应性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或者认为这么做对他来说意义不大,那么,罪犯心理转化的外化过程就会受到阻碍。二是罪犯关于适应社会的角色规范的理解的深刻程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角色心理结构的稳固程度。如果仅仅是理解一些角色规范的条文和简单规则,而没有对于角色行为规范的意义和价值的深刻理解,没有建构起牢固的角色行为态度和价值体系,那么,要想让罪犯内心的认识、思想、观念外化为改造行为,发挥心理对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是难以办到的。三是罪犯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和将认知转化为行为的能力与意志力。人的行为是在客观环境影响下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具体说,人的角色行为是客观情境与人相互作用的产物。然而在身临具体情境的时候,个人究竟应该如何采取行动去应对这个情境,首先要做的是从个人的头脑中提取适合当前情境的知识加以利用,以处理好自身与当前情境的关系。如果个人在处理自身与周围关系方面的知识准备不够的话,将会影响他采取适当的行为去应对具体的社会情境。研究发现,不少犯罪人由于比较缺少人际问题解决的方法与策略,在身处人际冲突情境的时候,首选甚至是唯一选择的方法就是攻击和暴力。对有些罪犯来说,他可能储备了不少规范知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由于社会技能的缺乏,使他难以将获得的有关社会角色规范的认知转化为自己的恰当的外部动作和行为反应,有时这种行为表现比较笨拙,这同样带来了适应不良的问题。还有的罪犯是因为缺乏抵御当前诱惑的能力和坚持良好行为及社会适应行为的意志力,也造成他不能顺利地将观念性的东西向行为转化。四是在监狱的再社会化过程中获得的社会角色经验是否能够顺利地迁移到真实社会环境中去。监狱的社会化活动与真实社会生活相比是有差异的,所以,当罪犯回归社会后,他们在监狱中获得的社会适应的经验和行为在迁移到真实社会的时候,会遇到一定的困难。除此之外,罪犯本身在心理上和行为上的不良因素和特征也会阻碍罪犯心理转化的外化过程。
三、罪犯心理转化的促进
帮助罪犯达到矫正和改造的目标以顺利回归社会始终是监狱最重要的任务。在矫正和改造工作中,如何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以下几方面必须重视。
(一)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通过多种手段为罪犯的心理转化营造一个既严格又充满支持气氛的以人为本的改造环境,是促进罪犯心理转化的重要方面。在罪犯改造中坚持改造目标的积极导向,协调、控制、整合环境中各种影响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将有利因素纳入矫正改造过程中,以发挥这些因素对罪犯改造的正向作用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造环境中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以净化改造环境。监狱应注意严格执法,公正行使权力,注意改善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关系,重视罪犯合理需要的满足,通过建设一个健康的罪犯群体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加强监狱文化建设,创设和组织有利于激发罪犯改造动机的改造活动,完善改造设施,以有效地促进罪犯的心理转化。
(二)激发罪犯的自主性和改造动机
如果罪犯缺乏改造动机,改造工作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的。因此在满足罪犯合理需要的基础上,引导他们的改造需要,激发他们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强烈需要,是我们在矫正改造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另外,罪犯是被强迫进入监狱接受再社会化过程的,这样一种强制性的管理结构,罪犯的大多数行为受到许多约束和规定,同时还必须服从监狱警察的管教,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自主性也受到影响而表现出消极被动的特征。必须明确,罪犯是自身心理转化的主体,关注罪犯的主体性,充分发挥罪犯在矫正改造中的能动性,唤起他们的主体意识,可以使罪犯实现从强迫再社会化到自觉再社会化的转变,从而自觉地抑制消极心理,改正不良行为,追求人格的完善,塑造自己的心灵。
(三)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的心理资源的获得
以往,针对罪犯有缺陷的社会化,我们在改造工作中的着眼点是努力抑制和矫正他的犯罪心理和其他的一些消极心理,以期能够对他们的缺陷进行补救,帮助罪犯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监狱对罪犯再社会化的结果是期望塑造一个社会适应良好的守法公民。根据这个要求和目标,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罪犯将来回归社会,到底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地适应社会。这个问题,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心理资源理论可以给我们启发。心理资源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强调个人的力量和积极性,认为心理资源是一种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拥有这样一种状态的个体会更少地受到压力事件和情境的消极影响,更能够调动自己的心理优势去处理和解决自己的紧张和内在压力,保持心理的平衡。同时,拥有坚实资源库的个体还能不断地充实自己的心理资源。学者们对心理资源的构成也作了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各自见解。如自信、希望、乐观、韧性、控制、复原力、自我效能感等等。从这个角度考虑罪犯的改造工作,我们不仅要帮助罪犯破除他心理上的一些消极的因素,还应该帮助他树立一些积极的因素,帮助他们开发和获得进行良好适应的心理资源。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消除罪犯的病症,更要使他变得强壮。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当前的改造效果,还能为服刑者回归社会之后,当身处困境、诱惑和心理困扰时,有能力去应对和抵御,并且有能力去充实自己,追求可持续的成长和发展,使他们更有效、更积极地去适应社会。目前在监狱中开始的罪犯的自信心训练、人际交往训练、情绪管理训练等实际上就是这种思路和观念的体现。
(四)尊重罪犯的差异,探索有效的改造模式
罪犯在生理、心理、社会人口学的属性以及成长的环境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同时作为罪犯,其犯罪原因、案由、刑期,以及心理转化经历的进程、速度、方式等也都有个别差异。改造的根本目标和这种差异存在的客观规律都提示我们,有效率地矫正和改造罪犯,促进他们心理的积极转化,必须尊重罪犯的个别差异,在实践中,探索有针对性的改造模式。重视研究罪犯的差异心理规律,在此基础上设计、组织针对某类罪犯的改造活动,提高和增强改造工作的有效性。
思考题
1.试以具体案例谈谈影响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
2.罪犯心理良性发展经历哪几个阶段?
3.罪犯心理恶性变化的途径有哪些?
4.什么是罪犯心理转化?罪犯心理转化的动力是什么?
5.请阐述罪犯转化的心理机制。
6.如何促进罪犯心理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