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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和艺术传统

第二节 同性恋:一段暧昧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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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称谓和科学研究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可以回溯到原始初民时代。在历史发展中,遮蔽在异性恋主流下的同性恋始终是一个难言之隐,但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它还彰显为一种突出的社会文化现象。

一、同性恋在西方

在西方,古希腊、文艺复兴和20世纪60年代以来是同性恋生存空间比较宽松的时期,而中世纪则是同性恋惨痛的炼狱时代。

古希腊时代是同性恋文化极为兴盛的时期。男同性恋在贵族阶层是一种流行时尚,并成为古希腊社会的特征。这在历史文献、文艺作品中有大量记载和表现。《荷马史诗》描述的特洛伊战争中,英雄阿基利斯正是由于对帕特罗克勒斯的同性之爱,才重新披挂上阵,击败特洛伊英雄赫克特尔。古希腊军队中的同性恋很突出,他们认为同性恋情能够激发勇气。公元前378年,底比斯组建了一支同性恋军团,由于战斗力强,成为底比斯军队的核心。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都留下了其同性恋故事。女同性恋在古希腊也存在。被称为“第十缪斯”的女诗人萨福(Sappho,生活在公元前7世纪)是历史上著名的女同性恋者,她写了大量表达同性之爱的诗歌,献给她的女弟子。女同性恋的名称(lesbian)就来自萨福居住和授业的莱斯博斯岛(lesbos)。古希腊人把同性爱和异性爱视为同等自然的事情,但是男性间的同性爱比其他形式的爱要高尚得多。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伦理学》中主张:“最完美的友谊和爱情大多产生于男人之间。”同性之爱被古希腊人哲学化、伦理化、美学化,对后世的同性恋文学艺术创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古罗马也存在大量同性恋现象,但和古希腊有很大不同。“罗马鸡奸十分普遍,但仍停留在纯肉体的阶段。罗马男人对从精神和意识上赢得‘英俊少年’丝毫不感兴趣,而只想诱奸他们或者把他们买到自己的床上”。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家们如有同性恋行为,无异于引火上身。

中世纪同性恋受到了严酷的禁止和打击。公元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罗马成文法明确界定同性恋行为是违法的。基督教是坚决反对同性恋的,在《旧约•创世纪》中上帝毁灭了淫乱无度(包括同性恋行为)的索多玛城,《圣经》从一开始就判定同性恋有罪。同性恋者在中世纪受到的最严酷量刑是活埋和火刑。1975年意大利同性恋导演帕索里尼拍摄了影片《索多玛的120天》,影片的基本构思就来源于《圣经》。鸡奸“sodomy”一词,就由索多玛而来。帕索里尼在他另一部影片《坎特伯雷故事集》中展示了火烧同性恋者的残酷情形。

文艺复兴时期,同性恋逃离了中世纪的“酷刑”,在文学艺术中再次得到赞美。近代以来,同性恋基本处于悖德、违法的语境下,但是,这一时期开始了人类认识同性恋的理性化进程: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的过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判处鸡奸罪死刑的法律,这极大地影响了后世法律对同性恋的制裁。总体来看,英美法律对同性恋比较严厉,法国及其他受到《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相对宽松。对同性恋非刑事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是“沃芬顿报告”,它最终导致了英国法律在1967年承认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对同性恋的法律制裁均明显放宽。在医学领域,1886年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埃宾(Richard von Krafft Ebing)完成《性心理疾病》一书,他在书中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病,受到医学界的广泛认同。此后一直有学者质疑或否认这种界定,包括英国著名性心理学家霭理士(H.Ellis)、弗洛伊德、美国的金西(A.C.Kinsey)等。对非病理化进程影响最大的是法国学者米歇尔•福柯(Michael Foucault),他深刻研究了西方性发展史,认为人类性话语的主旨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同性恋便首当其冲地遭到驱逐。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把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1992年联合国在确认同性恋是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后也将同性恋从心理障碍疾病分类中剔除。

二、同性恋在中国

中国古代对同性恋的称谓非常丰富,如龙阳、断袖、分桃、嬖人、男宠、男风、南风、顽童、娈童、契兄/契弟、相公、小官等。其中有些称谓还有其他的含义,缺乏对同性恋的确指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同性恋的暧昧性。正史、野史、文学作品都对同性恋有所反映。不同时期对同性恋的态度有所不同,但纵观中国古代同性恋,下面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古代男风大体是在世人疑惑的目光下,以一种暧昧的状态存在于社会当中”,有彰显有隐晦,社会对同性恋持比较稳定的倾向于中立的反对态度。

先秦时期的同性恋较为兴盛,夏商周有确切的文字记载,《商书•伊训》有“三风十愆”之说,其中三风之一为“乱风”,“乱风”有“四愆”,其一就是“比顽童”,即搞同性恋,可导致“家丧”“国亡”,祸害极大,可见当时同性恋并不少见。这一时期同性恋主要反映在国君及其嬖幸之间,也存在于公卿士大夫之中。卫灵公和弥子瑕、卫灵公和宋朝、魏王和龙阳君、楚宣王和安陵君等同性恋故事,留下了一些著名历史典故和同性恋词汇,如余桃、龙阳、泣鱼、“美男破老”、“艾娄猪”、“鄂君绣被”等。这时人们的性取向比较自由,美女美男并列,性别出入自然。诸子百家对当时同性恋风气的基本态度是反对,后来儒家指责其为“春秋淫乱”,不合礼数,主要限于道德谴责,对同性恋问题未予重视,不多加评论。在以后很长一段时期里,这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人们对同性恋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史记》、《汉书》中的“佞幸传”记载了秦汉时期的同性恋现象。比较著名的同性恋事件有:汉文帝和邓通、汉哀帝和董贤。这些佞幸常参与到政治事务中,加剧了权力之争和社会矛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同性恋的活动较为活跃。《宋书•五行志》中这样描述:“自咸宁、太康之后,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皆相效仿。”这个时期社会动荡、战事频繁,让人感觉人生如朝露。魏晋哲学承继老庄传统,主张任情任性,整个社会风气倾向放浪,同性恋被视为“性情中事”就很自然了。

宋代的男娼比较兴盛,以至于官方出面管制,“致和间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南风风气。

中国古代史著述对明清时期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最为详尽。明代工商业发达,王阳明哲学崇尚个性发展,释放本性情欲,所以世风日趋淫柔浮华,到明代中后期南风日劲。明武宗宠幸的男色之多,在历代君王中可谓无人可比。明熹宗则“不近妃嫔,专与众小内侍玩耍,日幸数人”。严嵩之子严世蕃、戏曲家张凤翼、文学家张岱等,都是当时好男风的名士名人。清代男风在社会各阶层也比较流行。袁枚、郑燮、陈维崧、毕沅,以“余桃之好”闻名于世。毕沅因得了名优李桂官的资助,高中状元,李桂官由此得名“状元夫人”。其他社会阶层,如兵士、狱吏、学塾师生、优伶、剃头匠、和尚、农民起义军,各色人等的同性恋情况,在历史文献中都有记载,这一点和前世很不同。明清同性恋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狎优,即针对优伶的男色活动,这与中国戏曲发展及明清禁止官吏宿娼制度都紧密相关。优伶同性恋者在清代被称为相公,虽然不能简单地把相公等同于男妓,但其中有大批是出卖色相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即私寓制度。北京的八大胡同原本是相公堂子集中的地方。八国联军进攻北京之后,“像姑业”才逐渐衰落。

民国元年4月21日北京外城巡警总厅发布了一个禁止私寓的告示,这个告示是在著名戏剧艺术家、梆子戏演员田际云的奔走呼吁下得以出笼的。告示中提到了“整齐风俗”、“保障人权”的字样,表明优伶人格、荣誉意识的提高。这个告示的发布标志着私寓制度的结束,也可以把它视为“整个中国古代同性恋史的结束标志”。

通过考察东西方同性恋的历史脉络,可以看到两者在同性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对待同性恋的基本态度而言,西方从古至今经历了古希腊时代的宽松——中世纪的严酷——近现代以来的宽容。中国古代则一直保持了暧昧的宽容态度,从近代以来才变得严厉起来。道德评价和法律制约是对同性恋表态的两个重要体系。西方是从基督教文化价值观出发对同性恋作出道德评判,中国从儒家文化价值观衡量同性恋的道德水平,很难说两者的评价孰轻孰重,但道德的力量给东西方的同性恋者都带来沉重的枷锁。在法律制约上,东西方存在明显差别。西方从古至今对同性恋的立法比中国要明确,但其执行情况因时代不同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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