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五器七例中关键字应从旧说的“悊”改释为“慎”。
把五器七例中的关键字训释为“悊(哲)”,其实并非只是作者一己之见,而实乃长久以来,甚至直到今日学界仍广泛采纳的一种看法。就材料而言,除了最晚出的“逨盘”外,作者于撰述本文时参考了不少学界既有的权威研究成果,其中接触所及的,几乎都一概把关键字训为“悊/哲”。这些材料包括:
1975 周法高编:《金文诂林》释为“悊”或“誓(哲)”
1984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为“悊”
1985 容庚容庚编,张振林等摹补:《金文编》释为“悊”或“誓(哲)”
1987 陈初生陈初生编:《金文常用字典》释为“哲”
1988 马承源马承源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释为“悊”
1995 戴家祥、马承源马承源编:《金文大字典》释为“悊”或“誓(哲)”
1995 四川/湖北辞书出版社:《汉语大字典》释为“哲”
1996 张世超张世超、马如森马如森等编:《金文形义通解》释为“哲”或“誓(哲)”
而本文发表后才掌握的材料有:
2007 黄德宽编:《古文字谱系疏证》 释为“悊”或“誓(哲)”
2007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释为“悊(哲)”
至于“逨盘”,由于该器晚出(2003年陕西眉县出土),故上述参考材料均未及具载。唯该器于2007年9月间曾在香港展出,参观时得见铭文中的关键字字形酷似“师望鼎”中的相关字,而根据展览单位陈列出来的释文,有关文句亦被专家释为“克明悊(哲)厥德”。“逨盘”的图片资料参见:《2003中国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页67;又参见《中国考古新发现》(香港:香港历史博物馆,2007),页20—23。“逨盘”的释文依据作者于展览场馆展出的“逨盘释文”的全文笔录。所以,到目前为止总的而言学界对五器七例中的关键字的训释问题似仍存在争议,最后将如何定夺,还要拭目以待。
作者多年来研究重点在于西方哲学,撰写本文时,以文字学“门外汉”的身份,虽已参考了上述众多材料,但恰巧未及涉猎姚君征引的陈剑陈剑、陈伟武陈伟武和季旭升季旭升等方家的有关资料,殊属可惜。唯后来读姚君来信,及阅读了所引方家的高见后,个人认为五器七例中的关键字应改释为“慎”这一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事实上,除了上述直接和五器七例有关的论据(字形、古音、传世文例)外,几位方家更指出,在楚简材料面世后,战国古玺中以前一直以为有“悊”字的许多印文经过与新材料对比研究和重新训释后,亦应改训为“慎”。查旧日释为“悊之”、“悊言”、“悊事”、“悊冬(终)”、“悊命”、“悊行”等吉语中的“悊”,如一旦都改为“慎”,则有关印文不但更能“通读”,而且其作为“箴言玺”的意义乃更能全面显出。至于《尚书·商书·太甲太甲下》:“慎终于始”;《论语·学而》:“慎终追远”;《荀子荀子·议兵》:“慎终如此”等语的先例,乃至《郭店楚简》中“誓(慎)冬(终)女(如)(始)”或“慎终若始”(《老子·甲11/丙12》)等语式的发现,可说是“悊冬(终)”这个莫明其妙的训释应改释为“慎终”的极有力的侧证。而在这一系列有力侧证的支持下,方家所持的青铜铭文中的“悊厥德”应改为“慎厥德”一议,实更足以成立。
b. “哲”字动词性格的再议。
在现代汉语中,乃至可考的传世文献中,“哲”字基本上只用作名词或形容词,这是人所共知的。拙文提出“哲”字远古有动词的用法的论点,基本上是从五器七例中被释作“哲”和“德”的二字于语法上的相对关系推论而得的结果拙文完成付梓期间,才注意到张世超张世超等《金文形义通解》中亦曾明确地提出了有关铭文中的“悊”可视作动词。,今五器七例中的“哲”如应改而隶定为“质”或“NFEF5”,则“哲”字的动词用法便当然不能再建立在五器七例之上。这么一来,“哲”字或有动词用法一议,是否便要完全放弃呢?这个问题,作者经再三思量,认为仍有可斟酌的余地。首先,虽然五器七例中“哲”与“德”的关系表面上已不能成立,但我们却不应忘记,“哲”字中毕竟藏有“折”这个具有动词性格的部件。就此而言,哲字即使表面上未有动词之用,但于语意的深层结构上看,其动词性格还是不能抹煞的。再进一步说,克鼎、墙盘的“哲”字既都可隶定为从“折”从“德”的“NFEF2”,则我们大可辩称:“哲/折”与“德”的动宾关系即使未能证之于铭文,其实却早已藏身于“NFEF2”字的构件之中。更有进者,虽然传世文献中“哲”字并无动词用法的例证﹐但最少在许慎许慎《说文解字》中,除了“哲”字的条目外,还载有“悊,敬也”这一条目。此中,“悊”即被释作带动词性格的“敬”。这一个训释虽曾被清儒置疑,但却起码为今日的讨论带出了“哲/悊”与“慎”之间的意义关系这一重要问题。最后,传世文献中,“敬慎”又经常合称《周易·需·九三·象》:“敬慎不败也”;《毛诗·大雅·荡之什·抑》:“敬慎威仪,维民之则”;《毛诗·大雅·生民之什·民劳》:“敬慎威仪,以近有德”;《毛诗·鲁颂·NFEF3之什·泮水》:“敬慎威仪·维民之则”;《礼记·表记》:“事君慎始而敬终”;《礼记·儒行》:“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凡此种种,除支持了“哲”字根本地有一定的动词意向外,更显出“慎”与“悊(哲)”于语意上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深究。
c. “哲”与“慎”二字之微妙关系。
学界多位名家数十年来于多种青铜器物上训释所得的“克悊氒德”一语,如今一旦被“克慎氒德”取代,则代表了哲学智慧的“断疑”,表面上便与新训释下的“克慎氒德”无涉,而“哲/悊”字的整体地位表面上似乎被大大削弱了。但经过细心推敲,我认为情況并不如此“悲观”。总的而言,我认为如果陈剑陈剑、季旭升季旭升等方家可从传世文献的文例推论向来训为“克悊氒德”的铭文应改训为“克慎氒德”,则我们亦同样地可依据传世文献的文例回头证明“慎”的意义从广义的解释学观点看终归离不开“哲”。要申明这一点,我们可反过来从“慎”字的意涵去反思。
查中国古代两大字书分别对“慎”字解释如下:
慎,诚也。《尔雅·释诂》
慎,谨也。《说文》
这两个训释基本上把“慎”视为一种带有“肃敬戒惧”意味的主观态度;不过,我们不难指出,“谨”或“诚”其实与“慎”字同样地主观难解。反而,从许多传世文献可见,“慎”作为一种态度而言,往往要透过“哲”的“断疑”或“明断”,才可以于方法上得以说明和于实践上得以落实。这一方面,我们从传世文献中即可找到一定的支持。最重要的有《周易·未济·象传》:“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一语,此中的“辨”,就语义而言,其实相应于判断的“断”。《易传》中这句话孔颖达孔颖达的疏解如下:“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见未济之时,刚柔失正,故用慎为德,辨别众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济也。”此中,“用慎为德,辨别众物”一语,很清楚说明了《易传》中的原句是以“辨”去补充和说明“慎”,而非如其他带有“慎辨”、“慎思”等语的文例一般以“慎”去修饰“辨”或“思”。再者,《说文》:“辨,判也”;《广韻》:“辨,别也”等解释中,辨、判、别三字均从刀,与折、哲、断之从斤(斧)可谓异曲同工。
此外,《礼记·中庸》里有“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关乎儒学工夫理论的重要的一句话。此中,五者表面上是平列,但按朱熹的解释,前四者都可纳入“知”的范畴,合起来都是为了“力行(笃行)”作准备。关于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五者之关系,朱熹曾说:“致知分数多。如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四者皆致知,只力行一件是行。”(参《朱子语类·卷15大学二卷第十五大学二经下》,页20。)而前四者之中,“博学”、“审问”可算是“知”的初、次阶段,而第三层的“慎思”虽然重要,但最后还是要经过第四层的“明辨”,“知”才可得竟全功,由此亦可见“慎”实践起来最后之不离于“辨”,也即不离哲学之为哲学的“折”或“明断”。关于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四者的次第地位问题,朱熹说:“以事之详略言,理会一件又一件;以理之浅深言,理会一重又一重……‘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成四节次第……。”(参《朱子语类·卷15大学二卷第十五大学二经下》, 页6。)不过,朱熹就这一“工夫”问题在其他场合又另有议论,不可不察:“古人何故如此‘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乎?夫是五者,无先后,有缓急。不可谓博学时未暇审问,审问时未暇慎思,慎思时未暇明辨,明辨时未暇笃行。五者从头做将下去,只微有少差耳,初无先后也。”(参《朱子语类·卷121朱子十八训门人九》,页42。)
更有进者,一如“哲学”之贵乎实践,古人论慎,亦贵乎让“慎”这种认知态度累积成为实践或行事上的审慎判断。论及实践与行事,最基本的事务莫如用人和择友。《荀子荀子·大略》:“君人者不可以不慎取臣,匹夫不可以不慎取友。……取友善人,不可不慎。”此中谈及的“慎取臣”和“慎取友”涉及认知上的“辨别”和实践上的“明断”,其理亦至明了。荀子荀子论为人君而“取臣”之重要,除上引《大略篇》外,于《臣道篇》中有更详尽的讨论,而一至于纵论历代人臣之种种:“人臣之论:有态臣者,有篡臣者,有功臣者,有圣臣者……故用圣臣者王,用功臣者强,用篡臣者危,用态臣者亡。……故齐之苏秦、楚之州侯、秦之张仪,可谓态臣者也。韩之张去疾、赵之奉阳、齐之孟尝,可谓篡臣也。齐之管仲、晋之咎犯、楚之孙叔敖,可谓功臣矣。殷之伊尹伊尹、周之太公,可谓圣臣矣。是人臣之论也,吉凶贤不肖之极也,必谨志之而慎自为择取焉,足以稽矣。”特请注意上引文末,“慎自为择取焉”一语。实践行事的另一个最经典和最严肃的议题莫如“诉讼”或“刑狱”之事。《周易·旅·象传》乃有“……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之说,而《礼记·王制》亦言:“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此中所谓“明慎用刑”、“意论轻重”、“慎测深浅之量”等刑法的实践枢要,一言以蔽之,全在句末一“别”字,而“别”也即是“折”,或“断”。如是者,则“哲”作为“慎”的实践法门这一理论关系益明。
由是观之,“慎”与“哲”从解释学的观点去看,实有紧密的关系。一方面,本指一主观的严肃态度的“慎”在实践上可透过“哲(悊)”的断疑或明断得到方法上的重要补充;换言之,所谓“慎”,就是懂得“明断”。另一方面,本来主要解作知性上的“断”或“辨”的“哲”可借助于“慎德不离明断”这一点得证其最根本的意义是在于道德实践;至此,克鼎、墙盘上太古仅存的“哲”字之所以要写成从折从德的“NFEF2”,其意义乃更能大显。总而言之,“慎”、“哲”二者,虽无任何逻辑上的或训诂上的直接关系,但一旦落入生命实践的解释上,即能相互发明,相得而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