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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研究

唐番通婚与民族关系——以吧城华人公馆婚姻档案

刘永连

[摘要]唐番通婚是中国移民在海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中外关系特别是居住地民族关系有着深刻的联系和影响。本文以18至19世纪吧城华人公馆婚姻档案资料为基础,分析该地区唐番通婚的背景因素、类型结构,探讨其中所存在的文化冲突和融合现象,从而反映其对该地区唐番民族关系的重要影响,揭示当前华人在印尼社会所存在问题的历史根源。

[关键词]吧城;唐番通婚;民族关系

吧城或称吧国,即今印度尼西亚首府雅加达,明、清史籍多称之为交留吧、加留吧或噶喇叭(吧)等,荷兰殖民者建立城堡后称之巴达维亚,简称吧城、吧国。作为印度尼西亚的主要华人移民地区之一,吧城华人社会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研究该地华人与异族之间文化冲突与融合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解释印尼华人在当地民族关系中至今存在的某些复杂问题。值得庆幸的是,自1742年创立华人公馆亦称吧国华人公堂,专门处理华人社会事务的行政机构。以来,吧城华人社会积累并保存下来可称浩瀚的文献资料,其中处理华人日常管理事务的原始档案几达千册,“堪称海外华人档案之最”(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前言,第2页。。近些年来,厦门大学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立项,陆续整理出其中《公案簿》的部分资料,由此引起学界的关注,一些研究成果开始问世。其中(荷)包乐史、(中)吴凤斌《18世纪末巴达维亚唐人社会》(厦门大学2002年版)及陈萌红《在中国传统与荷兰殖民体制之间:19世纪巴达维亚的华人婚姻》(《南洋资料译丛》2004年第2期)、聂德宁《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等文涉及吧城华人婚姻问题,而纪宗安、张雪《18—19世纪吧城华人婚姻状况研究——〈公案簿〉婚姻案件分析》(《世界华侨华人研究》2008年第1辑、2009年第2辑)则以《公案簿》档案为对象从吧城华人婚姻习俗、观念、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不过吧城华人婚姻资料相当丰富,直接记录华人婚姻状况者主要有《成婚注册存案簿》、《离婚簿》等案卷,而间接反映华人婚姻问题者则更有《公案簿》、《户口簿》等许多案卷。广泛存在于这些案卷的唐番通婚资料深藏着华人与居住地各民族之间多领域、多层面的复杂关系,有待挖掘的空间尚为可观。为此,笔者以所能见到的吧城华人公馆婚姻档案资料为基础,选择唐番通婚问题这一视角进行考察,分析促成其通婚的背景因素、所呈现的通婚类型和结构,探讨其中所存在的文化冲突和融合现象,从而反映唐番通婚对印尼华人与异族特别是土著之间民族关系的重要影响,揭示当前华人在印尼社会中所呈现状态和存在问题的历史根源。

[BT2]〓〓一、吧城唐番通婚的背景和因素

翻阅吧城华人公馆婚姻档案资料,笔者首先一个感觉是其中唐番通婚的成分何其重也。其中不但处处可见华人男子与土著女子结婚的事例,而且若从血缘关系严格而论,该地华人任何一种婚姻形式都多少带有唐番通婚的色彩。那么,为什么华人社会里存在如此广泛的唐番通婚现象?究竟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种异族通婚的大量产生呢?

吧城是华人移民东南亚的较早地区之一,明代这里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华人社会。特别在1619年荷兰人占领该地之后,殖民当局为开发经济而千方百计招诱华人,促使更多华人移民入境,以致使其成为这里所占比例最大的居民。值得注意的是,出于拓荒垦殖的需要,吧城所招纳的华人基本都是青壮年劳动力,而妇女儿童长时期内都被排斥在外。在某些时期内,荷印政府甚至把华人移民限制在能够掌握专门生产技术的“匠人百工”范围之内。原始资料见于(荷)包乐史、吴凤斌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拙文《从《〈公案簿〉新客资料看中国与巴达维亚之间的技术交流》(《海交史研究》2008年第1期)曾有专门论述。同时海上航行的风浪颠簸和吧城地区的艰苦环境等因素,也不便于华人妇女移民入境。就吧城华人公馆档案对华人新客入境的记录看,他们几乎清一色是成年男子,仅有一位华人妇女经廖裡(即今廖内群岛)辗转入境,且极可能是带有土著血统的混血儿。1833年7月19日《承挨实口连来书,委查陈经娘入境资格》记述,入境新客陈经娘之母黄赞娘原就定居吧城,很可能就是土著(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厦门大学2004年版,第103页)。另据印尼早期史料《开吧历代史记》记载,在吧地建城之后长达200年的时间里,仅有一位华人妇女直接从中国移民过来,当她跟随丈夫登岸之时,一度轰动整个吧城,可见华人妇女入境极其罕见。纪宗安、张雪《18—19世纪吧城华人婚姻状况研究》以人口数据分析了吧城华人男多女少的特征,不赘。不过这件事情被清朝当局获知后,“有司拘究领载妇人出口之人,连累被杀者数人”《历代开吧史记》,康熙三十八年条,荷兰莱顿大学馆藏1723年手抄本。笔者所凭该抄本复印件以及尚未整理面世的吧城华人成婚注册存案簿等资料皆蒙厦门大学吴凤斌教授所赐,在此谨表感谢。,可见当时中国政府也严禁妇女移民国外。因此,华人移民群体性别结构的严重缺失,使唐番通婚成为当时维持华人社会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成为唐番通婚的主要因素。

同时,还有一些因素值得注意。一是华人居住的分散性。学界传统认为吧城华人聚居城内,集中性非常之强。然而笔者据吧城华人成婚注册存案簿统计,在1775年100位华人的结婚登记中新郎居住区多达37处,除了中港仔、圣墓港、八茶罐、结石珍和吧城大南门外和西门外等处,其他均在4人以下,且1至2人者最多。在1808年116位华人和1809年143位华人的结婚登记中,新郎居住区更是分别多达60和64处,而且再也没有像1775年中港仔有16位华人结婚那么集中的现象,1至2人的区域相应更多了。可见除了部分华人聚居在少数几个区域外,恐怕多是分散开来与其他民族杂居的有些华人居住情况可以从其地名显示出来,如“乌鬼巷”、“阿鬼巷”、番人鉴光(“鉴光”,即村庄或城市居民区之意,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附录,厦门大学2004年版,第435页)等,应该是当地土著或其他非华人民族聚居之地。,而且伴随移民人数的增多,华人居住方式呈不断扩散的趋势。以上还仅限于吧城市内和近郊。档案资料显示,更多华人散居到吧城远郊甚至偏远的乡村,而且结婚比较自由,根本不作登记。当地华人称乡村为“山顶”,从吧城去乡村为“上山”,资料显示一些华人在山顶居住,而当主审官问及当初结婚情况时,当事人辄称“山顶人哪有婚字?”(“婚字”,闽南话,即结婚证书。见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厦门:厦门大学,2004年,第335页注释),可见散居乡村的华人通常是不作结婚登记的。(原始资料见于1825年5月27日《承内澹命查复甘媚控伊外孙黄玉娘逃走一案》、1827年3月23日《吴开二入呈控黄乔四》、1834年2月28日《雷珍兰杨汉官详,为罗月娘求给婚字》等)。分散居住乃至杂居,无疑会加大唐番通婚的概率。二是华人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17世纪有西方人对吧城这样叙述:“华人几乎都是有子无女,难得在他们家见到一个女儿。我对此非常奇怪,想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但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我与一个华人交上了朋友,才知道他们残暴野蛮地溺杀女婴的方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华人一发现妻妾肚子大了,就把她锁在屋内,这样,除非是生下个儿子,否则外人就不知道她分娩之事。我曾以性命担保,起誓绝不泄漏半点秘密,才能得知其中奥秘。”(德)克里斯托费尔·弗里克、克里斯托费尔·施魏策尔著,姚楠、钱江译:《热带猎奇——十七世纪东印度航海记》,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34页。可见,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对移居吧城的华人仍有严重影响,使他们保留着秘密溺杀女婴的风气。溺杀女婴只留男婴无疑会加重华人群体中性别失调的现象,从而也成为华人与异族通婚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荷印殖民当局的政策。17—18世纪,吧城乃至整个荷印殖民地处于亟待开发的状态,殖民者需要大批劳力从事农、矿等各方面的劳动。而从中国大陆迁移来的青壮劳力又多是携带较高且熟练劳动技术的群体,对开发当地起着主力军的重要作用。为此,殖民当局对华人群体非常重视,在大多时候允许甚至鼓励华人与当地土著的通婚。清人顾森在描述这一阶段吧城情况时究提到,女子嫁给华人可以免赋,因而华人船至,常有老媪携带少女,艳妆求售。(清)顾森:《甲喇吧》,王葆心:《虞初支志》卷2,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7年。

由于以上诸多因素的作用,唐番通婚亦即华人与土著及荷兰等民族之间的通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现实问题了。

[BT2]〓〓二、吧城唐番通婚的主要类型与大致结构

就其通婚类型而言,华人男子与土著妇女结婚是吧城唐番通婚的主流。据已有研究可知,直到18世纪吧城生活条件和卫生环境仍很恶劣,华人移民死亡率极高。参考黄文鹰、陈曾唯、陈安尼:《荷属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吧城华侨人口分析》,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1981年,第140页。在此情况下,华人社会的维持和发展主要依赖新客的移民入境,而不是自身的自然繁殖,致使入境新客与当地妇女结婚必然成为唐番通婚的重要部分。同时,华人重男轻女,溺杀女婴,加重了华人性别结构的偏失,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该类通婚的分量。有学者从另一个侧面指出,在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尼西亚的近二百年间,吧城“华人的成年女性人口主要来源于与华人通婚的当地妇女”。聂德宁:《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由此足见华人与土著民族通婚者比例之重。

吧城档案资料对这一特点有着非常具体的反映。首先,这些资料中所出现的妇女姓名有许多是用汉语音译出来的,如雷珍兰、高根官的小妾吗[XC年.tif,JZ]、蔡捷明要娶的出身女婢唠吉、遭丈夫古亚万殴打而要求离婚的那於八等参考1787年6月28日《高根官在吧做遗嘱字》(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1788年8月13日《甲必丹大(甲必丹蔡敦官)回复实炳奎口词存底》(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第73页)、1834年7月18日《番妇那於八叫伊夫古亚万》(见聂德宁、侯真平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这些女子无疑都属于东南亚土著民族。其次,华人女仆出身的东南亚土著妇女往往为了方便主人使唤而取个华人名字。以雷珍兰高根官家庭为例,在其六位土著族女仆中,两位武讫人分别取名春梅、罗果,三位暹罗人分别取名春桂、冬菊、当寅。参考1787年6月28日《高根官在吧做遗嘱字》(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这些女仆深受华人文化影响,赎身自由后多嫁华人。如高根官的这六位女仆,按遗嘱可以分得家产,春梅等还有权抚养子女,可见已经获得妻妾身份。再次,在使用华人姓名的妇女中,有些在姓氏前后或名字前加以[XC雅.TIF,JZ](有时作“雅”)字,为马来语Nyai音译,太太、大妈的意思。还有些在姓名前冠以“妈”字,某某母亲之意。这些做法与华人女子在姓名之后加上“娘”字迥然不同,都是土著妇女的姓名称谓习惯。最后,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土著妇女申请与华人通婚必先加入唐籍并结拜一位华人为义父,而在结拜之时义父往往要为干女儿取个汉名。(荷)包乐史、(中)吴凤斌:《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亦指出:“出身后的女婢,经拜唐人为义父后,改用中国姓名加入唐籍,以做字立约为准,方能与唐人登记结婚。”如在蔡捷明与新桡吉立女子唠吉申请结婚案中,最后华人公堂允许二人结婚的前提就是“(华人)游六郎愿认唠吉为义女,命名荫娘”1788年9月1日《抄实炳奎例案字准蔡捷明与唠吉结婚可给婚字存底》(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第80页)。。以上资料显示,东南亚土著妇女以多种姓名表现形式加入到华人的婚姻家庭中,即使在取用汉名的华人妇女中也有很大部分属于纯粹的土著民族。应该特别指出得是,华人家庭中妇女的土著身份只有在碰到了结婚受阻、继承遗产等特殊情况才在调查案卷或正式函件中透露出来的。这使得我们无法统计其准确数字。

土生华人与华人新客及其他种族男女结婚也是值得注意的类型。这一类型比较复杂,包含了多个亚类型的通婚形式。华人新客指从中国大陆移民过来的华人,为纯粹华人血统无疑。土生华人即前代唐番通婚的混血儿,女性称“侨生女”,男性则俗称“峇峇”。因为生于华人家庭,他们通常取汉名。然而基于在血缘上尚有一半土著民族的血统,他们是不同于华人和土著的中间性质的社会群体。那么,“侨生女”与华人新客及与其他民族男子的通婚、“峇峇”与土著女子的通婚都可以算作华人与异族通婚的不同类型。在侨生女与其他民族男子的通婚中,又包括侨生女与土著男子和与荷兰、英国等欧洲男子结婚等情况,且以前种情况为多数。不过,由于华人素有华夷之辨的观念,而在荷印政府的民族分化政策影响下土著处于社会最底层,侨生女嫁与番人多被视为不正常、不光彩之举,颇受华人社会歧视,因而多采取男女私通、女子私奔或者番人诱拐等形式,且往往因此而发生纠纷。

此外,还存在华人家庭已婚妇女与番人私通的事实婚姻形式。这些妇女大多来自土著居民,与其血脉相通,关系融洽,在伦理观念上也不像华人那样看重贞节,对私通行为并不大惊小怪。但是华人丈夫大多无法认同而诉诸公堂,故而这类私通案件尤其多,占了唐番婚姻案件的很大部分。据笔者考查,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记录在案的38起华人女性与番人私通案件中,已婚妇女与番人私通案有30起,占了79%,其中与土著私通有25起,占了66%。不过,由于这些妇女属于华人家庭成员,且已身为有夫之妇,但又私通番人,故而最为华人社会所不齿。例如1827年5月4日《许坛叫伊妻萧柔娘》案记述,许坛控告妻子萧柔娘“不守妇道,丑声耐闻,前经对质公堂,已非一次……于是逃出而嫁番人,今已数载”。基于该妇人已经“改节属番”这种情况,最后公堂判其与许坛离婚,准二人“各从别适”,等于认可了萧柔娘与番人结婚的事实。参考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7页。再如,华人妇女徐梅娘丈夫去世,子女年少,于是与自家雇佣的土著工人里富私通,同居一年之久,加上虐待前夫子女,被子女和邻居告发并遭判罚。1845年4月26日《承挨实口连命,查勘详复陈澳夏、陈良娘兄妹控亡父丧服未满而遭母徐梅娘私通之土著雇工里富殴打一案》(见侯真平、聂德宁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还有,在1847年7月29日《黄亚鹏叫伊妻吴宴娘》案中,黄亚鹏控诉说:“为前拜四拙妻私出,不知向何方,约一礼拜,适晚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往结石珍,见拙妻在兵营厝第11号从乌鬼人闽南话,黑人,指东印度群岛的少数民族。,系[XC錬.TIF,JZ]间[XC錬1.TIF,JZ]间:牢狱。和蛮律蛮律:马来语Mandor,工头、看守人。之子,晚即欲邀归,奈妻坚执不肯。”见吴凤斌、(荷)陈萌红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2页。这些都是华人妇女私自与土著同居结婚的典型案例。

如果从地域角度来考查,华人所娶女子除了“侨生女”多为吧城人外,土著女子并不以当地为主,而主要是从外地移民而来。17世纪欧洲人的东印度行记已有反映,提及吧城“华人的妻妾多是从巴厘岛和望加锡买来的女奴,皮肤不太黑,呈黄褐色,身材短小而匀称。”(德)克里斯托费尔·弗里克、克里斯托费尔·施魏策尔著,姚楠、钱江译:《热带猎奇——十七世纪东印度航海记》,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33页。吧城华人公馆的档案资料反映得更加具体和全面。如前文提及雷珍兰高根官家庭中,小妾春梅、罗果是武讫人,或称武吃人、布吉斯人,该族主要分布于今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南部望加锡等地;吗哖是貓厘人,即巴厘人,该族主要分布于今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等地区;春桂、冬菊、当寅是暹人,该族主要分布于暹罗(即今泰国)。还有一位已经出走、处于离异状态的妻子黄志娘,是万兰人,亦称万唠人、班达人,该族主要居住于今班达群岛。再如华人公堂奉荷印政府地方官挨实嗹之命所调查两名华人女仆(一名月春,一名瑞云),一位来自武吃即武讫,另一位则来自貓厘即巴厘岛。此外,公案簿中还有不少吧城华人从武讫、貓厘等地购买女婢的案例。华人之所以大多从以上地区求娶妻妾和购买女仆,有着生理特征和宗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就婚姻结构而言,吧城华人家庭呈现比较复杂的情况。由于可以凭借较先进和成熟的生产技术,或者擅长经商活动,华人经济状况要比土著居民好得多,因而较有条件易婚或者纳妾,比较富厚和有身份的华人往往妻妾成群。前文所涉雷珍兰高根官共有五妻(分别是李荫娘、陈审娘、郭瑞娘、黄志娘,一位姓名不详)、六妾(分别是罗果、春梅、吗哖、冬菊、当寅、春桂),就是典型的例子。西方史料对17世纪华人婚姻状况也反映:“只要养得起,他们(指华人)要多少妻妾,就可以有多少。”(德)克里斯托费尔·弗里克、克里斯托费尔·施魏策尔著,姚楠、钱江译:《热带猎奇——十七世纪东印度航海记》,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第33页。在相对贫穷的华人家庭,也有纳妾(亦称偏房)的现象,或者私娶野合妻子进门,但更多的是易婚再娶,或者瞒着妻子在外面私通和另养女人。同时颇具地方特色的一点是,吧城华人也可以与妻妾之外的女仆生儿育女,宠爱有加时则解除其奴婢身份,转为正式的婚姻关系。如雷珍兰高根官就与春梅、罗果、吗哖等几位女婢育有子女,因而在遗嘱中要付其出身即解除其奴婢身份,并分给其财产,授权其抚养子女。这样,在吧城华人的家庭结构中,就包括了主人与正妻、主人与小妾、主人与女婢等几种婚姻关系。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华人男子与异族女子私自同居亦即华人在外私蓄番婆的现象,比华人妇女与异族男子私通更为普遍地存在。考查此类案件,其中华人正妻控诉丈夫因外蓄妇人而不顾家庭生活、因偏爱小妾而冷淡虐待正妻者为数居多。在陈敏娘告其夫林三牙案中,公堂讯问林三牙为何在外私蓄妇人,林三牙毫不忌讳地反驳说:“若云私蓄外室,则公卿大夫庶民皆有之,岂独晚一人?”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可见华人对男人多娶私蓄习以为常,只是正妻在地位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才将丈夫告上公堂。

通过多种类型的通婚,加上多种地缘和婚姻结构,吧城华人与异族之间形成复杂的婚姻关系。而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则导致其文化冲突和融合都非常之激烈和明显。

[BT2]〓〓三、吧城唐番通婚中的文化冲突

吧城华人在与异族广泛通婚的同时冲突频起,并呈现在多个文化层面上。

[BT3]1宗教和习俗层面的冲突

由于阿拉伯移民的影响,明朝以降在东南亚地区,伊斯兰教逐步取代佛教等其他宗教而流行起来。《海岛逸志》记载,爪亚(哇)人“食不设筋,以手掬之,以牛为享,不食猪犬,女子脚不缠,面不施脂粉,首不簪花,衣不带领,裙而不绔。男子则衣有领,鬓簪花,身有绔,可谓颠倒反背矣”(清)王大海著,姚楠、吴琅漩校注:《海岛逸志》卷1“西洋纪略·爪亚风土拾遗”,第30-31页。。可见他们的伊斯兰信仰是十分虔诚和严格的。宗教信仰的差异特别是伊斯兰教强势的教规制约,在穆斯林土著与非穆斯林华人之间划出一道鸿沟。19世纪初游历吧城的华人旅行家谢清高依然说,华人与当地土著“各类自为风气,不相混也”(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海录校释》噶喇叭条,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28页。。在唐番通婚问题上,有学者分析道,吧城华人男子之所以大多选择巴厘或者布吉斯和暹罗女子作为妻妾,“除了这些女子乖巧貌美、善解人意并能持家之外,更为深层的因素在于这些女子在宗教信仰上多位信奉印度教和佛教,与华人在生活习俗上能够相互适应,不会发生冲突”聂德宁:《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这从侧面反映出吧城华人与爪哇土著因宗教差异存在着严重隔阂。

在《公案簿》中,将伊斯兰教称为“失畓”,是从马来语“Slam”转译过来的。从华人公堂对一些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足以看出,华人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土著基本持以严格区分和明显对立的态度。

平时生活中,华人对穆斯林群体就抱着严格区分的态度。如1833年1月25日杨柏娘乞养番人为子案,华人杨柏娘申请收养穆斯林土著奎炳为养子,荷印地方政府咨询公堂是否有其前例,公堂会议断然回复“唐人断无此规例”(中)聂德宁、侯真平、(荷)包乐史、(中)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3-54页。。再如1849年6月8日朱喜淡入伊斯兰教一案,公堂断然驳回当事人跟随土著生活并加入伊斯兰教的诉求,认为“照我唐规例,朱喜淡尚在闺女,不得自专入失畓;况伊母已经身故,须归伊兄朱毛讫为是”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如果触及婚姻,华人公堂的态度则非常强硬,把华人与穆斯林通婚视为叛逆行为。如在1847年6月25日对刘己娘再醮案的审理中,最后通过公堂会议判决:

[ZK(][HTK]〓〓论我唐人规例,为父母者,为其女主婚只是一次而已。及后若欲再醮,任从伊女所选何人,但务必不可玷辱祖宗方可。若是背籍改姓,伊父及伊宗亲有所阻止,则自不可。今己娘欲入失畓,便是背籍改姓,玷辱祖宗,如何其可也?……凡唐、番人等宜各守其道,免致乱籍,以伤风化。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页。[HTSS]

公堂认为华人与穆斯林应当“各守其道,免致乱籍,以伤风化”,而刘己娘改嫁穆斯林就是“背籍改姓”,“玷辱祖宗”,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一旦华人与穆斯林介入家庭,其文化冲突则更为激烈地表现出来。以1845年5月9日“陈澳夏、陈良娘兄妹控亡父丧服未满而遭母徐梅娘私通之土著雇工里富殴打一案”为例。陈氏兄妹控词云:“晚等父死未寒,家母遂背籍从番,与乌发里富通奸。见晚祭祀有用猪肉,里富将物抛去地下,声言怒骂,而且用手束晚之颈。伏乞究治。”公堂讯问里富,则云:“贱素常在伊厝开戈丕亚朗戈丕亚朗:咖啡店。,因澳夏兄妹有买猪肉到家中烹调,贱对他有云,此肉务必另下别处,恐番人犯嫌,戈丕不能笑市。耐他不听,贱用手推去则有之,并无将物掷下,亦无殴打之事,伏乞明镜。”尽管还有街区头目叶丁五和华人最高首领妈腰都证实徐梅娘与土著里富私通一年的罪行,但是可以看出这一纠纷产生的关键因素并不在于私通本身,而是穆斯林土著里富介入华人家庭后导致的一场激烈冲突:陈氏兄妹为祭祀亡父买了猪肉回家,但按伊斯兰教习俗禁食猪肉,因而穆斯林里富忌讳锅灶沾染此物,不允许陈氏兄妹在家里烹煮。结果双方相争不下,酿成言辞和肢体冲突,致使陈氏兄妹受害。为了使华人家庭免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公堂剥夺了徐梅娘抚养子女的权利,将其四个儿女交付陈氏宗亲抚养。

以上案例显示,宗教和习俗差异乃至对立,不但作为牢固藩篱造成了华人与当地土著的严重隔阂,而且往往成为华人与土著冲突的导火索,妨碍和破坏吧城华人与土著民族的通婚和文化融合。

[BT3]2伦理和道德层面的冲突

华人在中国深受礼教熏陶,讲究传统伦理道德。1847年12月3日华人公堂规定了唐人19条规矩,其中16条(孝友于父兄,尊敬于母婶;朝夕须当问安;出必告,返必面;所为必有常;步履须仔细;尊上敬长,卑以自牧;含忍宽容,毋得角口;勿交淫朋;勿耽饮酒;勿见利忘义;勿损人利己;父兄须当钦敬子弟,且宜教笃;交关务必忠厚,接任须有礼;出入不可妄昧,持己当以恭;所行道路,男左女右)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9页。体现了其精神。具体到婚姻和男女关系方面,华人对女性的礼仪约束尤其严格,这成为华人与异族构成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层面,也是华人与番人之间酿成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公馆档案资料看,吧城华人特别重视女子行为准则,普遍讲究“三从四德”,而且依旧用“七出之条”约束已婚妇女。处理吴丙娘私奔案时,华人公堂就认为当事人触犯了“七出之首”。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这些规矩都是其他民族所没有的。再具体到日常行为准则上,唐番之间一个非常突出的差别是,华人家庭中的女子一般要在家老实主厨或做女红,不能随便出行。而番人家庭中的女子则无此约束,白天晚上都可以自己随意出门。这使得土著女子嫁入华人家庭后两不适应,产生不少婚姻纠纷。如1847年3月12日张亚元叫伊妻徐庚娘案、1847年4月9日陈盖叫伊妻林掬娘案、1850年8月23日黄饭与沈银娘离婚案等,都是由于番妇“日日好游在外,不顾中馈之事”、“不顾儿女之情”、“在外遨游、赌博,不顾体面”、私出归宁“并无通知”、“每日与番人聚谈歹语”等情况而发生纠纷。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第105、122、157、179页;第7辑,第36页。同时不少私通案例缺乏充分证据证实番妇真有其事,而应该定性为她们习以为常的出门活动。例如,1847年12月29日黄水生控告其妻谢月娘一案,黄水生供云:“讵料他(她,指谢月娘)经数次外出,不知往何处所,又昨夜自七点出去,至十点回家。”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1848年8月11日陈右控告其妻谢活娘一案,陈右所言:“为拙妻自戊(戊申,道光二十八年,1848)五月二十六日,对晚云要同伊母往寻老君老君,马来语Dukun音译,指医生。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6页。服药,至次日不回。晚即往四处寻觅,并无踪影。及至唐七月初一日方回家”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43-344页。。

在贞节观念上,唐番之间的差别则更为突出。华人讲究女人要对丈夫忠诚,婚姻上从一而终,尤其忌讳男女私通。然而其他民族无此理念,在男女关系上比较随意。这些差异和对立伴随通婚渗透在华人家庭,并由此构成纠纷。如李喜控告其妻林新娘案,由于林新娘趁丈夫出城做生意时,经常私自夜宿番人街区,私通番人,公堂认为:“新娘不守名节,每赴桑间之约,常为濮上之游,大伤礼仪,理所难容。”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0-62页。再如许坛控告其妻萧柔娘案,由于萧柔娘私自离家出走,改嫁番人数年之久,其夫斥其“不守妇道,丑声耐闻”;旁观者认为其“无半点唐人妇范”,公堂官员则认为萧柔娘“亦经改节属番”,背离了华人社会。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7页。

出于对破坏贞节者的歧视,华人公堂往往予以刑事处罚,主要有挂牌示众、藤条责打、禁闭拘留等几种方式。如李艳娘私奔案(1790)中,因李艳娘多次私奔,最后由公堂判定,“着达氏将李艳娘押在唐人鉴光,沿街萪打,示众警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荷)包乐史、(中)吴凤斌、侯真平、聂德宁订补:《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49页。。黄浩娘私奔案(1846)中,黄浩娘和拐诱者诺呼民被一体惩罚,挂牌萪责示众。侯真平、聂德宁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41-242页。再如吴丙娘私奔案(1847至1848),由于吴丙娘多次私奔,同时顾及怀有身孕,公堂申请挨实嗹先后将其拘禁了4天、6天。参见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3-225、256页。郑维娘私奔案,郑维娘私从番人三个月,公堂判定:“维娘理宜挂牌,游唐人鉴光示众。若挨实嗹要查勘细详,可随时吊讯音勿兰之女,若获真情,责音勿兰与郑维娘一体同罪。”

[BT3]3种族和政治层面的冲突

18世纪起,荷印政府加强了殖民统治。它采取民族分治的政策,于1717年颁布了“唐人不得入番”的法令参见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公案簿》第6、第7辑前言。公堂在《朱喜淡入伊斯兰教一案》给挨实嗹的复文中指出:“若尊王上于和(荷兰)1766年7月23日案夺,内有唱明须遵和(荷兰)1717年2月9日案夺,则我唐人不得入失畓。”(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公案簿(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则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1745年又制定“居留区条例”,划分唐番区界,并“严禁华人伊斯兰教徒与普通华人混居”CHIJS,J.AVANDER(ed.),NederlandschIndischPlaksstbook,1602—1811[Z]vol.5,P315.Batavia/DenHaag,1855—1900,转引于聂德宁《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2期。,将普通华人与穆斯林及其他民族隔离开来。1837年11月14日吧城当局颁布严禁华人新客出行吧城以外各地区的法令参见(中)侯真平、聂德宁、(荷)包乐史、(中)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1846年6月13日《公堂奉书进谏,为解除唐人新客通往州府禁令》,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8-280页。,进一步限制了华人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荷印殖民政府还炮制种族优劣谬论,实施民族等级制度。1847年9月6日挨实嗹在致华人公堂的公文中就特别强调:“唐人虽富有,而荷兰有受命可居此地,唐人系羁旅,不过附居而已,故唐人终不得比于荷兰,须自认本分,当在正荷兰之下。”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1页。正荷兰,当指纯欧洲血统的荷兰人。该文同时埋怨华人由于财富增多而开始僭越等级,轻慢荷人,因而敕令华人首领妈腰“如何能以法度感化诸唐人,庶免过分,以从旧法”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1页。。为维护等级制度,荷印政府更多是施之以严刑峻法。成书于1820年的《海录》记述,“(噶喇叭)民情凶暴,用法严峻。华人有殴荷兰番者法斩手,戏其妇女者法绞”(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海录校释》噶喇叭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28页。,堪为佐证。

荷印政府的民族隔离和等级制度,在吧城留下民族对立和歧视的烙印。就华人而言,公堂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守“唐番分治”的规矩;日常管理街区则注重立法约束,曾颁布《唐人鉴光马来语Kampung音译,乡村、村落之意。唐人鉴光即华人聚居村落或街区。(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荷)包乐史、(中)吴凤斌、侯真平、聂德宁订补:《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7页。)规约三条》,规定“番人夜间不得携利器入唐人鉴光,又不得披挂纱囊”等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荷)包乐史、(中)吴凤斌、侯真平、聂德宁订补:《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4-85页。。在民族等级地位上,华人也自认为“我诸唐人所居斯地,系是羁旅附居,蒙荷兰人福荫,各宜尊敬于荷兰为是”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2-213页。。同时对待土著民族也与荷兰人一样存在民族歧视心理。如在妈腰陈永元控告梅花一案中,土著戏子梅花由于随意穿戴华人打扮外出而遭告发,结果华人公堂判其“拘禁责罪,以警后来。”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6页。

这种民族对立和歧视的情绪,在吧城唐番通婚方面明显体现出来。1788年蔡明捷与荷兰人婢女劳吉(出生于吧城)申请结婚案中,记录公堂行文云:“况数年前土库(办公处)内上人(荷兰行政长官)有出示,不许番、唐结婚。”(荷)包乐史、(中)吴凤斌:《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供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2页。显然荷印政府曾明令禁止华人与异族结婚。前述“唐人不许入番”的法令,也限制了吧城华人与爪哇土著的通婚。而华人社会遵守此规,加上“华夷之辨”观念的深刻影响,在华人女子与番人通婚问题上多持反对和鄙视态度。例如在处理萧柔娘改嫁番人一案时,华人公堂认为其行为是“改节属番”,一般华人也认为是“不守妇道,丑声耐闻”,以致“污门闾”,坏了门风。在处理刘己娘申请嫁给番人迦于的案件时,公堂及其父刘亚二甚至认为其行为是“背籍改姓,玷辱祖宗”。看其对华人女子出嫁番人的定性,“改节”、“改姓”、“乱籍”、“背籍”等词显然带有种族主义的色彩。

非但如此,即使已经进入华人家庭的土著女性,也会多少受到民族歧视。从1845年11月14日陈神才起诉朱日娘违约将侄女陈芳娘付人为妾案参见侯真平、聂德宁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5-197页。、1846年6月20日陈玉娘控诉小姑邹黎娘不许其看视和携归小儿案参见侯真平、聂德宁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4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4-285页。等案例看,按华人规矩,侨生女是不允许被纳为小妾的,而土著妇女与侨生女共处则只能拥有小妾的名分。其地位基本等同于女婢,随时可以被买进卖出。就享受权利而言,如果丈夫去世,土著妇女很少有权处置家产,甚至没有抚养、教育儿女的权利。例如在妈开山申请由自己抚养幼子邱继山的案件中,被告亦即邱继山的叔父邱亚三以“彼妈开山系是番婆,安能识唐人规矩”为由加以拒绝,公堂对此予以采信而剥夺了妈开山养育亲生儿子的权利。参见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3页。另外从许多案例还可看出,华人家庭中的土著女性一旦离婚另嫁,其子女之监护和抚养权也毋庸争辩地归男方所有;如男方无力抚养,公堂则宁肯将其转授男方族亲,而不允许母亲将子女带走。

[BT2]〓〓四、在冲突中走向融合

文化差异遏制不住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冲突也促使双方相互磨合,这使得吧城华人与其他民族逐步走向融合。

[BT3]1唐番之间婚姻关系愈加复杂

一方面表现在唐番之间多重婚姻关系的构成。

从妇女个体而言,许多妇女由于再婚经历,曾先后与华人、土著多人结婚,成为多个华人和土著家庭中的成员,生育了带有多种民族血统、属于不同民族群体的诸多子女。如甘媚控伊外孙女黄玉娘逃走一案中,甘媚先后“随沈阿孟五年”、“再随李阿敢”、“再随于番人宝连甘媚”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5页。。再如王山、黄娇娘离婚一案中,据供述,黄娇娘本来已与王山成婚25年,“生育儿女甚多”,但是在王山因盗窃罪被判坐牢期间,黄娇娘“弃儿私奔”。先是“私奔陈森一年”,“而森弃世,后二年与番人茄音苟合”,并且“怀孕将娩”。参见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7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8-230页。类似上述的再婚经历,无疑将华人与番人家庭相互联系起来。

从家庭单位而言,不少家庭与华人、荷兰人、土著居民及穆斯林等多个民族群体都有婚姻关系。如刘己娘再醮案,刘己娘先嫁华人管亚才,继与荷兰人同居,后申请“愿入失畓嫁与迦于”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而据其父刘亚二等供述,刘己娘在申请嫁给穆斯林之前已经由其父做主再嫁华人林如日,并与其同居数月。此外刘己娘还提到,“兼家母本是失畓人”。可见在其家庭中,父亲刘亚二是华人,娶土著穆斯林女子为妻,所生女儿刘己娘为侨生女,曾先后嫁给华人、荷兰人,现在又要嫁给穆斯林。再如1824年6月28日沈桂娘、朱秀娘、林春娘三人私奔荷兰人案,案中提到沈桂娘家,其父为华人,与已婚妇女苏来娘(不明民族血统)同居;其姐嫁给荷兰人,据称比较富贵;其女婢碧莲与不知主人的女婢亡仔应该都是土著身份,且与荷兰新蛲葡萄牙语Senhor、马来语Sinyo的音译,是对欧洲或欧印混血男孩的称呼。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30页。高密等熟悉,并曾招诱沈桂娘等与其私通。后来,有荷兰人驾驶马车乘夜接应沈桂娘三人。由此可见某些华人家庭与土著、荷兰等民族都有密切关系。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页,《承副美色葛移会,为闺女沈桂娘同朱秀娘、林春娘三人逃走一案》。

另一方面表现在华人女子与番人通婚的成分加大。

19世纪已降,华人妇女改嫁番人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前述王山、黄娇娘离婚案,黄娇娘自王山家“弃儿私奔”,与土著茄音“苟合”二年,已经怀孕有子,并表示“誓死不归”参见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7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8-230页。;萧柔娘出逃私嫁番人案,公堂不得不判其与华人丈夫离婚,可见其改嫁番人已成事实。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97页。再如吴丙娘、吕亚二离婚案,华人女子吴丙娘原嫁吕亚二为妻,但后来与荷兰人毛洛私通,在毛洛家内同居三个月之久。此后自1847年5月21日到1848年12月22日先后五上公堂,申请与吕亚二离婚,几经公堂拘留禁闭,责罚无效,最后只得判其二人离婚。参见吴凤斌、(荷)陈萌红等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1、223-225、239、256、396-397页。这些妇女曾经生活在华人家庭,经受过华人文化的熏陶,不少人熟悉了华人谋生家计和生活方式,甚至懂得了“三从四德”等伦理观念。如黄娇娘得到原来夫家召唤时表示“氏今自愧失节,无颜再归”参见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7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0页。。她们改嫁到番人家庭,无疑会把华人文化带进其他民族群体。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18世纪末起,开始出现未婚华人女子私奔或要求嫁给番人的案例。比较典型者有:1790年7月30日辜日生妻妹李艳娘多次私奔案,该女先被居住在嘧喳唠厝口嘧喳唠,马来语bicara音译,诉讼、审案、商议的意思。嘧喳唠厝,指荷印殖民政府的地方法院。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的宰猪荷兰(荷兰屠夫)拐匿,寻回后被许配于华人谢道忠,但此后仍然“不思改过”,1790年10月1日又“被卖花番私诱奔逃”。看来这属于一件华人女子多次私奔的案件,反映出华人妇女对番人并不陌生,相反更倾向于与番人共同生活。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荷)包乐史、(中)吴凤斌、侯真平、聂德宁订补:《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3、349页。1824年6月28日沈桂娘、朱秀娘、林春娘三人私奔荷兰人案,华人未婚女子沈桂娘不耐生活贫穷,通过身为奴婢的土著女子碧莲、亡仔与荷兰人私通,并招诱一同寄居在沈六(疑为花船主)、苏来娘家的朱秀娘、林春娘,乘夜集体私奔,逃至惹呀毛吃(在雅加达与胶老旺之间),准备嫁给荷兰人。参见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页。1849年朱喜淡入伊斯兰教一案,华人女子朱喜淡早年丧父(朱定),由其姨妈——土著妇女茄诗抚养成人,后被其兄朱毛讫寻回,交于姑母朱才娘抚养。但朱喜淡旋即逃回,并在公堂声明“经被顺叻入失畓籍,改换其名喜喃”,“兼与失人失人,即失畓人,指伊斯兰教徒。参见(荷)包乐史、(中)刘勇、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6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335页。已经许定亲事”(荷)包乐史、(中)刘勇、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6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6-78页。。这些未婚的华人女子都是带有华人血统的侨生女,她们与番人的婚姻促使华人血缘成分直接注入番人群体,可谓是唐番民族融合的新发展。

[BT3]2唐番交往愈加频繁,构成复杂关系网络

在吧城唐番之间,以通过婚姻形成的姻亲关系和通过杂居形成的邻里关系为基础,他们日常生活中相互交往愈加频繁,逐步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在经济领域,华人与其异族姻亲和邻里构成多层关系。其一是货物交易关系。吧城华人擅长经商,与异族邻里乃至姻亲之间普遍存在着货物交易。如在1790年12月8日“康来娘叫方尧观”案中,康来娘陈述:“方尧有税富之女婢。氏有白绞只布、小裙等货,托其婢代卖。”(荷)包乐史、(中)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57页。其二是金融借贷关系。基于相互熟悉,关系稳固,唐番货物贸易经常出现记账赊欠情况。如华人蔡锦淮代理蔡朝宗起诉番人亚媚、毛含末案所提供的账本中,记录亚媚自1846年11月19日至1848年12月2日记账82条,共赊欠货款7216.26盾,偿还4995.22盾,尚欠2221.04盾;记录毛含末自1946年8月13日至1848年11月30日记账110条,共偿还货款7573.44盾,尚欠2386.02盾,而在《日清簿》中二人还有多项货、款往来没有算进总账。参见(荷)包乐史、(中)刘勇、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6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4-167页,1849年11月16日《蔡锦淮控亚媚、毛含末欠款一案》。其三是租赁承包关系。租赁关系深入唐番各族生活,因为在华人与土著、荷兰人之间时常出现相互租赁船只、马车附带赊欠马草等许多情况。其四是人力雇佣关系。华人多雇佣土著从事装卸、撑船、锄草、修路甚至扛棺等苦力劳动,或雇佣为酿酒作坊、买卖商店等处伙计、杂役。荷兰人则多雇佣华人从事百业工匠技术劳动,或者聘任华人做其茄实亦即现金出纳等。也有富裕土著雇用华人做乳母等的现象。其五是合伙经营关系。公案簿显示,在应招承包政府各税过程中,华人与荷兰人经常合伙承包盐税、赌税、鸦片税等许多税项,还与土著合伙承包鱼市场税等税项。在私人买卖经营中,更不乏华人与土著合伙经营的案例。

在文化领域,唐番之间的关系更是错综复杂。以通婚为基础唐番介入相互生活很深,番人可以代华人求婚,参加、主持华人婚礼;华人公堂在处理婚姻纠纷时也允许华人妇女寄居到番人家里;甚至有土著邻居在看到华人妇女私通时马上通报给这家主人。参见《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第306页,1844年6月7日《值月公馆公勃低黄永缘官、陈启准官详,为陈蜜娘叫夫谢太山》;第6辑第56页,1849年5月11日《王文显控陈光文抢婚一案》、第109页《续陈鸾娘、戴三阳离婚一案》;第7辑第202页1851年5月30日《汤珠娘、徐汉水离婚一案》等案例。我们能看到番人以仆婢、雇工身份介入华人生活,同时也能看到华人以乳母等身份介入番人的家庭。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2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4页。1826年2月9日《甲必丹高长宗为何水生卖弟媳邱娘娜于荷兰人案请知公堂》提到,华人“邱亚六之妻作乌鬼人之乳母,无人看顾家中”。同时带动了文化活动的唐番共同参与和交流。唐番社区的戏剧演出开始出现人文杂糅的情形。在华人社区,经常从中国大陆聘请教戏师傅来吧授艺或者直接请来演员演戏,而华人戏班也会收养土著为弟子从事演艺,或者雇用土著演员为戏班成员。参见《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第4页,1832年6月8日《承挨实嗹来书,为1832年戏票贌官谢祝生安口旦人陈角、张才等入字王上,恳求如果赌公司欲多做多炳郎迎以及别款番曲,每日须还贌官戏票40盾事》;第4辑,1845年9月12日《承挨实嗹命,查勘详复蔡成、洪律……居吧充当染布工、理账、教读诗书、奉侍父兄、教戏师傅等二十七案》、第275页1846年6月13日《承挨实嗹命,查勘详复赌税、戏税承包商陈令申请从实力招来唐人戏演员一案》;第5辑,第141页1847年5月18日《娘仔闹热控黄荣寿船沉戏仔死亡案》、第215页10月7日《陈永元妈腰控梅花》、第258页1848年1月21日《林亚友控饶亚盛》等案例。在戏剧演出期间,唐番社区的居民特别是妇女也会趁机加强往来、结好。

[BT3]3.民族融合已见成果,血缘、文化初步同化

一方面看血缘上的逐步同化,其重要标志是土生华人群体的形成。

在19世纪中叶以前亦即华人妇女极少出洋的时代,吧城华人妻妾几乎是或者带有异族血统的女子,因而其子女亦即土生华人无疑也几乎都是带有异族血统的个体,这一特殊群体的产生成为吧城华人与异族同化的较早成果。与此同时,华人妇女与番人结婚这一新的通婚方式的出现,则为吧城民族交往开拓了另一片天地,由此在番人群体中产生的带有华人血统的混血儿群体也成为这些民族走向同化的早期成果和进一步融合的一座桥梁。

另一方面,华人与异族之间越来越广泛的通婚和日益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不断疏浚和扩展了双方文化交流的渠道,从而促成了他们在文化上的日益融合。

首先在宗教信仰上,尽管穆斯林与其他宗教信仰群体有着较深的隔阂,但是相互之间的融合趋势还是在吧城显示出来。据明人巩珍《西洋番国志》、严从简《殊域周咨录》等史籍(明)巩珍著,向达校注:《西洋番国志·爪哇国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8页)云:“而其国人有三等。……一等唐人,皆中国广东及福建漳、泉州下海者,逃居于此。日用事物亦洁净。皆投回回教门。”(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爪哇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295页)亦云:“中国流寓者尚回回教,持斋受戒,曰唐人。”可知,明朝时期爪哇华人就有改信伊斯兰教者。而前已述及的公案簿中1833年1月25日杨柏娘乞养番人为子案、1845年4月26日徐梅娘私通土著里富案、1847年6月25日刘己娘再醮案、1849年6月8日朱喜淡入伊斯兰教参见《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3-54页,1833年1月25日《承挨实嗹命,委查杨柏娘乞养番人为子事》;第4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7页,1845年4月26日《承挨实口连命,查勘详复陈澳夏、陈良娘兄妹控亡父丧服未满而遭母徐梅娘私通之土著雇工里富殴打一案》;第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1847年6月25日《刘己娘再醮》;第6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6-78页,1849年6月8日《朱喜淡儒伊斯兰教一案》。等诸多案例,则从反面反映了19世纪上半叶吧城华人继续与穆斯林同化而且无法遏制的现象。

其次在语言文字上,据公案簿资料可以看出,在吧城华人的汉语语言里,夹杂着许多外来语的成分。其中以马来语为主,文献整理者仅在《公案簿》第1、2辑就辑出118条,包括称谓物名、物产工具、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的用语;稍次是荷兰语,可见49条,同时在其书面语言中常常兼用荷兰文;再就是印度语、泰语、葡萄牙语、英语、波利尼西亚语等。可见,吧城华人的语言受到以马来人为主的其他民族的深刻影响。

再次在风俗习惯上,吧城华人生活中渗透了许多外来的东西。饮食方面,有出自东南亚一种单宁酸灌木植物的甘蜜,可以制作饮品,又名黑儿茶;用椰子花酿酒是东南亚土著传统工艺,《宋史》、《新元史》、《诸蕃志》、《殊域周咨录》等汉籍多有记载,同时还有以茴香酿成的亚哖酒,都为华人所习用;咖啡、面包等属于西方食品,也以荷兰人等为媒介渗透到华人生活。礼俗方面,东南亚土著习以妇女外出买卖,吧城华人特别是小商贩家庭多受其影响,妇女自由外出遂成风气;许多案例还反映华人女子早起到港湾河渠里面洗浴,这恐怕也是中国传统礼仪所不允许的。有一种名为“丝里”的东西在吧城华人生活中非常重要,据释这是东南亚一种植物,本来是嚼槟榔的五种配料之一,味辛而香,在土著中习惯充作敬客、求婚、送礼的礼物,而在华人公堂断案过程中,理屈的一方经常手捧丝里坐赔不是,可见已经衍化成华人的礼俗。文艺方面,在吧城华人社区唐番戏剧常常交互上演,土风舞同样流行,其中“浓迎舞”深受华人喜闻乐见。参见《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丛书——公案簿》第3辑,第4页,1832年6月8日《承挨实嗹来书,为1832年戏票贌官谢祝生安口旦人陈角、张才等入字王上,恳求如果赌公司欲多做多炳郎迎以及别款番曲,每日须还贌官戏票40盾事》;第4辑,第275页1846年6月13日《承挨实嗹命,查勘详复赌税、戏税承包商陈令申请从实力招来唐人戏演员一案》;第5辑,第222页1847年11月12日《邱渊福叫伊妻范金娘》。“浓迎舞”也称“多炳浓迎”,或译作“多炳郎迎”,是一种戴面具表演的爪哇舞蹈。王大海《海岛逸志》将“多炳”与“浓迎”视为两种演唱略同的戏剧舞蹈。(参见《公案簿》第3辑,第324页注释)与此同时,从大量中国物产销售到东南亚各地的情形看,吧城其他民族无疑也受到华人饮食习惯等多方面的影响。

最后在文化理念上,吧城华人在基本遵循中国传统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向其他民族文化靠拢。如贞节观念,在中国大陆被人极为看重,但在吧城则淡化了许多。在《公案簿》中,大量案件表明华人家庭离婚、再婚现象极其严重。在1717年3月1日至4月6日华人公堂的公告中,“甲必丹与武直迷好几次抱怨唐人婚姻状况不好,有很多没有理由的很小的事却要离婚”转引于(荷)包乐史、(中)吴凤斌:《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8页。。可见,女子从一而终不再是重要的信条。同时,华人女子私奔、私通等现象也司空见惯,其中不乏闺中少女,可见尽管华人公堂还一再强调妇道和名节,但是普通华人严守门庭和闺阁者已经不多。

结论:从以上探讨可以看到,吧城唐番通婚与该地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双方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种族政治等层面的文化差异和隔阂在婚姻领域或者因为通婚而显现出来,甚至激起文化冲突;另一方面以唐番通婚为基础,双方婚姻关系愈加复杂,杂居程度逐步加大,经济和文化相互往来愈加频繁并构成复杂的关系网络,继而以土生华人等混血群体的产生和双方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文化理念的嬗变为内容显示出民族融合的趋势和进程。

如果做以宏观考查,我们会发现早期唐番通婚与当前印尼华人社会及其民族关系也存在重要的因果联系。这种异族通婚作为民族融合的重要渠道不断增强着印尼国家和当地社会的凝聚力,从而造就当前印尼民族关系的发展成果。同时由于夹杂着各种文化冲突,唐番通婚也导致了当前印尼华人社会及其民族关系的复杂性。关于印尼华人与土著之间的民族关系,至今仍是学术界极其关注的问题。不过它不仅仅是当今印尼社会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经历了诸多进程的历史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关涉政治乃至国籍的问题,更是一个积淀了复杂文化内涵的问题。以吧城华人问题为个案纵观其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华人与异族之间的文化融合(印尼和国际学界一般称之为“华人的同化”问题)不可阻挡地发展起来了。同时由于文化上的极大差异,特别是宗教文化的对立存在,至今还在妨碍着融合进程的发展;而以荷印殖民政府民族分化政策为典型的政治因素,更在华人与异族之间划下至今难以弥平的鸿沟。如果不在这些层面消除对立,印尼社会就难以达到民族之间的完美融合。

[HTK]作者简介:刘永连,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中外关系史研究所副教授。

[JZ][WTHZ]StudyofIntermarriageandRelationbetweenChineseandOtherNationsinBatavia

[JZ]——BasedonChineseMansionRecordFilesinBatavia[WTBZ]

[JZ]LiuYonglian

[WTFZ][Abstract][WTBZ]IntermarriagebetweenChineseandothernationsisanimportantlinkinprocessofChinesedevelopmentoverseas,andithasdeepinfluenceonrelationbetweenChinaandforeigncountries,especiallythenationrelationinresidence.BasedonChineseMansionRecordFilesinBataviafrom18thto19th,inthearticleIwillanalysethebackgroundfactors,typesandconstructionofIntermarriagebetweenChineseandothernationsinBatavia,andresearchphenomenonofcultureclashandfusioninit,andreflecttheimportantinfluencethatitmadeontherelationbetweenChineseandothernationsinthisdistrict,andrevealtherootofsomeChineseproblemswhichbeinginpresentsocietyinIndonesia.

[WTFZ][Keywords][WTBZ]Batavia;IntermarriagebetweenChineseandOtherNations;Nation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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