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鼎
[摘要]越南与中国山海毗连,古来交通频繁,华人或为谋生或为避祸,流寓至斯者不可胜数。如与其他华人移民社会相比,越南华人社会源远流长,堪称最为悠久的海外华人社群,是故越南华人研究于华侨华人研究、东南亚史、中外交通史,以及族群关系等领域皆有一定之学术价值。
越南华人的华语能力何以普遍低落?社会地位何以长期不振?凡此越南华人生活之样貌,大半归因于早先越南政府其华人政策执行之结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里,华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或为当局开疆拓土的能臣,或为外交攻防的棋子,或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或为繁荣经济的伙伴,各政权与华人之关系固有良窳,其华人政策自有异同。
自1946年《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签订以来,该协定便成为中法交涉越南华人问题的根本大法,本文将阐明“关于华人之战地措施”、“国籍问题”、“帮制改革问题”、“身税(人头税)与相关问题”、“与华人相关之财经政策”、“华人教育”、“防共政策”等议题,借以探究1945—1954年法属越南政府华人政策之特质与导因。
[关键词]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中法协定);越南华侨华人;华人政策
越南北部地域在公元前111年至公元939年以及公元1407年至1427年,曾二度隶属于中国王朝,足见其汉化之深。前期横跨千余年,史家称之为“北属时期”。北属时期告终之际,越南的族国(nationstate)意识开始萌芽,Tran,Khanh,“EthnicChineseinVietnamandTheirIdentity,”EthnicChineseasSoutheastAsianseditedbyLeo,Suryadinata,Singapore: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Studies,1997,p.269.越南的华人政策亦可谓发端于斯。对于华人,越南王朝大致采取擢用与提防相济的政策,原则上管制华人入京或入境,不过为了某些利益(如贸迁有无,或为巩固权位,恃华为援等),越南的统治阶层始终没有能断绝华越间的来往。潘翎以“贸易站”一例对此情况做出了生动的说明:
[ZK(][HTK]〓〓为了把外人安顿在离国都有一段安全距离(的位置),越南人开拓了东京湾外的云屯(VanDon)岛,在十二至十六世纪间,并将它发展为贸易站。嗣后,越南人又把位于红河三角洲中央的庯宪(PhoHien)发展为北方的商业城市。这种布局反映了典型的越南统治者的策略:既要华人贸易而从中得利,又须使他们远离京城。潘翎主编:《海外华人百科全书》,香港:三联书店,1998年,第228页。[HTSS]
尽管越廷对入境华人予以设防,中国历朝梯山航海流寓南国者仍不知凡几。除为经商买卖,犹有如元兵征伐离散、明臣义不事清而滞留者,致使华人聚落愈趋壮大,终有所谓“明乡(香)问题”。“明乡”者,即明朝遗民出奔越南,自组社团以续“明朝香火”之谓。“1811年已有北客住寓者,亦谓明乡”潘叔直,《国史遗编》,第72页。摘自吴凤斌主编,《东南亚华侨通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8页;明乡所以一度改作明香,系因明乡社人原多参与反清复明社团天地会,后清廷向越廷施压,越南天地会被迫解散,明乡遂改称明香。至明命年间,时过境迁,始改回乡字。陈毓墀:《华侨在越事迹》,《中华民国越南归侨协会成立五周年纪念特刊》,北市:海宇文化,1994,第100-101页;“明命八年(1827)7月,朝命各地客社、庄、铺、称‘明香’者,一律改为‘明乡’”,请见张文和,《越南华侨史话》,北市:黎明,1975年,第59页。黎熙宗正和十九年(康熙三十七年;西元1698年),黎朝设立“清河”、“明香”二社。该措施主要内容为“以清人来商居镇边着,立为清河社,居藩镇者立为明香社,于是清商居人,悉为编户矣。”张文和,前引书,第58页。乍看单纯的编户措施,传达出当朝者谨守“华越之防”的意向,此亦为越南当局处理明乡问题之嚆矢。明乡后又成为越南华裔,甚至是中越混血儿的代称,迨法国越南殖民政府时,明乡政策进而掀起中法两国的外交争端。
自1884年法军占领越南南圻六省,迄1955年10月26日阮朝末帝保大被公意罢黜为止,包括越南华人在内的所有越南居民几乎未曾间断地受制于法国殖民政权,二战末期日军已露败象,日军为维护彼于印支越南之地位,遂于1945年3月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法属印支殖民政权,由是时至8月日本投降期间,始为法国一度失势而日本单独支配越南之特例,故曰“几乎”。由于法殖民当局“重商主义”性格使然,其对具有商业禀赋的华人主要采取了“利用”与“压制”的政策(彭天,1989:230-231)。但这种利用与压制的政策形象究竟是透过什么样的具体政策积累而成?而那些具体的华人政策又有着什么样共通的“导因”与“特质”?笔者行将以本文解析此等问题。
本文之参考文献系以台湾“国史”馆典藏之国民政府档案为本。经笔者综览继而归纳相关档案内容后,本文概可以“关于华人之战地措施”、“国籍问题”、“帮制改革问题”、“身税(人头税)与相关问题”、“与华人相关之财经政策”、“华人教育”、“防共政策”等议题分述如下。
[BT2]〓〓一、关于华人之战地措施
1945年8月15日裕仁天皇发表《停战诏书》,日本宣告无条件投降。18日,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按(盟国接受日军投降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第一号总命令,责成驻云南第一方面军司令卢汉率部前往越南,解除北纬16度线以北法属印度支那全部日军之武装,接受其投降。9月1日,第一方面军自滇桂边境分道入越。除军队外,蒋介石亦命行政院组成以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为首的顾问团协助卢汉入越受降。杨云盛:《战后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始末》,《民国春秋》,1996年第3期,第19页。第一方面军所属各部队共约20万人。杨维真,《从合作到决裂——论龙云与中央的关系(1927—1949)》,台北:“国史”馆,2000年,第230页。
尽管由中、英盟军接收越南占领区系波茨坦会议时既已作出之决议(华军接收北越,英军接收南越),法国临时政府主席戴高乐仍于麦克阿瑟发布第一号总命令后扬言:“如果中国军队进入越南,法国驻越当局将进行抵抗。”唯中方并未思及退让,除回绝彼所谓“转由法军受降”之提议,复有以下指示及作为:包括阻止因“三九事变”退入云南蒙自的法军残部返越;在越日军投降前,蒙自法军倘以个人名义返越者必须解除武装;凡中国境内之法籍飞机不得私自起飞;应允越南人民要求,禁止所有自日军集中营获释之法籍战俘与侨民携带武器;严拒法方于西贡受降典礼上悬挂法国国旗之请求。尤其,卢汉在典礼上一席“为使和平秩序获得充分保障,不排除行使越北最高行政权”的发言,更被戴高乐视为“对法国越南利益的公然践踏”。所谓“三九事变”原委如后:1941年7月19日,日本与法国维琪政府签定“协防印度支那议定书”,日军同意法国军队与行政机构在其占领下维持有限功能。自1945年以来战况日蹙,为获得印支人民支持,日军于3月9日以支持保大实现独立为名攻击驻越法军,法军亚历山德里中将乃率余部退入中国,国府且将法军安顿于云南蒙自。杨云盛:《战后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始末》,《民国春秋》,1996年第3期,第19页。
1945年9月以后,中国对越南交涉之主轴系以“驻越华军撤退”、“越北行政管辖”、“货币问题”,以及“资产问题”为要。1945年9月13日,蒋介石致电外交部长王世杰谓:“对法交涉要者,除兄既述四点外,须要求其对越南先自治及自主提出若干保证为要。”登录号:002000000250A,全宗名:蒋中正总统文物,卷名《筹笔——抗战时期(五十七)》,1945/7/5,台北:“国史”馆。与越南华侨权益较为相关者是为“资产问题”。中国外交部在9月22日《中法会谈及备忘录文件议定稿》中关于资产问题部分有云:“战争期间中国政府及人民在越南所遭受一切物资损失,法国当局应予赔偿。”唯法方接连于备忘录第三号,及10月11日中法会谈(王部长与法国高级专员兼越南总督达尚留海军上将(AdmiralThierryd’Argenlieu))表明,日占越南或华侨蒙受损失诚中日战争之后果,法方毋须负赔偿责任。中方继而搁置“资产问题”,另以“经济合作问题”代之。嗣后,包括“滇越铁路之处置”、“海防港特区之设置”、“中国军队驻越军费清算”以及“中国军队占领越北期间损坏法方物业之赔偿”四项议题又成双方谈判主轴。反观“越南华侨权益”虽不是中国对法协商主题,然驻越华军与领馆仍持续予以关注,尚且载入1946年2月28日《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当时外交部档案多简称中法协定):就相关外交档案所示,中法双方对于华侨在越特权一节未见有所争论,故合理推断法方未曾反对华侨保有在越特权。尤其,华侨在越享有最惠国人民待遇系在1930年《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中已有明文议定者。
[ZK(][HTK][JZ]《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
第一部〓居留条件
第一条〓中国人民应继续享有其历来在越南享有之各种权利特权及豁免。主要者如关于出入境、纳税制度、取得与置有城乡不动产、采用商业簿记之文字、设立小学及中学、从事农业渔业、内河与沿海航行,及其他自由职业。
第二条〓关于旅行、居住,及经营商工矿企业,及取得与置有不动产中国人民,在越南应享有不得逊于最惠国人民所享有之待遇。
第三條〓依照第一条对于居留越南之中国人民所征之税,尤以身份税不得重于越南人民所纳之税。
第四條〓在越南之中国人民关于法律手续及司法事件之处理应享有与法国人民同样之待遇。
双方犹互换照会,同意由法军负责保护印度支那联邦北纬16度以北之华侨。据《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ExchangeofNotes)双方交防期间始自1946年3月1-15日,并于31日结束。Worthing,PeterM.,OccupationandRevolution:ChinaandVietnameseAugustRevolutionof1945(Chinaresearchmonograph;54),Berkeley:InstituteofEastAsianStudies,UniversityofCalifornia,2001,pp.177-178(LetterA,Appendix2).3月19日中法军事代表于河内签订《越北区各地交防实施大纲》,明定具体交防事宜。陈鸿瑜:《中华民国与东南亚各国外交关系史(1912—2000)》,台北:鼎文书局,2004年,第140页。
中法新约签字后,越南华人并未就此获得保障。越盟及越人咸认中国出卖越南。越盟表面亲华,却阴谋截杀国军华侨以为报复。至于法国越南当局,最初也因外省官厅政令尚未统一、对华侨处置屡有失当,使得中国驻越官员尚须不时与法地方长官联络解释。河内卢汉电,《越盟截杀我官兵》,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尹凤藻电,《救济南圻迪石芹迈薄寮华侨》,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驻河内总领事馆代电,《(密)中执会秘书处据报越人排华请促胡志明注意取缔,仰查明酌办由》,民国三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迨法、越冲突升温,华人处境益形艰难,诸如:要求出入境华侨秤重受检、捺印指模(右手掌3次;左手掌2次);任意调升营业税或关税;滋扰华侨商家;强向华人征粮;教唆苗人袭杀华侨;有关司法事件之处理,华侨未享法人同等之待遇(如“法人囚犯得有铁床毡褥供其睡眠,华侨人犯则须上扣销扫街,借故嫁祸驱逐出境”);不肖军警奸淫掳掠,越南内地犹甚于西堤。《照抄三月廿二日辽京华侨公所报呈》;(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干事兼中央直属驻越南区团部筹备处主任)徐瘦秋:《关于越南华侨被法方非法虐待由》,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
[BT1](一)北越情况
1946年3月,法越协定正值议定关头,为向越方施压,法军于6日强行登陆海防,发炮千余死伤华军多人,并烧毁华军政部、船只及弹药库,越南顾问团电,《越南中法交防情形案》,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档号:--,目录号:67,案卷号:412,案名《海防法越冲突华侨死伤及损失情形》,册1,移转单位:行政院,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
法越协定系指1946年3月16日胡志明和琼·圣特尼达成之协议,前者同意法国在东京一带部署军队,后者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在法兰西联盟内为一自由和自治的国家。Tarling,Nicholas主编,贺圣达等译:《剑桥东南亚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7页。史称“海防事件”。早年学者对于海防事件之讨论,直指肇事元凶(即首先发炮者)为华军无虞(另有越军嫁祸一说)。[巴素(Victor,Purcell),郭湘章译:《东南亚之华侨》,台北:正中,1974年,第352页;Worthing,2001:163;167]。按学者陈鸿瑜研究,驻海防华军在事前确已知悉法舰登陆海防之意图,尽管其未向重庆通报,惟海防冲突所以爆发,仍以法方无理居多。原中法双方协议海防交防时间系3月7日,法舰于3月6日驶入海防港自属强行进入,且华军确曾以红旗展示及对空鸣枪等方式要求法舰停止前进,然法军遽认此系彼正式之攻击,随即发炮还击。陈鸿瑜:《中华民国与东南亚各国外交关系史(1912—2000)》,台北:鼎文书局,2004年,第133-134页。鉴于法方违反中法间原有之军事协定(第6条保护华侨安全,第9条维持治安),越南顾问团电,《中法越南交防引起冲突情形并请向法方交涉案》,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档号:--,目录号:67,案卷号:412,案名《海防法越冲突华侨死伤及损失情形》,册1,移转单位:行政院,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驻越北顾问团请示暂驻越北以观后效,惟外交部认为华侨安全已由法方保证负责(包括《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之换文,以及3月13日《关于中法交防一般原则》皆有明确之规定),至于海防事件,彼亦声明由中美法三方迅速会查,故不宜再生枝节为要。外交部公函,《越南华侨安全已由法方保证交防及我军应尽速撤退》,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档号:--,目录号:67,案卷号:412,案名《海防法越冲突华侨死伤及损失情形》,册1,移转单位:行政院,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
或因华军迟未撤退,且与越盟政府颇有互动,致法军益加敌视华人。北圻华侨身税业经越南临时政府于上年(1945年三九事变后)公布与越人身税同时取消。迨华军撤退[大批撤退是在6月,最终一批是在9月(Marsot,1993:67),越方实行赋税自主,征收各项税款(日用必需品与奢侈品税率各达20%与50%)],并限侨商于5月15日以前呈报入口商货,华侨一般认为越方此举乃在报复中法协定关于华侨利益之约定。后经中方交涉,越方同意将限期展至6月底。河内袁子健电,《第733号》,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第1377号》,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内袁子健电,《第745号》,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快邮代电》,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档号:063.7,目录号:172-1,案卷号:0500,案名《越南华侨纳税》,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1946年6月27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海外部公函谓:“越北法军副司令克勒年上校近对我方开始采取报复手段,禁止华人搭乘法机及法舰,实施南北经济封锁。”《国民政府代电》,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7月,据海防华侨报告:“本年海防法军四人闯入河东门口93号洪天时酒店内,得我国旗撕毁,并谓15日及你们军队撤完始知法军厉害。”《为据报海防法军滋生事端毁我国旗事由》,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不仅如此,法越当局刻意给予华侨种种便利(例如法人武装包围越警察局,要求释放华籍犯人),借此扩大越人仇视华侨情绪。《为抄转越南法方最近对待华侨情形由》,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在此严峻气氛下,一旦法越开战,华人则毫无安然之可能。
1946年11月20-27日,法越爆发“海防冲突”。1946年4-5月大勒会议(DalatConference)以及同年7-9月枫丹白露会议俱无法解决越法歧异(法方坚持联邦统一性,越盟要求越南统一)。11月23日达尚留下令轰炸海防,双方外交斡旋阶段宣告结束。Tarling,Nicholas主编,贺圣达等译,前引书,第287页。据“海防华侨善后委员会”统计,冲突期间华侨房屋全部或局部毁损共211栋,死伤失踪被捕共800余人,损失越币3600余万。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快邮代电,《越南中法交防情形案》,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档号:--,目录号:67,案卷号:412,案名《海防法越冲突华侨死伤及损失情形》,册1,移转单位:行政院,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12月,河内多家援越反法之华文报如《华侨生活》、《华侨通讯》被迫停刊。张俞:《越南〓柬埔寨〓老挝〓华侨华人漫记》,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14-116页。同月底,法军向越南民主共和国首都河内发动攻击,大批华侨涌至帆街中华会馆避难。温广益主编:《“二战”后东南亚华侨华人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1947年2月,法军攻陷河内。16日,法军进占海防外一公里许安阳县时,明知华侨吴龙等11人领有中国国籍,仍迫令排列蹲跪、集体射杀。海防善后委员会快邮代电,《越南中法交防情形案》,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收,档号:--,目录号:67,案卷号:412,案名《海防法越冲突华侨死伤及损失情形》,册1,移转单位:行政院,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2月23日以及3月7日,法军机于谅山省恬熙市、沙河等地执行轰炸任务时乃伤及越南华侨。《法国大使馆参事Roux(罗嘉凯)与凌委员谈话纪录》,民国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8月,托基县(Toky)又发生法机轰炸华侨事件,河内海宁地区则有法军强向华侨索取“折役费(折抵劳役之税费一人纳90盾)”之情事。巴素(Victor,Purcell),郭湘章译:《东南亚之华侨》,台北:正中书局,1974年,第358页。1949年11月19日,法国武装部队百余人包围永安省(今永富省境)内青铃与流冈两农场,对华侨施以奸淫掳掠之恶行。据越北华侨向中共官方所提报告称,鉴于先前广安省洞荣村华侨庄稼遭法兵焚毁,以及鸿基特区洞角村华侨遭法兵杀戮等事件,法兵对华侨之暴力诚非孤立或偶发之事件。1950年1月18日,中共外长周恩来乃据此报告向巴黎提出严正抗议。郭明、罗芳明、李白茵编:《现代中越关系资料选编》,北京:时事出版社,1986年,第233-234页。
1952年2月,越盟因从中共方面获得大量军援,迫使法军从和平省撤退。法当局或恐中共人员混乱越北,力阻中国移民进入越境。东京与安南等地华人虽可南下法占区寻求庇护,唯因国民政府退守台湾,护侨能力大为削弱,致越北华侨权益更无保障。Marsot,AlainG.,TheChineseCommunityinVietnamundertheFrench,SanFrancisco,California,1993,pp.119-120.
[BT1](二)南越情况
盟军登陆西贡伊始(1945年9月)所谓盟军者,乃英印军(少数英军加上大多数之印度兵)以及稍后从日本集中营释放之少数法军而已。,一度受到“越南南部政府”与当地华侨之热烈欢迎。8月上旬,印支共产党策动了全国性的武装起义,16日,成立了以胡志明为首的“越南民族解放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并于西贡组织“越南南部政府”,受河内临时政府之指挥。《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侨务处专员树华派赴西贡视察侨胞工作报告书》,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4,案名《南越华侨被越盟杀害及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台北:“国史”馆。迨英军释放日集中营内之法国军民,并且授与武装,越人与盟军乃转趋敌对。10月8日,英军正式支持法军对越盟作战。英军风纪败坏,时假搜索越盟分子之机性侵妇女、焚烧民房,或强入民宅劫掠财货。盟军总部为平抑华侨怒气,10月27日于堤岸设立“华侨事务处”,借以调查华侨事故,并对涉案华侨提供保释服务。该处由英军统筹,另协请能操英语之华侨参理工作。虽有部分华侨经该处交涉而获释,然英军于西堤华侨之侵扰始终未曾断绝。《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侨务处专员树华派赴西贡视察侨胞工作报告书》,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4,案名《南越华侨被越盟杀害及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台北:“国史”馆。英军系于1946年3月4日撤出越南交防于法国。巴素(Victor,Purcell),郭湘章译,前引书,第352-353页。西堤华侨由是筹组“中国童子军团华侨自卫队”,结合原遭日军俘虏之部分国军官兵,对不肖英军展开狙击。法国南圻自治政府成立后,因恐华侨武装组织尾大不掉,乃勒令解散之。陈大哲:《越南华侨概况》,台北:正中书局,1989年。唯法人危害华侨犹烈于英军。
1945年9月至11月,西堤华侨遭法军侵害事件共382宗,计有被害者23人、伤者28人、失踪19人、被捕39人、劫案145起、货物被毁28起、房屋被焚225间,总计财产损失达越币1501498元。河内卢汉电,《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电》,《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分类号600.1,卷次号0012,1945/09/01-1948/08/31,“外交部”条法司,台北:“外交部”档。法方海关人员、评价委员会职员动辄搜查华侨商店与住户,而法国部队迭有盗匪行径。《当局搜查私货华侨损失甚巨》,《堤岸侨联报》,民国三十五年七月四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法越相争,华侨沦为禁脔。为反制英法盟军,越盟退出西贡后施行了粮食封锁政策,意欲断绝西贡盟军之粮道。不过盟军粮饷系采飞机运载,封锁政策徒使城内华侨陷于恐慌。10月中旬,“南圻中华总商会”出面就断粮问题与越盟进行斡旋,越盟既知其计难逞,转图拉拢民心,故允华侨于迪吉(堤岸市郊)设立临时市场以解短粮之急。作者原将“迪吉”错认为“迪石”,感谢澳洲国立大学Dr.TanaLi之指正。盟军当局知悉此事后,认为华侨有意结好越人,遂于28日派遣坦克数辆将迪吉市场夷平。迨侨领征得盟军谅解,复于西贡设立华侨粮食供应处,奈何又遭越盟捣毁,并警告华侨“不得向帝国主义侵略者购买粮食”。另一方面,由于越盟青年团经常伪装成一般华侨模样,并于华人集居之堤岸街道内伺机狙击盟军巡逻队,致使盟军一旦径行反击、搜捕或报复,邻近华侨常受殃及。《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侨务处专员树华派赴西贡视察侨胞工作报告书》,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4,案名《南越华侨被越盟杀害及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台北:“国史”馆。
10月29日法国驻越南高级专员(中方外交档案简称“高专”)海军上将达尚留(Thierryd’Argenlieu)在南圻大元帅府宣布就任越南总督,即日行使统辖法属越南之职权。《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侨务处专员树华派赴西贡视察侨胞工作报告书》,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4,案名《南越华侨被越盟杀害及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台北:“国史”馆。11月13日西堤联区法籍区长奉命召集西堤华侨十帮帮长(指西贡堤五帮加上堤岸五帮),宣布是日起晚间9时30分后执行宵禁。《第一方面军司令部侨务处专员树华派赴西贡视察侨胞工作报告书》,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4,案名《南越华侨被越盟杀害及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台北:“国史”馆。1946年1月20日法军进攻迪吉,华侨遭掠夺越币125万元,损失财产超过600万元,经中国驻西贡总领事馆抗议后,法方允予以救济并承诺严束军纪。西贡尹凤藻电,《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六日电》,《中法关于中越关系协定》,分类号600.1,卷次号0012,1945/09/01-1948/08/31,“外交部”条法司,台北:“外交部”档库。唯法军侵害华侨事件却是有增无减。
1946年6月21日法军在槟椥省新香市展开清乡,有21名华侨惨遭杀害。《新香市大血案续讯》,《堤岸中国日报》,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7月10日,法军于堤岸富寿村引火烧屋,造成华侨损失,另有43人被拘。12日,法宪兵会同驻西贡总领事馆人员前往该区办理华侨损失登记。《法宪兵昨办理华侨损失登记》,《堤岸中国日报》,民国三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7月19日,法军在嘉定省福门市润德村搜查,华侨虽出示身份证,但仍被逐至门外,当中有4人被击毙。21日,法军又在平理村清乡,焚毁华侨住屋。同日,于美平乡击毙华侨1名。31日,于平市复枪击华侨10人,毁其住屋。南京外交部虽屡向法驻华大使馆抗议,法方皆以清剿叛党,不免伤及华侨回复之。据1946年9月11日外交部函稿称,法总理皮杜尔已电令法驻越南高专达尚留尽量保护华侨,同时法参谋总长余恩将军亦已电饬严惩肇事官兵。“外交部”稿,《送达越南法军惨杀华侨各案办理经过》,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11月29日,中国外交部照会法国外交部谓:“有关南圻法国不法军人侵害中国侨民事,曾数度提请大使馆注意,如新香市及富寿村事件,大使馆虽曾允办肇事人员并抚恤受害人等,但迄今未获满意之解决。据报南圻法军仍有抢劫中国商店情事。”“外交部”稿,《请法方制止南圻法国不法军人侵害华侨利益之行为并请停止法警察检查华侨身份税纸由》,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档号:063.7,目录号:172-1,案卷号:0500,案名《越南华侨纳税》,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
1947年1月25日驻西贡总领事馆电谓,近48天南圻槟椥(档案原文写作[XC变.TIF,JZ]椥,疑似译电之误)、朱笃、茶荣、蓄臻、永隆、巴地等六省合计法军焚劫捕杀华侨案19件。西贡尹凤藻电,《第83号》,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又1月间发生多起纵火事件,造成西堤居民18720人无家可归,其中有华侨7500名。温广益主编:《“二战”后东南亚华侨人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自1946年11月27日至1947年1月14日,南圻槟椥发生法越军队华侨惨案5件、死亡7人,财产损失达越币92万元;朱笃发生法棉军队(法属高棉佣兵)焚劫华侨住屋事件,以及乡公所官吏率高棉人残杀华侨事件,共5案、13人死、1人被捕,财产损失达90万元;茶荣发生法棉军队虐杀华侨案1件,2人死;蓄臻附近各市遭受焚劫难侨500余人;永隆发生法军焚劫案4件、2人死、难侨300余人,财产损失达越币84万,等等。驻西贡总领事馆,《代电》,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1947年2月16日及4月18日,朱笃省新关市隆山村、安阳两地再传法军劫杀华侨惨案。同年3月18日、4月3日及15、16日,于美拖省清兴市、朱笃省新关市寿林村及永隆省泳濂市又分别发生法军飞机轰炸越南华侨事件。1947年4月22日,法国大使馆参事罗嘉凯(Roux)访外交部顾问凌其翰,面述是月15、16日南圻泳廉(VungLien)华侨遭法军飞机轰炸死伤事件。罗嘉凯表示轰炸原系针对越盟军火库,如查出法军过失,当即惩凶赔偿,绝不拖延。事后凌氏在内部签文中谓:“法方此举显示彼认为事态严重,故意用怀柔政策期使我方软化。”《法国大使馆参事Roux与凌委员谈话纪录》,民国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自1945年12月10日起至1947年3月20日,中国外交部向法国驻华大使馆提出节略共计12次,要求法方负起损害赔偿责任。按1947年3月20日节略所示,迄当时华侨侵权案高达2300余件、财产损失逾越币2640万元,各案死亡、受伤、失踪、被捕及遭强奸者总计525人。“外交部”稿,《关于越南中南圻华侨所受生命及财产之各项损失》,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
1947年3月法越冲突加剧,法方要求华侨远离越人游击队集中地区(如金瓯等地之农村),以转赴法军控制或纵为越游击队控制但不属战略性城镇之地区,将近5万多名华侨索性撤离越南。巴素(Victor,Purcell),郭湘章译,前引书,第356-357页。
[BT1](三)有关法越冲突下华侨问题之处理
[BT3]1关于受难华侨善后之措施
鉴于法越冲突以来华侨惨案频传,中国政府乃积极向冲突两造商议华侨权益保障问题,包括要求设立华侨安全区(法越双方在华侨聚集区内不得有任何军事行动)、救济难侨,以及赔偿华侨损失等议题。按中方认知,“中国既承认法国在越主权,法国对于华侨在越南所受法越军损害自应负责赔偿”西贡尹凤藻电,《第144号》,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三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唯法方态度“色荏而内厉”,一面对难侨寄予同情,竭诚展现人道之关怀,一面坚持“救济而不赔偿”之立场,避免背负法理之责任。
法越海防冲突后,中方曾提议法方垫拨越币2000万元,以为偿付日后侨胞损失“外交部”稿,《电复本部办理保护越南华侨情形》,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档号:063.5,目录号:172-1,案卷号:0502,案名《保护救济越南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台北:“国史”馆。,然法方仅愿就“救济”部分予以承诺。1947年2月1日,法驻越北专员致函中国驻河内总领事馆谓:“奉驻越南高级专员令,转达核拨500万法郎为救济越北华侨,并组织中法混合委员会,以处理分配事项,经指派律师为越北专员代表,择日赴中国驻河内总领事馆进行商讨。”驻河内总领事馆电,《快邮代电》,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三日,档号:063.5,目录号:172-1,案卷号:0502,案名《保护救济越南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台北:“国史”馆。1947年3月前后,河内法当局乃捐款500万法郎,收容难侨千余人,并拨交部分房屋与袁总领事应用。“外交部”稿,《电复本部办理保护越南华侨情形》,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档号:063.5,目录号:172-1,案卷号:0502,案名《保护救济越南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台北:“国史”馆。4月11日中国驻法国大使电文谓,顷法国外交部亚洲司长表达看法如下:“关于华侨赔偿问题并不超出国际公法范围,仅能就过失引起之损失加以赔偿,但为表示友善计,不能证明过失者亦可酌量赔偿,纯系法政府好意,并无法律根据,如高平轰炸以及军事行动不能避免之灾祸,法方不能负责;华军占领越北期间各种破坏及该期间华侨之损失,拟由中国方面向日本提出求偿,不能由法方负责;至南圻损失在英军占领期间发生者,应由英方负责。”另声明:“2000万垫款作为紧急救济,法驻越当局认无需要,倘作为先拨一部分赔偿费,俟中国提出赔偿总数后再酌。”巴黎钱泰电,《第348号》,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5月,法越当局核拨2000万盾之专款,不过,该款系以“救济”越南华侨为名。华侨救济款之大宗仍来自华人社会,从1945至1947年计有5亿盾之谱,其中五分之三输自中国政府,其余筹自越南华籍公民。巴素(Victor,Purcell),郭湘章译,前引书,第356-357页。
[BT3]2关于维护华侨安全之措施
根据1947年3月20日驻西贡尹总领事报告之附件《关于维护华侨安全之措施》一文,得悉法当局对法越交战区内华侨处置表面之态度和立场。兹将重点节录如后:“1.法国政府与法驻越最高专员以近数星期内为防杜越盟党之活动而施以军事及警备工作,对住居四乡华侨之特殊情况与所蒙受损失者深为关怀,虽知每次发生事件系由对方恶意或因战争偶然性致之,唯法国当局系负责地方治安及维护平民安全,应尽力设法维护外侨,避免再有发生误会;2.如法军驻扎各省会能将华侨集中时,应着华侨代表人呈请驻西贡总领事批准,并与该地各帮帮长商洽将华侨集居一处。若因时间关系不能将华侨集居时,则速电告南圻专员,俾立即照会驻西贡总领事另采取办法;3.代表人在行军区内代表全体华侨与行军司令接洽交涉,代表人着区内华侨勿收容多数越人在其住户内;4.代表人着区内华侨在双方冲突时,各须住留屋内,遇有检查身份证时应受检查(如有华侨因身份证失落不能交出检查,则经救济会请求及保证,当局应即发临时免费通行证);5.本署(按:应指法驻越最高专员公署)正望驻军指挥官在最短时间内,各视其所在地之情况,将此项措施方法(以口头或书面谕示)传达与下级军士,俾了解华侨居留越南及对于越南经济上之历史性,说明此种措施系在杜防误会华侨为越盟党者;6.本通告对于预防办法非系有限定性质者,在必要时指挥官得随地变更办法,但勿令享受人有所蒙害,是为至要。即如有华侨住户门前未贴标志,或有华人无身份证交出检查者,则不可以叛党同等待遇,只可向之检查而已;7.本署希望各级士官能明了华侨问题,以求在清乡工作时能减少不幸事件之发生,冀维护友邦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以妥善办法解决目前有关法国声誉与利益之各难题。”法驻越南最高专员公署,《关于维护华侨安全之措施》,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2,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对于法越冲突下之难侨,尽管法方规避“损害赔偿责任”,唯上述“关于维护华侨安全之措施”(尤第4-7点),已间接说明彼军确存有枉顾华侨权益之问题,以及问题之严重性。
[BT1](四)关于华侨惨案之潜在因素
法军劫杀华侨事件不绝,殆非战祸波及单纯一因而已。1947年越南“南圻中华总商会”“南圻中华总商会”前身为“南圻华侨商务总会”,创立于1904年。1910年重新改组并修订章程,并获法属南越总督批准正式成为合法社团。1923年为报请成为国府规定之海外华侨团体组织,于是更名为“南圻中华总商会”。第二次大战结束后复拟修改章程,1949年1月2日法国驻越专员批准新的章程,该会原有之会长制改为理监事制,其产生方式则由同业公会依性质先行划分出口、进口、本地、工业厂商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五大协会,再由各协会代表选举之。后又改名为“南越中华总商会”。张文和:《南越中华总商会五十一周年暨中华图书馆周年纪念特刊》,越南:越南中华总商会,1956年,第1-2页。即有报告称:“法人返越以来造成华侨惨案数百宗、致华侨损失将近越币三万万之原因有三:(一)国军入越受降,土人独立运动乘势而起,法人无法控制,反之迁怒华人,立心报复;(二)法人苛待华侨暴虐成性,我国虽称战胜强国,而社会不安,祖国经济危机未见解除,闽粤频告粮荒、饥民相率南迁,使彼早怀轻视;(三)法军自被德国拘入集中营200多万人后,精锐尽去,所有调越队伍不是老弱残兵便是俘虏,力量既差军纪败坏。”《抄件一案由:请政府对于越南侨商因法越冲突被害惨案迅筹有效方策》,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档号:063.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26,案名《越南中南圻华侨损失》,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质言之,虽中法两国同于二战中惨胜,唯法人自恃优越,重入印支以来,殖民心态犹烈,故视华侨与越人权益性命为无物。
[BT2]〓〓二、国籍问题
抗战胜利后,中国驻河内总领事馆令越北各地华社组织中华会馆。“外交部”欧二科签,《关于“明乡”问题》,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档号:062.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54,案名《越南明乡问题及华侨国籍》,册1-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不少越南“华裔”及未持有相关文件得证明其为中国国民之“华侨”,基于下列理由纷纷向中国驻越外馆请领华籍:“(一)中国以战胜国身分负责收复越南北部地区,激发其对中华民族之荣誉;(二)越南政局混沌,法方压迫在即。”相关侨情虽经转报中国驻河内总领事馆在案,但日久未蒙批示。《为越南高平广渊州冻多街中华会馆报告华侨被虐待情形函转查照由》,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日,档号:063.2,目录号:172-1,案卷号:0513,案名《法越虐待华侨》,册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台北:“国史”馆。
如1946年6月14日驻西贡总领事馆报告,南圻纷纷来馆请发国籍证明书;1947年7月30日河桧中华会馆呈请准予该地侨胞恢复国籍。驻西贡总领事馆电,《第20号》,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档号:062.1,目录号:172-1,案卷号:0554,案名《越南明乡问题及华侨国籍》,册1-1,移转单位:“外交部”,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台北:“国史”馆;“外交部”欧二科稿,《电复关于越南华侨被越方非法虐待事》,民国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