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法学的概念对于信息法学的概念,张守文和周庆山先生在1995年出版的《信息法学》一书中认为,“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在信息法和信息法学产生时间先后的顺序上,是先有信息法,再有信息法学。这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因此,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这已毫无疑问。但是,信息法学对信息法的研究重点主要还是通过分析和研究信息法的产生历史以及大量的信息法现象,去透视和揭示信息法的发展规律和存在意义。这也是信息法学存在的意义和任务所在。据此,我们可以将信息法学的概念定义为,“信息法学是研究信息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对信息法学的属性做进一步的探讨。首先,信息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既然如此,有关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总体上还是适用它的,如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等。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一样,信息法同样要研究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信息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作用、地位、体系以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等问题。其次,顾名思义,信息法学是信息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说,“信息法学”这一称谓的中心词是“法学”,因而信息法学更侧重于法学,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只不过信息法学是运用了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一个学科。然而,这个名称上既然加上了“信息”两个字,那么对信息法学的研究光靠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信息法学,即从信息学的观点出发,对相关事物进行信息分析,依据信息学的原理和方法(如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来研究相关事物的规律,从而来揭示信息法的规律。事实上,许多法律问题,单从法律的角度是不易说明的,而若从信息的角度加以剖析,则会从新的视角看到法律问题中所包含的诸多矛盾,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也因此使得信息法学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特点。即信息法学除了要研究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外,还必须要研究自己特有的一些内容,如国内外信息法制建设状况、信息法的发展历史、信息政策、信息道德、信息伦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犯罪等。正是通过研究这些信息法的基本问题及其特色内容,我们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信息法的发展规律,为信息法的更好发展创造条件。二、信息法学的研究方法任何一门学科要得到健康的发展,其研究方法十分重要,正如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所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印度学者拉姆,纳斯沙玛也说过:“一个学科之所以称之为科学,是由于应用了科学方法,科学的成功是由于科学方法的成功。”大量的科学研究史料也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和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的方法运用,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没有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信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不例外。信息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人们对信息法的客观现象和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影响到信息法的法制建设,影响到信息法学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信息法学是法学和信息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方法是丰富的。它既要用到法学学科所共用的一些研究方法,也要用到信息学所特有的一些研究方法。马海群、乔立春在《论我国信息法学的研究基础与学科建设》一文中认为,目前,除哲学方法(一般方法)外,信息法学的研究方法有:(1)价值分析方法。这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信息法学一方面为现存的信息法律提供一套进行评价与批判的价值准则,从而引导社会对信息法现象进行认识和改造;另一方面又从特定的价值准则出发对信息社会出现的新型社会关系、权利、义务进行评价、排列、取舍,决定应受保护的对象及保护程度,应受限制的对象及限制程度,从而为社会提供一种理想的信息法模式、目标。(2)实证分析方法。该方法包括比较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国内学者采用前两种方法的较多。从比较方法来看,中国信息法学致力于国内信息法制建设,但不意味着闭门造车。一方面,研究者积极引进国际惯例、国际准则、国际标准、对发达国家立法与执法经验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以求扬长避短,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对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信息政策、法律进行纵向比较分析,明确立法的基础条件。比较方法还体现在对不同类型法律规范、不同地区立法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语义分析方法主要是对法律规范的阐释、说明、介绍。诸多的信息法学论着如《信息法学》(张守文、周庆山着)就是通过对大量信息法律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阐述来说明我国信息法律情况的。这种实证分析方法在信息法学研究中无疑十分重要。除了以上研究方法外,马海群教授还在其《信息法学》一书中提出了把信息学科的一些特有的研究方法运用到信息法学中,如系统论研究方法、控制论研究方法、信息论研究方法等。马海群教授对这些研究方法在信息法中的应用做了如下阐述:(1)系统论研究方法。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抽象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信息法学研究对象——信息法所解决的信息法律现象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发展方式,都呈现多因素、多结构、多层次、多变量、多联系的整体态势,并且由于信息自身的特点而时刻处于流动性和抽象性状态,呈现出系统论的特点。因此,可以用系统论研究方法来研究信息法学。运用系统论研究方法来研究信息法学,可以发现不同事物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从不同学科中找到共同点,从而把不同事物联系起来。同时,还可以把包括信息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有着多种成分的、多层次的、相互作用的、具有特殊调整功能和整体目的的特殊社会调整系统。研究法律系统与社会一般调整系统的关系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最终推动信息法学学科的整体化建设。(2)控制论研究方法。控制论的方法,是指研究控制系统如何通过调节器的信息调节功能,达到对受控系统进行恰当调节和控制的最佳效果。法和法制本身就是社会控制系统,信息法的作用和实施表现为一种调节控制力和控制过程,旨在实现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控。因此,在信息法学研究中不仅要体现对这种控制力和控制过程的研究,更要视控制论为学科建设的重要方法。信息法学虽然从根本上说是围绕“信息”展开的,但所涉及的问题之间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现实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整体的概括与研究。控制论恰恰能在差异极大的事物之间找到本质的共同点从而实现控制,并且从事物整体运动过程出发,研究整个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和发展趋势。(3)信息论研究方法。信息论是研究各种信息传输与交换系统的共同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复杂系统不可或缺的方法。其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于:用信息观点来考察控制系统的形态功能结构;从信息的获取、转换、传输和存储过程来研究控制系统的运动规律;利用信息加工的现代化技术来实现认识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的信息化。对信息法学研究的每一个领域,信息论都有重要意义。虽然信息法学以社会信息为研究对象,但社会信息与自然信息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且自然信息通过人类的利用必然转变为社会信息,如地理信息、生命信息等。此类信息的法律问题也是信息法学研究的内容。因此,用信息论来研究信息法学,其合理性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三、信息法学的任务信息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急需研究的新课题很多,而且大都是当今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信息法学的任务就是当前的一个热点研究问题。2002年9月18日,“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成立,随后对信息法学任务进行了探讨,指出信息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化的应用和信息产品的生产,保障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有序发展;(2)研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保护信息交易的安全,协调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信息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保障,只有不断完善信息化的法制建设,才能有效地保障信息化的快速、健康发展。马海群教授在其《信息法学》一书中对信息法学的任务也有研究,他指出,信息法学的任务有二:1.形成有助于推进信息立法的法律运行机制,为我国信息法制建设服务首先,信息法学是研究信息法的学科,用敏锐的洞察力关注社会中的信息法律问题,并及时对社会信息法律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为信息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依据是其首要的任务;其次,信息法学来源于社会实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在信息法制建设大环境下产生的,反过来应为实践服务,必然要承担为信息法制建设服务的任务。如何使我国信息法制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以保证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顺利,除了要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部门外,形成一个信息法律运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而信息法学恰恰正是从理论上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些内容的学科。事实上,这是信息法学学科建立之初的、最为主要的和根本的目的。2.完善和丰富学科研究内容和体系信息法学从法律、发展的视觉看待和解决信息领域的社会问题,对于信息科学来说确实是一个新的领域,必然要承担解决学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的任务,进而承担更为艰巨而长远的使信息科学发展更臻完善的重任。信息法学作为新学科有全新的理论视觉、独特的理论框架,还有较高的逻辑起点和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科学思考,这些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血液,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并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作出了贡献,使暂时没有纳入法学基本理论的信息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创新对法学研究来讲是未来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信息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必将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并承担着丰富法学研究体系、创新法学研究内容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