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批复的缘起是基于2002年辽宁省高院对于一起奸淫幼女案的请示。请示案中的被害人徐某(女),案发时13岁,身高体貌都接近成年,先后与张某等六人上网聊天相识,并随后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法官对于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意见分歧,并先后请示中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与讨论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观点,一方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因此,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强奸罪。而另一方观点则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徐某虽未满14周岁,但种种行为却表明其心理发育早熟,与上述被告人见面与发生性关系也出自主动;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均自称19岁,从其体貌特征来看,被告人也不可能明知其是幼女,因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到案件涉及对《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正确解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辽宁省高院在讨论无果后,将该案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司法解释。
客观地说,就刑法学界多数学者而言,这一司法解释更多地是对近二十年来刑法学界就奸淫幼女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问题业已形成的主流意见的权威性确认。但出乎意料的是,自解释发布之后,却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不少的质疑与批评,担忧这一“批复”可能削弱对14岁以下幼女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苏力教授,更是从立法与司法的公共政策的角度,强烈地质疑了批复在实践后果上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进而挑战了作为这一司法解释法理支撑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对此,为了应对苏力教授作为一位非刑法专业学者的质疑,也为了捍卫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的权威,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等学术机构专门针对这一批复和相关批评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与会多数学者都共同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罪刑原则,并以此论证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尽管这场论争最终未能消弭双方的分歧,但论争的本身却已经演变成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也在事实上推进了学界对于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与司法解释制度的深入探讨与反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