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199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的光电阴极的研究》以全票顺利通过答辩,被建议授予博士学位;随后,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也以12比1的赞成票比例通过审批,论文被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第四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全体委员21人,实际出席16人),对包括无线电电子学系的刘燕文在内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的最终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由于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生结业证书。
面对这一结果,刘燕文本人一直没有放弃重新获得学位的努力;他不断向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和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长本人申诉,并多次向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无果而终。为此,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却被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拒绝受理案件。1999年9月24日,在获悉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原告胜诉的结果之后,刘燕文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重新评议。这一次,案件很快被受理。
1999年11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其凤代表北京大学出庭应诉。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大学败诉。法院认为,北京大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未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反对票未超过21人的半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第2款的程序规定;同时,北大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和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辩解,在作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依据上述程序上的瑕疵,海淀区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要求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随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裁判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10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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