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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政府经济与公共选择

第二节西方国家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的政府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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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国家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概况目前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根据其执政方式和执政党数目,可分为三种: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一党制是指在议会虽有多个政党,但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政,或者主要由其执政;两党制是指居于垄断地位的两个主要政党交替执政;多党制是指由多个政党或联合政党之间竞争执政,从严格意义上说,两党制是多党制的一个特例。目前主要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

议会斗争是政党对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议会的结构基本上有两种,即“两院制”和“一院制”。“两院制”是指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职权。“一院制”是指一个单一团体行使立法机关的职权。西方主要国家都实行两院制。两院制的下议院(众议院)的议员和一院制的议员,一般是按选区和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而上议院(参议院)议员的来源各国差异较大,如国家元首任命、有特殊身份人员担任、根据职业和地区选举等。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通过选举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单独或联合其他政党组成政府。在野党或反对党也在议会中努力施加自己的影响。

二、议会党派斗争与政府经济政策

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对西方国家政府经济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制定符合执政党利益集团的各项经济政策

如前所述,在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单独或联合其他政党组建政府。而这些政党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必然使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符合本集团、阶层的利益。如在执政党中来自于能源、原材料、制造业等领域的成员较多,必然要求政府的能源政策、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有利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也能满足其需要。政府扩大这些领域的投资、采购,可为他们带来收益丰厚的订单。政府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可为他们融通资金、组织生产提供便利,等等。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西方政党制度的实质。

2. 制定相应经济政策,取得选民支持,争取连选连任

取得和掌管国家政权,是各政党议会斗争的主要目标,政府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要为执政党的这一目的服务。即根据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努力争取选民支持,以取得最大数量的选票,达到连选连任,继续掌握国家政权的目的。这种状况,在有关国家议会或总统选举的年份,尤为突出。为赢得低收入选民的选票,增加有关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争取支持;为了得到产业界的支持,即使政府财政赤字累累,债台高筑,也要对相关企业实行减免税;为了缓解本国就业压力,争取选票,维护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不惜和其他国家搞贸易摩擦,甚至打关税战,等等。

3. 制定、实施某些适当顾及反对党和其他社会阶层利益的经济政策

议会党派斗争中,在维护执政党的利益,追求选票最大化的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反对党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经济政策的攻击,求得政治上的均衡,政府在经济政策的某些方面,还要适当顾及反对党和其他社会阶层利益,对他们提出的一些政策主张、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如适当改善贫民窟的基础设施,增加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培训支出等。这也说明,在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政府经济决策是一种政治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不完全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三、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是议会的重要职权,成为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预算是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是政府履行内外职能的经济基础,构成政府经济活动的核心。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过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议会的关系,有效处理政党之争,对整个政府经济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

1. 政府负责预算和决算的编制、执行

政府根据其预算路线、方针、政策,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着手编制预算。政府预算编制基本有两种模式: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都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在联邦政府一级,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简称OMB)主要负责编制联邦预算。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直接隶属于总统,直接向总统负责。其职能是管理行政预算系统,向总统提供建议,为总统完成准备提交给国会的年度预算草案,按项分配预算资金并监督预算的执行。OMB与财政部之间的大体分工是,OMB主要负责编制联邦预算,具体执行由财政部负责,当然财政部的职责并不局限于预算执行。而法国等国家预算编制与执行都由财政部门管理。法国国家预算的编制由总理负责,由经济和财政部具体组织编制。法国国家预算编制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先由经济和财政部提出概算,总理在召集各部部长讨论后下达支出控制数;各部根据总理下达的支出控制数,编制各部的预算草案;在各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由经济和财政部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经总理、总统分别主持部长会议讨论后,提交议会审议。

西方各国政府预算的编制,具有准备充分、编制翔实具体、尽可能顾及各方利益以及体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等特点。首先,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较早时间编制,且编制时间较长,以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美国政府预算一般提前18个月就开始着手编制。整个预算编制过程大约需要9个月的时间,包括准备预算框架、各部门编制预算,以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定部门预算,形成总预算等。法国预算从上一年4月份着手编制,直到9月份预算草案确定,提交议会审查、批准需3个月时间,整个预算编制过程有10多个月的时间。加拿大政府预算从上年1月开始,到上年10—11月份提交议会,包括准备预算、初步预算提交内阁、公布预算指南、下达支出建议书、提出修正后的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及预算提交国会等内容。其次,预算编制较为翔实具体,便于审查批准和执行。自预算制度从英国产生以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受议会政治斗争的直接作用,政府预算日趋复杂,如英国实行复式预算。预算分为统一基金预算和国家借贷基金预算。统一基金预算相当于经常性预算,其收入主要是税收,其他还有社会保障收入、捐款、股息收入等。而支出分为议会批准的日常支出(又称议定支出)和不经议会审查批准的统一基金的永久性支出(又称既定支出);又如日本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其中,特别会计预算又包括事业特别会计预算等5大类。这样,大大增加了政府预算编制的难度和工作量,有些国家政府向议会提交的预算文件多达数千页。足见其预算领域政治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有关各主要西方工业化国家预算制度,参见张馨等:《部门预算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预算经议会审查通过后,由政府负责执行,各项具体业务由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预算一经议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任务,就是完成预算所确定的目标;未经议会同意,政府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在收入方面,努力完成税收等收入任务,保证预算支出需要。在支出方面,按照预算所确定的支出方向、用途及时拨付资金,支出总额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得在不同支出项目之间挪用资金。在支出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还要依法管理国库,实行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降低政府债务负担。

2. 议会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由于预算在政府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议会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成为议会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各政党及其他利益集团都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预算资金安排施加压力,使资源配置更符合自己的利益。第一,在议会中设置专门机构审查政府预算,加强对预算控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各设一套审核联邦政府预算的机构,包括:(1)国会拨款委员会。它是国会中负责拨款法案的常设委员会。两院的拨款委员会都下设小组委员会。(2)国会筹款委员会。是专门审议税收法案的常设委员会。(3)国会预算委员会。是专门对总统行政预算进行审议的常设委员会。(4)国会预算办公室。是个附属性机构,没有审批权,其主要职能是发布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和整个经济的5年预测报告,向国会的预算委员会等委员会提供辅助性服务,发布削减赤字方案的报告,评议总统提交给国会的预算方案和其他法案。(5)国会会计总署。负责审计政府财务。第二,在审查的基础上,批准、否决预算,或者要求政府修改预算。政府向议会提交与预算后,议会有较长的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审查、讨论,最后决定是否批准政府算。如法国议会对政府预算进行长达3个月的审查讨论,最后通过决议批准,以法令形式公布,在议会审查讨论期间,经济和财政部部长要向议会作有关预算草案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各部部长也要向议会对本部门预算进行说明。而美国国会对政府预算审批的时间,则长达9个月。议会对预算审查批准的过程,也是各党派和各种利益集团激烈斗争的过程,甚至出现严重对峙的局面,为了缓解矛盾,往往需要各方做出让步,这样,议会最后通过的预算,就是一种政治上相互进行妥协的结果。

除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也是议会的重要职责。在执行机构方面,一般是通过议会下设的检察、审计机构进行,或者经议会授权的有关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如美国国会在1978年成立了总检察官办公室,总检察官经国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总检察官有权查阅审计部门的所有文件,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回答总检察官提出的所有问题。总检察官要向国会提交6个月一次的日常报告,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门报告。又如法国的预算监督由审计法庭负责,其权利由议会授予,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控制,与其他法庭一样,是一个独立机构,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令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会计账目等,如发现问题,有权与有关会计进行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政府决算送审计法庭审查后,由法庭提供审查报告,提交议会审批。在监督内容方面,包括监督政府完成预算所确定的收支任务,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合理安排资金,如预算有赤字,则不得突破预算所确定的控制目标;预算指标的追加和追减,须得到议会的批准;预算执行的重大调整,政府要向议会报告情况,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等。

四、议会通过立法对政府经济活动的制约

在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作为立法机关,议会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对政府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成为国家市场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内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开展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1. 议会对政府经济立法的层次

从议会经济立法的层次分析,主要包括宪法、专门法律和综合性法律三个层次。首先在宪法中,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基本经济管理权限进行界定。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在征税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划分。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现中的地位,必然对政府经济活动产生有力约束。其次,通过专门法律,调节、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在收入领域,有《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法》等税法体系,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在支出领域,有《财政法》等法律,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范围,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处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关系。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国会预算控制法》、《预算执行法》等法律,确定政府预算管理程序,处理预算执行中的各类问题等。再次,利用综合性的法律,调节、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通过产业振兴、区域经济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工具,为政府宏观政策目标服务。

2. 议会立法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约束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制定的各项法律经总统签署生效后,政府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进行,政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施,以不违宪、不违法为前提。如要求政府依法征税,没有议会的同意,政府不得随意增加税收或减免税,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支出不得突破预算规定限额于用途;当然,政府经济活动必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各项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实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周期,而政府各项经济活动面临着瞬息万变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政府经济活动做出详细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为政府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较大回旋余地。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例,除法定支出项目以外,其他支出,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形势灵活安排,以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第三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政府经济决策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同时,《宪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职权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

为有效开展预决算的审查与批准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预决算的议案。

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如下:①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本级人大代表审议。③在人大代表审议的基础上,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就预算草案通过决议,然后就预算草案提交大会表决,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预算草案,便成为各级政府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预算文件。④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各级人大常委会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政府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的执行结果。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决算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政府预算审查、批准与监督的实践分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加强预算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提高预算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包括预算编制时间较短,内容粗略,人大难以进行有效审查、监督;在现行财政年度制度下,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与预算执行之间存在偏差;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力度不足,对政府行为约束性不强,等等。针对目前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批准与监督存在的上述矛盾,在近期内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适当延长预算编制、审查时间,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编制高质量的政府预算,是执行预算,实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前提。我国政府一般是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对预算收支进行准确测算,预算编制较为粗略,不能很好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政府预算编制结束后,各级人大审查时间也较短。国际上,英国等国家提前12个月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美国整个预算周期长达33个月。议会也有数月的审查时间。因而适当延长我国政府预算编制时间,以及人大审查时间,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增强预算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

第二,适时调整预算审议、批准的时间。我国预算年度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中央预算是在3月份全国人大开会时进行审议、批准,然后由财政部再向各部门批复预算,这样,当年预算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实际上已开始执行,一般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经批准的预算真正执行只有几个月的时间,给预算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适时调整预算审议、批准的时间。

第三,加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估分析和报告,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使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偏差,实现政府预期的政府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与批准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规划和五年规划。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中所必须做出的部分调整方案。我国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时叫计划),是从1953年开始的,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解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了重大改革,已由原来以指令计划指标为主,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贯彻实施的一种经济制度和体制,演变成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从“十五”计划开始,有关具体数值的指标已大大减少,主要体现为宏观指导。在政府经济活动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是,规划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开发等重大战略措施,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运用,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人口,以及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与批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中所必须做出的部分调整方案,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功能。

3. 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经济立法与监督

除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经济立法与监督,则是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主要途径。全国性法律立法权由全国人大行使,地方人大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从目前我国政府经济法制建设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与区内的经济、城乡建设和财政工作。《宪法》的上述规定,为各级政府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2)专门法律。即就政府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制定的专门法律。这类法律包括《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这些专门法律,为政府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要求政府依法征税,取之有度,不得随意增税和减免税;《预算法》等划分各级政府收支范围,明确其职责,处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等;《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政府开展宏观经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3)相关法律制度。由于政府经济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关系错综复杂,除直接规范政府自身财政收支和宏观管理的法律外,大量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政府经济行为的调节,如《刑法》中有关偷税、虚开或非法印制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复议法》对当事人不满政府经济行政决定的处理;《行政诉讼法》对政府经济行为诉讼案件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规定,等等。

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在政府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已达到有法可依或基本有法可依,比较而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严格执法,则是目前政府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就是提高法律对政府经济活动的可调控性,可操作性,将一些一般性原则描述,上升为可具体掌握和判断的法律条款。如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能够达到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划分各自的收支范围,某项支出是中央责任还是地方责任,是地方哪一级政府的责任,都有明确的界定。在严格执法方面,各级人大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对政府违法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处罚,以保证各项政府依法行政,开展各项经济管理活动。就政府经济的中心环节预算来说,对没有完成预算任务或者违反预算法的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时依法予以处罚,才能维护预算法制的严肃性、否则,“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软约束状况,就难以得到根本改观。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的经济决策

1. 政府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中的职责

根据现行我国预算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市、自治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镇政府除无汇总预算、撤销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外,与其他地方政府预算管理职能相同或相似。

2. 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政府宏观经济决策

除编制和执行政府预算外,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政府还承担着相应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开展有关经济决策。

(1) 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如前所述,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年度及五年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各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提出奋斗目标,指导经济运行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规划是五年规划的具体化。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就是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分析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制定战略目标,规划战略步骤,组织战略措施,确保战略目标实现。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及国内外环境分析,如何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怎样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提高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等问题,是我国各级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政府经济社会战略规划及其决策水平的高低,对国家或地区发展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影响。

(2) 组织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针对一定时期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及时组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总量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调控的对象是社会总需求。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市场物价上升,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实施紧缩性的财政、货币政策,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度膨胀。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市场疲软,经济增长乏力时,政府实施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刺激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这就要求政府及时把握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准确判断经济走势,制定和实施恰当的政策,以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如我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2008年针对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及时调整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刺激经济增长。而政府宏观经济的结构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由于在人大批准的年度及五年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方针已确定,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政策主要是具体实施,即运用相应的财政、货币等政策工具,组织实行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如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对农业财政投入政策等,体现了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反映了政府现阶段区域经济政策重点。

三、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中的政治民主协商

在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中,政治协商制度是一大特色,对政府经济活动有重要影响。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治协商制度已有广泛的代表性,对包括政府经济活动在内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深刻影响。政治协商制度对政府经济影响的途径有:(1)政府就重大经济决策问题,通过政协组织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听取意见。(2)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在视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协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政府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3)在每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就政府经济问题提出的议案,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对政府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四、完善与健全中国特色政府经济公共选择制度

如前所述,在政府经济决策中,有相当部分决策是通过政治程序决定的,是一种公共选择,则必然是在各国政治制度下进行的。因而,完善与健全中国特色政府经济公共选择制度,其基本思路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的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 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

政府经济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财政支出应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其他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也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制度,人大代表代表其选民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公共选择过程,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我国人大制度的现状分析,加强对政府监督的重点有:(1)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通过部门预算等预算制度改革,要求所有政府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管理透明度,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2)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即重视对政府预算的日常监督,要求政府向人大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人大批准的预算任务能够实现。(3)加强预算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预算任务或违反预算法律的有关机构和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加强对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监督,减少失误,提高政策效益。

2. 进一步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除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衡外,在政府体制内的决策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即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尽可能减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的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公民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再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途径,成为我国公共选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1)正确认识政府失灵普遍性。如没有必要的制约和制衡,政府失灵有可能使其决策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2)扩大基层民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是我国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3)扩大基层民主,使社会公众对关系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政府经济活动有知情权、决策权,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加强政治协商,提高公共选择水平

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下,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具有专业人士密集,联系面广,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在政府经济管理中,加强政治协商,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的重要环节。(1)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透明度,主动征求各方意见。(2)利用政协组织人才密集的优势,委托其研究政府经济决策的有关重大事项。(3)进一步提高政协议案办理质量,重视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意见在政府经济决策中的地位。

【关键词】

1.公共选择2.直接民主

3.全体一致原则4.多数裁定原则

5.投票悖论6.票决循环

7.单峰偏好8.多峰偏好

9.中位选民理论10.互商投票制

11.阿罗的不可能定律12.代议民主制度

13.政治家的行为14.公务员的行为

15.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公共选择?运用公共选择理论研究政府经济有何意义?

2. 在直接民主制度下,试分析全体一致原则和多数裁定原则的利弊。

3. 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政治家、公务员和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有何不同?

4. 在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议会如何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

5.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大如何对政府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监督?

6. 试论完善与健全有中国特色政府经济公共选择制度。

7. 试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优势与不足。

8. 试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下政府经济公共选择的异同。

【建议阅读文献】

1. 〔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 财政部预算司:《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指南(2008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5. 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6. 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8. 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 董礼胜:《中国公共物品供给》,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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