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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校讀二則【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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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哲學社科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戰國竹簡《國語》類文獻的整理與研究(12YJC770021)”、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戰國秦漢簡帛所見《國語》類文獻整理與研究(12CZS008)”的資助。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芝加哥大學東亞語言與文明系〓何有祖

内容提要〓本文對嶽麓秦簡《奏讞書》、《爲吏治官及黔首》斷句和釋字提出新的意見。《爲吏治官及黔首》是自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後發現的又一個版本。在現有編連的基礎上,我們認爲1531正面二次出現的“此”應另有所指,可以接在0072後。這樣,在内容與形式上都可以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相對應。

關鍵詞〓秦簡〓嶽麓簡〓奏讞書〓爲吏之道

《文物》2009年第3期所公布的多枚嶽麓書院藏秦簡陳松長著:《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爲學界廣泛關注,近日閲讀簡文後有一些想法,兹試作考證如下,敬請方家指教。

嶽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的所謂的“馮將軍毋擇子”詐騙案,備受學者們的關注。陳偉著:《嶽麓書院秦簡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曹旅寧著:《嶽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王偉著:《嶽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5期。不過,第1650號簡仍然有一些問題。關於1650號簡,有如下釋讀意見:

〓〓

1.盗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陳松長著:《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

2.盗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陳偉著:《嶽麓書院秦簡考校》;曹旅寧:《嶽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

以上意見中,對開頭六字的理解分歧較大。按:1650號簡前面的文句作:

〓〓鞠之,學撟自以爲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1044

盗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1650

從1044號簡到1650號簡的開頭,是“鞠”的部分,這一程序多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如5-7號簡:

〓〓鞫之:毋憂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窯遣爲屯,去亡,得,皆審。·疑毋憂罪,它縣論,敢讞之。

“鞫之”後面一般用冒號。“鞫之”所引導的内容一般是對犯罪行爲的確認性陳述。嶽麓簡1044號簡至1650號簡開頭的部分,是對“學”犯罪行爲的陳述,從現有記載看,這一部分并不完整。1650號簡開頭一字“盗”屬對犯罪行爲的陳述,疑屬上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多見“去亡”,如:

〓〓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1-2

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爲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禒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禒。9-10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多見“邦亡”,如: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盗而得,何以論之?以通錢。181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5

“去邦”當往下與“亡”連讀作“去邦亡”,可以看作是“去亡”與“邦亡”的合并表述。“未得”二字,參考張家山漢簡《奏讞書》6號簡“窯遣爲屯,去亡,得,皆審”,可自成一小句,陳松長先生意見當可從。“得審”後一字,疑是“者”。“得審者”語意不明。一般來説,有定罪之辭,便有被告之人。既然簡文對“學”定罪,“學”被捕得的可能性很大。這裏的“得審者”,疑指就“學”而言。

1650號簡末尾的“或令贖耐”,第2種意見作“或今贖耐”,當是筆誤。“或”後一字確是“令”字。

兹將該案例現有簡文釋寫如下: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丞1647+1649

矰曰:君子子癸詣私2168

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0473

鞠之:學撟自以爲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1044

盗,去邦亡,未得,得審者,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1650

綜觀現有簡文,多有内容不連貫之處,而王偉先生將簡文連貫書寫,如王偉著:《嶽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

1647+2168+0473+1044+1650號簡文: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詣,私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鞠之:學撟自以五大夫將軍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盗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按:這是《綜述》一文公布的《奏讞書》中冒充“馮將軍毋擇子”的詐騙案的木簡内容。)

這恐有不妥。其中0473號簡下殘,與1044不能連讀,這是可以確定的。且“鞠之”前面一般不書寫人名,何况案件主角是“毋擇子”,而非“毋擇”。其間宜用“”或“……”隔開。

最後,對“學”的定罪做一些討論。“學”的犯罪行爲有“爲僞私書”、“盗”、“去邦亡”,與之相應的處罰標準可參考《二年律令》如下簡文:

1.亡律

〓〓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157

女子已坐亡贖耐,後復亡當贖耐者,耐以爲隸妾。司寇、隱官坐亡罪隸臣以上,輸作所官。158

2.盗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散見的簡文,量刑標準與之相同,如35-36:“士伍甲盗,以得時值贓,贓值百一十,吏弗值,獄鞫乃值贓,贓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爲城旦,問甲及吏何論?甲當耐爲隸臣,吏爲失刑罪。”

〓〓

盗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爲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爲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爲隸臣妾。不55盈百一十錢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56

3.賊律

〓〓

爲僞書者,黥爲城旦舂。13

諸詐增减券書,及爲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贓爲盗。其以避論,及所不當14【得爲】,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兩,及毌避也,皆罰金四兩。15

先看“吏議”階段,對於“學”來説有兩種處罰方案,即耐爲隸臣或贖耐。其中“耐爲隸臣”對應的律文,有《亡律》157“吏民亡,盈卒歲,耐”,以及《盗律》55“盗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爲隸臣妾。”爲僞書,依《賊律》會“黥爲城旦舂”,可能由於“爲僞私書”情節輕於“爲僞書”,所以在量刑上采用低一等的“耐爲隸臣”。可見,“學”爲僞私書、盗、去邦亡,都有可能“耐爲隸臣”。“吏議”階段把“耐爲隸臣”定爲方案之一,這裏采用的是數罪并罰取其重的原則,大致與秦及漢初的律文相合。至於“贖耐”處罰輕于“耐爲隸臣”,是否因爲“學”未出關而得,所以减罪,簡文中似没看到明顯可以减罪的理由,爲何也作爲一種方案,有待簡文全部公布纔可知了。

陳松長先生《嶽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编:《出土文獻研究》第9輯,北京:中華書局,2010。,公布了1531、1541、0072這三枚簡正面的簡文以及寫在1531背面的篇題,并討論篇題的含義、篇首所在以及相關簡文的解讀。在竹簡的排序上,陳松長先生所給出的順序是1531(背面)、1531(正面)、1541、0072,即:

〓〓1531(背面):爲吏治官及黔首

1531(正面):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

1541: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忠,爲人父則兹(慈),爲人子則孝,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爲人友則不争。能行此,終

0072:日視之,簍毋舍,風庸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

此種編聯方式中“把此”於下文在文意上似不好連接,所以陳偉老師對竹簡調整作:1531、0072:陳偉著:《〈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0072號簡試讀》,簡帛網,2010年1月22日。

〓〓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日視之,簍(僂)勿舍,風庸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0072

在討論編聯之前,我們先對相關詞句作疏通。

簍,陳老師疑讀爲“僂”,當是。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所記載的“吏有五失”中有“受令不僂”。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與”從陳老師屬上讀。

陳松長先生指出:篇題“爲吏治官及黔首”,包含爲吏、治官、治黔首三部分;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其中“官”、“黔首”、“身”爲“治”的并列賓語。這無疑是正確的。不過陳先生懷疑“爲吏”、“治官”在語義上有重復。我們認爲,篇題“爲吏”、“治官”、“治黔首”三者并列,與1531正“官”、“黔首”、“身”爲“治”的并列賓語,是密切對應的。既然篇題及1531正同時出現此種并列關係,可知語義上應有側重,析言有别。爲吏,似側重於修養,與“治身”意義相當。治身,修身。《孔子家語·六本》:“回有君子之道四焉:强於行義,弱於受諫,怵於待禄,慎於治身。”而治官則偏重於考核。從這個意義上説,篇題和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有總結全篇正文的作用。

現在看已有的二種編聯方式,有一個共同點,即1531“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皆編在靠前的位置。而1531最前面的内容是“此……也”句式,“此”在這裏起到指代作用,顯示前面應該有文句存在,與同簡中的“把此”之“此”所指相同。一般來説,如果1531居首,“此”似可指篇題;如果接近篇末,則指通篇正文。但是正如我們在上面所討論過的,篇題“爲吏治官及黔首”其實與1531“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在内容上基本相同,都是提要性質的語句,二者不好互相指代。

我們懷疑,1531正面二次出現的“此”應另有所指。考察1531,首端殘去部分相當於1541第一道編繩以上的部分,這與0072在尾端殘去第三道編繩以下部分的情形是相似的,都不影響内容上的完整性。已有編聯意見把1531當作整簡,大概也是這種考慮。我們認爲1531正面可以直接接在0072後,即:

〓〓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背

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忠,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爲人友則不争。能行此,終1541日視之,簍(僂)勿舍,風(諷)庸(誦)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0072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正

這樣移動之後,1531的第一個“此”指的是它前面的内容。陳松長先生已經指出這段文字與睡虎地《爲吏之道》部分文句相似釋文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169—170頁)。: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爲人君則鬼(惠),爲人臣則忠;爲人父則兹(慈),爲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君鬼(惠)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殹(也)。

上引文句在敘述完“宦學”之道後,也有“政之本殹(也)”、“治之紀殹(也)”這樣的文句,與“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屬類似表述。這與我們所調整後的文句在形式上隱然相合。當然上引文字在《爲吏之道》中占有的篇幅有限,這也説明嶽麓簡相似的這部分衹能看成一個内容相對完整的短文。

最後提一下,從文意看,“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與緊接著的“它官課”、“式令”處於對立的位置。式令,從陳松長先生意見,看作一詞,指程序條令。“式令”一詞出現較晚,如《舊唐書·禮儀》“仍并條附式令,永垂後則。”嶽麓簡所見“式令”當是較早的文例。“它”所限定的部分除了“課”,應該還有“式令”。“有”在句中當用作連詞,疑讀作或。上古音“有”屬之部匣紐,“或”屬職部匣紐,音近可通。典籍也多見有、或通作之例。《易·比·初六》:“終來有它,吉。”漢帛書本有作或。《禮記·月令》:“毋或不良。”《淮南子·時則》或作有。高亨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370頁。“它官課或式令”即它官課與它式令,與“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相區别。能、欲,皆用作情態動詞。最、殿,秦漢簡中常見,官吏考核成績中的首名和最後一名。官吏若經考核失職,則有可能獲罪。“它官課有(或)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的大意是其他官課或式令不容易使官吏績效達到首名,却難逃末名及獲罪;要想得首名,就要把握住此種要略。

(本文得到陳偉老師審閲、修改,謹致謝忱!)

《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洞庭郡、南郡屬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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