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性
掌握农业自然灾害的性质和形成、发展的规律性,对于农业风险管理,特别是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危害与受害的密切程度,农业自然灾害可以分为直接性和间接性灾害。直接性灾害,包括旱、涝、风、雹、热、冻、雪、病虫害等;间接性灾害,包括环境污染等。
按危害的主次,农业自然灾害可分为原生灾害和次生灾害,如洪水是原生灾害,水灾后诱发的土壤盐渍化就是次生灾害。
习惯上,人们按照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其他综合因素,把农业自然灾害归纳为以下6类:
(1)气象灾害:旱灾、水灾、风灾、雹灾、冷冻灾、雪灾、热害等,还有些是并发的,如干热风等。
(2)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水入侵、海水倒灌等。
(3)土壤灾害:冻融、掀松、盐碱、龟裂、湿渍等。
(4)生物灾害: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5)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火山爆发等。
(6)环境灾害: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大气污染、农田污染、森林火灾、药害等。
我国地处东亚季风气候活跃地区,受太平洋板块与南亚次大陆板块的作用,是一个多灾的国家,上述6类农业自然灾害除火山爆发以外几乎都有。按照危害程度排列有旱灾、水灾、病虫害、风灾、低温冻害与雪灾、干热风、雹灾、水土流失、盐碱害、湿害、热害、鼠害、草害、土地沙化,泥石流等。可以看出,对农业危害最大的是气象灾害。
农业自然灾害(特别是气象灾害)的发生,在时间、空间及路径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摸清这些规律,对于搞好农业风险管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源地。任何一种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有一个中心或危险因素的发源地。
(2)发生过程。
①时间上:灾害发生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孕育期、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衰退期和平息期等阶段,不同阶段的灾害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表现。灾害阶段的划分,为选择恰当的时机、针对不同阶段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②空间上:存在着灾源区(即灾害发生源所在地区)、中介区(中间经过的、尚不致造成较大破坏的地区)和灾泛区(即灾害发生和泛滥的地区)之分,对灾泛区,还可以根据受灾程度再加以细分。这种区分,为确定灾害损失的真实情况,以及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加以区别对待,提供了客观依据。
③时间规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出现频率(发生频率),即农业自然灾害重复出现的周期性规律。农业自然灾害的形成原因在于自然力,而科学研究表明,自然力确实存在一定的规律性。经过长期统计观察,能够总结出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的规律。
二是时间分布,即农业自然灾害在各时间区段上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干热风灾害出现的时间,一般从5月份开始到7月份止,因地理位置不同由东南向西北推迟;冰雹多发生在每天下午12~14点之间等。
三是初次灾害的到来及最末一次灾害到来的截止日期:如初霜日期和终霜日期。
④路径规律,即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走向。例如西北太平洋台风就有三条路径,其中一条从源地直向西,经我国南海,主要影响我国南海海区和广东、广西南部;又如,雹灾地区狭窄,有“雹打一条线”之说。
⑤地理分布规律,即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因素而使农业自然灾害所呈现出的地理位置上的分布规律和发生频率的差异。不仅农业自然灾害的分布呈现地域差异,其强度及发生频率也都存在某种区域分异规律。摸清这些规律,是进行农业自然灾害区划和农业风险区划的基础。
⑥形成规律,即每一种农业自然灾害都具有一定的成灾条件。例如,小麦拔节前抗寒能力很强,拔节后抗寒能力迅速减弱。小麦拔节后1~7天,抗低温的临界温度是-9℃;拔节后7~14天,临界温度则变为-6℃;在这期间,如遇持续一两天临界温度的持续低温,就能产生霜冻灾害。摸清这些形成条件对于预测、鉴定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以及较准确地推算农业自然灾害的损失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⑦征兆现象。大凡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前都有一定的征兆,我国民间有丰富的农谚作为佐证。及时发现征兆,提前做好防灾防损的准备,可以提高防灾效果。
1132〓农业自然灾害致损农业财产的特殊性
农业与其他行业的显著区别,在于其主要活动场所都是在自然条件下即露天完成的,更直接、更紧密、更经常地依赖于自然界的光热水土等力量。因此,农业生产最容易受到自然界的影响,并且,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财产的损害具有特殊性。
(1)损失价值的变化性。一般来说,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期间,它的外表形态是天天都在变化,直到收获前夕,它只有理论上的价值,而没有与理论上一致的实实在在的价值。如果在农作物未收获之前遭灾绝产,那么农作物期望价值就没有实现。由于农作物价值的变化性,在农作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发生灾害,所带来的实际价值损失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灾害发生得越早,实际损失越低。
(2)利害互变性。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仅给农业造成一定损失,有时灾害过后还会带来一些好的结果。例如盛夏季节的冰雹,在损伤农作物的同时,也可以带来较为丰富的雨水,冰雹过程中的雷电还会给土壤带来较多的氮肥,同时,这又往往是秋季凉爽晴朗天气的前奏,对作物的收割有利。比如洪水暴发会给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造成很大损失,但洪水过后,土质得到了改良,变得肥沃。因此,自然现象对种植业生产是一个综合的影响过程。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实际影响,往往需要等到作物收获期才能真正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3)局部损失与全局丰收的反差性。对于一般的财产来说,灾害发生后在造成任何一种财产损失的同时,不会使其他财产因此而受益。例如,一场台风过后,停泊在港湾中的一些船舶可能被撞坏或被吹走,未发生损失的船舶不会因为台风的袭击而变得更坚固。但大多数农业自然灾害却是另一种情况。例如,台风可能会使台风中心地区的农作物受损,但随台风而来的雨水,却可能为周边地区的作物解除旱情,创造了丰产的条件。所以,就可能出现一部分地区受灾,而相邻地区因此而丰收的局面。又如暴雨一般对河流上游的农作物生长有利,而对下游的农作物可能造成灾害。自然灾害的外部经济性特点,使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这为政府部门介入农业保险提供了一定理论依据。
(4)损失的自愈性。由于农业自然灾害的破坏对象是有生命的、有生长机能的动植物,因而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这些动植物体生活机能没有完全丧失,还能继续生长,灾后遇到适宜的生长条件,得到及时的适当的维护和管理,动植物体就会发挥再生能力,使受到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和恢复。这就再次说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影响,往往需要等到收获期才能进行真正合理的评价。
(5)自然因子成灾的条件性。任何一种自然现象,既可能是动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又可能对其生长构成威胁,关键在于其发生的时间和强度等条件。例如,冰雹被认为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但在棉花生产中,盛夏季节适度的冰雹是秋季凉爽晴朗天气的前奏,而秋天凉爽干燥,正是棉桃晒絮的好天气,能使棉花高产优质,所以盛夏适度的冰雹不是灾害;而初夏季节的冰雹,尤其是棉花开花、结蕾期间,过多、过重的冰雹,会使棉花落花落蕾,则构成严重灾害;相反,对于烤烟生产,初夏烟苗开花季节的冰雹无关紧要,而盛夏过重的冰雹会把烟叶打得七零八落,则变成灾害。
(6)损失责任的难划分性。由于动植物的生命周期和生长周期都比较长,其间,动植物体可能会受到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每种灾害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最终都要通过产量等综合反映出来。因此,在各种灾害的综合作用与影响下,很难精确地划分清楚哪一种灾害究竟给农业生产带来多大的影响。这就使得单一风险的农业保险,在费率计算和损失理赔方面遇到巨大障碍。
(7)风险分布和损害程度的区域性。与其他类型的灾害相比,农业自然灾害的区域性更为突出,表现在:一是灾害种类分布的地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则旱灾较为严重,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二是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易于遭受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不同,即由于土壤、地形、气候及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面临有不同种类的主要灾害,对于同一种灾害的各自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我国南方和北方灾害种类不同;同样是低温冷害,南、北方的不同品种抗御能力不同。
(8)多种灾害的伴发性与持续性。伴发性表现在一种灾害发生时往往诱发其他灾害同时发生,如台风灾害往往伴有暴雨灾害,山区暴雨灾害可能导致山洪暴发和泥石流,湿度过大容易诱发作物病虫害等等。持续性一方面表现在某一地区同一灾害的连续发生,如华北部分地区常出现春夏连旱或伏秋连旱;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不同灾害的交替发生,如河北有“春旱、夏涝、秋又旱”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