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应对农业自然风险方面,农民自身在耕作改制、品种更换、栽培管理等方面采取了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大都体现为灾前微观角度的风险处理手段。除此之外,政府还有两项重要风险管理措施:一是通过大型工程建设,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来提高农业生产抵御灾害的能力;二是建立农业后备基金,对灾后损失提供补偿。前者目的在于进行灾前预防,并在灾时抢救。这是一种积极的灾害处理方式,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然而目前人类的抗灾能力非常有限,特别是在农业领域,很多灾害损失是无法抗拒的。因此,建立农业后备基金,对灾后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是必要的。处理灾害的这两种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业在抗御灾害的能力方面,基础相当脆弱,无法经受大的风险,基本处于靠天吃饭的状况。首先,水利工程设施普遍老化,排灌能力大大减弱。很多地区,还是新中国成立前、20世纪50年代和“文革”期间修建的水利工程,大部分已进入更新期,加之管理不善,多处于带病运转状态,甚至已到报废程度。前几年每到夏季,安徽、江苏等地就连降暴雨,很多地方缺少排涝设施,即使有也多年失修。由于不能及时排水,造成大片良田被毁。第二,监测预报灾害服务体系不健全,盲目垦荒,滥伐森林现象严重;很多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植保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和防治病虫害,使其得以滋生和蔓延。第三,单家独户经营,缺乏统一的组织,不能有效地开展整体防治和综合防治。而很多灾害只有通过整体防治才会有效。
尽管人们对灾害的发生采取了很多的预防和阻止措施,但损失的发生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损失发生后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同时,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干扰,也会影响到市场的调节机制运行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为此,对农业发展提供救灾保障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农业灾害经济补偿体系主要由农民自保、民政财政救济和少量的农业保险补偿、社会捐助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民政、财政救济在我国农村经济补偿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保险补偿和其他社会救灾只是辅助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以民政、财政为主体的保障形式,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这种形式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特别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缺陷日益突出。首先,由于我国有八亿农民,农村广阔,民政用一定量的不充足的资金(全国平均每年100亿元左右)来应付大量的难以测定的灾害损失风险,同时还担负着城市福利和城乡优抚、扶贫的责任,势必形成杯水车薪的局面。同时,由于民政救济面积广和它的无偿性,救灾资金在分配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弊端,突出表现在:第一,由于救灾资金是国家无偿提供的,农村社队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只注意发展生产,不重视后备基金的建立。一旦发生灾害,伸手向国家要钱,无偿性养成了对救济的依赖性,而这又势必加重国家的负担。第二,风险承担和利益所得极不对称,在救济资金的分配上形成了不分损失大小,不分困难程度的平均主义。第三,缺乏专门定损手段,一般是据根乡村灾情上报数字来判定损失程度和下拨救济款,缺少科学依据。—些地方总是报多不报少,使国家蒙受损失。第四,灾款发放过程中缺少明确标准,给谁、给多、给少都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常常出现发放不及时,优亲厚友,甚至截留救济款或物资的现象。由于这一系列弊端,降低了民政、财政救济的社会效益,对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很不利。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制度,有着民政救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能够运用特有的技术手段,比较具体地测定风险,确定损失率,及时提供经济补偿;它有着自身的经济效益,有较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通过有效防灾,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20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农业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经营原则上存在偏差。
总体来看,对农业防救灾起直接保障作用的各条渠道,都应该有其特定的可选择性和优越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我国,民政、财政救济和保险保障、社会救灾等的职能作用还未科学、合理、全部地释放出各自的潜力,有必要重新建立我国的农业灾害经济补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