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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创新及农业保险的经济影响分析

141〓农业灾害经济补偿体系的理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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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其中的分配是指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社会总产品通过分配的环节按照社会持续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将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对于社会总产品的这种分配,马克思在其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曾作了精辟论述:“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做消费资料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

马克思在这里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科学地划分成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和消费基金四个部分。这里的所谓后备基金,是指社会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所创造的新价值中用于防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断和保持国民经济平衡,以及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需要而储备的资金。后备基金体系,就构成了社会的灾害经济补偿体系。社会后备基金的存在形式,包括使用价值形态的物资后备和价值形态的货币后备两种形式,救灾储备粮食、储备帐篷和衣物等,属于使用价值形态的物资后备,保险基金属于价值形态的货币后备基金形式。

在社会总产品分派形成的四种基金中,马克思特别强调了积累基金和后备基金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不可缺少性,认为后备基金“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存在的唯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58通过分析后备基金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的地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后备基金主要是用于应付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经济损失,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持续稳定进行所必需的,是社会总产品分配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剩余劳动是构成各种后备基金的物质基础。

从世界各国农业灾害损失补偿形式来看,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的补偿,通常有五种不同性质的后备基金:

1411〓自我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

自我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即自保基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或农户个人家庭为应付未来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所致经济补偿需要而进行的资金、物质储备,它来自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利润留存或家庭消费节余的提存。对于单个的经济单位或家庭来说,如果想集聚足够应付任何损失的后备基金,就必须拥有大约相当于它的全部资产总值或全部家庭财产总值的资金,这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现阶段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还不富裕,甚至刚刚达到温饱,农村经济基础特别是集体经济很薄弱,无力进行较大的灾害储备,只能应付轻微的、日常发生的意外和不幸。而且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自保部分也不宜过大,否则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即使可能也是不经济的。因此,自我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通常是很有限的,只能补偿日常的较小的意外损失。

1412〓民政、财政救济基金

民政、财政救济基金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后备基金,是由国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灾费类的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该项社会后备基金,通常由民政部门掌握,费用使用的范围较广,主要用于应付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巨灾损失或用于处理社会性问题,对农村的救济又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和农村自然灾害救济费等。该后备基金由国家总预算费、预算周转费和预算年终结余等组成。国家手里的物资储备,属于这种后备基金的实物形态。这种后备基金的建立是强制性的,使用是无偿的。基金总量一般依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而定,通常是有限的。使用它应付灾害的目的,并不在于全面地充分地补偿经济损失,而在于向灾民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以安定社会秩序。另外,当发生较严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还要从财政中拨出一定的救灾专款,以补偿损失,此属于财政救济基金,性质与民政救济基金基本相似。

1413〓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

这是农村社团(如奶牛协会、养蜂协会)自发组织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种植或养殖风险的农民,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这种基金是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以自愿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保险和各具特色的险种而积累起来的,主要是通过互助保险的形式,用于应付单个单位或个人难以抵御的、国家无法顾及而且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担的风险,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互助形式的保险基金,是在同一行业、同一群体或同一地区内的互助互济,一般补偿单一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增强单位或个人的抗风险能力。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群体高度松散,相互之间的联系很少,农村社团组织严重缺乏,因此互助形式的农村后备基金只在山西、河南等极少数村庄存在。

1414〓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是指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按等价交换原则组织起来的,用于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之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可分为财产保险基金和人身保险基金两种具体形式。其中的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开展虽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复杂性,目前仍然处于试办阶段。

这种后备基金与前三种后备基金相比较,具有特殊性:第一,保险基金来源于全体被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交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因灾害事故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总量上,保险基金与损失期望相等。因而,这种补偿是充分的。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必定得到及时的足额的赔偿或给付。第二,保险商品交易的买(被保险人)卖(保险人)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订立保险合同,因而保险合同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三,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执行保险基金的补偿和给付职能,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对经常处于备用闲置状态的保险基金灵活运用,从事补偿以外的信贷或投资活动。

1415〓慈善形式的后备基金

慈善形式的后备基金主要指来自国内、国外的个人或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的资金和物资援助。这种后备基金的使用是无偿的,它可以节省国家和农民个人的一些后备费用,但这种补偿来源是不稳定的。

这五种形式的农业后备基金,各自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风险损失服从帕累托分布(图1-1),损失发生的频率与损失规模呈反方向变化。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现象:一些小规模损失,如局部病虫害、各种农业设施的局部损坏,发生频率很高。在图1-1中,可表示为O到L1区间的曲线。而一些巨大灾害,如洪涝、地震等所造成巨大损失发生的频率非常低。当把这种巨灾损失放在较狭小的地区(如一县、一乡)或单位(如一个农户家庭)来考察时,更是如此。在图1-1中,这种现象可表示为L2至L3区间上的曲线。在L1至L2之间,是发生频率和损失规模都适中的状态,发生频率比巨灾稍高,可能造成某些人或局部地区的较大损失,如干旱、泥石流、严重病虫害等。

图1-1〓风险损失频率与损失规模关系图

根据以上风险损失分布,在理论上,五种形式的农业后备基金在农村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说来,集中形式的民政财政救济基金主要用于对发生频率极低的巨灾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自保形式的基金主要为发生频率较高的小规模损失提供补偿;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以上的损失风险责任,以各种方式转嫁出去,其中最重要的转嫁方式是购买保险。因而,保险基金主要为发生频率适中的中等规模损失提供补偿。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主要为不符合保险条件的局部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保障。慈善形式的后备基金,仅是一种补充基金,主要针对巨灾损失带来的不幸灾难。必须指出,几种后备基金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彼此交错的区间,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通常地,巨灾风险损失要由集中形式的财政后备基金提供经济补偿,一般性风险损失由保险基金提供经济补偿,居于两者之间的局部巨灾风险损失由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补偿。保险的特点是以众多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补偿遭灾的少数被保险人的损失。其前提条件之一是每一个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与其他被保险人是否受到同样性质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即任一保险标的受损事件是独立的。如果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众多被保险人同时受损,就会给保险经营造成困难。巨灾风险恰是具有此种特点,一次灾害的发生(如干旱、洪水、地震),同时会有成千上万的被保险人受到损失。因此,这种风险责任一般说来并不适于由保险基金承担,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事物会发生变化。首先,巨灾风险在一县、一省范围内一般不可保,但若在更大范围内(如几个省、全国)同时存在着众多的被保险人群,而在保险期间内,受到损失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被保险人群,这时风险仍然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即众多的相互独立的被保险人群中间分散,则这种具有相当规模的巨灾损失仍可由保险基金提供经济补偿。其次,有些风险责任(如农作物生长期风险、洪水风险等),单纯由保险基金提供经济补偿很困难,如果将它与集中性财政后备基金结合起来提供损失补偿,则经济上可行。譬如在农作物一切险保险上,各国都采取财政补贴管理费用及部分纯保费的政策予以支持;对于洪水、地震风险的保险,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财政补贴或财政拨款的方式支持建立专项基金。通过财政补贴,可以减少投保农民的保费支付,减轻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增加对某些风险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使一些以前不能开展的险种也能开展。

总之,在后备基金体系中,几种形式的后备基金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五种形式的后备基金有不同的组合形式,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一般说来,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基金在后备基金中所占比重应愈来愈大,保险应逐渐成为农业灾害经济保障体系的主导形式,民政、财政救济基金及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则应处于辅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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