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农业保障体系中,首先必须加强农业防灾工程的建设,这包括大江大河的治理、水利设施的建造、以及植保技术设备的研制等;同时还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灾后经济补偿体系。
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高效率的农业保障体系,对于稳定农业生产力,保持农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把原来的民政救济分为两部分:农村自然灾害救济部分,通过购买农业灾害保险或补贴部分保险费方式,全部转嫁给保险机构,采用保险方式来处理农业巨灾风险问题;民政集中精力从事农村社会救济,即优抚和抚恤工作。民政还可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集中资金建立以增强其“造血机能”为主的,福利、救济与扶贫作为统一的,多种多样的生产性行业。
农业保险的建立方式之一,是将灾害预防与损失赔偿相结合,即对农业自然灾害部分可考虑建立一个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多方合作、防赔并重的保险保障体系。由于保险是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费建立起来的经济补偿和防损的经济手段,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权利和义务十分具体明确。保险补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农村中来,用到发展农业生产中去,可以把损失风险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农民防灾救灾的积极性。这是一种积极的保障方式。建立农业灾害保险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如下:
其一,各地方制定一定措施支持和要求参加农业自然灾害统保。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其职能是积极防灾,为农业因自然灾害受损提供经济保障,应贯彻“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国家是以商业保险对待的,除营业税外,要缴纳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进一步削弱了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严重抑制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有的地区和险种已出现滑坡趋势。农业保险是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国家对农业保险应采取倾斜和支持的政策,免征各种税款。对于特大灾害还必须有国家民政、财政作后盾,保险公司保证对一般年景灾害损失的补偿。
其二,保险费的筹集采取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各出一部分的办法。首先,由民政部门,按照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生活水平结构的不同,分开层次,确定不同的档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次,剩下的保费由集体和个人分摊。
其三,贯彻“以防为主,以赔为辅”的原则。以防为主是在整个投保期内,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防灾治灾。山西省太原市郊四县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种植业保险试点中,每年从保费中提取10%左右的防灾费,建立了由农林、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防灾网络。仅四县就有30多个防雹站,设防雹炮30多门,配备防雹炮弹1万多发。防雹覆盖面达到80%以上,雹灾率下降达到60%以上;减少损失400多万元。除此之外,他们还购买了农药、喷雾器等防虫害用品。实践证明以防为主是有效的。以赔为辅,是指受灾之后低赔付,以维持农民的简单再生产。“以防为主,以赔为辅”的保险保障原则,既具积极意义,又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尚不富裕,只能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低赔付”的实际。
其四,要坚持多方合作的原则。首先,农业保险必须依靠各级党政部门支持,必要时还须进行行政干预,特别是在要求统保时。同时,保险公司的危险管理,更需要社会各行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将气象、植保、农技、兽医、消防等部门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防灾网络,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预防和控制灾害。具体的联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保险公司是一个金融部门。国家应赋予其有自主运用保险资金的权力。保险筹集的基金,来源稳定、期限长、数额大,是投资的理想资金。通过融资,一方面可增加农村市场的资金供给,部分解决目前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获得投资收益,使农业保险资金自我增殖,壮大农业风险保障的总准备金规模。
保险公司用经济的办法来管理农业灾害的防救,可从根本上改变民政、财政救济吃大锅饭的现象,增强防救灾保障的活力。具体地说,以保险公司为核心的多方合作、防赔并重的农业保险保障与民政救济相比,有以下优点:
(1)灾后补偿多,变临时性为制度化,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为农户进行开拓性生产提供了经济保障,使其放心采用新技术,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2)变消极救济为积极防灾,不仅可减少保险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农业产量。民政救济资金由灾后发放改为灾前代交(作为一部分保险费),成为保险公司的防灾专用基金,壮大了农业的防灾力量,使农业保障的重心由灾后对毁灭财产的补偿,转向灾前对完好财产的灾害预防。
(3)变无偿为有偿,变不确定为确定(民政代交保费的资金是一定的),消除了地方和农户对国家救济的依赖性,减轻了对财政的压力。
(4)定损与理赔科学、合理、及时,可避免民政救济的平均主义和官僚腐败现象。
(5)新的保障体系贯彻多方合作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核心,加强横向联系,与气象、植保、兽医、农技等部门组成联合防灾体系,使各自潜力得到充分利用,从而避免气象部门报而不防,植保、兽医部门知而不用,保险公司赔而不防的弊病,使防灾防损工作落到实处,并与经济利益相挂钩,可调动各自积极性、主动性。
(6)实行统保,为组织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和综合治理奠定了基础。有些农业灾害必须进行联合防治,如雹灾,靠单家独户防治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又如病虫害,有的喷药防治,有的不防治,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传染源而解除病虫危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农业保障的安全需要程度会愈来愈高。与此同时,农民对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也会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工业补贴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体系的逐步形成,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济扶持力度会不断加大。我们认为,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体的经济补偿体系来取代民政、财政救济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关键是要在总结过去试验和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正确选择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