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农业保险试验,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前的1934年。当时,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实验所与上海银行在安徽和县乌江镇农业试验区,配合农业贷款开展了耕牛互助合作保险。具体做法是:在专家指导和银行协助下,由农民自己成立耕牛保险协会,以互助合作方式对会员的耕牛实行自保。在1934年和1935年间,该区一共有5个村成立了耕牛协会,有61户农民入会,63头耕牛投保,保险金额达3267元(法币)。但这次试验只持续了一年多就停办了,原因是保费负担过高,加之农民对保险缺乏认识,投保的牛太少,无法分散风险,由此导致协会的基金不足,无法按规定进行足额的赔偿,最终经营失败了。遗憾的是,这次珍贵的试验没有留下有关的详细数据资料,不能作进一步的分析。
1939年,民国政府实业部(经济部)下属发“农本局”,在重庆北碚农业试验区设立了一个家畜保险经理处,他们提出了一个由试验区合作金库辅导建立农民家畜保险社,由保险社办理牲畜保险的农业保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最初是在重庆北碚成立了第一个自负盈亏的家畜保险社,开办农民养猪、养牛保险。保险社的章程规定,农户在缴纳少量基金后即成为社员,所保耕牛、猪只由乡评估委员会评定保险金额(猪只按育肥的重量和市价计算),保险费率(包括防疫、医疗费在内)为评定保额的3%~5%,投保的牛、猪在保险期间死亡时,按承保时评定价值的80%~90%赔偿,其中保险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作为再保险责任由试验区保险经理处承担。如果保险社当年收不抵支时,则由县社(经理处)予以垫借,于下年归还。1940年,试验区保险经理处一共接受了810头猪的再保险。由于投保的猪数量不多,赔付率太高,保险社因赔不起而自动停办。农本局家畜保险经理处原计划在内江、荣昌、三台等养猪业发达的县进一步发展这一保险计划的设想,也随之成为泡影。
前两次的农业保险试验,都是农民相互合作型保险的尝试,并且承保的都是牲畜(牛、猪)。后来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的试验,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和方式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1944年3月,当时的民国政府通过中国农民银行在重庆创办了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官办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中有“农林部”、“粮食部”参股。按其最初的设想,该公司主要经营农村的保险业务,包括为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提供风险保障,但实际上,主要是为农民银行的贷款、汇押物和农本局所属花纱布公司、粮食公司库存和运输中的粮食、茶叶等物资提供了安全保障。显然,这些险种本质上属于信用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根据史料记载,该公司只在小范围内试办了一点牲畜保险,最多的时候承保了2000多头耕牛和3000多头猪。
商业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也是在这一期间。1945年,重庆泰安保险公司在四川内江、自贡、富顺等甘蔗和食盐的主产区进行了商业性农业保险的试验。试办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我国著名保险专家和学者郭晓航教授。该试验主要承保的是盐厂的役牛和糖厂的役牛,在富顺还承保了一部分耕牛。保额按牛的市价的八成计算,费率为保额的4%~5%。到1947年,承保的牛有效头数达到2000余头。但是,最终,这项按照商业原则来设计和经营的盈利性业务,同样以经营亏损而告终,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该保险公司业务中心向上海转移,便自然停止了农业保险的试验。
新中国成立前的这些农业保险试验的主要特点,一是承保的地区范围狭小,承保标的数量很少,难以分散风险;二是无论试验是采取非盈利性的农民互助合作保险形式还是盈利性商业性保险形式,最终都因高赔付率,而无法继续维持经营,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是普遍规律;三是这些保险试验承保的都是牲畜(牛、猪),没有涉及农作物种植风险的保险。相比之下,牲畜保险比农作物保险技术难度要小,更容易操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