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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保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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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了彻底改造。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政务院批准开业,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史的新篇章。为促进建国后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巩固土地改革成果,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于1950年便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重庆北碚等地试办牲畜保险。当时农民投保一头牛,一年只出10~15千克小米作保费。1951年初,北京开始在郊区试办棉花保险。

由于当时刚刚解放,农业保险的业务工作与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开展农业保险如同一项行政任务,甚至政治任务,所以试验推进很快。到1951年年底,共承保了900多万头牲畜,超过了计划3倍。1953年,保险公司承保的牲畜超过了1440万头。农作物保险在1951年年初开始试办,先后在北京、山东、江苏、河南、陕西、湖北、四川、辽东等产棉区开办了棉田保险。到1951年年底,共承保了18万多公顷棉田。另外,河北、河南还试办了小麦保险,南方个别地区还试办了水稻、油菜籽保险。1952年,试办地区有所扩大,上海、浙江、安徽等地也加入棉花保险的试办行列。棉花保险一般只保收获量的50%,而且只保产量不保质量。到1952年,承保的棉田高达3067万公顷。1950—1952年共收农业保险费4800亿元旧人民币,支付赔款1800亿元旧人民币李军,Francis Tuan[美]农业风险管理与政府的作用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12。

这次规模宏大的农业保险试验,发展很迅速,但是停止得也很快,试办不到4年便突然宣布停办了。人保总公司在1954年4月关于停办的文件中是这样解释停办原因的:“鉴于农村保险当时人保公司在农村除了开展牲畜保险、农作物保险以外,也开展了一些简易火险、简易人身险,所以统称农村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强迫命令和混乱情况以及农村保险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并鉴于目前农业生产中还不迫切需要,因此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但是停办后仅半年,即1952年11月,人保总公司就又决定恢复农村保险的试验,特别是在1956年,为配合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热潮,不少省(例如浙江、辽宁、黑龙江、湖南、江苏、广西、湖北等)的省委将农业保险纳入其行政工作日程,督促所属各地加强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于是,农业保险事业又迅速辉煌起来。然而,遗憾的是,好景不长。1958年年末,中央政府在武汉举行的财政会议上正式做出决定,要求立即停办国内全部保险业务。至此,历时8年的农业保险业务最终全面停止了。实际上,不仅农业保险,包括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内所有国内保险业务都被停止了。接下去就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22年的空白和遗憾。

在8年农险试办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了大量保费,建立了可观的农业风险基金,向受灾的投保农民进行了及时的补偿,这对于恢复和发展当时非常脆弱的农业经济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这场规模空前的试验,更具价值的是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制度和技术方面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和留下的经验教训。其中值得注意的至少有三方面:

一是通过大量的农业保险调研和大规模的试办探索,坚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走“法定农业保险”的道路,这对我们深入认识农业保险的本质与性质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法定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借鉴。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泛试验的基础上,向中央报告了实施法定农村保险的意见。当时提出的理由主要是:①普遍承保,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多,局部地区受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分摊灾害损失,这样也就可以从低确定保险费率,减轻农民负担;②可以简化投保手续,不必一家一户或一村一村地签订保险合同,节约了人力和保险业务费用,降低了经营成本。这两点做法都触及有关农业保险本质与性质的要害问题: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是农业保险的固有特征,因而经营农业保险具有的高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要坚持开展非效益型的农业保险,必须走政策性保险的道路,必须尽可能在最大的空间、时间范围内分散风险。这种认识直到今天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逐步认识到保险作为一项经济活动,有着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那种随意将经济活动政治化、行政化的做法必然会付出高昂的社会代价。20世纪50年代初,不要说农民,就是政府的官员甚至保险公司的一些职员,恐怕也不懂究竟什么是保险。在这种条件下,让农民花钱去买这看不见摸不着的保险,实在有点不可思议。于是,为了赶任务、赶进度,就出现了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投保的问题,有了“不投保就是不爱国,不相信政府”的政治帽子,甚至采取连续开会、站岗把门、强迫学习、不投保不让走的强制行为;有了通过党政组织向乡村干部层层派任务的做法;有了限期内完不成任务要受处分的规定。这样做,虽然多收了一些保费,但是却引起群众普遍的反感和不满。针对这些问题,毛泽东同志曾做出过“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的指示。也正是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农业保险办办停停、停停又办办。

三是通过大面积的试办,认识到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为以后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方面支持。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是活的生物,因而与一般财产保险在技术上有很大不同。例如,活的生物有再生能力,农业保险标的的灾害损失后果会因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好坏而变化,因此,承保、定损、理赔、防灾、防损都有其特殊性。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试验中,因没有认识到这些规律和特点,曾发生了不少“农业受大灾,保险公司大赔款,而农民并未减产受损”的典型事例。这些经验教训为后来的试验在技术上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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