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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改革开放后农业保险的恢复发展与再收缩

232〓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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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在人保公司试办农业保险5年之后,在总结我国建国30多年以来农村救灾救济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实践经验于1987年将保险机制引入政府救灾领域,选择一些县进行以传统救灾项目(农作物、农房、农业劳动力的意外伤害和大牲畜等四类风险)为业务范围的“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基本做法采用社会保险的原则,不追求盈利,实行统筹收费、统一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的办法。所谓的合作,只是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原则上,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但在实际中,保险费的负担是以农民个人为主的,个人交费要占总保险费的50%~80%。每个试点县设救灾保险办事机构,国家从救灾款中一次性拨付每个县50万元垫底资金,结合农民、集体交纳的保费,地方财政的资助和补贴,建立地方性的保险基金。各县的农村救灾保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便于业务开展,在乡镇成立代办所,村设协保员。通过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开展,初步形成了中央、地方、农民三结合的新型农村低标准灾害损失保障体系。

1987年试验之初,民政部门仅选择了福建省沙县、湖南省临沣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苏省扬中县、浙江省余杭县、安徽省当涂县等9个县、市进行试点。第二年民政部的试点扩大到82个县、市,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海南除外)继续分散试点外,还在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河北省的廊坊市、江苏省的南京市、安徽省的黄山市、浙江省的杭州市、湖南省的长沙市、福建省的三明市7个地级市所辖各县进行连片试点。1989年,其试点又进一步扩大到102个县。1990年以后,由于当时作为保险业务监管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限制,试点区域再没有扩大。到1992年年底,仍然坚持试点的县市只剩下了60多个。

这一被称为“救灾救济工作改革的方向”的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以保障农民受灾后取得基本生存条件为目标,改变了以往救灾单纯靠政府救济的机制,其保障水平也大大高于单纯靠政府救济所能给予灾民的微薄资金。农民一户约交保费10~30元,可以得到的保障标准最高可达3000元以上。据最初5年的统计,其成果令人鼓舞:102个县开展救灾保险的乡镇有1999个,参加保险的农户有582万户,占试点地区农户总数的5378%。从中央、地方政府、乡村集体和农户四个渠道筹集保险资金,一共筹集了265亿元的救灾保险基金,相当于实行救灾保险改革以前30年这些地区救灾资金的35倍。同一时期,给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6亿多元,积累救灾后备基金5000多万元。但接下去的年份就不那么乐观了,连续的高赔付率使大部分试点县出现经营亏损,迫使试点县陆续停止试验。1999年,民政部终于行文,结束了这项使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陷入困境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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