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于商业性农险而言的,通常包含三层含义:首先与政府支持的农业产业政策相匹配,其次要获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最后要由政府出面组织或引导建立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但政策性农业保险最重要的判断标准还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否给予财政扶持。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是从2004年才开始的。正如前文所分析,1950—2003年期间,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几经起伏波折的历程:其中1950—1958年建国初期是国营农业保险萌芽起步阶段;1959—1981年经历了全面停办阶段;1982—1993年为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1994—2003年为农险业务持续萎缩阶段,此期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的原因在于,我国从1994年开始税制改革,商业保险公司被要求实行新的财务核算体制,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保险公司都必须追求盈利目标,从自身效益、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商业保险公司对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了战略性收缩,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也就随之逐年下降(见表2-1)。直到2004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中央一号文件才首次明确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要求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产品率先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4—2006年期间,主要是上海、吉林、黑龙江等少数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财政补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试点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并不断扩大试点地区和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