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421〓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保费收入迅速增长
2004年保监会将安徽、黑龙江、上海、吉林、新疆等九个省区(市)确定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要求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民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但全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73亿元。2005年上海安信保险公司、2006年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分别在上海、黑龙江正式开展了地区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2007年全国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试点,当年4月中央财政决定拿出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六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当年农险保费收入迅速增长到519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60亿元的预算,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扩大到16省市自治区。2009、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保险补贴试点省份已经扩展到28个。2010年参保农户14亿户次,农险保费收入已达到1357亿元,为农民提供了39431亿元风险保障,截至年底已付赔款101亿元(见表2-3),我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表2-3我国农业险2001—2010年保费收支情况
〖XB,HT5”SS,J*2;Y<表2-3(续)〓〓>〗年份保费收入(亿元)赔款支出(亿元)赔付率(%)
总计〓〓资料来源:2004—2008年数据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2009、2010年数据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2422〓承保对象种类不断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提高
在试点之初,中央财政补贴的参保农作物品种仅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等五种,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经验的积累,截止2010年末,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花生、油菜、马铃薯等主要粮棉油作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种牛等家畜均被纳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承保范围。
在保费补贴方面,2004年仅是自身经济条件好的少数地方政府向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农户提供较低比例的保费补贴;2007年中央财政105亿元注入六个试点省份,开启了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补贴。规定试点地区的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5%,省(市)级等地方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这一决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60亿元的预算,加大了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费补贴比例从2007年的25%提高到2008年的35%,2009年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到40%,其他保险品种给予30%~50%不等的补贴。2010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额已经达到了1032亿元,财政补贴比例已达总保费收入7605%。除了保费补贴以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国家免征政策性农险业务的营业税和印花税,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
2423〓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经营模式多样化
在政策引导鼓励下,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经办主体从最初的6家增加到当前的18家,基本实现了粮食生产大省均有2家以上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初步实现了适度竞争,出现了经营模式多元化的局面。当前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试验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种: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大农险”经营模式,以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安徽国元模式为代表;二是相互保险模式,以黑龙江阳光保险模式为代表;三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主要以北京为代表;四是政府推动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体经营模式,主要以浙江省为代表;五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联办、超赔共保经营模式,主要以四川、江苏为代表。表2-4对这五种模式进行了较详细的对比分析。一定程度上,这些模式创立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表2-4我国五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比较
〖XB,HT5”SS,J*2;Y<表2-4(续)〓〓>〗经营模式代表性地区主要特点
专业保险公司“大农险”经营模式上海、吉林、安徽由农业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财政补贴;多样化承保;“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的运作机制;以险养险
相互保险模式黑龙江“相互会社+公司制”的经营制度;相互公司独立运作,政府补贴;分层经营,五五共保;建立大灾准备金
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北京市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市场化运作;全面的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有限农业风险损失(全年赔付率不超过160%);政府购买再保险分担巨灾损失
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体经营模式浙江由在浙商业保险机构按股权认购的方式组成共保体;保险对象主要面向种养大户,以保大灾为主;按风险责任高低由共保体与政府共担损失,五倍封顶当某年份农业保险累计赔付在保费收入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在2~3倍之间的部分,由政府和共保体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3~5倍之间的部分,由政府和共保体按照2∶1比例共同承担。政府承担的赔付责任由浙江省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6∶4的比例、与其他地区按4∶6的比例分担。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联办模式四川、江苏全市统一招标、县区分层委托;业务管理费用包干;封闭运作,结余留存积累,超赔部分政府按比例分担四川省规定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经办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部分,由经办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市财政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