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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农业保险试验组织和经营模式的总结与评价

251〓试验的农险组织、经营模式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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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30多年试验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民政部等部门先后组织探索了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这些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对于在新的农业保险试验中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农险组织和经营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在农业保险试验中先后出现的主要组织、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位以下5种:

2511〓商业性保险企业独自经营农业保险模式

这是人保公司从1982年试办农业保险以来逐步产生的经营模式,就是由人保公司直接向农户和其他农业企业出售农业保险单。由于它是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又考虑到人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政府没有其他补贴政策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农险这一块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并给予适当补贴,即用其他险种的盈利补贴农险经营。有些省、区采用所谓“切块经营”的做法,实行“以县为单位对农村业务统筹经营,独立核算和管理”的体制,县以下除寿险以外的所有农村保险业务都划入这一“块”。财政部门给人保公司的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其经营方针是“不赔不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减少经营风险,他们对险种的设计和选择很谨慎。农作物很少保一切险,很少保粮食作物生长期的风险,尽管保粮食作物一切险更具重要意义。1994年粮食作物的承保率(承保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19%,这其中大部分还是粮场火灾保险;经济作物承保率41%;森林承保率658%;大牲畜承保率(承保数量占年末存栏量的比重)24%,此后年份的承保范围再没有超过这一历史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独自经营农险的另一个特点,是保障水平比较低。为了照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实际购买能力,也考虑到保险公司自身的赔付能力,商业保险公司通常都对农险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低赔付”方针。农作物保障水平只有过去几年平均单产的50%~60%,或者只保物质费用成本。

2512〓地方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联合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是人保根据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农户分散导致承保难、理赔难,保险覆盖面太小、道德风险严重、成本难控制等,这是人保公司根据直接承保农作物和各种饲养牲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于1986年以后探索的另一种组织、经营模式。就是在农业保险中引入政府行为,有共保和代办两种具体形式。开始大多是依靠县(市)政府出面组织和经营,保险公司代办具体业务,后来逐步发展为保险公司与县(市)政府联合共保,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例如,当时的广东省一些县支公司就是与县(市)政府采用“五五共保,四六赔付,风险共担,盈余留地方”的办法联合经营的。双方各出50%的风险基金,出险后保险公司赔60%,县(市)政府赔40%。在山东省的一些县级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按3∶7的比例同享利益、共担责任。另一种联合方式,就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和经营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代办具体业务,协助政府经营。人保公司只收取代办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也不享受任何其他利益。由于政府的参与,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曾一度使承保面积迅速扩大,并且赔付率明显降低。但该模式亦有两点明显不足:一是发生大灾害,政府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往往不能完全兑现;二是由于各县的农业保险是相对独立的。也没有建立再保险机制,风险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分散,也不能形成更雄厚的保险基金。这样,受灾重的县市赔款不足,受灾轻的县市结余资金又不可能向重灾县调剂使用,广大农民对政府的赔付能力缺乏信任。遗憾的是,这项经营或者说这项改革最终失败了。

2513〓农村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模式

1990年以来,河南省通过在新郑县试点创建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很快在全省推开。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出资、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河南省的互助会是依靠县、乡、村的力量帮助建立起来的相互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流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经营的险种除农作物和牲畜保险外,还经营农户家庭财产、机动车辆、人身保险等险种。考虑到经营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困难,互助会的业务由县人保支公司代办。同时为进一步分散风险,互助会也将30%的保险责任向人保公司进行再保险。由于互助会是非盈利性保险团体,省财税部门同意免除其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负。到1992年底,该省已有84个县(市)建立了这种互助会,累计筹集专项保险基金285亿元,支付各类赔款63498万元。

与河南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相类似,山东菏泽、聊城等地的人保公司联合县、乡级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局、农民代表等组成所谓农村保险互助管理委员会的模式。互助会独立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由人保代办业务,并接受分保(赔付责任以当年分入保费的2倍为限)。互助会经营范围是所谓“大农业”保险,包括县(市、区)以下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农民家庭财产保险,拖拉机保险,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及短期人身险等。该模式涉及部门很多,工作难做,且核算是以收定支,其实质为互助救济性,对农民的赔款很少,仅能保证基本生活需要。1993年后,山东省的这种模式基本走入困境,逐步停办了。

与相互保险类似的另一种保险经营形式是保险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合作社与相互会社的区别是有资本股份,而且可以盈利和分红。合作社的资本通过社员入股形成,不过其股份一般是内部股,而不向社会发售,合作社成员也都是被保险人。太原市北郊区建立了一个农业保险合作社,合作社的股东既有农民,也有区政府,还有人保公司。该合作社的资本股份中,农民占20万元(每户5元),区财政20万元,乡镇企业25万元,人保公司60万元。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当年结余社内分配,除扩大保险基金外,拿出一部分作为股息分红。该社也与当地人保公司实行“七三”分保,以减小自身的风险责任。严格说来这个合作社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2514〓以防为主、防赔结合的农业防灾保险模式

这是山东省德州地区的人保公司根据当地棉花生产特点自创的一种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丁少群农村灾害管理:防赔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中国农村经济,1997(1):60-63。。

山东德州是国家重要的棉花生产基地,其棉花产量占全国的1/10。但该地区棉花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遭受旱、涝、雹、风等自然灾害的频繁袭击。其中旱灾和雹灾尤为突出。全区历年平均旱灾面积达210万亩,1985年以后上升到350万亩以上。历年平均雹灾面积为43万亩,1985年以后上升到87万亩。总的趋势是,干旱和冰雹灾害越来越严重,淡水资源越来越缺乏,雹区不断扩大。棉花生产因干旱和冰雹灾害,1980年以来平均年损失达1亿元左右,重灾的1987年竟高达16亿元。

为保障棉衣生产的稳定性、减轻气象灾害对棉花产量的损失,德州地区保险公司从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局出发,自1985年开始作为人保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棉田保险的试点单位,在全区各县市普遍开展了棉花雹灾及水灾种植成本保险。前三年共承保棉田4662万亩,累积保费收入9324万元,保险期内共发生雹灾118县次,水灾53县次,累积赔款支出16984万元。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之比)为18215%,收支严重倒挂。主要原因:一是承保面有限,三年承保面积占实播面积的3885%,每年都远达不到设计该险种和计算费率所估算的400万亩的基数,造成了风险不能有效分散。同时,由于保障水平和费率不能较准确反映不同地区灾害发生频率和强度差异,容易形成逆选择,易受灾和灾害损失大的乡村投保的多,不易受灾和灾害损失少的乡村投保的少。二是冰雹灾害发生频次增多,损失加重,造成巨额赔款。三是道德危险严重,一旦发生灾害,农民多报,政府多要,而人保查勘定损人力、技术都极不足。德州地区人保公司分析认为,单纯依靠赔款,让灾害牵着鼻子走不行。为了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赔付率,他们变被动赔款为积极主动防灾。1987年在保险公司积极倡导下,经地委、行署批准,会同军分区、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开展人工防雹降雨工作,走向了以防为主、防赔结合的发展农业保险的道路。一方面,他们积极争取各地方县政府的支持,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在保险区域内积极设置防雹炮点,消雹降雨。1987年首先在四县建立了8个炮点。由于效果明显,第二年便增至六县34个炮点。到1994年为止,全区已在九县建立了68个标准炮点,拥有“三七”高炮84门,炮库84间,火箭架27件,一个试验中心,三部指挥作业车,无线高频电话108部,并已形成地区防雹指挥中心、机场、各县防雹办及各炮点的有线和无线两级通讯网,固定资产达到253万元。

目前,德州人工防雹降雨有一个健全的组织:地区、县、乡都成立了人工防雹降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具体负责炮点的建设作业、日常工作等。同时拥有一支训练较好的队伍,外勤作业人员320名,指挥人员24名,科技人员10名。在平原县还建成了人工防雹降雨试验中心。

防灾经费的基本来源是:棉田保险费中提成10%,水利费中提成3%,受益的乡镇提供炮点用地、房屋和生活设施。

德州地区开展人工防雹措施收到明显的效果。自实施人工防雹降雨工作以来,除了6炮点(次)因空域或通讯中断未能及时作业,使炮点控制范围内受冰雹灾害外,其余炮点保护范围内均未遭受大的冰雹灾害。1987—1993年7年间,共作业148次,其中防雹94次,增雨54次,防御冰雹有效面积272万亩,人工降雨3亿多立方米。从人保公司的经济效益来看,实施人工防雹降雨起到了降低赔付率的作用,促进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道路。由于防雹作业的开展,年雹灾次数虽然上升,但成灾面积呈下降趋势,棉花雹灾险赔付面积也随之减少。从全区棉田保险赔付面积看,1987年为509万亩,1988年为428万亩,1989年为486万亩,1990年为226万亩,1991年为28万亩,1992年为24万亩。1987年即防雹前,棉花险年平均赔付率为182,防雹后(1987—1992年)降为088。保险公司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比为1∶3。

自1992年起,德州地区保险公司又在陵县实行农作物统保全防这一新的防赔结合尝试。陵县是山东的冰雹重灾区,棉花雹灾险年年赔款超支。1992年、1993年在该县各乡先后设定24个炮点、28门三七高炮,使全县80%的作物都能处于有效保护的面积内。两年中共承保农作物294万亩,累积保费收入606万元,累积赔款支出为2237万元,赔付率仅为369%,再扣除防雹费用,还剩余了200多万元的风险准备金。

人工防雹降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更是显著。通过有效防雹作用,不仅直接消除了冰雹对各种农作物的损害,而且消雹降雨,增加了降水量,还有利于作物生长。德州地区属黄河冲积平原,干旱是其主要灾害之一,用于灌溉的地下水有限,缓解旱灾的最佳途径只能从空中降水,消雹为雨可大大减轻干旱造成的损失。德州地区气象局运用随机对比法对防雹产生的效益进行了定量研究和计算:1988—1991年,全区防雹有效面积为1511万亩,累计减少损失11 008万元,四年共投入费用4529万元,防雹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比为1∶245。这里仅以玉米、棉花、小麦三种作物作为计量对象,防雹给其他作物所带来的效益还没有考虑在内,同时也不包括降雨所带来的效益。

然而,这样的农业防灾保险模式是否具有普遍性呢?商业保险公司与防灾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否一直友好相处?特别地,随着冰雹、干旱等灾害被有效预防,农民遭受灾害损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那么农民还愿意按照原来的费率交纳保险费继续参加保险吗?也就是说,如何有效处理防灾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能否处理好,将直接影响农业防灾保险的可持续性。

2515〓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经办的政策性经营模式

政府部门以促进农业稳定和发展为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经办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模式,曾经出现过三种具体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经营了10年的农村救灾保险。民政部在1987年试办农村救灾保险时,最初说是“国家扶持,群众合作”举办,即对农业灾害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使农业灾害保障走社会保险之路,发展所谓的“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但实际上,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并不是本来(或规范)意义上的合作,也不具备合作制的一般特征。它的初始资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拨给的,每个试点县5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县财政也给予适当的资助和补贴。为了应付大灾之后超过一县赔付能力的巨额赔款,每个试点县提取15%的保险费收入上交省民政厅和民政部,以便进一步建立中央和省两级保险基金,从而形成不尽规范的再保险网络。农村救灾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还包括农房和农民人身保险。救灾保险比较强调“救灾”,所以保障水平较低,原则上只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应该指出,民政救灾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企图通过实行农业灾害社会保险来根治传统救灾体制下的痼疾,是把农村救灾保险定性为社会保险的,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救灾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简单再生产,与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1988年1月12日李鹏总理曾经批示:“(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同意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向社会保险方向逐步过度。”遗憾的是这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或者说这项农业救灾制度改革最终失败了。

二是国有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具有政策性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并不由财政部或区财政厅直接经营,而是由公司自己经营。但该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补助中逐年安排的6000万元,兵团自己也逐年补充了一部分。到1990年,总准备金就积累有8900多万元。作为财税部门的另一种政策支持,就是该公司的保险业务享受免税待遇。另一个特点是对兵团的粮、棉、油、麻等主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长期全面统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场、团(兵团的独立核算单位)“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即种植、养殖业保费收入扣除必要的业务管理费之后各得50%,出险后各负50%的赔偿责任,以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后来,专业的农牧业保险公司在1989年改名为综合性的兵团保险公司,2002年又进一步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其经营性质逐步发生了变化,目前基本已经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其所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虽然没有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那样萎缩甚至放弃,但是,近几年农业保险在其总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下降,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在最初几年农业保险业务的迅速增长,应该说是与其政策性经营性质是密切相关的。

三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筹建的,是由当初的人保公司与政府部门联合办保险模式演变而来的。早在1991年,人保上海分公司就尝试与上海市政府农委合作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这一试点当时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后来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农业发展,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成立了单独的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并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了准备基金。该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的经营方式,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实行区域性“统保”(带有行政性的强制色彩)。具体做法是:各级政府推动、人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县地方政府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还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对纳入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险种(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农村建房保险)免征一切税赋。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最成功的范例之—。

保监会在审批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时,允许其经营非农业保险业务。这主要是根据“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让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其他有效益险种的收益来贴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促进公司的持续经营。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60%。上海市政府表示,今后将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比例,在出现大灾时为农业保险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不仅有利于上海市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且将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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