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专门机构出面通过保险机制承担农业经营者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以保障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活的需要,较之分散到千千万万个农户家庭负担要有利得多。这种风险保障制度的专门化和专业化本身,是社会分工深化和细化的产物。这里要讨论的关键问题是,所谓专门化的风险保障制度,是采用市场型的商业保险制度,还是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呢?上一节初步讨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和必要性,这里将进一步深入探讨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原动力和理论依据。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制度体系或制度结构中,政府与市场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或曰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简单地说就是约束经济行为主体的一种交易规则。从西方经济学角度看,政府与市场这两种基本制度安排,在性质上的差异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交易对象来看,政府制度适应于交易与配置“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资源而产生,而市场制度适应于交易和配置的“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资源而形成。
其次,从交易方式上来看,所谓政府制度就是通过政府与其他经济当事人以行政性的命令——服从关系来进行交易和实现资源配置,而市场制度则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平等自愿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
最后,从交易目标上来看,政府制度是一种基于宏观社会、经济目标进行“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而市场制度是一种基于微观私人利益目标进行“自主选择”的制度安排。
从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几乎无一例外地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政府直接干预行为,或在政府行政、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行为。判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成功或失败一般使用两个标准:效率和分配的公平。政府介入某一经济领域,从其原动力来看,是因为市场在这些领域存在失灵、失效、有缺陷或某些社会目标超出市场功能范围之外。因此,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的地方,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
政府试图弥补市场的不足,总的说来,它是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形式,使具有特定职能的政府机构生产特殊的产品或从事某种活动,纠正市场的不足。这些产品或活动一般可分为四种:①规制服务,如环境规制、广播电视许可、食物和药品的质量及价格控制等;②“纯的”公共物品,如国防、航天研究与发展;③准公共物品,如教育、邮政、医疗研究;④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如各级各类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治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