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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纪人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经纪人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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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商品持有者之间或供需双方之间往往会因某种原因而难以成交,客观上就需要第三方来调解交易、促成交易。于是,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讨价还价、提供相关服务的经纪行为和经纪活动就应运而生。

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他人交易的经济活动。

作为一种基本的市场现象,经纪活动不仅在早期的商品交换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也发挥着特定作用。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并完善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和发挥经纪活动的桥梁、中介等作用,加强和完善对经纪行业的管理,对于协调和沟通供需关系、促成交易、稳定和繁荣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做一个好的文化经纪人,首先要了解并把握经纪活动的特征及其规律。概括起来,经纪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1. 中介服务性。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既非买方也非卖方,而是供需双方的连接系统,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经纪人,才能较为顺利地实现或接近各自的预期目标。此过程期间,经纪人对于买卖的商品、货币或劳务不具有主权,即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置留权或抵押权,当然,根据不同的合同和经纪分类,对于商品的一些处置权利会赋予经纪人。而只能从事沟通双方、促使成交、代为服务的中介性活动。因此,一般的消费者基本不会感觉到经纪服务。

经纪活动不准直接进行实物商品买卖,“中介、代理、承办、服务、创意”是它的五项基本功能。如果经纪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而参与购买或销售的话,那么也就改变了经纪活动的性质。

2. 广泛性。经纪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上有多少需求和供给就需要有多少经纪活动。经纪活动已涉足物资、金融、科技和文化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由此产生信息中介、商业代理、咨询诊断、工程承包、期货交易、公关策划、广告代理、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债务公司和演出公司等数十种经纪活动及其机构。

3. 多样灵活性。在方式、方法等方面,经纪活动具有显著的多样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一方面经纪活动既可以选用公开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隐蔽的形式。经纪洽谈时,出于某种商业性考虑而暂不透露自己的委托人是经纪人通常的做法。当然,告知对方自己是经纪人则是必须的,否则将构成欺诈行为。其次,经纪活动的合作关系,既可以成为长期固定的连续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是特定的、一次性、非连续性的委托代理及其他经纪活动。再次,经纪人面对的卖方与买方也不一定是单一的,既可以为多家卖方寻找买家或合作方,也可以向多个买家推荐一个委托方。最后,经纪服务往往表现为一个系统或一个过程,经纪服务的生产和被消费基本同步,这种动态性要求经纪生产需要根据消费需求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4. 有偿性。经纪是一种有偿性的服务。由于经纪人在为交易双方或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有一定无形和有形的投入或消耗,需要给予补偿。因此,经纪人依据有关的政策或法规以及合同规定,收取佣金、获得报酬。

总之,确认和把握经纪活动的上述特征,有助于为经纪活动划定一个合理合法的活动范围,同时可以了解经纪人的市场角色、所需知识以及工作状态。

经纪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经纪人?学界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按我国《辞海》说法,经纪人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经纪人活动在各行各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形式多样,经纪人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经纪人活动方式划分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按《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界定,经纪人可分为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

(一)居间经纪人

1概念

居间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在交易活动中,居间经纪人既不是买者,也不是卖者,而是沟通买卖双方,从中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中间商人。

2特点

(1)服务范围和对象广泛。居间活动从范围上来讲,可以涉及各个行业;从服务对象上来讲,可涉及社会各阶层。

(2)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浅,服务内容较为简单。一般来说,居间主要是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或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来完成的,因而其介入交易双方交易活动的程度不深,通常只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一旦交易成功,便可以从中获取佣金。

(二)行纪经纪人

1概念

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的人叫信托人。信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纪人只限于法人。一般来说,行纪活动都要签订专门的行纪合同。

2特点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纪活动。行纪人在接受信托人委托后与第三方进行交易,须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未经信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一般不得擅自变更信托人的要求。行纪人以低于信托人的指定的价格购进货物时,应由自己承担其差额。如果行纪人为信托人代办购销业务,信托人不履行其债务,那么,行纪人应承担向第三方支付债务的责任;如果第三方不履行其债务,那么,行纪人应承担向信托人支付债务的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纪活动,也有利于行纪人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经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可以介入买卖。但买卖活动应是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

(3)服务范围和对象较广,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深。行纪活动主要涉及商品的代购代销、寄售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有偿转让。相对于居间而言,行纪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行纪的特点决定了行纪人对所从事的行纪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否则,就难以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三)代理经纪人

1概念

代理又称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代替他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特点

(1)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通过活动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商务活动的主体仍然是被代理人。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开展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即有权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独立地决定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3)多为特定的对象服务。代理人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多,参与服务的程度较深。代理活动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代理人只有对代理人的委托业务在技术、服务、特点等方面有较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胜任所接受的代理业务。

除上述外,还有一些分类方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二、 按经纪人组织形式划分

这种分类方式是按经纪人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和其他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

个体经纪人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及经纪人管理等有关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合伙经纪人是指由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经纪人事务所或其他合伙经纪人组织;公司经纪人是指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建立起来的企业或公司组织,专门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既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又从事经纪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合伙组织、企业法人等。

三、 按经纪人涉及行业等标准划分

按经纪活动场所和涉及行业领域不同,经纪人分为现货交易经纪人、期货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经纪人、科技成果经纪人、房地产市场经纪人、保险市场经纪人、金融市场经纪人、文化体育市场经纪人、劳务市场经纪人、外贸市场经纪人和旅游服务经纪人等;按经纪业务划分,经纪人分为佣金经纪人、自营商、专家经纪人、零股经纪人等;按地域划分,经纪人分为城市经纪人、农村经纪人、边贸经纪人等。

经纪人按不同标准划分,有不同类型,这里不一一赘述。尽管经纪人划分的种类较多,但其本质属性是相同的。一、经纪人的经济收益来自佣金。收取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内在动力,没有佣金的激励,经纪人很难有积极性去为买卖双方的成交而奔波。经纪人的活动是有偿的,而不是义务的。二、经纪人服务对象是买卖双方,经纪活动的中心是促成他人交易。经纪人属于中间商,但又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经销商。经销商所起的中介作用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商品媒介来连接买卖双方的,经纪人的活动具有无形性,他是买卖双方成交的服务者。从根本上来讲,经纪人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经纪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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