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经纪法律规定及分类中可以看出,“经纪”所涵盖的内容已经很宽泛了,所以文化经纪是指在文化经济市场中,为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而收取报酬的文化服务工作和市场行为,它包含文化信息、文化产品、文化人才、文化生产传播的资料、设备和技术等市场要素,表现为文化策划、居间、行纪、代理、咨询、组织、租赁等市场活动。
根据前文论述,经纪人中的“人”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那么文化经纪人泛指与文化市场相关、从事文化经纪和文化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他们是文化经纪机构的从业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这里需要指出的,很多资料和书籍上常常提到“文化中介”的概念,从宽泛意义以及为了简明清晰,本书提出:“文化中介=文化经纪”。
依据经济学对市场中介机构的性质分类,文化经纪包括:1. 经纪类,如文化项目经纪、项目接洽、投融资经纪、文艺演出经纪等;这里的“经纪”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经纪中介。2. 代理类,如文化产品销售代理、广告代理等。3. 交易类,如文化拍卖组织等。4. 咨询类,如文化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咨询等。5. 认证、资信评估和担保类,如投融资担保、信用担保等。6. 社团类,包括文化行业协会、民间文化组织等。
从传统意义上说,其中的经纪类、代理类、交易类属于交易型。该类型组织首先要求建立起搜寻经济信息的渠道或稳定的信息沟通方式,能够以较低的费用掌握众多潜在市场交易主体的报价,同时,必须在广大潜在的交易主体之间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信誉。咨询类、认证、资信评估和担保类属于准则型。该类型组织成功运作的基础在于其公信力,中立、公正是其生存和发展之本。而社团类则为管理型,有了管理型市场中介机构这一环节,有助于政府顺利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提高政府对市场及其交易主体的管理效率,避免政府因直接介入导致的管理幅度过大而影响宏观调控能力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