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的丧服也叫服制。丧服的含义包括服装的等级和质料、服丧时期的长短。丧服有五个等级,又称五服: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麻。《礼记·大传》说:“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所谓亲亲是说丧服的种类表达了亲属关系的远近。《礼记·丧服小记》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所谓三就是父亲、本人、儿子三代。所谓五是加上祖父和孙子,就是向上下各扩展一代。所谓九就是再向上下各扩展两代,即曾祖、高祖、曾孙、玄孙,一共九代。古人认为一个人一生中可能有的亲属关系不会超过这个范围,制定丧服时就最大限度地考虑到所有的亲属。这也就是后人说的九族,确切地说,是直系亲属中的九族。所谓杀就是亲情和丧服的减杀。上杀、下杀是指直系亲属随着代数的疏远亲情会疏远,相应的丧服也要轻。旁杀的对象是指同姓宗族的男性亲属,要根据和自己的亲疏远近来确定穿相应的丧服等级。“亲毕矣”是说五服通过减杀的等差办法包括了所有的亲属关系。这九代以外的同姓人不再是亲属。五服也成了表示亲属界限的名词。《大传》又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减杀是确定丧服的普遍原则。服术的后面五项也是贯彻了减杀的精神。郑玄进一步解释说:“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这五项是说除了五服内男性还有一些需要服丧的对象。尊尊是为国君服丧。伯母叔母是父辈女性。出入也是指女性。孔颖达说还包括本宗出继为人后者。所谓长幼是说幼年夭折的人不能以成人身份作为服丧对象,而且夭折者的年龄不同待遇也不同。从服的对象最宽泛。服丧的对象是很复杂的,古人在五等丧服的基础上配置了另外一些服丧器具和时间规定。器具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杖”。《丧服》把经过细致化的丧服等级分为十一类,是加上了特别给君主服丧的一类。最重的丧服是斩衰三年,最轻的是缌麻三个月。我们看经文里涉及的亲属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后世的礼书或家谱里就制作了丧服示意图,便于查对执行。
儒教的丧服制度告诉我们儒教是家庭宗教。我们看到丧服最重的是血缘关系最近的。血缘关系越远,丧服越轻。法国社会学先驱人物古朗士对于古代罗马人的家庭宗教的一些看法对我们理解儒教也有启发。从丧服制度看,丧礼是以最亲近的族人为核心的。如果我们进一步看服丧和被服丧的资格就会发现决定丧服制度的根本点在宗教权利。一个人如果没有成年就夭折了,那么他的权利就受到减杀,不能被作为成人服丧。如果不满八岁就夭折了,称作“无服之殇”,完全没有被祭祀的权利。女子出嫁以后在本生父母家的服制也要减杀。一个人如果过继出门,他在本生父母家的服制也要减杀。在这些人身上表现出的宗教权利比血缘资格更重要。
我们可以说儒教是在家庭基础上再组织的宗教。古朗士的罗马宗教分析未必全合乎中国,不过他指出古代家庭作为一个宗教团体更甚于作为一个自然联合体,是家内宗教构成了亲属关系。中国的五服制度也是用宗教构成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不完全是自然的,是宗教权利基础上的关系。早殇的幼儿没有十足的宗教权利,出嫁或过继出去的儿女放弃了家中的权利。这个权利系统当然是以直系男性为核心的,女性是附属物。如果母亲去世时父亲已经不在,儿子服丧的程度就要加重。这显然说明母亲的身份的前后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就是宗教权利的变化。这个权利在儒教那里就是名分。服术中的第三项“名”就点出了这个含义。伯母和叔母本来是外姓人,来到这个宗族就有了相应的名分,享受相应的丧礼。还是古朗士说的好:继承权和家庭关系不是由出生而是由参与祭祀的权利决定的。五服制度描述的就是一个人祭祀的权利和被祭祀的权利。
五服制度的形成还会有另外一些原因,人类学家的讨论会对我们有启发。
为了突出丧服等级,本篇对丧服的类别作黑体排字。
〓〓丧服。
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郑玄注云:凡服上曰衰(cuī),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首绖(dié),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贾公彦疏云: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云“苴绖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绳缨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记人解此杖是苴竹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郑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韧中用。”则此菅亦是已沤者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斩章不言三年者,以其丧之痛极莫甚于斩,故不言年月,表创巨而已。《正义》云:斩与齐对。斩是斩截布断之,断之而不缉为斩,缉之则为齐也。李氏云:凡服上曰衣,丧服以布为衰,缀之于衣,因统名此衣为衰。衰长六寸,博四寸。。传《正义》云:此传自“斩者何”至“外纳”,皆释上经文。自“居倚庐”以下,则略言孝子居丧之礼节也。传文多设为问答。曰:斩者何?不缉也。苴绖者,麻之有NFC2A者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麻的根在左耳朵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郑玄注云: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贾公彦引《尔雅注》云:NFC2A(fén),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NFC2A。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内心同之于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于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正义》引吴廷华《仪礼章句》云:绖带各五。绖,首绖。带,要绖。曰带者,盖指象大带者言之。去五分一者,谓要绖得首绖五之四也。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与斩衰要绖同。下并仿此。。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
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郑玄注云: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于武也。贾公彦疏云:云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已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郑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则七升已上皆用灰也。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缕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举正以包义也。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厢,各至耳,于武缀之,各垂于颐下结之。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彭林注本说外纳是指鞋两头多余的部分向外缝。《正义》云:绞带,当是先以麻纠作绳,而后绞之以为带。《广雅》云:锻,椎也,盖椎治之使略成熟。以冠在首,尊之,但色不须白,故勿加灰而已。编者注:武指帽子的外圈。斩衰服的帽子是用绳子弯一个圈勒在头上。。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脱绖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郑玄注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暗。疏犹粗也。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贾公彦疏云:孝子所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丧大记》云:“凡非適子者,自未葬倚于隐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于东南角。若然,適子则庐于其北,显处为之,以其適子当应接吊宾,故不于隐者。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藁。块,堛也。彼又云:不脱绖带。郑注云:哀戚不在于安。若然,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故也。此云衰三升枕块,据大夫已上。若士,则大夫適子为士者,得行大夫礼。若正士则枕草,衰则缕三升半,成布三升。《杂记》所云齐晏平仲为其父粗衰斩枕草是也。但平仲谦,为父服士服耳。云哭昼夜无时者,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已后,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云“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丧,当为父母致病。故《丧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礼》:既葬反,日中而虞。郑注“士丧三虞”云:虞,安也。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时,入庙中上堂不见,入室又不见,乃至適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礼记·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余草。柱楣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绖而带独存,妇人除要带而绖独存。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正义》云:谓之倚者,以木倚于东壁,为偏庐,殆痛深不忍安处之意也。编者注:练,把布料煮得柔软洁白。父母去世的第十一个月要在家庙里祭祀,穿练服,所以祭祀的名称也叫做练。歠(chuò),啜。堛(bì),土块。墼(jī),砖头。。
父编者注:以下列出的亲属及君臣是需要为他们服斩衰丧服的。以下每种丧服的记叙均为如此格式。《正义》云:下诸侯为天子,是先言服之之人,而后言所服之人。此单言所服之人者,丧服一经,凡所服者同,而服之者有异,则兼言服之之人。若服之者亦同,则不必言服之之人。子之于父,无论適庶,其服并同,故但言父,而不必言子为父也。下单言所服者仿此。。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诸侯为天子。传曰:天子至尊也。
君郑玄注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传曰:君至尊也。
父为长子《正义》曰:古者重宗法,父为长子服斩衰三年,亦敬宗之义。。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郑玄注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编者注:所谓“当先祖之正体”可能是指他将来在宗庙里的昭穆排序是和他祖父排在一面。。
为人后者贾公彦疏云: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郑玄注云: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贾公彦疏云: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也。。
妻为夫贾公彦疏云: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传曰:夫至尊也。
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妾的地位比妻子低,事夫如事君。。
女子子在室为父郑玄注云:女子子者,女子也,别于男子也。编者注:在室,已许嫁尚未出嫁者。贾公彦疏云: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郑玄注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筿竹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着幓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正义》云:妻妾女子是正服,女子嫁反在父之室,是变服,故于此言之也。三年之文,亦至此始见者,举后以该前,且以见箭笄髽衰,终三年而不变也。编者注:篠(xiǎo),小竹子。髽(zhuā),古代专门指妇女丧服时结的发髻。后世把结在两侧的发髻也叫髽鬏儿。幓(qio)头, 束发巾。。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郑玄注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玄注云: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正义》引蔡氏云: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故为父降服期。被出,则夫妇义绝,而恩隆于父母家矣,故仍为父三年也。编者注:后世注家认为反在室是因为犯了七出之过被休了。。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编者注:这是说虽然也持杖,但是不必早晚都去哭。。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郑玄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正义》云:右斩衰三年。。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郑玄注云:疏,犹粗也。《正义》云:牡麻绖者,以牡麻为首绖、要绖。牡不带子,恶减于苴。。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郑玄注云: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贾公彦疏云:缉则今人谓之为緶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枲麻也”者,此枲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枲是好色。故《间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也。编者注:枲(xǐ),麻。藨(biāo)蒯之菲,用叫做藨蒯的草做的鞋。菲同屝,草鞋。。
父卒则为母郑玄注云:尊得伸也。《正义》引敖氏云:父在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尊得伸者,谓至尊不在,则无所屈而得伸其私尊也。。
继母如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郑玄注云:因,犹亲也。。
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郑玄注云: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也。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正义》云:传中别举传者,是作传者引旧传证成己义。程氏瑶田云:传中别举传凡六条,经五条,记一条。今案:命为母子,必母是妾,而子亦为妾子者,以母是適,则凡妾子皆其子,不须父命,而適妻之子,又不可命以为母子故也。云生养之终其身如母者,谓生则养之如亲母也。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者,谓父卒而母死,则亦服三年如亲母也。。
母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郑玄注云: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正义》云:此母为长子三年,必其夫为適子承宗者,乃得服之。盖此礼专为尊祖敬宗而设,故不嫌于过也。善乎万氏斯大之言曰:此母专指宗子之妻,非凡为母者皆为长子三年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正义》引敖氏云:是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考之,为母宜三年,乃为之期者,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斩衰三年。夫以妻为至亲,宜齐衰三年。而服期者,不敢同于母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三年章同也。。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正义》引聂崇义云:凡丧制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其服乃随哀隆杀。故初服粗恶,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斩衰裳初三升,冠六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此是葬后祥后,皆更以轻服受之,故有受冠受服之名。李氏云:冠其受者,以受衰之布为冠也。冠其衰者,冠与衰同也。大功以上有受,故冠其受。小功以下无受,故冠其衰。。
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贾公彦疏云: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郑玄注云:適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正义》云:以父在为母期,而为妻亦期,故问也。此云“何以期也”,与上为母“何以期也”语同而意别。上问怪其轻,此问怪其重。。
出妻之子为母《正义》云:出母与嫁母,非服之正,故列妻后。贾公彦疏云: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适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郑玄注云: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正义》云:案此传因经而推言之,见其异于见在之母者有此二义,以补经所未及也。当以“出妻之子为母期”至“亲者属”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至“不敢服其私亲也”为一条。程氏瑶田云:据两出妻之子文法,则两条皆为子夏传。别出两“传曰”,皆为引旧传证成己义也。褚氏云:经所言皆指有服者,传则有明其无服者。此“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二句传也。程氏褚氏之说是也。《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案,为继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明甚。传唯言外祖父母,举其重者,以见轻者皆无服耳。。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郑玄注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彭林解“从”意为:继母改嫁,儿子年幼随母。《正义》云: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郑玄注云: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
祖父母《正义》云:此孙为祖父母服也,女孙在室同,出嫁亦不降。。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正义》云:此昆弟之子为之服也。世叔非正尊,而为祖之子,故次祖后。《尔雅》:父之昆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郑玄注云: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在室,亦如之。《正义》云:传先问世父、叔父,而后问世母、叔母者,以欲明一体之义也。传虽以三者并言,而意主于昆弟,故下专言昆弟,以见父与世叔父一体,而服有轻重也。昆弟之义无分,亦承一体言,以一体则义不宜分也。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以下乃特言不容不分之理。辟与避同。子各私其父,故世叔父不得不避之。敖氏云:东宫、南宫、西宫、北宫,盖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为氏,故传引之,以证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今案:异居而同财以下,则又即宗法以明昆弟虽分而仍合之义。编者注:牉(pàn),一物分为两半。牉合,男女合为夫妇。大功同财是指有大功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要彼此照顾救济,使穷困的亲戚不至于流散。这就是所谓的“收族”的作用。。
大夫之適子为妻。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郑玄注云:大夫不以尊降適妇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郑玄注云: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为众子郑玄注云: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
昆弟之子。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郑玄注云:《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正义》云:兄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进也。。
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郑玄注云:两言之者,適子或为兄,或为弟。。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郑玄注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適孙贾公彦疏云: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適子死,其適孙承重者,祖为之期。。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无適孙,孙妇亦如之郑玄注云:周之道,適子死则立適孙,是適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適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正义》云:言何以者,据为众孙大功而问也。不敢降其適也。答辞“有適子者无適孙”,则申明经之所云適孙者,乃適子已死之称也。孙妇亦如之,又因適孙而兼明孙妇之例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正义》云:此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也。。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不得后大宗郑玄注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正义》云:此传者设为问答,以明服期之义,并以明大宗之重也。此传大宗谓所后,小宗谓其父母。持重,谓主持宗庙祭祀之重,即前传所谓受重也。既云持重于大宗矣,而又云孰后者,盖发问以明古唯大宗乃立后之义。统上统下,是比拟之辞,言由尊祢尊祖,以至祭及始祖之所自出,是天子之尊,比诸侯大夫所统为上。由继祢继祖以及继别子之所自出,则大宗之尊,比小宗所统为上。。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贾公彦疏云:女子卑于男子,故次男子后。《正义》云:女子子适人,父母降服期,昆弟降服大功。此为昆弟仍服期不降者,以其为父后也。。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郑玄注云: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特重者,不自绝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编者注:持重,别本或作“特重”。辟同避。。
继父同居者贾公彦疏云: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正义》云:经不云继父,而云继父同居者,明同居乃有继父之称。若不同居,则不称继父。下章继父不同居者,亦是昔尝同居,后异居也。。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郑玄注云: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正义》云:与之适人,谓此子随母适人也。所适者,谓母所再嫁之夫也。必此子与母所嫁之夫无大功之亲,其夫更以财货为此子筑庙祀先,而妻不与焉,乃得为继父同居之道,非泛谓嫁母后夫为继父也。。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郑玄注云: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正义》云:此无主,谓为士妻者,与下经言无主者异。。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郑玄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妾为女君贾公彦疏云: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郑玄注云:女君,君適妻也。。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正义》云:言何以者,据妇为夫三年,而为舅姑期,疑其轻,故问也。编者注:从服的意思是如果婚姻解除了,就不必服丧了。。
夫之昆弟之子郑玄注云:男女皆是。贾公彦疏云:以义服轻,故次在妇为舅姑下。。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郑玄注云: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余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贾公彦疏云: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其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郑玄注云: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正义》云:此传指适人者言之。经当有“适人者”三子,马(融)、郑作注时已脱,故云“经似在室”。又以传云“不敢降其祖”,必出嫁乃有降义,故云“传似已嫁”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郑玄注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
大夫为祖父母,適孙为士者。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郑玄注云:不敢降其祖与適,则可降其旁亲也。《正义》云:祖父母適孙服已见前,此疑大夫或降,故因言大夫降服而及之,次在此也。。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正义》曰:上经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是服已在其中,复言此者,嫌妾或屈于其君,为父母不得服期,故特著之。。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郑玄注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欤?《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正义》云:此郑既驳传,更自立一义以解经。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郑玄注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正义》云:齐衰无受者,日月虽少,服重于功、缌,故次不杖期后也。。
寄公为所寓。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郑玄注云: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正义》云:《说文》、《方言》皆云:寓,寄也。是寓与寄义同,故寄公亦称寓公。此欲明寄公为失地之君,故设为问答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郑玄注云: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正义》云:“宗子之母在”二句,则又申言母在不为妻服之义,以补经所未及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郑玄注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正义》云:旧君,旧蒙恩深,今虽退归田里,不忘旧德,故服之也。。
庶人为国君郑玄注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郑玄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继父不同居者郑玄注云:尝同居,今不同。曾祖父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郑玄注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大夫为宗子。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正义》云:前言丈夫妇人为宗子,此复言大夫为宗子者,大夫尊降旁亲,嫌或降之而不服,故传以不敢降明之。。
旧君郑玄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正义》云:此条主谓大夫自服。经但言旧君者,蒙上宗子条大夫为之文也。。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扫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郑玄注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正义》云:此言大夫去而君尚有恩于其臣,故为之服也。。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贾公彦疏云: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曾祖父母,今并言嫁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郑玄注云: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郑玄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正义》云:此本服齐衰,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齐衰三月之下。无受者,不以轻服受之,终丧一服而已。不言月数者,或九或七,异也。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郑玄注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郑玄注云: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適庶也。《正义》曰:《大戴礼·本命》篇云:男以八月而生齿,八岁而毁齿。《说文》: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龀,毁齿也。然则有服之殇,断自八岁为始,义盖本此。传不云七岁以下,而云不满八岁以下者,谓必实历七岁,入八岁限,乃为下殇。编者注:樛,通摎(jiū),绞缠。。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適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正义》云:叔父之长殇、中殇,兄之子为之也。姑、姊妹之长殇、中殇,侄与兄弟为之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世叔母为之也。。
公为適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適子之长殇、中殇郑玄注云: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適殇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郑玄注云: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已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也。《正义》云:右大功殇九月、七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郑玄注云: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贾公彦疏云: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正义》云:大功章首此者,以女子子是己所生,非旁亲故也。姑、姊妹与女子子四人,本服期,适人则降大功。因其服同,故连言之。。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从父昆弟郑玄注云: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正义》云:此本宗昆弟也,次于从父昆弟后者,犹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列于世叔父母后也。义详前。不言报者,省文。以前为其父母言报,则此亦报可知也。。
庶孙《正义》云:有適子者无適孙。適子在,则凡孙皆为庶孙也。孙于祖父母服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为报服而服大功也。若適子先死,则为適孙一人期。详不杖期章。。
適妇。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郑玄注云: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后者服期也。《正义》云:此下言妇人之服,故次于此。章首男子为姊妹适人者大功,故此适人者亦为之大功。皆以出降也。但适人者为昆弟有期与大功之异,昆弟则皆为之大功耳。编者注:注文中补充根据《正义》。。
侄丈夫妇人,报。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郑玄注云:为侄男女服同。《正义》曰:此经言侄丈夫妇人,犹言侄男侄女也。朱子曰:古人不谓兄之子为侄,但云兄之子,弟之子,孙亦曰兄孙耳。。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郑玄注云:道,犹行也。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正义》云: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夫皆服期,妻从服,降一等,故服大功。又问夫之昆弟何以无服者,盖以夫之昆弟,夫亦服期,妻当从服大功,今经不为制服,故问也。其夫属乎父道者以下,乃反复申言无服之义以答之也。凡妇人随夫为尊卑,夫属父道,妻即为母道。父(疑为“夫”之误)属子道,妻即为妇道。若昆弟之妻,与己尊卑同,不可谓弟妻为妇,亦不可谓嫂为母。故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此母妇之名,服所由定,而称之不可紊乱,故又曰: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郑玄注云:子谓庶子。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正义》云:此著大夫之礼,故次女子后。合世叔母言为士者,以其为士妻,非命妇也,与不杖期章言大夫为祖父母、適孙为士者例同。。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郑玄注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郑玄注云: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適也。《正义》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二句,则答言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大功之义也。国君绝期,于妾及庶子庶妇皆不为服。故君在,则公子厌于父之尊,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在五服之外。下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是也。君卒,向之公子,今为公之庶昆弟,然犹厌于余尊,止服大功而已。。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郑玄注云: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为之亦如之。《正义》云:或本有移上经“昆弟”二字置于皆字上者,此大非。尊同则不相降者,从父昆弟,本大功,若为大夫,则以尊降。今两为大夫,尊同不降。此为彼服大功,彼为此亦服大功,故云互相为服,以释皆字之义,明皆服大功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谓大夫为从父昆弟之为士者,则降一等服小功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郑玄注云:妇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正义》云:此世叔母为之服也,不言世叔父为之服者,以此包之。言女,则己所生,是亲。言妇,则为人妇,是疏。今不言女子子,以其出适人,降大功,故言妇人子以见其恩之疏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郑玄注云: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正义》云:郑以此经专为一条,不合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郑玄注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正义》云:旧读以“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一条,“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又为一条,亦大夫之妾为。郑则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自为一条,不连上经也。云“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服”也者,此郑申述旧读之说。但此注文未了,不应截断,当与下注联合为一。详下。。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玄注云: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正义》曰:校勘记云:“妾为君之党服”,“为”下,《通典》有女字,注同。案:有女字,非是。经云君之庶子,是君之党,非女君之党也。郑以“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十九字为此经之传,“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十六字为上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之传。共三十五字,皆为传文。至“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二十一字乃郑注之文,讹入传内。唐石经各本皆如此,其误已久。近儒辨证甚确。编者注:“文烂在下”指下文说得很清楚。。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这是胡培翚整理复原的文字。这段是“郑注以前经传之次”。。
经: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经: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胡云:以上依郑注厘订经传之次。。
注: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胡云:以上订正郑注原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正义》云:此因大夫为姑姊妹等嫁于大夫之服而及之也。。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郑玄注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复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复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正义》云:诸侯之子,適適相承为诸侯,其支庶则称公子。支庶所生之子,则称公孙。郑注《檀弓》谓:庶子言公,卑远之也。祢,祢庙。祖,祖庙。公子公孙不得祢祖诸侯,此则以其不为诸侯,而别于为诸侯者,是自卑别于尊也。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如《周礼·典命》:公卿大夫出封,皆加一等。郑注:大夫为子男,卿为侯伯,是支庶之子孙。有封为五等诸侯之事也。祖,谓大祖庙。《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郑注:大祖,始封之君是也。世世,谓不祧也。是人,指封为国君者。世世奉封为国君者为大祖而祀之,不祀公子为大祖,此则以始封者为诸侯,而别于不为诸侯者,是自尊别于卑也。右大功九月。。
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缕也郑玄注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正义》云:此诸侯之臣为天子服。天子七月而葬,既葬除之,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繐衰裳者,以繐布为衰裳也。。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郑玄注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正义》云:右繐衰既葬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郑玄注云: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正义》云:此殇小功章,在成人小功之上者,以其中有下殇小功,系本斩衰之亲,降而在此,故列成人小功之前,以见其亲重也。大功以上,麻不澡,小功以下,澡治之,亦以其服轻故也。莩垢,谓麻皮之污垢,濯治之,使略洁白也。不绝其本,谓不断其本,连根为之。。
叔父之下殇,適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郑玄注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郑玄注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郑玄注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適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正义》云:此谓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三等人为此七种人服也。 。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郑玄注云:君之庶子。《正义》云:必云君之庶子者,以其庶子中兼有適妻所生第二子以下及他妾之子也。右小功殇五月。 。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郑玄注云: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qú)也。《正义》云:此是成人小功,轻于殇小功,故次之。殇小功重于成人小功,而用澡麻为带绖,则此亦澡之明矣。不言布带与冠,亦略也。注云“即,就也”,谓去麻就葛也。 。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郑玄注云:祖父之昆弟之亲。《正义》引《尔雅》云: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父之从父昆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父昆弟之妻为从祖母。 。
从祖昆弟郑玄注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
从父姊妹郑玄注云:父之昆弟之女。 。
孙适人者郑玄注云: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郑玄注云:不言姑者,恩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
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郑玄注云:从母,母之姊妹。。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郑玄注云: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郑玄注云: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正义》云:娣姒之服,因同居而生。此条当分两类。夫之姑、姊妹为一类,娣姒妇为一类。“夫之”二字,专属姑、姊妹言。。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郑玄注云: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郑玄注云: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正义》引敖氏云:经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 。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郑玄注云: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
庶妇郑玄注云:夫将不受重者。《正义》解郑玄注有二义:凡夫将受重者,惟適子一人,其余皆不受重者也。故言此以见自適妇一人而外皆为庶妇也。郑必言将者,以舅姑殁,夫乃受重,此言为妇服,则舅姑尚在,故云将也。此一义也。又或適子有废疾他故,不能受重者,则其妇之服,亦同于庶妇。此又一义也。君母之父母、从母郑玄注云:君母,父之適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正义》云:此谓妾子为適母之父母、適母之姊妹服,如適子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郑玄注云: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適子。。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郑玄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郑玄注云: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于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马融云:贵人者,適夫人也。《正义》云:此经特云为庶母,则知此服本为適妻子而制,故传以贵人之子释之也。右小功五月。 。
缌麻,三月者郑玄注云: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正义》云:此章在五服之内为最轻。三月既葬除之,无受也。殇不别章略之。。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郑玄注云: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正义》云:此传云“有事其缕”,谓澡治之使细;“无事其布”,谓不加灰治之使滑易也。盖加灰治其布使滑易,则是锡矣。互详记传: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姜氏兆锡谓十五升抽其半,乃是去其半升,为十四升有半。其说似乎有据,今附存焉。 。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郑玄注云: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亦明矣。《正义》云:族曾祖父者,高祖之子,己之曾祖亲兄弟也。族祖父者,高祖之孙,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者,高祖之曾孙,己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高祖之玄孙,己之三从昆弟也。 。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郑玄注云: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正义》云:从祖姑者,从祖之女,于己为从姑。从祖姊妹者,从祖之孙女,于己为再从姊妹。故经合而言之为从祖姑姊妹也。言报者,明两相为服也。。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郑玄注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 。
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郑玄注云:言中殇者,明中从下。 。
从母之长殇,报《正义》云:外亲之殇服仅有此条者,外亲之服皆缌,殇则无服。惟从母加服小功,故长殇缌。中下殇亦无服也。 。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郑玄注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正义》云:尊者谓父,私亲谓其母。庶子为父后,传父之重,即与父为一体,而妾母不得体君,是己之私亲,故不敢服也。马氏云:缘先人在时,哀伤臣仆有死宫中者,为缺一时不举祭,因是缌服也。 。
士为庶母。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正义》引雷次宗云:为五服之凡不称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诸侯下及庶人,则指其称位,未有言“士为”者。此独言士,何乎?盖大夫以上,庶母无服。庶人无妾,则无庶母。为庶母者,唯士而已。故诡常例以著唯独一人也。敖氏云: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绝之,则此无服亦宜矣。 。
贵臣、贵妾郑玄注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乳母。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正义》引马融云:士为乳母服,以其乳养,于己有母名。。
从祖昆弟之子郑玄注云:族父母为之服。《正义》云:从祖昆弟之子,即己之再从昆弟之子也。注云“族父母为之服”者,章首系从祖昆弟之子为族父母服缌麻也,故族父母报之亦缌麻也。 。
曾孙。
父之姑。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正义》云:此外亲之轻者,而亦服之,故传发问也。“以名服也”者,马氏云:姊妹之子相为服也。以从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
甥。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正义》云:甥为舅缌,故舅亦报之以缌也。唐贞观中,令甥为舅加服小功。后显庆中,亦令舅报甥小功。。
婿。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郑玄注云:从于妻而服之。 。
姑之子郑玄注云:外兄弟也。《正义》引李氏云:姑外适而生,故曰外兄弟。 。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舅。传曰:何以缌?从服也郑玄注云:从于母而服之。 。
舅之子。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夫之诸祖父母,报郑玄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于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
君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郑玄注云: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郑玄注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
记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郑玄注云: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郑玄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郑玄注云: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正义》云:此兄弟所包甚广,凡旁亲期功以下皆是。 。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郑玄注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正义》云:记曰“为人后者”,是以此四字提首,而下一言其本宗服,一言其所后服,两两相应。于兄弟降一等报,是为本宗旁亲之服也。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为所后之旁亲服也。言若子,则不降等矣。言若子,则其相为服自见,不必言报矣。于本宗则降,于所后则不降,重一本也。 。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郑玄注云: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正义》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者,以其俱在异地无家室之亲而有死者,则生者为之服加一等。如无服,则为之缌,缌则加服小功,小功加服大功,愍其客死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郑玄注云: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正义》云:谓小功及缌、袒免无服之兄弟,皆当加一等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编者注:免(wèn),一布广一寸,从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又却向后绕于髻。袒免是轻微的丧服。。
朋友,麻郑玄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 。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郑玄注云:公士大夫之君。《正义》云:臣从君服,已见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矣。此记复言君,故知是公士大夫之君也。公士大夫称君,义已见前斩衰章。兄弟服者,指小功以下言之,义详下。天子诸侯之臣,重服从,轻服不从。此室老家臣,即兄弟服亦从服,是与天子诸侯之臣异,故特记之。降一等者,如君服小功,室老则服缌也。言室老不言邑宰。 。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正义》云:兄弟服者,谓小功以下之服。齐衰三月章传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是其确证。贾公彦疏云: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 。
庶子为后者,为他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正义》云: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与尊者为一体。于所生母止服缌,故于生母之党无服也。邦人犹言众人,言若庶子若不为后,则为其母党服,与众人同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郑玄注云: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改葬,缌郑玄注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
童子,唯当室缌郑玄注云: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正义》云:记言唯当室缌,则不当室自无缌服。而传言之者,嫌期功之服亦无也。盖童子不当室,虽无缌服,而期功以上之服则仍服之。故《杂记》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谓服期功以上之亲,而缺此五事,亦以未成人宽之,不责其备礼也。然当室则于族人有缌服,而于期亲以上之服,亦必备此五者。故曰当室则杖。言杖,则五礼皆备可知矣。。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郑玄注云: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正义》云:妾言凡者,总包诸侯之妾与大夫士之妾言。 。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郑玄注云: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玄注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郑玄注云: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正义》云: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与妇为舅姑,其服皆期。已见不杖期章。因经未言首服,故明记之。恶笄有首以髽,异于斩衰三年者之箭笄而髽。此笄髽连言,是已成服之髽也。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郑玄注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于父母之恩。《正义》云:传恐人疑箭笄亦有首,故云“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以别之。而即申言之曰“恶笄者,栉笄也”,明非箭笄。 。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郑玄注云: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袧(gōu)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正义》云:自此至“袪尺二寸”,记丧服衰裳之制,及尺寸之数也。云凡者,兼五服而言之,谓衰裳内削外削,及裳每幅三袧之制。五服皆同也,唯斩衰不缉其边,齐衰以下则缉之为异耳。编者注:辟(襞)积,衣服上的褶子。 。若齐,裳内,衰外郑玄注云: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负,广出于适寸郑玄注云: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贾公彦疏云: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正义》云:负亦名负版。。适,博四寸,出于衰郑玄注云: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于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正义》引吴廷华云:衣当领处,纵横各翦入四寸,以所翦各折向外,覆于肩,谓之适,亦曰辟领。其中空者为阔中。 。衰,长六寸,博四寸郑玄注云: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版,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衣带,下尺郑玄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郑玄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一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袂,属幅郑玄注云: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正义》引李氏云: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两边各削去一寸为缝。此袂则全幅用之,属之于衣,欲其与袂中纵横正方也。。衣,二尺有二寸郑玄注云: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袪,尺二寸郑玄注云:袪(qū),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郑玄注云: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正义》云:自此至篇末,言斩衰、齐衰及大功之受服,并言繐衰衰冠之升数也。以经各章俱未明言,故特记之。。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郑玄注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 。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郑玄注云: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义》云:此记繐衰及冠之升数也。经云既葬除之,则无受也。 。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郑玄注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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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中华书局,2004年。
5. 许烺光:《宗族、种姓和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
6. 古朗士:《古代城市》,吴晓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