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初稿曾發表於首都師範大學主辦的“中古中國的信仰與社會”學術研討會(北京,2012年7月7—8日),會中蒙吴羽先生評議,在修訂文稿的過程中,受益良多,謹此申謝。楊俊峰
中國歷史上國家如何對待各地祠祀信仰的態度和措施,一直是學者研究的焦點,即以宋代而言,學者探討北宋中期以後朝廷大量賜封各地神祇的現象,已積累不少研究成果宋代祠祀信仰的研究回顧,參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1—17頁。,而所謂賜封,係指賜予祠廟廟額,封贈廟中神祇爵位,這是宋代祠祀措施令人注目的歷史變化。對於這項制度,目前學界主要的看法認爲這是宋代國家建立正祠的措施。此一觀點大體上繼承松本浩一先生早年提出的見解,認爲封賜的祠廟是正祠,與淫祠不同,封賜和打擊是宋廷統制祠廟的两面手法松本浩一《宋代の賜額·賜號について——主として〈宋會要輯稿〉にみえて史料から》,野口鐵郎編《中國史における中央政治と地方社會》,東京:文部省,1986年,昭和六十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総合研究(A)研究成果報告書,282—294頁;此一看法,幾乎爲大多數的學者所接受,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廟の廟額、封號の下賜について》,《中國—社會と文化》9(19946),110—113頁;水越知《宋代社會と祠廟信仰の展開——地域核としての祠廟の出現》,《東洋史研究》60:4(20023),10—14頁;雷聞《郊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三聯書店,2009年,273頁;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296頁。。
然而,上述觀點在説明宋代官方的建祀活動時,有時亦不免有一些令人困惑之處。例如,宋代地方官府建立衆多的賢人祠關於宋代賢人祠的研究頗夥,Ellen Neskar有開創之功,參見Ellen G Neskar, “The Cult of Worthies: A Study of Shrines Honoring Local Confucian Worthies in the Sung Dynasty (960—1279),” PhD diss, Columbia University, 1993另外,有關宋、明先賢祠的研究概況,參見林麗月《俎豆宫牆:鄉賢祠與明清的基層社會》,黄寬重主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册》,聯經出版公司,2009年,328—331頁。,多數未獲得朝廷賜封,若賜封是朝廷認可祠祀的手段,何以官府(官學)存在大量未賜封的祠廟?一個可能的解釋是:這些官方創建的賢人祠合法性無虞,故無需尋求賜封的認可。但問題依然存在:我們是否有把握地方官府能清楚瞭解中央認可的標準?
進而言之,朝廷下詔建祠時,有時亦不加以賜封,越州的唐琦祠即是一例。建炎三年(1129)金人侵犯越州,衛士唐琦罵賊至死。傅崧卿知越時,欲以建祀賜額,表彰其烈士義行。最後朝廷僅下詔於“元擊賊處立祠”《宋會要輯稿·禮》二〇之四八,新文豐出版公司,1978年,774頁。《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輯稿》。沈作賓修、施宿等纂《嘉泰會稽志》卷六,《宋元方志叢刊》第7册,中華書局,1990年,6803頁。。如果賜封是國家對合法祠祀的認可手段,朝廷既已准許立廟,爲何不應允地方之請,對唐琦祠加以賜封?
楊邦NFDA1祠則是朝廷下詔建祀、地方事後請額的例子。宋高宗建炎四年朝廷先已下詔爲楊氏立祠,紹興元年(1131)冬,葉夢得知建康時,再上奏請求朝廷賜額。最後賜予“褒忠”之廟額楊萬里《宋故贈中大夫徽猷閣待制諡忠襄楊公行状》,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五三五九,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62頁。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五一,中華書局,1956年,893頁。。同樣的,若以賜封爲認可合法祠祀的手段,則楊邦NFDA1祠既爲朝廷所立,合法性自無疑慮,何以葉氏累年之後要再尋求賜封?
上述官方建祀活動中,地方是否請求賜封,朝廷是否進行賜封,往往出現不一致的作法。不管是朝廷或地方官(府)皆熟稔封賜制度的性質與運作,然而若以賜封爲祠祀合法化之手段,則上述事例中,要適切説明地方請封與否,朝廷賜封與否之不同抉擇,不易得到一個比較完滿的解釋。與此相對的是,在實際禁毁淫祠時,官方鮮少是以敕額的有無來認定祠祀的合法與否例如,胡穎、胡石壁《非敕額者并仰焚毁》,中國社科院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明公書判清明集》卷一四,中華書局,2002年,541頁。。這些現象似透露出,對宋代封賜措施的理解,尚有其他的可能性。因此,這篇短文打算先擱置祠祀合法性的論題,改從封賜制度的確立與封賜的對象,重新檢視宋代的封賜措施,同時,以此爲基礎,評估封賜大盛後對官方的祠祀措施所産生的影響。
具體而言,本文首先將探討宋代封賜制度確立的歷史過程。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王古建言先賜額後封爵,確立了有宋一代的通制。但是在此之前,朝廷已有一些賜封的措施。對此,既有的研究主要從國家對待地方祠祀的整體作爲,探討這項制度出現的歷史意義,相對的,較少從制度層面考慮北宋前期的賜封事例對理解王氏建言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將從宋代前期封賜制度運作失序的現象,解讀王古建言的歷史意義。
其次,本文將討論封賜對象爲何的問題。宋代官方對待各地祠祀信仰的措施,本是以納入各地官府的祀典爲主。以往討論封賜制度時,較少注意封賜措施和既有地方祀典两者之間可能的關係有些學者認爲宋廷改封神祇,係宋政權重新塑立新朝的祀典秩序的表現,水越知《宋代社會と祠廟信仰の展開——地域核としての祠廟の出現》,5頁。另外,關於祀典一詞的討論,參見蔡宗憲《淫祀、淫祠與祀典——漢唐間幾個祠祀概念的歷史考察》,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206—209、225—229頁;雷聞《郊廟之外》,250—276頁。。本文將圍繞著二者的關係,討論賜封對象與既有祀典神祇之間可能疊合的現象,俾於評估宋代大行封賜後對既有官方祠祀措施所帶來的影響。
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本文末尾將進一步檢視宋廷編纂有關地方祠祀文書的活動。宋廷建置有系統的祠祀文書,開始列載各地祠祀信仰,但是在這些編纂活動的背後,是否有明確建立正祠、管控祠祀信仰的想法?於此,我們仍然必須回答一個問題:宋廷在什麽情況下,開始想要建置這些祠祀文書?文末將釐清中央在何種歷史脈絡進行編纂這類祠祀文書。這有助於從整體上評估宋廷祠祀措施的歷史意義。
一、 再探1083年王古議定賜封之制
有宋一代,封賜措施大抵興於真宗、仁宗朝,至神宗朝大盛須江隆《熙寧七年の詔——北宋神宗朝期の賜額·賜號》,《東北大學東洋史論集》8(20011),55頁。,此一歷史背景下,宋神宗元豐六年,王古始建議封賜措施,採行先賜額後封爵的次序,奠定了宋廷封賜制度的基石:
〓〓元豐六年閏六月十七日,太常寺言:“博士王古乞自今諸神祠,無爵號者賜廟額,已賜額者加封爵,初封侯,再封公,次封王,生有爵位者從其本。婦人之神封夫人,再封妃。其封號者初二字,再加四字。如此,則錫命馭神,恩禮有序。凡古所言,皆當於理。欲更增神仙封號,初真人,次真君。”並從之。《輯稿·禮》二〇之六~七,753—754頁;另參見《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三三六,元豐六年閏六月辛卯條,中華書局,2004年,8100頁。
通觀王古的建言,他主要考慮封賜制度運作層面的問題。建言旨在完善原有的封賜制度,確立封賜的次序,而不是建立一項新制度。這一點對認識王氏建言的用意頗具關鍵。以往學者看重“錫命馭神”四字,强調封賜是宋廷統制祠祀信仰的措施,較少考慮王古何以强調封賜措施要“恩禮有序”。如果拉長時間來看,他建言的用意之一,意在解決北宋前期賜額與封爵次序混亂的現象。以下將從北宋前期封賜制度運作的情況,説明此一建言出現的歷史背景。
以真宗、仁宗二朝的封賜活動而言,時而先賜額,時而先封爵。其中,真宗朝還一度呈現北方賜額,南方封爵的現象。此時獲得賜封的地方神祇以南方爲多,且南方初次封贈時,皆爲賜予神祇爵位。南方地區封神的事例,除了馬援廟(新息王)、張惡子祠(英顯王)、焦光祠(明應公)、顯應王廟(顯應王)外,其他如汪華(靈惠公)、昭亭山神(廣惠王)、仰山二神(靈濟王、明顯公)、陸弼(靈濟公)與吴城山龍祠(順濟侯)等封號皆帶有惠、濟等字,應係禱祝靈驗後地方奏封的結果(表一)。至於北方初次獲得賜封者,如鎮戎軍的東山寨硤山朝那湫龍祠(靈澤廟)、衛州百門廟(靈源廟)與磁州崔府君祠(崔府君廟),係賜予祠廟額,與南方封贈神祇爵位的情況有别。真宗朝的封賜措施一度呈現南北異制的現象。
仁宗朝,封賜措施的運作仍然混亂。有先封神者,如南唐屢受封贈的廣德張王信仰,康定元年(1040)三月下詔賜封:“廣德軍祠山廣德王廟祈求有應,未被真封,宜封靈濟王。”係在前代封王的傳統上重新受封爲靈濟王。至徽宗崇寧三年(1104),始賜予廟額“廣惠”《輯稿·禮》二〇之八六,793頁。有關張王信仰的個案分析,參見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34—96頁。。有些則先獲賜廟額,如府谷縣百勝寨師子神祠,景祐三年(1036),因祈雨靈應,詔賜廟額“靈感”,至徽宗政和三年(1113),始封昭佑侯《輯稿·禮》二〇之一四一,821頁。。亦有同時獲得賜額與封號者,如嘉祐四年(1059)四月,“詔賜澶州龍女三夫人冠帔,仍賜廟額、封號”《輯稿·禮》二一之五二,862頁。。此後,朝廷賜封的次序仍然混亂。時而先封神,如靈石縣的介子推祠,神宗元豐元年先封潔惠侯,至徽宗崇寧三年二月賜廟額“昭德”《輯稿·禮》二〇之二三,762頁。;時而先賜額,如張義堡的木硤山湫神祠。神宗元豐三年十月先賜廟額“靈澤”,至哲宗紹聖四年(1097)十月,纔封靈濟侯《輯稿·禮》二〇之一一六,808頁。。
上述北宋前期封賜措施運作混亂的現象,有助於我們重新考慮王古建言的用意。王古身爲太常博士,是否有意藉由封賜措施,落實“馭神”之理念,不易論斷。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太常博士負掌理封賜之責,他的建言主要是想要解決北宋前期賜封次序紛亂的現象。他想要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俾於進行賜封神祇的活動。
王古確立先賜額、後封神的次序,體現唐宋之間封神的措施由單純賜贈官爵至賜額封爵的變化。宋世以前,朝廷只對廟中的神祇賜封爵號,未對祠廟賜額。此後宋廷封賜的措施,大體轉爲先賜廟額,次及封神,褒崇神祇反而轉居其次。倪登《汾州西河縣永澤廟記》言:“雖然,旌封之典著在甲令,日者太常禮官謂宜先錫廟額,固自有次第也。惟徽名之建,實自公始。”《全宋文》卷二九八八,320頁。在宋人的認知裏,封爵和賜額的性質不同,只有封爵纔是旌封廟中神祇之儀典,而廟額的“徽名”則專重祠廟。因此,已經獲得賜額的祠廟,在時人眼中,仍因“爵號未崇,無以昭神貺”,而欲進一步爲廟中的神祇奏請封爵魯詹《焕靈宣惠侯廟記》,《全宋文》卷三六三五,73頁。
宋代的神祇獲賜爵位之後,地位也跟著提高,獲封爵位後的榮寵,則具體表現在服儀、祀號與祭典上。當時賜封神祇尊崇的地位,主要是以服儀呈現。地方必須依“太常禮院之式”,自行準備和爵位相稱的法服上官彝《淵德侯廟記》,《全宋文》卷二五九一,220頁。皮慶生討論宋代祠賽社會中儀仗中的輿服之禁,已指出神祇受封後,儀像會隨之發生變化,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132—133頁。。而且,在舉行祭祀活動時,祀號和祭典也會依次提昇。封賜的敕文明載,一旦神祇獲封的爵位晉昇,則“祀號、祭典與次俱昇” 《封靈潤公敕》賜封威勝軍武鄉縣龍泉神爲靈潤公,提到:“有功於民則祀之,國之典也,惟威靈之所感格,惠澤之所霑被,彌著而彌廣,則祀號、祭典與次俱昇。”覺羅石麟等監修、儲大文等編纂《山西通志》卷一八三,《四庫全書》本,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74頁。此神於大觀二年(1108),已封敷應侯,此時再進封靈潤公,故敕文特言祀號和祭典都跟著提昇。。嘉祐二年,劉煇《平水廟記》言道:“夫山嶽河海,能生貨毓材,吐雲吁雨以利民者,國家則策以王號,寵在祀典,歲有常饗,牲器醴幣如其爵。”《全宋文》卷一六六一,133頁。御賜的爵號,顯然不只是虚名,它伴隨著祭禮規格的提昇。甚者,若干地區受封的祠廟佈局依著爵位一起調整。例如,北宋早期在南唐舊境中的許遜廟和仰山神廟,受封王爵之後,祠廟皆改爲抗儀王者的佈置。大中祥符年間,許旌陽廟,其觀進爲宫,而爵號亦由公進爲王於是州吏峻其嚴祀之宫室與王者等”王安石《重建許旌陽祠記》,《全宋文》卷一四〇八,63頁。。另外,張耒《靈濟王求雨文》提到,受封爲靈濟王的仰山神受國爵命,衮服南面,抗儀王者”《全宋文》卷二七七一,166頁。。宋代並未規定,神祇受封爵號之後,祠廟的佈局必須跟著調整,两座南唐舊境内祠廟,應係南唐遺風之緒 楊俊峰《五代南方王國的封神運動》,《漢學研究》第28卷第2期,2010年,352頁。,是本地傳統的展現,而不是宋朝一代的通制。
早在真宗、仁宗朝封神措施初興時,已有士人對此感到不解,認爲那些偏僻的山林之神爲何能獲封爵位,享受更高規格的祭禮。仁宗康定元年十月,太常博士胡宿在議論火祀時便指出祥符中交修大禮,拱揖諸神,雖偏方遠國,山林之祀,不出經據,偶在祀典者,尚秩王公之爵,增牲牢之品。”《輯稿·禮》一九之一一,總744頁;田錫《題羅池廟碑陰》一文也提到:“予聞四瀆視諸侯,五嶽視三公,爲靈神甚貴,在祀典尤崇。……安得公之生也惠惟及於一州,公之亡也神猶介於遐陬?唯裔夷感慕,而靈祠修潔。迓神之威有荃橈兮桂舟,饋神之奠有椒漿兮蘭羞。無金策追封之贈,無袞衣加寵之優。”《全宋文》卷九四,244頁。文中田錫感嘆柳氏未如嶽瀆有追策之封,只在偏僻之柳州做神。可見田錫實有封神之意念。胡宿曾建請仁宗下詔地方官府,將水旱祈祭靈驗的神祇納入地方祀典《輯稿·禮》二〇之二,751頁。,也曾奏請將太湖建廟立祀,納入常、湖、潤三州的地方祀典胡宿《論太湖登在祀典奏》,《全宋文》卷四五六,36—37頁。。他本身相當關注地方祠祀的榮寵與恩禮。然而真宗朝某些缺乏經據而位處偏僻的山林之神,卻能享有御賜的王公爵位,這一點讓他印象深刻。另一個例子是劉煇,他在仁宗嘉祐二年所做的《平水廟記》説道:
〓〓夫山嶽河海,能生貨毓材,吐雲吁雨以利民者,國家則策以王號,寵在祀典,歲有常饗,牲器醴幣如其爵。今南方有平水者,亦廟而王之,不知是神能如山嶽河海以利民耶?抑不知止如魔妖沿禍福以爲靈耶?抑南方習俗喜神而尊之耶?余不暇辨其初也。《全宋文》卷一六六一,133頁。
據《赤城志》的記載,平水王廟在台州白鶴山以西,奉祀的主神是西晉周清(一説祀大禹)。俗傳周清在世時,往來温州、台州經商,且有周氏化龍的傳説。大中祥符九年(1016),此神因顯現神跡而獲封王號齊碩修、陳耆卿纂《赤城志》卷三一,《宋元方志叢刊》第7册,7521頁。。然而,劉煇在記文中卻對此神表現出不認同的態度,也質疑此神是否具有山嶽河海之神般的能耐。胡宿、劉煇二人對某些神祇的獲封不表認同之餘,也感受到少數地處偏僻的神祇,開始以神跡獲得封號的歷史變化一個有意思的對比是孔門弟子和從祀的儒者。他們是少數不必依靠神跡而能獲贈爵位的例外,但是,受封的爵位也不如許多地方性的神祇。這些儒者因爲有功於儒學發展而獲贈爵位,這些爵位和賜封神祇的爵位,性質相同,皆爲朝廷封贈的措施,並不因爲儒者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元祐六年,潮州太守修繕韓愈祠,事畢之後,便以元豐七年,朝廷曾經下詔封韓愈爲昌黎伯,故揭榜昌黎伯韓文公廟。(蘇軾《潮州韓文公廟碑》,《全宋文》卷一九九三,12—13頁)隔年,朝廷下詔以韓愈祠爲昌黎伯廟。(《長編》卷四七五,元祐七年七月己亥條,11321頁)潮州太守將朝廷賜贈韓愈昌黎伯的爵號,揭榜於韓愈祠的行爲,反映在時人的認知裏,儒者受贈的爵位和神祇的封爵是相同的。。
宋代大量的神祇受封後,促進神祇形象的人格化和封臣化,故宋人更能夠接受神祇流動與跨域的現象。曾昇《利澤廟記》記載,太守立祠後,“以父老狀上州,州以次聞部使者,而願丐封號於朝矣。異時王爵出於上,靈施不獨私一邑,而有以均及於四海,其自斯堂始哉!”《全宋文》卷二七八一,402頁。點出神祇受到皇帝賜封後,有助於神祇跨越地域的界限。此時大量的神祇受封後,作爲皇帝封臣的形象更突出,世俗官僚宦遊四方的形象,有利於神祇進一步跨域傳播,人們在心態上比較能接受神祇的流動和信仰的傳播 韓森最早指出,宋代地方神祇出現跨域傳播的現象,見Valerie Hanse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122159。另外,皮慶生對宋代神祇跨域傳播的動力,提出新的見解,他認爲士人與釋道人士,是祠祀信仰向外傳播的主要動力,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224—254頁。。
比較有爭議的是祠廟賜額的性質。由於寺觀有獨立的教團組織、經濟基礎和律典,一直是世俗政權潛在的威脅,因此,中古以來國家往往以賜額的方式賦予寺觀合法性的地位。長遠來看,宋廷對祠廟開始賜額的作法實源於寺觀的賜額,故多數學者論及宋廷祠廟的賜額,認爲此舉是國家賦予祠廟合法地位的措施 唐宋時期國家以賜額方式,賦予寺院合法的地位,參見劉長東《宋代佛教政策論稿》,巴蜀書社,2005年,131—175頁;黄敏枝《宋代政府對於寺院的管理政策》,《東方宗教》1,1987年,109—111頁。劉長東指出,宋廷撤毁的非法寺院,主要是“無額”的寺院,廟額的有無是朝廷認定寺院合法與否的判准。然而,在朝廷下令打擊淫祠的行動中,廟額並未被朝廷視爲認定祠廟合法的依據。事實上,只有極少數地方官(如胡穎)禁絶淫祠時,是以敕額的有無作爲祠廟合法與否的判准。。依前所論,王古的改制兼及賜額與封爵,意在解決北宋前期賜額和封爵次序混亂的現象,且宋人以爲賜額和封爵,皆爲御賜有功神祇的榮寵,如葛勝仲《初蒞任祀神文》所言:“天子不愛爵寵以發揚潛懿,復以徽稱榮其廟者,以神有功德於民也。”《全宋文》卷三〇七八,114頁。最初寺觀之賜額,本因其供奉的對象具有普遍性,故僅以名額賜予不同的寺觀,並賦予免税與度僧的權利,以示榮寵。受此影響,北宋朝廷對祠祀信仰的恩禮,也開始區分祠廟和廟中的神祇,但是,祠廟廟額的“徽稱”,本質上是御賜的榮耀,仍會引起基層百姓的回響 蕭序辰《賜昭濟廟額記》記載,宣和六年(1124)两邑上奏此神的靈跡於州司,州司驗寔保明,上之漕司,漕司驗寔後再上奏朝廷,七年二月,得旨賜昭濟廟額。七月敕下,“两邑之人具牲豐潔,扶老攜幼,趨赴祠下,道路相屬,歡呼之聲震響山谷”,邑人刻石,置之中庭,“以侈耀天子新命,以傳不朽”。《全宋文》卷三七七〇,32頁。。神祇受封之前,必須經過朝廷的審核,其意在恰當的給予御賜的榮耀。
因此,朝廷已經先行下詔立祠,納入地方祀典的神祇,後續亦有封賜之舉。例如會稽曹娥廟,神宗熙寧十年(1077)十月先下詔載於地方祀典,徽宗大觀四年(1110)敕封靈孝夫人,政和五年(1115)十一月進一步加封《輯稿·禮》二一之五二,862頁。。再如范旺死事,紹興六年(1136),因本州保奏,獲得朝廷褒贈,並下詔建祠。至二十八年始因祈禱感應,賜額“湣節”《輯稿·禮》二〇之一六九~一七〇,835頁。又,哲宗元祐六年五月壬申下詔:“德州漢東方朔廟以祈禱有應,載祀典。”《長編》卷四五八,元祐六年五月壬申條,10963頁。紹聖三年下詔:“德州大中大夫東方朔廟以達隱爲額,又封辯智侯。”《文獻通考》卷一〇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941頁。。宋廷對已經下詔建祠、入祀的祠廟事後再進行封賜,用意並非賦予其合法的地位,而是要進一步賜予代表御賜恩禮的廟額和爵位。
二、 封賜對象:祀典神祇
爲了評估封賜措施的影響,接著要進一步探討宋代封賜的對象。既有研究已指出封賜的對象是各地神祇,係“民間”的祠祀信仰,這一點應無疑義。但是如果檢視這些受封的神祇,將會發現它們並非純粹的“民間”祠祀。他們多數具有官方色彩,而且是原本列載於地方官府祀典的神祇。這一點的討論涉及封賜和祀典的關係。
對宋代封賜措施的理解,時而和祀典一語糾葛在一起,但是,两者基本上屬於不同性質的祠祀措施,對此,學者已明確指出两者之間的差異 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275頁。。簡單的説,祀典大體上是指地方官府的祀典,而納入地方祀典的神祇,一般享有地方官府春秋二時的饗祀;封賜措施則是皇帝賜予廟額與爵位。两者的性質不同,一重物質的酬報,一重廟額與爵位的榮耀。
要分析封賜和祀典的關係,必須注意两者酬報神祇的層級不同,一是中央朝廷,一是地方政府。當北宋中期朝廷改採積極封神的作法後,地方官也爲各地祀典内的衆多神祇奏請賜封。例如吴郡的泰伯廟,始建於東漢,原本即列於當地官府的祀典,此時也獲得賜封,曾幾《重修泰伯廟記》記載:
〓〓吴門巨藩,神祠之載祀典者十數,而泰伯廟爲雄甚。……國朝元祐間,太守黄履歷考前政,若梅詢、若范仲淹、若孫覺輩數公,淫潦有祈,靡不響答,列其事於朝,有詔號至德廟。崇寧元祀(1102),守臣吴伯舉請疏上爵,有詔封至德侯。 范成大撰、陸振岳校點《吴郡志》卷一二《祠廟》,“至德廟”條,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165頁。泰伯廟的信仰頗盛,由來已久《太平廣記》卷二八〇《劉景復》引《纂異記》載:“吴泰伯廟,在東閶門之西,每春秋季,市肆皆率其黨,合牢醴,祈福於三讓王,多圖善馬、綵輿、女子以獻之,非其月,亦無虚日。”中華書局,1995年,2235頁。。據曾幾所寫的廟記,泰伯廟原本列於吴郡的地方祀典,先是哲宗元祐七年(1092),太守黄履列呈靈跡,奏請賜封,卒獲“至德”之廟額。至崇寧元年,吴伯舉再請封爵,下詔封至德侯。二人爲列於地方祀典的神祇奏請賜額封爵,目的在爭取皇帝御賜的榮耀。再來看另一個例子。如新安縣的韓擒虎廟,“久列典祀”,係地方祀典内的神祇。徽宗崇寧五年,此廟順利獲封之後,“通邑歡呼”,官吏爲求慎重,“備威儀奉引,具三酌之禮,告獻廟庭” 華鎮《新安縣威顯靈霈公受命廟記》,《全宋文》卷二六五七,144—145頁。地方官奏請賜封的對象,既是地方祀典的神祇,這些奏封的行動,是否是地方官府爲了取得朝廷認可其禮謁的祠祀?此處有一關鍵的問題:宋代地方官府的建祀是否需要尋求朝廷的認可?以下這两個例子,或可説明宋代州縣官府的禮神活動,仍然保有慣習的特色,他們可以自行決定祭祀的對象。神宗熙寧年間,知陳州張方平爲趙犨立祠後,將新立的趙犨祠直接納入地方祀典,“春秋薦時,事比群祀”張方平《唐太尉趙公祠堂記》,《全宋文》卷八一七,162頁。,這顯示北宋地方官府有權決定春秋二時祭祀的對象。到了南宋,這種情況並未改變,王十朋《與趙安撫乞降祝版祀上虞舜廟》提到:〓〓據上虞縣尉陳迪功劄子稱:本縣有帝舜廟一所。父老相傳,自置縣以來即有此廟。兼縣有舜井、象田、百官等處古跡至多,而一方水旱疾苦,有請於廟,無不饗應,合在祀典。欲望台慈詳酌,許令本縣每歲春秋備辦牢醴,從使府給降祝版,遣官致祭,少爲大功明德之報。本縣近已具狀申府,欲乞施行。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員會編《王十朋全集·文集》卷二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924頁。
王十朋此時任職紹興府的簽判,他寫給知紹興府趙令詪(充两浙東路安撫使,故稱趙安撫)的書信清楚指出,上虞縣向紹興府請示要祭祀本縣的舜廟,只需紹興府同意此事,直接降下祭祀所需的祝版即可。於此可見州縣亦可自行決定祭祀境内的神祇,而無待請示朝廷。然而文獻上亦有官吏奏請朝廷下詔將神祇載入地方祀典的事例,那麽要如何理解此一現象?寓目所及,這類的例子不超過五個,遠不及奏請封賜的數量。北宋地方官奏請朝廷賜封,已有一套相當完整的制度,制度上是否要求地方奏報,也反映在現存事例的多寡。如果納入地方祀典的神祇,須經過奏請審核,理應出現許多上奏朝廷的記載,因此,對於這些少數奏請納入地方祀典的例子,筆者傾向認爲這是地方爭取皇帝親自下詔載於祀典的榮耀。當封賜活動大盛後,某些人物祠無法以神跡爭取廟額時,請求中央朝廷下詔入祀,也成爲另一種榮耀的象徵根據《唐魯郡顔文忠公新廟記》記載:“元祐六年,弘農楊君元永爲邑之二年也,建言於州曰:按《祭法》,能禦大菑,能捍大患則祀之,以勞定國,以死勤事則祀之,……今廟宇不能芘風雨,願聞諸朝,少加崇葺,俾有司得歲時奉祠。知軍州事安定梁侯彦深,下車未久,起廢更弊,州既以治,睹是舉也而樂之,即具以聞,太常議典禮以上春官,咸曰:宜如請。”《全宋文》卷一八二三,49頁。。
由於地方官府有權抉擇祭祀的對象,故官吏不認同祭祀對象時,可以拒絶禮謁 例如,黄震任越州通判,曾作《唐將軍祝文》,文中特别提到,他獨謁唐琦祠,“而他不顧世俗之淫祀”。《全宋文》卷八〇六〇,419頁。除了拜謁唐琦祠之外,見諸於祝文者,還有社稷、城隍、禹廟、錢鏐祠等。同前引,417—418頁。,甚至拆毁已列於祀典的廟宇,挪作他用。仁宗慶曆五年(1045)便曾發生這樣的例子。益州的后土廟本載於地方祀典,被當州“毁拆瓦木,添修州學”,朝廷得知此事後,下詔重新修建 仁宗慶曆五年七月下詔:“訪聞益州城北門外舊有后土廟,載於祀典,修建年深,彼方之民崇奉精至。近聞本州毁拆瓦木,添修州學,宜令以官財依舊修蓋。”《輯稿·禮》二一之二七,850頁。不過,祀典内的神祠,仍然受到較多的保障,宋仁宗慶曆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詔:“諸處神廟不得擅行毁拆,内係祀典者如有損壞去處,令與修整。”《輯稿·禮》二〇之二,751頁。。
宋代文獻的記載,容易使人混同祀典與封賜而不加分辨,這和當時地方祀典神祇和封賜的對象多所重疊有關。特别是到了南宋,有些地區地方祀典的神祇多有廟額和爵位,例如紹興年間,宗諤《建集靈廟記》記載:
〓〓連之封内,民以數椽屋立土木像,供香火;薦牲血,歲時坎鼓鏗金,以從事於鬼神之事者,浩不可紀,往往多出於閭閻鄙語之淫私。考其載在祀典,正而不它者,纔二十餘所,大率皆有額爵。惟六侯之神最爲靈顯,獨其爵額功德昭著,民所畏信,久而不忘。《全宋文》卷四二八三,192頁。又,鄭銓《寇萊公祠堂記》亦提到,成都官府祭祀對象多有封爵的現象:“按《成都古今記》,正覺院與見報司俱不載。惟《前記·祭祀門》有王者八,而利國王在焉;有公者十,而寇萊公在焉。《前記》乃趙清獻公所集,當時既載祀典,則廟與院不宜俱失。……春秋之祀,官並祭萊公與利國王甚久,又未知自何人始也。”同前引書,卷四〇五三,365頁。
如何解釋宗諤所言南宋初期連州一地的祀典神祠二十餘所,“大率皆有額爵”的現象?筆者認爲,這來自两方面的推力:一方面,封賜活動大盛之後,地方官爲原先列載於祀典的神祇,奏請御賜廟額與爵位;另一方面,獲得御賜榮耀的祠廟,即使本來不在地方祀典,官吏通常也會將之納入祀典,接受官府春秋二時的祭祀。吴郡能仁寺的陸僧瓚之女祠即是一例,據林戊的記載:
元符元年(1098),……吴中大旱。遍禱群祀,略無應者。……涉冬,至二年春、夏之交,……通判軍州事,朝請郎祝公,適領郡事。乃用故事,早暮分禱於所宜祀者。一日會承天寺,客言:此乃梁衛尉卿陸僧瓚,捨其第爲之,昔號廣德重玄寺。陸卿有女不嫁,經營其事。既死,祠於寺之東廡。……公聞即謁,且言明日致禱,……未及命駕,注雨應至。……即日盈尺,闔境告足。自爾有請必應,如取所寄。邦人無復水旱之憂,歲大有年。乃具事白於外臺,使者以聞。詔書褒美,特封慧感夫人,秩視公侯,列於典祠。《吴郡志》卷一二,172頁;另一例子見於南宋。趙希鵠《紹興府諸暨縣松山敕賜文應廟記》提到,諸暨朱買臣祠,“嘉熙四年九月三日敕賜文應廟,秩於祀典,命下之日,閭里讙呼。……淳祐甲辰二月初吉記”。《全宋文》卷七九六一,409頁。
吴郡太守祝安在遍禱群祀無應的情況下,遂祈雨於原本不在地方祀典内的陸僧瓚女祠。記文指出,此神獲封“慧感夫人”後,“秩視公侯,列於典祠”,説明此祠獲封後已納入地方祀典。由於御賜額爵的恩禮層級較高,不在祀典的神祇一旦獲封後,自然也會納入其中。
如欲進一步評估封賜措施的影響,亦當考論宋代大行封賜後,封賜的對象是否及於祀典外的神祇(特别是南宋) 皮慶生認爲,宋代的祀典和封賜是地方祠祀信仰取得合法的两條途徑,而且,地方祠祀取得合法性的途徑,有從以祀典爲主,轉向以賜額、封號爲主的變化。他曾指出早期封賜者多爲祀典内神祇,但是强調两者分離的發展趨勢,而且,他認爲祀典神祇在民衆信仰已有邊緣化的趨勢。相對的,宋代大量地方神祇獲得朝廷的賜封,與地方社會及其信仰的興起互爲因果。皮慶生《宋代民衆祠神信仰研究》,276—282頁。?在這方面,我們的討論依然面臨一定的困難。多數受封的神祇,原本是否列在祀典,很難一一判斷。即使如此,到了宋寧宗慶元時期,國家令文預設封賜的對象仍爲祀典内的神祇。慶元令提到“諸道釋神祠祈禱靈驗(原註:謂功跡顯著,惠利及民,載於祀典者),宜加官爵封號廟額者,州具事狀保明申轉運司,本司委鄰州官親詢究到,委别州不干礙官覆實訖,具事實保奏”《仁濟廟加封敕牒碑》,陸心源《吴興石金記》卷一二,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編《宋代石刻文獻全編》第2册,北京圖書館,2003年,582頁。又《宋敕賜忠顯廟牒碑》亦引慶元此令,見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一二,《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14册,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2版,39頁。事實上,北宋徽宗崇寧二年下詔鼓勵奏請封爵,所欲封者亦是在“典秩”的神祇,華鎮《新安縣威顯靈霈公受命廟記》一文記載:“詔天下州縣長吏,山川鬼神在典秩者,飾完廟貌,潔嚴祀事;若禱祈有感,方策無文者,悉以名上,將加爵號,德施甚厚。”《全宋文》卷二六五七,144頁。。宋代未明文規定獲封的神祇必須列於地方祀典,故不見於載籍者,亦不妨礙神祇的獲封王崇極《順應侯廟記》提到,代郡有牛頭山神,“惟是記籍無所稽者,……今太守……遍禱境内群祀,久而不應。……因齊戒筮日,率僚佐祈於祠下。將至,則雷雨大作,戾至稍霽,卒禮而還。嗣注甘澤,遠近霑足。太守既具列其事,置驛以聞。秋九月,天子以順應侯命之,二十日告祠以彰群聽。……既請於朝,天子不問載記之闕,霈揚德音,以報神惠”。《全宋文》卷一八二九,167—168頁。慶曆中,太守張元退曾祈禱於此,可能是當地水旱祈祭的對象。另外,圖經不載亦不妨礙神祇獲得賜封,章惇《秦州天水縣太祖山湫封靈源侯牒》,《全宋文》卷一七九七,363頁。。但是,此令對封賜對象的假設,仍是地方祀典内的神祇。這彰顯國家對於封賜對象的預設和認知。慶元令的規定,佐證此處所論賜封的對象是祀典神祇的觀點。
以往學者討論宋代大行賜封時,已指出大多數獲封的神祇係民間祠祀。此處梳理封賜與祀典的關係,欲進一步點出這些獲封的神祇不是純粹的民間信仰。他們還有濃厚的官方色彩,原本即列載於地方官府祀典。恰當的説,官吏競相爲祀典神祇奏請封賜的活動,其意在爲神祇爭取恩禮層級的進一步提昇,而不是爲了取得朝廷對祭祀對象的認可。如果上述的觀點成立,則宋廷大量封賜各地神祇,並未衝擊既有的官府祀典的運作。
然而,北宋中期以後,大量封賜的活動,使朝廷有更多機會接觸各地的祠祀信仰,這對掌理地方祠祀的措施,又帶來那些影響?文末將從北宋後期朝廷編纂地方祠祀文書的活動,探討此一課題。
三、 編纂地方祠祀文書
以往討論這些編纂祠祀文書的活動,主要置於宋廷如何管制祠祀信仰的脈絡下加以理解,但是接下來,筆者將試圖説明,封賜措施固然帶來建立列管文書的契機,但北宋大部分時期,朝廷對此的作爲並不積極,有時候從事這類活動,甚至帶有一點偶然性。
北宋朝廷自始即涉入地方官府的祠祀運作,除了不斷下令修繕特定的祠廟 這類例子頗多,例如,宋真宗下令修葺唐叔虞祠,見《輯稿·禮》二〇之二二,761頁;再如,宋真宗下令修周處廟,《輯稿·禮》二一之五七,865頁。,當水旱災發生時,也直接遣使致祭某些地區的神祇 例如,閻仲卿《吴嶽廟碑》一文記載,閻氏謁廟時見廟宇毁壞,遂上奏其事,“仲卿敢不潛啓精誠,覼縷事狀,奏發聞上,尋乃允俞,衆選攝州司馬范秀兼廟令以專掌之”。《全宋文》卷二六七,272頁。,甚至介入個别祠廟的管理與運作 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六月九日,知樞密院事李諮言:“袁州仰山廟宇破損,州民緣化錢一二千貫,即無主領。望委本州曹官管勾修蓋,量差兵匠應副。”從之。《輯稿·禮》二〇之二,751頁。。這些作爲是宋廷不斷的介入地方施政的個别事例。宋初的制度規定,州吏呈報尚書南曹的曆子,雖有祠廟一項,但是只限於嶽瀆河海祠廟 太平興國三年(978)二月,董淳《州吏批書南曹曆子事奏》提到:“諸州録事掾、縣令、簿、尉,先給南曹曆子,州吏批書多所漏略。今於令式收其合書者,如館驛、義倉、官市牛皮、筋角、前代帝王陵寢、嶽瀆河海祠廟……等并書。”《全宋文》卷四二,70頁。,屬於國家嶽鎮海瀆體系。到了太宗至道二年(996),曾有官員建議恢復唐末尚書二十四司載籍的制度,内含祠廟一項《長編》卷三九,至道二年二月壬申條,829—830頁。。最後是否施行則不得而知。
宋代中央的祠官領有若干祠廟,歲時直接遣使行禮《咸淳臨安志》卷七二記載:“謹按《高宗會要》,杭之廟食隸祠官者凡十三而四,在畿内:曰忠清、祚德、神應、通惠而旌忠不與,豈闕文哉。領於天子之祠官,則有朝廷遣使持版祝。”潛説友纂修《咸淳臨安志》卷七二,《宋元方志叢刊》第4册,4002頁。,因爲各地上繳圖經,朝廷可以掌握若干地方靈跡,當地方發生水旱時,據此遣使祈祭《長編》卷四七記載:“先是,上以两浙災疫,深所軫念,命三館檢討靈跡以聞,於是遣使遍祭其山川祠廟,爲民祈福。”《長編》卷四七,咸平三年五月丙午條,1019頁。,但是,朝廷一直未要求地方建置祠祀文書,列載地方官府祭祀的對象。這種情形一直到北宋後期纔略有轉變。北宋哲宗紹聖二年(1095),尚書禮部侍郎黄裳等建言:“乞詔天下州軍,籍境内神祠,略叙所置本末,勒爲一書,曰某州祀典。”詔從之《輯稿·禮》二〇之九,755頁。。至此,中央朝廷始明確下令地方編纂本地祀典,但黄裳的建言只要求各州自行編纂即可,並未下令將各地祀典上報朝廷《乾道四明圖經》卷七記載,昌國縣之黄公祠,“晉天福三年(938)置其祠,載於舊圖經,非係祀典,故事未詳”。張津等纂修《乾道四明圖經》卷七,《宋元地方志叢書》第8册,總4983頁。可見黄裳的建議確實有付諸實行,地方也比較清楚神祇的來歷。。儘管如此,此事仍爲宋廷首次要求地方自編本地祀典。
依前所論,宋代朝廷封賜的對象主要是地方祀典的神祇,這代表對既有神祇的恩禮層級的提昇,官方恩禮的對象並未出現太大的變化。因此,一直到北宋晚期,在實際行禮的需求下,朝廷纔試圖建置有關地方祠祀的完整文書。宋徽宗大觀二年九月禮部尚書鄭允中奏言:
〓〓“勘會祠部所管天下宫觀、寺院,自來别無都籍拘載名額,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尋。今欲署都籍拘載,先開都下,次畿輔,次諸路,隨路開逐州,隨州開縣、鎮,一一取見。從初創置因,依時代年月,中間廢興、更改名額及靈顯事跡,所在去處開具成書。”小貼子稱:“天下神祠廟宇數目不少,自來亦無都籍拘載,欲乞依此施行。”從之。《輯稿·職官》一三之二三,總2661頁。
奏議中所謂“名額”即指朝廷所賜的寺院、道觀與神祠的“額”。根據鄭允中的建言,都籍收録的對象只限於曾受賜額的信仰,内容則包括創置年代、興廢的過程和靈驗事跡。
此爲北宋中央編纂地方祠祀的簿籍之始。禮部奏請編纂都籍的内容和目的,有助於瞭解此時朝廷創建祠祀文書的心態。按禮部之議,最初實出於寺觀“行遣”的需要,意欲編纂都籍列管有名額的特定寺觀,不包括祠廟,其後始及於賜額的祠廟。鄭氏建言由所在之地,開具成書,往上呈報。這種由地方逐級呈報的方式,反映徽宗朝以前,中央仍然没有完整的文書列載賜額的寺觀和神祠。此議既出於禮部,所謂“遇有行遣”之需,應係禮部執行任務的實際需要,中央建置列管的祠祀文書,主要是爲了方便行禮之用對於此時禮部的建議,學者以爲朝廷此舉有意以都籍登録,管控寺觀和神祠。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社會構造の變質過程——祠廟制の推移を中心として》,《東北大學東洋史論集》9,2003年,252頁。不過,須江隆並未對“遇有行遣”的起因,多做説明。。
過了四年,政和元年,朝廷又有進一步彙整各地祀典之議。此議之起,源於秘書監官吏編纂全國性志書時,發現各州上呈的地方祀典的神祇不甚合宜: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七日,秘書監何志同言:“《詳定九域圖志》内《祠廟》一門,據逐州供具到,多出流俗一時建置,初非有功烈於民者。且如開封府扶溝縣秋胡廟、封丘縣百里使君、程隱君廟之類,逐縣皆稱載在祀典,及移問太常寺,並無典籍可考云。以王畿之近,而廟祀未正乃如此,則遠方陬邑概可見矣。欲望申敕禮官,纂修《祀典》,頒之天下,俾與《圖志》實相表裏。”又言:“諸州祠廟多有封爵未正之處,如屈原廟在歸州者封清烈公,在潭州者封忠潔侯;及永康軍李冰廟,已封廣濟王,近乃封爲靈應公。如此之類,皆緣未有祀典該載,致前後封爵反有差誤。”詔:“太常寺、禮部遍行取索,纂類《祀典》。將已賜額並曾封號者作一等;功烈顯著,見無封額者作一等;民俗所建,别無功德及物,在法所謂淫祠者作一等。各條具申尚書省,參詳可否,取旨。其封爵末正,如屈原、李冰之類,豈有一身两處廟貌、封號不同者?宜加稽考,取一高爵爲定,悉行改正。它皆放此。仍就禮部、太常寺見今官吏行遣,兹蓋修舉本職,不得輒有申請差官差書寫人等。”《輯稿·禮》二〇之九~一〇,755頁。關於宋神宗至徽宗的祠祀措施,另參見須江隆《熙寧七年の詔——北宋神宗朝期の賜額·賜號》,67—68頁。
前文提到哲宗時期黄裳曾經奏請朝廷下令各州自行編纂本地的祀典,政和元年何志同的建議,則是朝廷有意編纂一部祠祀文書彙整各地祀典之始。何氏“未有祀典該載”之語也清楚指出,此前宋廷並未建置彙整各地祀典的文書。北宋末年此一祀典編纂完成以後,至南宋持續進行淳熙十年,沈樞《輔世忠烈王廟之記》記載安吉之李靖祠,“考其賜額,封侯始於政和,自侯而公始於隆興。然王封衛國公見於生前,矧鄭之管城舊亦有祠,已封王爵。故乾道五年(1169),邑之士民援是以有請者再焉。按管城之祠載於《國朝會要》,……且檢會本朝《祀典》,推崇有加。自建隆至大觀,錫封王爵已加忠烈。今答靈應,宜以輔世忠烈爲廟號”。《全宋文》卷四六七四,420頁。可見此時中央已有一部祀典,可以檢尋祠廟賜封的情況。,但是,此處必須强調一點,此舉事出偶然,只能説是修纂《九域圖志》等全國性志書的副産品。
不過,修纂全國性的志書,收録全國各地的神祇,無意間也開啓中央檢視各地祀典神祇是否合宜的契機。有些朝官認爲,地方官府祭祀的對象出於流俗建置,依《祭法》應被視爲淫祠者。他們的質疑佐證宋代地方官府選擇群祀,仍然帶有濃厚的慣習色彩。遲至北宋末葉,朝廷一直未對此加以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朝廷對地方祀典神祇的分類。詔令欲將上繳的地方祀典内的神祇分爲三類:有封賜、無封賜有事功、民俗所建卻無功德及物者。此一分類透露所有封賜的神祇,皆納入地方官府的祀典内,故何志同認爲,編纂這部文書彙整各地祀典,可以釐正前此各地神祇爵位、名號散亂不一的現象。此一分類也支持前文討論封賜對象係祀典神祇的觀點。
宋徽宗一朝禮樂文化事業臻於北宋的高峰。自崇寧、大觀以後,徽宗君臣欲上繼神宗遺意,遠復三代舊制,遂措意於制禮作樂,先後鑄九鼎,作大晟樂,以示上應天命。而且大規模修纂禮典(《政和五禮新儀》),頒行天下,欲進一步規範社會秩序劉靜貞先生曾從徽宗個人有意成爲聖王、聖君的角度,理解徽宗朝各種禮樂文化事業,劉靜貞《法古?復古?自我作古?——宋徽宗文化政策的歷史觀照》,王耀庭編《開創典範:北宋的藝術與文化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故宫博物院,2008年,447—470頁;另外,張文昌討論北宋禮典修撰的歷史,也指出宋徽宗君臣措意於新禮的編纂,欲成就徽宗朝的“一代禮典”,頒行天下,將庶人禮儀正式納入規範,此爲《政和五禮新儀》有别於此前修纂禮典最大的不同,參見張文昌《唐宋禮書研究——從公禮到家禮》,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年,167—181頁。另外,有關徽宗朝的政治改革,參見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 in 充分體現徽宗君臣欲追步三代,登於文治盛世的意願。上述編纂全國性志書(《九域圖志》)、賜額名録和彙整各地祀典文書等文化事業,也是此時興盛的文治事業的一環。然而,宋廷修纂两部和地方祠祀相關文書的機緣,一是現實上禮部行遣之職務需求,一係編纂全國志書偶然之舉。從徽宗朝两次編纂地方祠祀文書的緣起,未見朝廷有意藉此管控地方祠祀。這一點和中古時期國家早已建立簿籍,列管佛、道二教作法明顯有别。
宋代的封賜活動至神宗朝以下大盛,朝廷涉入地方祠祀事務日深,也帶來建置地方祠祀文書的契機。哲宗朝朝廷開始要求各地編纂本地的祀典,到徽宗朝建置都籍,建置《祀典》彙整各地祀典,反映北宋朝廷逐步重視編纂地方祠祀文書。但是這個過程進展相對緩慢,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朝廷實無意透過建置文書,管控地方祠祀信仰合宜與否。細究這些祠祀文書,不管是都籍,抑或是各地祀典,以及彙整各地祀典文書的活動,所涉仍和官方行禮有關者。而且一直到徽宗朝,中央纔有意在全國範圍上建置地方祠祀的相關文書,整個過程,有時又帶有一點偶然性。宋廷這些行動,並未展現强烈的管控祠祀信仰的企圖。
小〓結
對宋代國家大量賜封的措施,歷來多認爲是朝廷認定祠祀合法與否的手段,此一觀點在説明宋代官方的建祀與請封行動,有時亦不免有令人困惑而難以解釋之處。不管是朝廷或地方官(府)皆熟悉封賜制度的性質與運作,然而,在不同事例中,地方請封與否,朝廷賜封與否的抉擇之間,似未能以“合法化”的論點,得到一以貫之的完滿解釋。因此,這篇短文暫時拋開祠祀認可的議題,改從賜封對象與賜封制度確立的背景,重新探討宋代的賜封制度。並在此一基礎上,考慮北宋中期大行封賜之後,對宋代官方祠祀措施所産生的影響。
首先是探討宋代封賜之制確立的背景。宋神宗元豐六年,王古建言先賜額後封神,確立宋代的封賜制度。此後封神之前須先賜額,而這項轉變往往使得封賜被認爲是賦予祠廟合法化的措施。但是筆者認爲,理解這項措施的用意時,恐怕還是要回歸到王古當初建言的歷史背景。在此之前,朝廷已有一些賜封的措施,但是存在封神與賜額次序不一的現象。筆者認爲,王古身爲太常博士,職司封賜,他更關心現實上封賜制度運作混亂的現象,他建議先賜額後封神的作法,毋寧想解決北宋前期賜額與封爵失序的問題。在完善制度的考量下,他確立了有宋一代封賜制度的運作方式。至於他本人對各地祠祀信仰的合法性問題是否具有比較强烈的關懷,則不易論斷。
在梳理北宋中期封賜制度確立的制度史背景後,本文接著探討封賜措施與既有祀典的關係。誠然,朝廷封賜與地方祀典是两種不同層級恩禮神祇的措施,但是一個往往爲人忽略的事實是,封賜大盛後,封賜對象與祀典神祇彼此有一定的疊合關係。朝廷大量賜封的對象固然是各地的民間信仰,但是仔細追究,它們還有另一層較少爲人關注的身份:它們多數是已列載於地方祀典的神祇。一直到南宋慶元年間,國家令文預設的賜封對象仍是祀典神祇。
明白封賜對象是地方祀典神祇,對我們進一步思考封賜措施的内涵和意義,可能會帶來不同的思考方向。地方官府上奏請求封賜的行動,目的是希望能爲轄境的祀典神祇爭取御賜的榮寵,而不是尋求朝廷認可其禮謁的祠祀。宋廷本無意干涉地方官府祭祀的對象,審核封賜的對象,只是爲了恰當賜予皇帝的榮寵。進而言之,宋代政府在收攏各地的祠祀信仰的作爲,並没有走得很遠。中央和地方在恩禮各地神祇的步調還是比較一致的。宋代大行封賜所帶動的變化主要是對神祇恩禮層級的提昇,而非恩禮對象的大幅增加。朝廷進行賜封實立基於舊的地方官府祀典基礎上。當然,就禮神的作用而言,大量封賜的行動意味著朝廷是以御賜的榮耀和基層的祠祀信仰,建立比較直接的聯繫。宋廷不再只是仰賴地方官府進行酬報,封賜措施使宋廷和各地祠祀信仰有了結合的契機。由於實施這項恩禮神祇的新措施,基層社會因地方信仰接受來自皇帝的榮寵,對政權産生更大的凝聚力。
從宋廷的角度來考慮,封賜對象本係地方官府的祭祀對象,這些神祇較無是否合宜祭祀的問題,朝廷大行封賜之初,並未考慮以文書統而列管。因此,大行封賜固然爲編纂地方祠祀文書帶來契機,但朝廷建置文書列載各地祠祀的行動,遠落後於實際封賜的行動。一直要到宋徽宗時期,朝廷基於行遣的任務需求與修纂全國性志書,纔開始從事編纂這類祠祀文書的活動。
表1〓真宗朝封賜活動簡表賜封時間賜封對象賜額或封號賜封緣由文獻出處
真宗咸平元年(998)(衛輝府,治所在今河南省汲縣)百門廟賜額靈源廟朝廷遣使祈雨有應《輯稿·禮》二一之五一
咸平二年(999)(辰州,治所在今湖南省沅陵縣)馬援廟新息王辰州上言水旱祈禱有應《輯稿·禮》二〇之二六
咸平四年(劍州梓潼縣,治所在今四川梓橦縣)張惡子祠英顯王戍卒作亂,事後追封《輯稿·禮》二〇之五五~五六
咸平五年
磁州(治所在今河北省磁縣)之崔府君祠賜額崔府君廟《輯稿·禮》二一之二五
景德元年(1004)
宣州(治所在今安徽宣城)昭亭山神廣惠王
只言知州裴莊上請朝命《輯稿·禮》二〇之五八、八八
景德三年邠州(治所在今陝西省彬縣)靈應公廟舊爲保順公,改封靈應公水旱祈祭靈驗,守臣上言修廟楊億《邠州靈應公廟記》,《全宋文》卷二九七,1—2頁大中祥符元年(1008)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泰山、河瀆泰山封天齊王,加號仁聖,進封河瀆爲顯聖靈源公。
加號東嶽天齊仁聖帝,南嶽司天昭聖帝,西嶽金天順聖帝,北嶽安天元聖帝,中嶽中天崇聖帝。
又加號東嶽淑明后,西嶽肅明后,南嶽景明后,北嶽靖明后,中嶽正明后。《輯稿·禮》二一之三
續〓表賜封時間賜封對象賜額或封號賜封緣由文獻出處
大中祥符初年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睦州(治所在今浙江省建德市)寧順廟顯應正節聖妃
加封顯應正節聖惠妃,子加封崇福承烈廣利王,化氏加封保寧協順夫人景德四年守令祈雨保奏,隔年賜封
此處提到杭越二州到廟禱雨有感(應該是地方奏封)《淳熙嚴州圖經》卷二,總4327頁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
袁州(治所在今江西宜春市)仰山二神蕭氏祠正殿封靈濟王,夫人李氏封齊國夫人;西殿封明顯公,夫人潘氏封楚國夫人袁州乞封《輯稿·禮》二〇之八四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三水府神改封馬當山上水府爲福善安江王,采石中水府爲順聖平江王,金山下水府爲昭信泰江王《輯稿·禮》二一之三
大中祥符三年歙州(治所今安徽省歙縣)汪華廟靈惠公水旱祈祭靈驗而請封(從靈惠公判斷)《輯稿·禮》二〇之三四~三五
大中祥符五年五月杭州(治所今浙江省杭州市)伍子胥廟英烈王主洪濤,致禱有應;五月下詔提及祈禱有應,六月纔封王,似乎是事後加封,但不知地方是否有請封?《輯稿·禮》二〇之二八
大中祥符六年九月
潼川府射洪縣(今四川射洪縣)陸弼祠(即白崖山神)靈濟公(從僞蜀所封洪濟王降封)《輯稿·禮》二〇之三八
大中祥符六年
隆興府新建縣(今江西省南昌市),吴城山龍祠順濟侯
《輯稿·禮》二〇之六五
續〓表賜封時間賜封對象賜額或封號賜封緣由文獻出處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潤州(治所在今江蘇省鎮江市)焦岫明祠(焦光祠)明應公因京江多覆溺,祈祭有應;又據《嘉定鎮江志》卷七“祠廟門”,係真宗因感夢而賜封《輯稿·禮》二〇之五〇
天禧二年(1018)四月鎮戎軍(治所在今甘肅省鎮原縣)東山寨硤山朝那湫龍祠賜廟額“靈澤”旱災祈祭有應《輯稿·禮》二〇之六五
天禧二年泉州(治所在今福建省泉州市)顯應王廟顯應王地方以前代已有封王之基礎請封《輯稿·禮》二一之三
The practice of conferring steles and titles to gods thrived in the middle of the Northern Song period.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it had influenced the official measures toward worshiping and sacrifices. The first issue is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institution of title conferring was established. In the sixth year of Yuanfeng元豐Era (1083 A.D.), Wang Gu王古suggested granting steles before conferring a title,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nstitution and practices thereafter. In this regard, title conferring had been seen as a way of legitimizing shrines and temples. The author, however, argues that Wang Gu, as a ritual official of the imperial court, concerned more about correcting the earlier chaos in the process by this new order.
Second,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itle conferring with the canon of sacrifice 祀典at that time, to explore its impact on the official measures. Steles or titles granted by the imperial court and the local canons of sacrifice were of two hierarchies in worshiping the gods. But a close look at the objects of granting would reveal the fact that most of them were already included in local canons. It suggests the result of this change was the elevated hierarchy of worshiping, not increased number of objects granted. It also means that the imperial court intended to establish a direct link to the grassroot society, rather than relying on local governments.
The last point is that the gods who received titles from the central authority in fact coincided with those worshiped by local governments, therefore excluding the issue of properness in sacrifice. Wh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irst expanded the practice of title conferring over the state, it didn’t intend to oversee the whole process by a uniform sacrificial document. Therefore, the systematic compiling of such documents lagged far behind real actions. It is due to the need for a statewide record in sending officials to sacrificial sites as late as in Emperor Huizong徽宗’s reign, did such compilation actually comm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