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概念与属性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概念揭示其三个方面的属性:
1.自然人的自然属性
自然人概念中所称之"自然",乃人之生物意义之谓。人之为人,首先是因为他(她)是一个独立存在、有着新陈代谢、两足直立、胎生哺乳的生命体,即具有生命。自然属性是人的基本属性。
2.自然人的社会属性
地球上之生命体殊多,但人不同于其他生命体,因为人除了自然属性外还有其社会属性。人是能进行语言交流和思维的动物,并且结成社会,组成国家,由此而决定了人成为万物之灵,并进一步决定了人是社会意义的生物体。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3.自然人的法律属性
但并非所有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都能当然地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民法概念的自然人,是法律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人类历史上曾有过人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主体的时代,曾有过法律明确地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时代,曾有过有的人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时代。所以,人除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外,还需具有法律属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才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
由是观之,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就是具有这样三重属性的所有市民。自然人是民法最重要、最经常的主体,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以自然人为根据而存在的。
二、自然人与公民
政治意义上的世界是由国家构成的,而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是生活一个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所谓"公民"的身份。所以,公民是宪法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由是观之,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由于国籍法的冲突会产生无国籍的人;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如脱离一国国籍而加入另一国国籍);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更能体现私法之平等与权利属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以"公民(自然人)"为标题,将公法上的概念混用于私法,是我国长期缺乏私法传统的反映。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民法规范也多用公民的称谓。《合同法》则终于舍弃了公民的概念而用自然人,诚属进步之表现。
三、自然人的人格基础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尽管今天人们已普遍接受自然人人格平等、人生而具有人格的观念,但人类有过自然人不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的时期,法律赋予自然人以人格,自然人才享有人格,否则就不具有人格,所以所谓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实质是法律的赋予。换言之,自然人的人格基础乃法律之创设。
法律创设自然人的人格集中体现在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统一,构成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完整内容。所以,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或人格就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