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品质的重要性〖BT)〗〖KG2〗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是进口商在选择商品时的主要关注因素,关系到商品的销路和声誉。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第46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二、 品质的规定方式
(一) 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买卖两种方式。
1. 看货买卖(Sale by Inspected Goods)
此种交易方式要求双方验看实际要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因此称为看货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的成本很大,即使有现货在手,买方也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而无法逐件查验,故采取看货买卖的情况很少。看货买卖的做法,一般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微雕等)。
2. 凭样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及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双方确认用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的交易方式,称为凭样买卖。
〖JP+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分为:〖JP+2〗
(1)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双方确认用卖方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表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履行合同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一致。
(2)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JP+3〗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表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履行合同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一致。但在确认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买方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JP+2〗
(3)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履约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对等样品一致。对等样品实质上是将买方样品转变成卖方样品,这样既可适应国外客户的要求,又能照顾到国内原料供应、生产和加工技术的可能性。
对等样品的业务流程如图1.1所示。〖LM〗
〖TP1T1.TIF,BP#〗
〖TS(1*2〗
图1.1〓对等样品的业务流程
〖JZ)〗
(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时,都属于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签订合同时,双方确认用文字说明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的交易方式,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pecification)。 凭文字说明买卖包括以下方式:
1.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是指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理化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等。用商品规格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称为“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方便、准确具体,被广泛采用。
例1.4〓我国东北出口大豆的规格:
〖JZ〗〖HL(3:1,1Z;2,1Z;3,1Y〗Oil content〖〗min.〖〗18%
Moisture〖〗max.〖〗15%
Admixture〖〗max.〖〗1%
Imperfect grains〖〗max.〖〗9%〖HL)〗〖HT〗
2. 商品等级(Grade of Goods)
商品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用商品等级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称为“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同一类商品不同等级的产生是长期生产与贸易实践的结果,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也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为便于履行合同与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在品质条款中列明等级的同时,详细阐明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例1.5〓出口钨砂的等级如表1.1所示。
〖LM〗
〖HT5”H〗〖STHZ〗〖WTHZ〗〖JZ(〗
表1.1〓出口钨砂的等级
〖JZ)〗〖WTBZ〗〖STBZ〗〖JY〗
〖HJ*3〗
〖HT5”F〗〖BG(!〗
〖BHDFG2,WK7,WK10*3,WK7*3,WK7*3,WKW〗
〖〗三氧化钨最低〖〗锡最高〖〗砷最高〖〗硫最高
〖BHDG1*3〗特级〖〗70%〖〗0.2%〖〗0.2%〖〗0.8%
〖BHDW〗一级〖〗65%〖〗0.2%〖〗0.2%〖〗0.8%
〖BH〗二级〖〗65%〖〗1.5%〖〗0.2%〖〗0.8%
〖HT5”F〗
〖KG2〗资料来源: 黎孝先(2000),第85页。
〖KH*3/5〗
3. 商品标准(Standard of Goods)
商品标准是指经标准化组织、政府机构、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统一制定并公布作为标准的商品品质指标。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组织或机构,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所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美国的ANSI,德国的DIN。这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用商品标准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称为“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者变动。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内容也不同。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以免引起争议。
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来表示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对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第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第二,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ZW(]黎孝先(2000),第83页。[ZW)]
4. 卖方样本/彩页(Catalogue)〖ZW(〗样本是外贸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用语,彩页则是内贸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用语,这两个用语均指Catalogue。〖ZW)〗
卖方样本/彩页主要介绍产品外形、构造、性能、用途、包装等内容,这种方法多用于机器、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如计算机、数码产品、精密仪器等。特别是在交易会、展览会等场合,产品宣传的常见方法就是卖方样本/彩页。这种方法采用卖方样本/彩页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将卖方样本/彩页作为合同的附件。实例1.1中的图1.2是易开罐式热熔胶机的彩页。
〖KH1D〗
〖XC0007.TIF;%30%30,XQ〗〖KG*2〗〖CX2〗〖HT4K〗实例1.1〖KH*2D〗
〖HTF〗
〖TP1T2.TIF,BP〗
〖TS(2*2〗
图1.2〓易开罐式热熔胶机彩页
〖JZ)〗〖HTF〗〖WTBZ〗〖STBZ〗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搜索,http://www.image.baidu.com。
〖HT〗
〖KG2〗
5. 卖方产品编号(Part Number,Product Number, P/N)
这种方法采用卖方的产品编号或零部件编号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三、 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 在不同交易类型中,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如表1.2所示。
〖KH*2D〗
〖HT5”H〗〖STHZ〗〖WTHZ〗〖JZ(〗
表1.2〓不同交易类型中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JZ)〗〖WTBZ〗〖STBZ〗〖JY〗
〖HJ*3〗
〖BG(!〗
〖BHDFG2,WK14,WKW〗
交易类型〖〗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HDG1*2,WK14ZQ1*4,WKZQ2*4W〗
看货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
〖BHDW〗凭样品买卖〖〗交货与样品相同
〖BH〗凭规格买卖〖〗交货与规格相符
〖BH〗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双重义务:交货既与样品相同,也与规格相符
〖KH-*9D〗
案例1.3
商品品质不符纠纷〖ZW(〗根据袁永友、柏望生(2004)第67—68页的案例分析简写而成。〖ZW)〗〖HT〗
〖HTF〗
【案情】
我国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证书为依据。成交前,A公司曾向B公司寄过样品;签约后,A公司又电告B公司,确认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装运前,我国商检局签发交货品质符合合同规格的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B公司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德国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B公司以此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 A公司认为:合同条款只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不同意赔偿。请问: A公司是否该赔?为什么?
【分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这笔交易到底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买卖?
A公司所发电报在客观上构成对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因此, A公司承担双重义务:所交货物既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又要与样品一致。但另一方面,A公司的电报虽然确认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B公司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的权利。
【启示】
① 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 A公司不应再去电报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
② 寄样一般应标注“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的字样。
③ 在凭样买卖的情况下,卖方应留复样,以便发生争议时重新检验。
〖HT〗〖KH1〗
(2)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和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实际交货不可能与样品一模一样、与规格的规定分毫不差,因此,出现了“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品质公差,指特定的商品标准所允许的品质误差范围,一般用于工业制成品,如手表每天误差几秒钟应视为正常。对于品质公差,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范围。
品质机动幅度,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品质指标可以浮动的范围,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原材料、农副产品。只要卖方交货没有超过规定的限度,买方就无权拒收,如约定大豆的含油量最低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