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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五节 运 输 单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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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和邮政收据等。在本书中,着重介绍海运提单、大副收据、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输单据、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常用单据。

一、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简称提单,是指船公司或代理收到托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一)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 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在收到托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 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fo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

(二) 海运提单的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签发提单时提单上载明的当事人。通常包括:

(1) 承运人(Carrier)一般是指船方。即船舶的所有人或租船人(租用船舶经营运输业务的人)。

(2)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通常是指出口方。

(3)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由出口方指定。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因为提单没有收货人的具体名称、地址,所以提单必须要有被通知人的记载,以便承运人将到货的情况通知被通知人,被通知人再转告提货人。

(三) 提单实例实例2.1

提单(正面)

(续)

(四) 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 对提单的描述

(1) “提单”的字样: BILL OF LADING。

(2) 不得转让,除非收货人凭指示:NOT NEGOTIABLE UNLESS CONSIGNED TO ORDER。

(3) 提单号码: DOCUMENT NO.。

(4)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5) 正本提单: ORIGINAL。

2. 对当事人的描述

(1) 船公司的名称(承运人):CARRIER。

(2) 托运人名称、地址: CONSIGNOR/SHIPPER。

(3) 收货人(抬头): CONSIGNEE。

(4) 被通知人名称、地址: NOTIFY PARTY。

3. 运输状况

(1) 船名: OCEAN VESSEL。

(2) 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

(3)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4) 戳记(备运提单加此戳记,则变为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4. 货物情况

(1) 唛头: MARKS。

(2) 大件数或集装箱数: NO. OF PACKAGES OR CONTAINERS。

(3) 小件及货物的描述: DISCRIPTIPON OF PACKAGES AND GOODS。

(4) 毛重: GROSS WEIGHT。

(5) 尺码: MEASUREMENT。

(6) 集装箱总数或包装大件总数(大写):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OTHER PACKAGES RECEIVED BY THE CARRIER (IN WORDS)。

5.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托运人的从价运费选择权(LIMITATION ON CARRIERS LIABILITY/SHIPPERS AD VALOREM OPTION)

The carrier shall in no even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r damage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transportation of Goods in an amount exceeding US $500 per package or customary freight unit or any other applicable limitation, the Merchant must so stipulate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nd such additional liability only will be assumed by the Carrier upon payment of the Carriers ad valorem freight charge.

货物价值超过每件US500的金额,或者装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惯常的运费计费单位,或者货物价值是与上述金额等值的其他货币,承运人对与该货物运输相关的任何损坏或灭失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及较高的价值已由托运人于装船前申报并列入提单。如果贸易商希望被承担的责任价值超过上述每件US500或惯常的运费计费单位或任何其他的适用限制,则贸易商必须照此在本提单中规定,并且,只有在向承运人支付从价运费之后,该额外责任才能得到保证。

6. 申报价值、运费及其他费用(Declared Value, 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

7. 契约文句:装船条款、内容不知悉条款、接受条款与签署条款

RECEIVED BY PAN AMERICAN CONTAINER CORP. the goods, or the containers, vans, trailers,

泛美集装箱公司收到的货物,或集装箱、篷车、拖车、托盘或其他包装的货物,据称包括本提单所述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另作注明者除外,将按本提单记载进行运输及交付或转运。

The receipt, custody, carriage, delivery and transshipping of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the terms appearing on the face and back hereof, as well as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e filed freight tariff.

该货物之收受、保管、运输、交付及转运,以本提单之正面和背面条款以及既定运价表所包括的条件为准。

承运人由其代理人已签发3份提单,以立为凭证,皆为相同期限和签发日期,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其余各份即为失效。

(五) 海运提单的分类

海运提单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按照货物装船情况,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船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在签发备运提单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具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吴百福(2003),第102页。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的比较如表2.6所示。

表2.6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比较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载到船上承运人已收到货物,但没有装载到船上

特征契约文句的开头是SHIPPED ON BOARD或者,加盖ON BOARD戳记契约文句的开头是RECEIVED如果加盖ON BOARD戳记,则转变成已装船提单

是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是否

2.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描述,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有“被雨淋湿”、“三箱破损”、“四件沾污”等类似批注。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的比较如表2.7所示。

表2.7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比较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描述外表状况良好有“货物包装状况不良”、“存在缺陷”等批注

特征契约文句印就 “in apparent outward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之类的字句在印就的契约文句之外另加批注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是否转让,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而不能由托运人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由于记名提单不能流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或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按我国《海商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也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在国际贸易中,不记名提单使用极少。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凭指示”和“凭托运人指示”的含义相同,在托运人背书转让前,物权仍归托运人。这种提单经过背书(Endorsement)后可以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背书的方式又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之分。前者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后者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列名被背书人名称。记名背书的提单受让人(被背书人)如需再转让,必须再加背书。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吴百福(2003),第102页。

不记名提单vs.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Q:不记名提单的货物权利人是任何持单人吗?

A:是的,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Q: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的货物权利人是谁呢?

A: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把被背书人写成自己的名字。也就是说,也是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Q:那不记名提单与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A:在转让方式上,不记名提单单纯通过交付就可以转让,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须通过背书才可以转让;在是否能作为追索凭证上,不记名提单不能作为追索凭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可以作为追索凭证。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比较如表2.8所示。

表2.8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比较

收货人填写能否转让实现转让的方式货物权利人能否作为追索凭证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否不记名提单Bearer B/L能单纯交付无背书 任何持单人否

指示提单Order B/L能

记名背书确定的被背书人能

空白背书不确定的被背书人=任何持单人能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习惯上称其为“清洁已装船、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

4. 其他分类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三种;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班轮提单(Liner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 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根据提单的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B/L)和副本提单(Copy B/L)。

5.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其他提单

(1)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从装运日期后特定期间提交的单据后,有人也把这种晚交的提单归入过期提单。但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在实践中,近邻国家之间的贸易,常因运输路线短,提单邮寄时间往往超过实际运输时间而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为进口人所收到,而产生提单“过期”。由于过期提单可能造成进口人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的情形,所以,在实际业务中,鉴于近邻国家的贸易产生过期提单在所难免,为便于进口人及时提货,买卖双方往往事先商定,待货物装运后,由卖方负责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地交开证行或代收银行,由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领取,然后,再凭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至于非近邻国家之间的一般交易,如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 bill of lading is acceptable)的条款,对出口方也是有利的。

(2) 甲板提单(On Deck B/L)又称舱面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装运于船舶甲板上的提单。有些货物如危险品或动物等,只能装在甲板上;有些货物因体积过大或舱位不够而装在甲板上。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加批“货装甲板”字样。货物装在甲板上受损失的风险较大,进口人一般不愿意接受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提单。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一般不接收甲板提单。

(3) 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是只有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他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因此,银行一般不接收这种提单。

案例2.2

海 运 提 单引自叶得万、陈原(2003),第96页。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外贸公司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10月间,又陆续出口了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银行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单据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款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问:

(1) 什么叫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

(2) 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1) 海运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者是否可转让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而不能由托运人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种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

(2) 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第一,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做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大,一定要重视客户的资信。本案的进口商资信不佳,经营作风恶劣是导致出口商款货两空的主要因素。第二,结算方式选择不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两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是代理收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本案中,该出口商与进口商首次进行贸易往来,尽管在贸易初期,采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收汇比较顺利,但在以后的货物出口中,盲目乐观,采用了托收方式,造成了收汇风险。第三,提单类型选择不恰当。提单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物权的归属。而能否控制物权对于保障出口商货款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出口商忽视了提单抬头对提单性质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同时又提领了货物,从而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

二、 大副收据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也称作收货单,是指在海运中,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的收货单。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本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到提单上。

大副收据是海洋运输业务中的主要货运单据之一,它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依据,同时也是托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的依据。可见,大副收据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一) 大副收据的签发

大副收据的内容和格式与装货单相同,只是在最后有“大副签字”一栏。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所负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后才开始的。所以,为了明确船、货双方责任,在货物装船时,大副应将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装货单上的记载内容进行仔细核对、校正,然后签发大副收据。

(二) 大副批注与提单

大副如果发现货物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情况,就会如实地记载到收货单上, 这就是大副批注。

大副收据是签发提单的依据。有无不良批注,是托运人能否换取清洁提单的重要依据。

经大副签字的收货单如果没有任何不良批注,托运人持此单并且付清预付运费,可以换取已装船清洁提单。从本质上讲,清洁提单就是货物表面处于良好状态,并已被装上船的证明文件。

如果大副收据上出现了不良批注,在换发提单时,不良批注就要被原封不动地转注到提单上, 这就构成了不清洁提单。批注的主要原因是“货物残损”或“包装不良”,批注的内容常标有“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残损、渗漏、污渍、封条、铁皮脱落、松包、散包、下雨时装船”等字样。银行拒收载有不良批注的运输单据,“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UCP600第27条)。

所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及时地对包装或表面状况有问题的货物进行整修或更换,力求取得清洁提单,以利于安全收汇。

同时也应当指出,在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情况资料正确的前提下,签发的大副收据应实事求是。这是因为大副收据不仅影响着托运人议付收汇,而且也是船货双方划清责任、索赔理赔的有力证据。

(三) 签发大副收据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某些国际法或公约的规定,有些货物的灭失、损坏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或者提单条款有些免责事项已成为一种惯例,承运人均可不负赔偿责任,大副在签发收货单时, 没有必要将此类免责条款逐一批注,使之与提单条款内容重复。例如,中远提单背面“木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上述木材的玷污、裂缝、洞孔或碎块不负责任。”如果在大副收据上批注,不仅与提单条款重复,进而可能还会给货主收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银行接受具有下列批注或类似意思的提单。

(1) 不明显地指出货物或其包装有缺陷的批注。例如旧箱、旧桶、旧包装袋、包装材料脆弱、没有包装等字样。

(2) 强调由于货物性质或包装而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负担责任的批注。例如,对装入纸袋中的货物因包装质量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 宣布对货物内容、重量、容量、质量或技术规格等情况不知情的批注。例如,承运人对货物质量和箱内数量不负责任,或装货人装船和计数,内容据装货人报称,承运人在装船时未核对。

(4) 在大副收据上的诸如“装卸自理”(FIO)等装卸条件,不构成不良批注。 UCP600第26条C款规定:“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三、 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吴百福(2003),第105页。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所载明的收货人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目前,欧洲、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实体,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

四、 空运单

(一) 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1) 空运单(Air Waybill)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 空运单还可以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检放行的基本单据。

(3) 但是,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4) 在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或不记名抬头。

(二) 空运单实例

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shipper”应交由托运人;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即代交收货人;其余副本则分别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delivery receipt”、“for second carrier”、“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作为报关、结算、国外代理中转分拨等用途分别使用。

空运单依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和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前者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后者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无不同。

实例2.2

空 运 单本书导论实例0.1的合同项下空运单。

(续)

(续)

五、 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通过铁路对港、澳地区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黎孝先(2007),第132页。

(一)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发货人向始发站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由发货人支付的一切费用,经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已被接妥承运后,即认为运输合同已经生效。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运单副本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二) 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它还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的实际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该简章第二条规定由该公司承运之货物,在铁路、轮船、公路、航空及其他运输机构范围内,应根据各自机构的规章办理,可见这种“承运货物收据”,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黎孝先(2007),第133页。

六、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M.T.D;或者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在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也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 Transport B/L)。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 托运人名称;

(6) 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 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当然,缺少上述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② 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

(二)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定。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对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 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 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 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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