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滞期、速遣条款等合同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的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一、 装运条款的要素
1. 运输方式(Mode of Transportation)
首先必须明确是采取何种运输方式,是海运、陆运、空运,还是国际联运。如果是海运,可以进一步明确是班轮运输方式还是租船运输方式,这些都在装运条款中明确说明。
2. 装期(Time of Shipment)
装期又称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1) 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规定一段时间或规定最后期限。例如:Shipment during July(7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September(7/8/9月份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ly 31(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September(9月底或以前装运)。这种规定方法明确、具体,使用最为广泛。
(2) 推算装期。例如: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的限制条款。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殊商品,或对卖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3. 装运港、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4.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规定全部货物的装运时间段或最后期限,规定批次,不必规定各批货的数量和期限。
5. 是否允许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是指规定全部货物的装运时间段或最后期限,规定各期货物的数量和期限。
6. 是否允许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从转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定明“允许转船”(Transshipment to be allowed).
分批装运vs.分期装运
Q:关于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吴百福(2003),(第92页)也认为: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到底是同一装运行为的两个不同的称谓还是两个不同的装运行为呢?
A: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是两个不同的装运行为。分批装运规定全部货物的装运时间段或最后期限,规定批次,却不必规定各批货的数量和期限。各批装货量相互依赖,前次多装,后次就要少装。分期装运规定全部货物的装运时间段或最后期限,规定各期货物的数量和期限,各期装货量相互独立。
UCP600将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分列成第31条和第32条,这也说明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是两个不同的装运行为。第31条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第32条对分期装运中的任一期没有如期装运所导致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是,对于分批装运,第32条却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这是因为分批装运不必规定各批货的数量和期限,因而也不会出现某一批装运不能如期履行的情况。
二、 合同的装运条款实例
Shipment on or before Nov. 20th, 2008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2008年11月20日或之前装运,由上海运至纽约,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案例2.3
海 运 提 单引自曲建忠、刘福祥(1997),第17页。
CIF(或者CFR)出口合同中,下列装运条款是否正确?
(1) 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2) 装运期:限3月31日装船。
(3) 自天津新港至伦敦幢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并须附有英国劳合式船级社证明。
(4) 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分析:
(1) 应具体说明是班轮运输还是租船运输。
(2) 不能把装运期限于某一天,因这一天船、货、港很难衔接。
(3) 不能限定装运某一家轮船公司的船舶,也不能要求提供外国船级社出具的有关装货船只的船机证明,因这些限定不利于出口方租船订舱。
(4) 目的港要具体,不能笼统规定,因为不好确定运费,影响报价。
案例2.4
装 运 条 款根据袁永友(2004),第107—109页改写。
我国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大豆,总货量500公吨,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公吨,4月份120公吨,5月份140公吨,6月份110公吨,7月份5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地:中国港口,目的地:英国伦敦。”
A公司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80公吨,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120公吨,均顺利收回货款。后因A公司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运80公吨。 A公司经联系烟台C公司有一批相同品质规格的货物,遂要求货船从青岛港驶往烟台港,于5月28日装运60公吨。 A公司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时,提交船方先后在青岛和烟台签发的两套提单。银行提出:货物在不同港口先后分两批装运,与信用证“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不符,以此为由予以拒付。
试分析:
(1) 上述分5个月的装运属分批装运还是分期装运?
(2) 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
注意:两套以上的运输单据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过同一线路运输的,即使各套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装运地不同,只要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因此,上述5个月的装运属于分期装运,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本章小结
海洋运输主要通过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具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运费率的特点,装运货物的品种、数量灵活,班轮运费的计算需查阅运价表;租船运输包括程租船与期租船,大宗货物常常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时要特别注意了解船运行市及租船合同与贸易合约的衔接。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也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各具特点,运作程序各异,应在实践中熟练掌握。
合同装运条款是对何时交货和如何交货等问题的规定,包括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滞期、速遣费等条款。买卖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安排。习题
一、 名词解释
班轮运输班轮条件提单滞期费速遣费国际多式联运
二、 简答
1. 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2. 在班轮运输中,基本运费有哪几种计算标准?
3.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4. 海运提单与空运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5. 什么是提单的抬头?简述不同抬头提单之间的区别。
6. 集装箱运输有哪几种货物交接方式?
7. 集装箱运输的包箱费率有哪几种规定方法,其主要区别是什么?
8.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 计算题
1. 某轮船公司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货物分级表如下:彭福永(2000),第149页。
货 名计算标准等 级
农机(包括拖拉机)未列名豆钟及零件五金及工具人参玩具
班轮运价表规定由中国口岸至东非主要港口的费率如下:
等 级运费(HKD)
现有大豆500公斤运往东非某主要港口,试计算其运费(燃料附加费40%)。
2. 拟向欧洲的哥拉斯港出口干电池100箱,每箱体积50×40×30厘米,每箱毛重35 kg,净重30 kg,查中远6号表,干电池属于W/M8级,中国—欧洲地中海航线8级货物基本运费每运费吨77.40美元,并加收8%转船附加费,5%港口附加费,10%货币附加费,问运费应为多少?
四、 案例分析题
1. 我国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收。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查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遂按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拒绝付款。理由两条:第一,运输单据上的船名有“预期”(Intended)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第二,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提供的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吴百福(2003),第116—117页。
2. 2006年2月8日,日本A公司(卖方)与我国深圳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某型号相机2 000台,价格为CIF深圳123美元,交货期限为5月15日。合同订立后,5月13日,买方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于5月12日由“Z”船运往深圳,并注明了合约号及信用证号。5月29日,买方接到该港口码头的提货通知。港口方向买方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5月16日。买方没有马上提货。6月2日,买方接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称日本托收单据已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付款。问:① 买方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② 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0 000吨,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合同规定:某年5—10月份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A公司在5—7月每月平均装运2 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然而,第四批货物由于中间环节有误,备货不及,A公司于9月1日首先在宁波港装运了1 200吨,然后该船又驶往连云港,于9月3日装运同样规格的大米800吨。A公司向付款银行提交两套单据办理付款事宜时,银行认为单据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二:一是信用证没有规定每月允许分批装运,而A公司提交了两套货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二是提单签发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并且,开证行援引UCP600的规定宣布信用证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实效。试分析:① A公司第四批货物是否为分批装运。②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并宣布信用证失效。袁永友、柏望生(2004),第107页。
五、 解读海运提单
依据海运提单(见78页实例2.3),回答以下问题:李元旭、吴国新(2005),第147—148页。
(1) 该提单应该先由谁背书?
(2) 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你如何知道找谁提货?
(3) 收货人提货时应交出几份提单?
(4) 卸货港在哪里?
(5) 谁是承运人?
(6) 该提单下有几个集装箱?
(7) XYZ. Co. Ltd.是否一定是收货人?
(8) 提单是否一定要经过XYZ. Co. Ltd背书?
(9) 该提单由谁签署?
实例2.3
海 运 提 单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上 海
以上细目由托运人提供
运费和费用
Freight and charges
代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