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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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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一、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所谓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货运保险中,自然灾害特指船舶航行时遭遇的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Lightning)、海啸(Tsunami)、地震(Earthquake)或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在海上货运保险中,意外事故特指船舶或货物搁浅(Grounding)、触礁(Stranding)、沉没(Sunk)、碰撞(Collision)、失踪(Missing)、失火(Fire)、爆炸(Explosion)。

二、   海上损失和费用

(一)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Average),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者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ZW(]黎孝先(2007),第139—140页。[ZW)]

1.  全部损失

〖JP+2〗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被保险货物丧失、无法挽回,或被保险货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货物失踪达到一定时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修理,或整理和续运,或收回所有权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价值的情形。〖JP+2〗

2.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在海上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损失性质的不同,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KH1D〗

案例3.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HT〗

〖HTF〗

 

一艘载货船舶在海上航行,货物方位如图3.1所示,其中:

 

〖TP3T1.TIF;S-*3,Y#〗

〖TS(1〗

图3.1〓货物方位

〖JZ)〗

 

 

托运人A:〖ZK(〗7个货柜机电产品

7×USD100 〖KG-*7〗000.00〖ZK)〗

托运人B:〖ZK(〗6个货柜机电产品

6×USD100 〖KG-*7〗000.00〖ZK)〗

托运人C:〖ZK(〗100箱玻璃器皿

100×USD1 〖KG-*7〗000.00〖ZK)〗

船只价值: USD200 〖KG-*7〗000.00〖KH-1〗

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倾斜,摔破30箱玻璃器皿;为防止船体继续倾斜而导致倾覆,船长下令将托运人A的1个货柜抛货入海,托运人A与C都遭受部分损失,这两个部分损失有什么区别?

【分析】

遭遇大风浪,船体倾斜,摔破30箱玻璃器皿,其部分损失是海上风险造成的,由托运人C自己承担。船长下令将托运人A的1个货柜抛货入海,其部分损失是人为造成的,目的是为了解除船方和托运人面临的船体倾覆的共同危险,此部分损失由船方及托运人A、B、C四方共同承担。

托运人A与C所遭受的部分损失,分别是下文所阐述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HT〗〖KH1〗

 

(1)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例如,货物中途遭遇狂风恶浪,使舱内一批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而贬值50%,此项损失与其他货主及船东的利益无关,而应当由受损货物的货主自行承担。如受损货物的货主已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则由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单独海损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解释。构成单独海损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单独海损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第二,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ZW(]黎孝先(2007),第140—141页。[ZW)]

(2)  〖JP+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 是指船舶和货物在航行中遭遇海上风险, 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 凡属于共同海损内的牺牲和费用, 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 由有关获救受益方(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 称为共同海损分摊。〖JP+2〗

以上所述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利益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船、货的共同危险客观存在;第二,船方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第三,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也就是说,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第四,牺牲和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以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因此,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造成海损的直接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造成的;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第二,承担海损的主体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单独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获救各方按照收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HT〗〖KH1D〗

 

〖KG*2〗〖XC0004.TIF;%18%18,XQ〗〖KG*2〗〖CX2〗〖HT4K〗Q&A 3.1

〖HTF〗

 

〖HS2*2〗〖JZ〗〖HT4”XBS〗〖STHZ〗〖WTHZ〗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与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之间的关系〖HT〗〖ST〗〖WT〗

〖HTF〗

Q: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与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全部损失是否也可以分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与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3.2来表示:

 

 

损失〖JB({Z〗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JB({〗共同海损单独海损〖JB)〗〖JB)〗

〖HT〗

 

图3.2〓各种海损之间的关系

〖JZ)〗

 

 

〖HTF〗

同时,只有部分损失可以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而按照黎孝先(2000,第158页)的表述:“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这意味着,不仅部分损失可以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也可以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因此,不断有学生引证黎孝先(2000,第158页)的表述,对图3.2所示的海损关系提出质疑。本书作者的解释如下。

(1)  按照黎孝先(1994,第118—119页)的阐述,只有部分损失可以按其性质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这一观点在黎孝先(2000,第158页)的阐述中发生了变化,变化的原因却未予以说明。

(2)  本书作者能够查阅到的其他教材,几乎都与黎孝先(1994,第118—119页)的观点相同,例如,但不限于,吴百福(1999,第191页),彭福永(2000,第153页),徐进亮(2000,第90页,第103—104页)等人的观点。

(3)  董瑾(2001)系根据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提供的《国际贸易与实务课程(模块)考试大纲》编写,其中第278页指出:“按照英国海上保险法所下的定义,所谓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与单独费用。”“海损(average)”一词来自法文avarie,是指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个词被用在两个本来是各不相干的术语上,一个叫共同海损,这是一个独立于保险的术语,是在保险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另一个叫单独海损,这是保险法上的术语,是指单独的货物或利益一方的部分损失。在保险法中,两者都属于部分损失。董瑾(2001,第279页)强调指出:“共同海损是一种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4)  沈达明等人(1982,下册,第151页)指出:单独海损是与共同海损相对而言。单独海损是不可预料地发生的,而共同海损是有意发生的。另一方面单独海损是与全部损失相对而言。单独海损是指局部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最经常的表现形式是货物受海水浸泡致损,不是全损。

(5)  只有采用黎孝先(1994,第118—119页)的观点,平安险的各项赔付责任条款合起来才能解释成为“单独海损不赔”。否则,平安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很难解释成“单独海损不赔”。

综合上述五个方面的理由,本书仍采用这样的观点:只有部分损失可以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HT〗〖KH1〗

 

(二)  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海上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三、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类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类型:

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是由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包括: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碰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罢工、船舶被扣、突然实行进口配额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的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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