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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独立宣言》:自然权利的召唤

第三节《独立宣言》宣告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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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尽管由杰斐逊一人执笔起草,却经大陆会议通过,反映的是北美殖民者整体的意志。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人享有不言而喻的自然权利

《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观点,与北美殖民地的思想变迁有着直接关联。北美殖民者在独立之前自认为是英国人,他们读英国的书籍和报纸,送孩子上英国的学校,交英国朋友。他们认为自己具有作为英国人的权利。但是到独立战争期间,人们逐渐认识到英国议会并不保障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带有英国人身份的权利从而失去意义。而一旦切断与母国的联系,北美殖民者就进入一种自主状态,此种状态中的人们想要寻求自身归宿与政府构建的正当性就必须返回到人本身,而忽视所有的其他历史性因素。66

“所有的人生而平等”,实际上宣示了一个颇为激进的原则。在英属殖民地社会,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础通常被认为是对权威的服从:臣民服从统治者,妻子服从丈夫,子女服从父母,奴仆和学徒服从主人,奴隶服从奴隶主。不平等是殖民地社会秩序的基础所在;而革命在很多方面使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秩序失去了原有的合法性。如此一来,自由不可避免地与平等的思想联系在一起了:自由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机会的平等,以致对有些人来说,意味着社会条件的平等。67

生存权是基本诉求,生命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霍布斯在《利维坦》当中将人对死亡的恐惧当作最重要的基点并没有错。人主体地位之确立使得生命成为当然的权利。杰斐逊的这种安排合乎人们的普遍判断。

自由权相对复杂。按照埃里克·方纳的解释,自由的概念在北美殖民地曾经发生过较大变化。马萨诸塞殖民地创立者、总督约翰·温斯罗普在1654年对马萨诸塞立法机构的一次演讲集中反映了清教徒的自由概念。温斯罗普将“自然自由”与“道德自由”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是“一种走向邪恶的自由”,而后者则是“一种只行善事的自由”。这种自由定义的基础是对自我的否定和对道德的选择,与当时那种对言论、宗教、运动和个人行动自由的严格限制非常吻合。个人的欲望必须让位于社会的需要,“基督教自由”意味着对上帝意志的服从,对世俗权威的服从,以及对一整套不言而喻的、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与义务的服从,而且这种服从必须是百分之百地出于自愿。新英格兰殖民地法院审理的最普遍的民事犯法行为是“蔑视权威”。不受限制地享受天赋人权的个人,在后人想象中是一种自由的化身,但对清教殖民者来说,却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典型和一种对自由的诋毁。68

约翰·温斯罗普(1588-1649)

到18世纪,自由人这一概念不再像在中世纪那样只是代表一种法律地位,而成为大众意识形态中一个感召力巨大的因素。在大西洋两岸,自由成了“造反者的战斗口号”。抗议剥夺传统权利的群体行动此起彼伏,赋予自由具体的定义:对暴政的抵制。“我们是自由人——不列颠的臣民——我们不是天生的奴隶”,这是课税调节者喊出的口号,他们在18世纪60年代对西部地区没能在南卡罗莱纳议会得到足够的代表权而提出抗议。69在自由人口中,财产分布的普及程度高于欧洲大陆任何地方。一位历史学家这样写道,在北美殖民地居住着“西方世界前所未闻的成千上万个最自由的人”。70对个人依附地位的深恶痛绝以及将自由等同于独立自主的思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根源相当深厚,这不仅仅是因为殖民地从英国那里承袭了类似的意识形态传统,更因为这些思想与社会现实是一致的,生产资料的广泛分布使得这种数量极少的经济独立成为相当大量的殖民者亲身体验过的一种生活经验。71北美殖民地拥有的一系列条件,包括财产的普遍拥有(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薄弱的贵族势力以及一个远不及在英国那样有权有势的教会,使其具备了深厚的民主潜力。72方纳总结说,美国革命是以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没有什么词能比自由更经常地得以使用,尽管这个词很少得到准确的界定。73不过,自由在18世纪至少意味着身份独立和免于专断意志的控制。

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独立宣言》中显得比较另类。无论是生命权还是自由权,都与法律直接相关。然而,幸福却是个人自身的一种体验,其成立与否并不直接依靠外在法律的规定,虽然法律可以给幸福的外围条件提供保障,但这并不是直接给幸福提供基础。不过,杰斐逊将追求幸福的权利放在此处,可以提升北美独立的意义。

约翰·洛克(1632-1704)

关于宗教在《独立宣言》中的地位需要进一步说明。《独立宣言》确实提到人之所以平等是被上帝创造的,后来很多偏爱宗教的人士也认为,宗教在《独立宣言》中占据关键地位,美国人的自由具有宗教根源。但据德肖维茨考证,杰斐逊本人是自然神论者,并不是虔诚的基督徒,他的思想类似于启蒙思想家而非宗教人士。74德肖维茨的这个结论具有合理性,从《独立宣言》的主体内容可以看出,杰斐逊相信理性人,并大量接受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的理论。洛克在《政府论》中明确提出,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完备的自由,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并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洛克看来,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75对照洛克的理论,将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的观点归为启蒙思想家序列十分恰当。因此,《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权利之根源并不在宗教,杰斐逊只是借用上帝在当时人们心中的地位,将自然权利说成是基于上帝的创造,其实质的权利仍在于人本身。

二、保障人权是政府正当性的基础

《独立宣言》提出了建立政府正当性的基础。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平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既然政府之建立是人们基于一定目标之意志结果,因此,政府的正当权力应以被统治者的同意为基础。在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对个人理性和自主的确信,这与启蒙思想相一致。在启蒙时代,思想家们认为个人理性足以认识世界,也足以建立国家,无需其他成分的直接介入。反思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在他们那个时代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在人类的现实世界,人们所面对的政府一般都以历史为基础。但是,在启蒙思想家看来,政府之正当性不是基于历史传统或所谓的王权神圣,而应该来自其正当目的与人民的选择。这种思潮与个体在近代成为考虑政治问题的基点直接相关。

当个人自身从宗教、人身依附和自然等束缚之中解放出来,个人就成为社会的目的,而不是工具。由于人自身成为目的,政府也就只有工具性价值,为人服务,因此,政府之正当性基础在于保障人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杰斐逊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极大。而一旦政府不再捍卫其建立所依赖的这些目的,反而侵犯人们的权利,那么按照《独立宣言》的观点,人们就有权更换或者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里的讨论从原理上看,合乎前述的论证,因为政府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其存在的目的不在自身而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如果政府反而侵犯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独立宣言》提出人民有义务推翻专制暴虐的政府。杰斐逊承认,本着审慎的态度,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从实践角度出发,政府有一定的缺陷或者在某些问题上处理不当是正常情形,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政府,人类本身并不完美,何以要求这些不完美的人构建出完美的政府?因此,存在一些非根本性问题的政府,人们应该予以容忍,毕竟替换一个政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需要对整个社会进行动员,而且其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好的。下一个政府有可能还不如现行政府,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因此,杰斐逊说,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持观点与之相近。然而,在杰斐逊看来,如果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这里就涉及人民的选择问题,如果一个政府的目的确实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而是企图实施暴政,那么这个政府就直接违背了其正当目的,成为人民的对立面。如果这个时候,已经有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证明此种企图的存在,人民还保持沉默,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这时对政府的反抗就不仅仅是权利,而应是一种义务。杰斐逊认为,殖民地过去忍受苦难的经历已经说明英国政府想要在北美实施暴政,因此殖民者不得不改变政府制度。

《独立宣言》历数英王的暴虐。在北美殖民地,人们曾经认为国王是好的,坏的仅仅是议会,但是后来事态发展的实际表明,国王对北美殖民地的很多行为无法容忍,特别是对波士顿所发生的一切,因此各种限制性措施在国王主导下实施,人们据此认为国王其实对殖民地并不友善,也是一个暴君。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所列举的国王恶劣行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殖民者的这种态度,从而将民众对国王的拥戴消解殆尽。

关于国王恶劣行径的具体内容包括:“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需的法律。他禁止他的殖民总督批准刻不容缓、极端重要的法律,要不就先行搁置这些法律直至征得他的同意,而这些法律被搁置以后,他又完全置之不理。他拒绝批准便利大地区人民的其他的法律,除非这些地区的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而代表权对人民是无比珍贵的,只有暴君才畏惧它。他把各州的立法委员召集到一个异乎寻常、极不舒适而又远离他们的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目的无非是使他们疲惫不堪,被迫就范。他一再解散各州的众议院,因为后者坚决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他在解散众议院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他人,于是这项不可剥夺的立法权便归由普通人民来行使,致使在这其间各州仍处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的种种危险之中。他力图阻止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移民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以阻挠司法的执行。他迫使法官为了保住任期、薪金的数额和支付而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他滥设新官署,委派大批官员到这里骚扰我们的人民,吞噬他们的财物。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构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其常备军。他施加影响,使军队独立于文官政权之外,并凌驾于文官政权之上。他同他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既不符合我们的法规也未经我们法律承认的管辖之下,而且还批准他们炮制的各种伪法案,以便任其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不论这些人对我们各州居民犯下何等严重的谋杀罪,他可用审判来庇护他们,让他们逍遥法外;他可以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我们押送海外受审;他在一个邻省废除了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制政府,扩大其疆域,使其立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合适的工具,以便向这里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他取消我们的许多特许状,废除我们最珍贵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他终止我们立法机构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为我们制定法律的权力。他们放弃设在这里的政府,宣称我们已不属他们保护之列,并向我们发动战争。他在我们的海域里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沿海地区,烧毁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雇佣兵,来从事其制造死亡、荒凉和暴政的勾当,其残忍与卑劣从一开始就连最野蛮的时代也难以相比,他已完全不配当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他强迫我们在公海被他们俘虏的同胞拿起武器反对自己的国家,使他们成为残杀自己亲友的刽子手,或使他们死于自己亲友的手下。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竭力挑唆残酷无情的印第安蛮子来对付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作战的准则是不分男女老幼、是非曲直,格杀勿论。”

上述列举传达的意思是,英王对殖民地可谓不择手段,其目的仅在于维持自己对殖民地的掠夺与专制,而在英国本土,英国人却号称拥有世界上唯一的自由政体,北美殖民者也曾经为此而自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强烈的反讽。

《独立宣言》宣布联合起来的殖民地是独立的国家:“我们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现在是,而且按公理也应该是,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对英国王室效忠的全部义务,我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一切政治联系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我们坚定地信赖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时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来支持这一宣言。”在这段话中,不仅美国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得到彰显,其具体国家权力也得以阐明。而通过国家权力之宣示,参加大陆会议的代表表明自己业已脱离由大英帝国所代表的跨国群体,从此加入了另外一个由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群体。76

综观《独立宣言》的内容可以看出,它是以人的自然权利作为立论的基础,无论是政府的建立,还是殖民地的独立都是以此为根本依据。《独立宣言》作为宣示人权的近代关键文本引领此后两百多年的风潮。《独立宣言》所宣示的自然权利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确认,并经过美国法院系统的努力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实现,与之相伴随的是美国弱势群体的不断抗争,这正验证了耶林所谓权利来自斗争的判断。

在1826年6月24日致罗杰·韦特曼的信中,杰斐逊对《独立宣言》盖棺定论:“但愿它对全世界成为一个信号,唤醒他们起来打破僧侣式的愚昧和迷信使他们心甘情愿套在自己身上的锁链,并接受自治的幸福和安全。我们取而代之的那种体制恢复了极大地行使理智及言论自由的权利。所有的眼睛都对人的权利睁开了,或正在睁开。科学知识的普遍传播已经向每一种见解揭示了一个明白的事实,即人生下来并不是背着马鞍,也不是得天独厚的少数人理当穿着皮靴,套着靴刺,堂而皇之地骑在他们背上。这对别人来说是希望的根本。对我们来说,要让每年的今天永远使我们记住这些权利并一如既往地忠于它们。”77

参考文献:

1.【美】大卫·阿米蒂奇:《独立宣言:一种全球史》,孙岳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2.【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5.George Brown Tindall and David E.SHI,America:A Narrative History,volume one,W.W.Norton and Company,2004.

思考讨论题:

加拿大的主要居民是英裔和法裔加拿大人,后者主要聚居在魁北克省。该省面积154.2万平方公里,人口在700万以上,其中讲法语的居民占82%。1980年代,魁北克省执政的魁北克人党提出魁北克政治上实现独立、经济上与加拿大其他地区保持联系,即“主权-联系”的主张。1980年,魁北克省就独立问题在全省举行首次公民投票,结果要求独立的主张遭否决。1993年10月,主张魁北克独立的魁北克集团成为加拿大联邦议会仅次于执政党的第二大政党。1994年9月,魁北克人党在再次赢得省选后即提出了《魁北克主权法》决议草案。1995年10月魁北克省就魁北克独立问题再次举行公决。50.58%选民投反对票,49.42%选民则投赞成票,统派以些微票数险胜独派,两者间的距离亦较1980年公投为小。5087009名魁北克选民在公投中投票,投票率达94%。法语魁北克人中有约60%支持魁独,但人口稠密的蒙特利尔岛西部则倾向统派。此外,北部偏远地区、渥太华河地区和东部乡镇的大部分居民亦投反对票。公投在魁北克国民议会的125个选区中获81个选区通过,但这些选区多数位于人口较少的地区。除了原住民地区,反对票主要来自市区。加拿大面临的分裂危机暂告平息。1998年8月,加拿大联办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魁北克省无权单方面宣布独立。2000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关于魁独公决规则的法案,从法律上为魁北克独立设置了障碍。

问题:

从上述材料出发探讨现代国家中地区和作为整体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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