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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人权宪章:为人的底线背书

第一节《世界人权宣言》:以兄弟相待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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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起草《世界人权宣言》?

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攻陷南京后,开始惨绝人寰的屠杀,残害了约30万中国民众,史称“南京大屠杀”;1941年6月22日,德国偷袭苏联,随后盖世太保深入苏联腹地的乡村有计划地开始屠杀犹太人,等到他们用氰化氢“更有效”地屠杀犹太人后,总共累计大约400-600万犹太人被杀害,史称“Holocaust”(德语)或“Shoah”(希伯来语),即“大屠杀”。二战结束后,南京大屠杀与东京审判、犹太人大屠杀与纽伦堡审判,像那些在刺刀、枪炮和毒气中死去的无辜者的双眼,紧盯着1945年之后这个世界的每一个瞬间,似乎要从此后的时间中摆脱他们被夺走生命时那些瞬间的所有困惑:都是人,为什么要这样彼此相待?

摆脱这些困惑跟明确人的“理性”边际和人的“权利”底线有关。人类在西方的启蒙运动之后,开始有足够的勇气和理由运用自己的理性。从马基雅维利歌颂为了民族统一强盛可以也必须学会做坏事的君主开始,从霍布斯力主建立人类的无所不能的利维坦开始,人类逐渐不再通过上帝审视和规训自身,人类开始动用似乎没有边际的理性去追求自由。在思想史家看来,这是放纵理性而导致的传统、宗教和权威本该三位一体的存在形式整体崩溃后的必然。86及至20世纪,此种放纵使得人对自身的伤害达到顶峰,两次世界大战可为明证。人在同类的攻讦与杀戮中丧生、伤残、疯狂,留下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远远超过忍耐底线的物伤其类感。就此而言,造成20世纪上半叶的人类浩劫的一个原因,是人在运用其理性时超越了边际,而超越理性边际的结果,是人生之为人的尊严的丧失,是包含了平等、自由、正义、和平等基础权利的丧失;另一个原因,是人类僭越或减损了其自身的底线。

南京大屠杀

带着孩子走向毒气室的犹太妇女

痛定思痛与憧憬未来不谋而合,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有必要明确人类彼此如何相处的理性边际在哪儿,底线在哪儿,《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译为“普遍人权宣言”似乎更为确当)由此而生。尽管联合国的主要任务,如丘吉尔所说,就是“使人权成为人类最崇高的价值”,但《世界人权宣言》并不“伟大”,因为它的重要性全在于其存在的不可或缺。它记载了那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违背的原则和都不能放弃的权利,它在超越国家和民族的意义上为人的底线背书。

仅对《世界人权宣言》来说,我们或许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提及。在1937年12月12日,日军还在长江上击沉了停泊在南京附近江面上的美国炮艇“帕奈”号和美孚石油公司的三艘油轮,这天天气晴朗,“帕奈”号上悬挂的美国国旗清晰可辨。尽管此时距离1941年日军偷袭珍珠港还有4年,但当日发生的所有事情使得当时这个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元首,美国总统罗斯福,改变了对法西斯的态度,从绥靖转为遏制。事实上,这种转变导致了一连串的挑战和转机,从此时开始,在他脑海中酝酿已久的有关康德意义上“世界永久和平”的一些想法开始浮现。直到1941年1月6日致国会的咨文中,罗斯福宣布的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崇拜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除恐惧的自由——成为他的夫人安娜·埃莉诺·罗斯福在出任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委员会主席时最直接和最信赖的思想资源。《世界人权宣言》在此后的岁月中能够不断为人权的发展提供基础、动力和指引,不唯在其承前启后的特殊地位,亦在其从一开始就切中肯綮的微言大义。因此,显而易见的是,从康德的“永久和平”到罗斯福总统的四项人类自由,再到罗斯福夫人领衔的《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世界人权宣言》之所以能够继往开来,同样不唯在其聚沙成塔般凝结出对世间美好永存不移之信念的坚持,亦在其劳力劳心地融合了以多元化姿态存在的人权共识。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最初出现在1945年2月的旧金山会议上。古巴、墨西哥和巴拿马三国代表联合提出,联合国有必要通过一份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宣言。乌拉圭也曾单独提出一份议案,希望《宪章》宣告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承认和保障对一切人基本自由的尊重,不分种族、性别、信仰和社会地位。由于当时四大国已经达成了推迟讨论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问题的协议,这两份议案未能提交大会正式讨论。在1946年1月10日开始召开的联大第一届会议上,巴拿马代表再次提交了一份关于基本人权的提案,要求正式列入大会议程。2月16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的规定,经社理事会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其首要任务是起草《国际人权宪章》。而在宪章应采取的形式上,各国一度有所分歧,提出了三种选择:一是将宪章作为联大的一项决议或以宣言的形式予以通过;二是要求采取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公约的形式;三是少数国家建议修改《联合国宪章》,将《国际人权宪章》补充进去。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意见,人权委员会决定以“宣言”形式起草《国际人权宪章》。但在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各国经过重新磋商,通过了第46号决议,改变了《国际人权宪章》的最初形式,决定宪章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整理各种权利的宣言;二是规范这些权利的多边国际公约;三是履行公约的实施措施。

《世界人权宣言》从1947年初人权委员会首次会议后随即开始起草。其中,中国代表张彭春,以儒家的知识和智慧,为成功起草《世界人权宣言》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自1947年1月27日人权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至1948年12月10日宣言在第三届联大表决通过,张彭春全程参与了宣言的订立过程。87从张彭春和他所秉持的中国儒家视角审视《世界人权宣言》,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源自古希腊传统的西方本底元素,也有源自同属人类轴心文明时代的以儒家精神为精髓的中国贡献。

二、不同国家的起草者

在1946年6月召开的经社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人权委员会正式成立,由人权委员会设立并经经社理事会批准的特别起草委员会随后设立。人权委员会由代表各自国家政府的18名委员组成。88美国代表安娜·埃莉诺·罗斯福夫人担任人权委员会主席,张彭春是唯一的副主席。

最初的起草委员会由首任人权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中国代表张彭春和报告员——黎巴嫩代表查尔斯·马立克三人组成,后经苏联代表提议起草委员会扩大为由美、苏、英、法、中、澳、黎和智利8国代表组成,增加了法国代表勒内·卡森、澳大利亚代表威廉·霍奇森、智利代表埃尔南·圣·克鲁斯、苏联代表亚历山大·博戈莫洛夫、英国代表查尔斯·杜克斯。罗斯福夫人、汉弗莱、马立克、卡森、张彭春,构成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班底,承担起人类为自身底线而立法的重任。实际的起草采取的是先拟订“大纲”再拟定“草案”的步骤,其中“大纲”由联合国人权司司长约翰·皮特斯·汉弗莱完成,在其大纲基础上,1947年6月至1948年6月,起草委员会指派法国代表勒内·卡森、英国代表威尔逊及马立克组成工作组进行了一年的反复修改和补充整理。1948年6月18日,人权委员会第三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宣言草案。

罗斯福夫人

罗斯福夫人是美国第32任总统罗斯福的遗孀,时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身为曾经的美国“第一夫人”,不仅是一个女权主义者,同时对人权事业充满热忱。从地位、资历和能力诸多方面考虑,联合国委任她做人权委员会的主席再合适不过,而通过起草这份足以名垂青史的《宣言》,她在推动人权发展领域的贡献亦如杜鲁门总统所赞誉的——她是“世界第一夫人”。罗斯福夫人少小孤独,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世事艰辛过早地使她成熟,15岁在伦敦艾林伍德学校学习时深受秉持女权主义的校长的影响,自此终身为女性的独立/自由而战。1905年,21岁的埃莉诺回到美国,与按辈分算她远房堂叔的罗斯福结婚,在罗斯福因骨髓灰质炎腿部瘫痪后说服丈夫继续从政,在罗斯福出任纽约州州长期间时常以丈夫的代言人露面。她是第一位举办新闻记者会的总统夫人,也以此身份破天荒地在全国党代会上发言。罗斯福总统去世后她依然在政界打拼,直至迎来注定会属于她的同时也注定是属于人类人权事业的高光时刻。身高接近一米八的罗斯福夫人,声音洪亮,不施粉黛,有着罗斯福家族祖传的旺盛精力和爱心,传闻她1905年与罗斯福结婚后每天用来做家务的时间从没有超过15分钟。但正是这个“一屋不扫”的妇人,鼓励并帮助丈夫从一个颓废的残疾人变成了领导美国与法西斯轴心国抗衡的无比强大的总统,横扫天下。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罗斯福作为美国人权主张国际化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扬弃了威尔逊的国际人权主张中的理想化和空洞化色彩,把威尔逊失败的“梦想”变成了“现象”,那么罗斯福夫人则把这种“现象”又还原成有制度支撑的“梦想”。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的过程中,女权主义者对权利拥有或减损的天生敏感以及12年美国第一夫人的强势经历,使得罗斯福夫人以其个人魅力和权威掌控着整个起草进程,大处着眼而从不纠缠于细枝末节,这恰与殚见洽闻的汉弗莱、笃定细致的马立克和博学通达的卡森、深具东方文明色彩的儒雅智慧的张彭春相得益彰。

汉弗莱是麦吉尔大学的毕业生,有商业、艺术和法律三张文凭,尽管他幼年父母双亡,本人也在小时候的一场事故中失去了一条胳膊,但这都不能妨碍他与《世界人权宣言》首位起草者的殊荣永远联系在一起。因在纳粹德国占领法国期间,汉弗莱在蒙特利尔结识了后来成为联合国副秘书长的亨利·洛基耶,受其任命起草的第一稿更具有筚路蓝缕的意味;也因此,汉弗莱更倾向于从人权体系的建构和人权话语的启蒙两个层面从事创作,而把精雕细琢反复推敲的工作留给了马立克和卡森。

马立克时任黎巴嫩驻联合国代表,是一位有着显赫学术背景的学者。其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导师怀特海和在德国弗莱堡大学的导师海德格尔均为不世出的大师级人物,因此在马立克怀揣着极度的自信和期望投身到《宣言》的起草中时,他推崇的理性和几乎极致的个人主义,使得他的起草工作在追求完美中不断以思辨的论战姿态示人。

卡森先后求学于埃克斯大学和巴黎大学文学院与法学院,分别获得过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博士学位。1940年6月,他在伦敦参加“自由法国”运动,后出任法兰西民族委员会司法和公共教育专员,负责拟订自由法国的各种法规。1968年卡森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他在法国为人权立法所作的卓越贡献,使得人权法高于法国一切法律。他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二稿的主要修订者,是《世界人权宣言》“卡森版本”的缔造者,是现行版本整体结构的谋划者和建设者。

张彭春1892年生于天津的富裕之家,其父张久庵精通音律,其兄张伯苓是南开大学的创建者,从少小时起,受惠于父兄,张彭春就对音乐、戏剧和教育情有独钟并慧根早启,这为他在此后外交生涯中折冲樽俎、从容不迫打下了根基。1910年,18岁的张彭春参加了游美预备学务处(清华学堂前身)第二届庚子赔款留美学生考试,名列第十。赴美后初入克拉克大学,后入哥伦比亚大学并入实用主义哲学大师杜威门下。1915年毕业时获得文学学士和教育学硕士学位。1916年回国,历任南开学校专门部主任、清华大学教务长、南开大学教授等职衔,1937年抗战开始时应南京国民政府聘任赴英美等国宣传中国抗战,1940年任驻土耳其公使,1942年任驻智利公使,1944年辞职赴哥伦比亚大学任教,1946年赴伦敦任联合国创办会议中国代表,会后担任中国驻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任代表兼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参与起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至此,张彭春有机会用儒家的思想观察和处理有关人权的诸多事项。

张彭春

张彭春始终秉持清晰的自我定位,坚持明确的起草原则,并游刃有余地运用滋养他多年的中国儒家智识在起草工作中斡旋纷争。张彭春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他不仅代表着有着数千年儒家传统的中国,同时代表着繁育出东方文明的亚洲,因而他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在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体系基础上谈论人权,必须坚持中国和亚洲的特质。在起草过程中,他时刻以人权的多元主义抵制西方人权的中心主义,以道德共识消解宗教争论,以仁爱辅助理性,使得《世界人权宣言》实现了他的预期:《宣言》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张彭春以其人格魅力为其同事兼对手所折服:罗斯福夫人称赞“他总是用中国谚语举重若轻地从哲学层面化解争议”;起草中主要的论辩对手马立克称赞他“经常引用东方智慧和东方哲学,每次都是成功地开阔我们的视野,而且他借助其特殊的起草天才,能够愉快地调整我们的许多条款”;联合国人权司司长汉弗莱的评价是,“在理事会所有代表中,我感到他是我在精神上和学识上交流最多的一位,也是我最喜欢的一位……他是一位学者,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他又是一位艺术大师。尽管他有这些出众的天赋,他的外交职责也行使得很好。与那些随波逐流者相比,他堪称一位巨人”。89张彭春从儒家智识系统中提炼出来的“仁爱”、“善政”和“大同”,连同他理性地据理力争、巧妙地协调斡旋和感性的微言大义,永为《世界人权宣言》铭记。

三、多元文化的碰撞与融合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从8张弃权票依然可以看出,《世界人权宣言》从起草伊始,就处于国家、政治、民族、宗教、文化和历史的全方位交锋之中,《宣言》的产生是多元化因素妥协和融合的产物。身为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张彭春事实上是协调各方争议的主要斡旋者和引领者。这些争议主要包含了属性之争、内容之争和意识形态之争。

(一)属性之争

属性之争从宣言本身的属性开始,即需要一个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公约”,还是一个具有道德感召约束力的“宣言”?前者的拥趸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主张把经济和社会权利排除在公约之外,而强调一部公约的法律强制力;后者的支持者包括中国、美国、苏联和南斯拉夫,主张虽然人类刚刚经历了其历史上最惨烈、最野蛮的战争和杀戮,急切地希望获得一部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公约式的文本以保护脆弱的个体的确无可厚非,但是一旦赋予人权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就注定会在此后的国际关系中埋下祸根,那些试图利用人权干涉他国事务的国家手里就多了一件看似合法、实则出于其私利的武器,因此一部道德性的宣言既避免了法律文本的实质强制性带来的投鼠忌器,又可以为人权文本在未来的发展、充实留下足够的空间。

(二)内容之争

内容之争从《宣言》第一条开始,即这一奠定整个宣言基调和走向的初始条文,应该如何为承载“人权”这一充满了多元性含义和期待的概念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定位?

《宣言》的第一稿出自法国法学家勒内·卡森之手,该稿第一条写道:“作为一个家庭的成员,人人都是自由的,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应彼此视为兄弟。”在随后的修改讨论过程中,张彭春极富建设性地提议增加“仁”(张彭春把它英译为“良心”)一词。这是张彭春所依仗的儒家理论资源中的核心词。“仁”代表的至少是关于两个人的价值,代表了互惠,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从霍布斯以来西方自然法也视为圭臬的中国化表达。显然,卡森从中得到了启发,使得他在后来解释他先前所表述的三个基本问题(人类种族或家庭的一体性,人人有权得到与他人一样的对待,人与人团结、友爱)时,提出了用自由、平等和博爱去呼应张彭春提供的儒家智慧。在此基础上,有关《宣言》第一条的争议渐露端倪。

首先是关于第一条的位置。古巴、危地马拉和荷兰的代表想把第一条放到《宣言》的序言中去,他们称第一条是整个《宣言》的基础、基石、信条、出发点和框架。但是,比利时代表德维亚特提出了反对意见,张彭春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第一条应该保留在它现有的位置,作为两个句子组成的第一条不应该被强制地割裂,第一句有关权利的宽泛申明和第二句对责任的暗示形成了很好的对应和平衡。挪威的卡斯伯格、法国的卡森等也都支持张彭春提出的主张。可以说,张彭春的这一意见维持了《宣言》原有的整体构想。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数以百万计生命的丧失就是由于第一条提出的这些原则遭受到了粗暴的践踏,当战争胜利以后,人们更应该给予这些原则一个醒目的地位,以彰显其重要性、权威性。最后唱票的结果是,56个国家表示赞成把第一条保留在原有的位置,7个国家反对,28个国家弃权。《宣言》第一条被保留在它现在的位置上。90

接着是有关第一条的内容。马立克版本的第一条有“本性上赋有”这样的表述,这成为争议的焦点。虽然马立克在解释该条时说明了“本性上赋有”并非意味着人类可以超越他们自身的良心和理性,但这样的表述还是引发了与会代表的异议。比如巴西代表提出了带有强烈神学色彩的对第一条中“本性”一词的反驳修正案,主张“根据上帝的形象和外表创造出来的人类,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虽然巴西代表说他并不想挑起一场有关宗教和哲学的论战,但是委员会还是应该照顾到各国人民的宗教情感。“本性”因其概念上含混,引发具有传统宗教情怀的国家用他们认为的更具有本根性特质的概念“上帝”进行反击,这实际上是西方基督教传统对人权本质问题的看法。但是这个世界充满了大量的非基督教文化、传统和伦理,不通过上帝人们也可以在感同身受的基础上超越私性为他人着想,并通过他人的反应反思自身。这种“推己及人”和“己欲立而立人”的智识,是维持平等、宽容和自由的另外一种方式。这在一个更为深刻层面指出,《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非建立在任何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所谓的自由、理性和良心这样的概念,并不是一些永恒的具有终极含义的概念,它们所反映出来的只能是特定时代的自由、理性和良心,对它的解释只能经验性地依具体历史社会条件而作出。如果人权需要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只能是人本身。某项人权之所以适合于任何人并且是永恒的,原因在于我们不能用证明通过担任某些特定社会角色而赚得或取得的权利的方法来证明人权的合理性,人权既不是购买的,也不是由任何其他特定的契约承诺所产生的。它们不是专有权利,并不“与工作伴随”。人们拥有人权的唯一理由依然是,他们是人。如雅克·马利旦所说,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是其自身及其行为的全部与主人这一铁的事实。91

第三个争议集中在《宣言》第二条“不歧视条款”中的“区分”标准。不歧视,即不管人(包括个体和种族群体)的特点如何,《宣言》对其都平等而无差别地适用。但就该如何表述这一条款,委员会内部产生了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集中在“身份”“财产”“阶级”等是否构成区分标准的问题上。英国代表主张完全删掉“财产”一词;但苏联代表坚决反对,主张无论财富的多寡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主张加入“阶级”。英苏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此时身为联络人的张彭春提出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又表述严谨的解决方案,即在身份之前加上“或其他”。如此,既能够使财产因素包含在所列理由之中,又能够吸纳苏联代表所指出的反对阶级特权意见,儒家精神中“和而不同”的本体和“周而不比”的方法为纷争找到了化解之策。

第四个争议主要涉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起草。关于是否把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宣言》,以及应该把哪些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宣言》,反对将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宣言》的国家,比如南非,认为他们有充足的理由质疑有多少国家有足够经济实力实现《宣言》计划承诺的这些权利;支持将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宣言》的国家,比如苏联,则认为应当考虑所有国家在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反映各种经济、社会权利,这些权利在所有其他权利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宣言》中缺少经济、社会权利,必将削弱文件的意义。92面对此种争议,张彭春再次动用儒家的智识资源,他用“大同”这个儒家理想,将社会福利权(生活保障、就业、福利救济等,与后来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相关)、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适当的教育,与后来的第二十六条相关)、文化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与后来的第二十七条相关)串联起来,其中饱含他基于中国当时国内民生艰难的体悟。以儒家“大同”理想引领的三个提议的精神及其具体表述,后来均被《宣言》采纳。

(三)意识形态之争

二战后的世界格局,依照的是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1945年2月4日至11日在雅尔塔会议期间拟定的蓝图。雅尔塔协定中,除了打败法西斯德国和日本重新绘制欧洲和亚洲的政治版图,一个重要的决定就是成立联合国。其本意是在大国联手下控制整个世界,以避免德日式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对世界和平的破坏,但鉴于美国和苏联两个在二战中付出最多因而在后也收获最大的国家奉行的是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之争即便是双方曾经共同的敌人也很容易分得清楚。如雷马克在《西线无战事》中感慨,困守柏林的德军士兵很自觉地、不约而同地把枪口一致向东,等待战争结束,直到美国人踢他们的屁股。在德国人看来,美国代表是跟他们同根同源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而苏联不是,当美国人的俘虏还是苏联人的俘虏,结果将大不相同。由此可以想见,从联合国成立伊始,两个超级国家就开始了新一轮的角逐和争斗,人权委员会起草《宣言》的过程中也充满了意识形态之争。

意识形态之争首先围绕着如何保护存在争议的经济、社会权利展开。苏联提出了关于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写入“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保证人人有良好可能得到有益工作和避免失业以保障这一权利”的建议,立即遭到了西方国家的否决;在讨论第二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的条文时,由于西方国家的坚持,该条文中添加了“当依各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的措辞。在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们不仅反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而且反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例如,苏联代表团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如下文字:“为保证大多数居民阶层及其组织自由表示意见的权利的目的,国家以出版民主刊物所必需的物质手段(场所、印刷机器、纸张等)给予促成与帮助”,这一建议遭到了西方国家的反对,理由是国家提供这种帮助,似乎可能是对舆论“施加压力的一种形式”。93

意识形态的第二个争点聚焦于民族自决权。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坚持把殖民主义体系看作对千百万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粗暴践踏。当一个民族仍处在殖民主义桎梏之下的时候,根本谈不上什么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苏联代表团建议,在《宣言》中写进下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条文:“每一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包括殖民地的国家应遵循联合国有关这些领土的人民的原则和宗旨,促成这一权利的实现。”但是苏联的建议再次被西方否决。而西方国家的建议是从《宣言》草案中删除“关于属于种族和宗教少数团体的人,享有自己的学校、文化和宗教机构,在报刊、书信、口语、公共集会等场合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的条文,同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建议无须在第二条中列举具体的权利,而只需宣布抽象的平等原则即可。

第三个争议事关对“思想自由”的理解。苏联代表团建议,所有国家都应该与法西斯主义和战争煽动者做斗争,因此不能同意在《宣言》第十九条中宣布传播任何思想的自由,而提出了自己的条文:“自由表示和传播民主观点和思想,保护民族观点和思想,保护民主秩序和民主的国家与社会制度,在意识形态、政治、国家和社会生活等领域同法西斯主义作斗争,是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美国和英国代表则拒绝任何“限制”人的思想自由措辞和理论,即便是战败的国家或战争的直接责任者也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94

四、宣言中的世界人权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三十条条款组成。序言首先在总体上对命运多舛的20世纪人类悲剧作出反思,申明20世纪人类自身导致的两场劫难的根源在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同时,对未来人类命运进行了立足于人权语境的展望,即“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世界人权宣言》的三十条条款,可被划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人权的原则”“政治和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权利的限制”五个方面构建出人权保护和规制的基本要求。

“人权的原则”主要由前三条予以概括,它们反复强调的关键词是“自由”“平等”“理性”“良知”,以及更进一步的“兄弟之情”。

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政治和公民权利”:第四条禁止任何方式的奴役和奴隶贩卖;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容施以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待遇和侮辱人格的惩罚;第六条阐明每一个人的主体性;第七条宣告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第八条规定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人的基本权利受侵害时,被侵害人享有有效恢复受侵害的人权的权利;第九条禁止专横的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和十一条规定了刑事被告由独立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和在依法定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前推定无罪的原则,规定应确保刑事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第十二条禁止任意干涉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禁止非法侵害住宅和公民的荣誉。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身权利和自由”: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宗教和迁徙自由,得到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不受任何歧视的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的权利。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均有信仰自由、表示意见的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人人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加本国管理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权利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人人享有劳动、休息、闲暇、社会保障、得到相当生活水平、教育、参加社会文化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权利的限制”:人人有权要求维持社会和国际秩序,同时,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只有在有义务设定的社会中个人人格才有可能得到自由充分的发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应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从而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公正要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第三十条在最后宣告,本宣言的任一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

1.从人类整体的视角看,《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在于“革命”、“决断”和“开拓”。

所谓“革命”,是指《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文本的形式,把人类整体应该如何相处的原则和规则公之于众的“革命”。人权的概念从一开始就带有其源自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基因,是经过启蒙运动洗礼之后通过理性并检讨理性之后人对自身的认识。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的“革命”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创新,而是遵循“革命”(revolution)一词的天文学本意,回到原点。95亦即,以反思的方式向已经被僭越的自然法传统回归,向已经被践踏的天赋权利回首,它是自《大宪章》以来承接了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潘恩的《人的权利》、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和《独立宣言》等一系列人权文本精神涵养的总结。

所谓“决断”,是指《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基于“人生之为人”的基础,对人类整体和个体因何存在和如何存在的一次“决断”。从生存权开始,宣言赋予了人类整体诸多不可剥夺、不能放弃的权利,它们涵盖着自由、尊严、平等、安全、福利等诸多方面,它要求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成为维持《宣言》所开列权利的义务承担者,而人(无论是个体还是全体)则成为权利的主体。因此,《宣言》具有强烈的“决断”色彩,它并非不考虑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习惯的实际状况,而是在道德的层面上要求即便是在最艰难的时刻、最艰苦的地方,维持人生之为人的那些东西在道德上依然永存不移。或者说是在人类“向死而生”地维持人的形象和实质的所有瞬间,《宣言》已经通过对过往美好和苦难的“集体记忆”预先决定了人生之为人的当然优先性和合法性。

所谓“开拓”,是指《世界人权宣言》完成的是超越此前权利保护限于国家层面的理论性转型,是使得国家从消极的管理者变为积极的保护者的一次“开拓”。此种开拓的成果,是它为1966年的两个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国家主权和个体/群体人权的关系作出了清晰界定,为信仰、理性和良知在人权体系中安排合适位置的同时,构建出具有活力的多元化的人权话语体系和人权运作机制。

2.从中国的视角看,《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在于“仁爱”、“善政”和“大同”。

所谓“仁爱”,是指《世界人权宣言》的起点和归宿都决定了它的对象(无论是效力来源还是保护对象)只能是人类自身,因此秉持儒家哲学的张彭春用“仁”来指明人权是“两个人的事情”。人权不需要从“上帝”或“理性”这些外化于人的层面寻找资源,它只需要从人的良心或良知出发,而“仁者爱人”的儒家经义在以“恻隐之心”发其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其行、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成其果的过程中,使“仁爱”成为“象征着人性在最普遍的和最完善状态中的整体表现”。96因此,张彭春用Consciousness(良知)作“仁”的英译并力主把它放在《宣言》的第一条,不仅可以完美地呼应西方的“博爱义务”,更重要的是凭借儒家的非神学特质为人权的自我证明提供了有效进路。

所谓“善政”,是指《世界人权宣言》立足于国家又超越国家,它在维护人生之为人的要求下对国家克以义务,人权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儒家意义上就可以归结为“善政”。97在张彭春建议将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宣言》的背后,给他理论支撑的是“正德以率下,利用以阜财,厚生以养民,三者和所谓善政”(《尚书·大禹谟》)的儒家古典主义精神,给他现实依据的是必须认真考虑彼时积贫积弱的中国人民的生活。这些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儒家智慧通过张彭春的起草工作渗透到《宣言》中,使得儒家经世致用的理想与《宣言》普世慈爱的期许相得益彰。

所谓“大同”,是指《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从天赋权利的“天性”演变为“理性”,从上帝的“神性”演变为世俗的“人性”,最终它需要进化为与自由、平等、尊严、和平、幸福等美好事物相关的一种道德标准,一个道德共识。张彭春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对属性之争、内容之争和意识形态之争的斡旋和调和,显示他有一个超越各种现实束缚的道德愿景,一个基于本体论上的“仁爱”和方法论上的“善治”而可以实现的愿景。在淡化“财产”、“身份”和“阶级”这些所谓“其他的”因素的前提下,儒家的道德同一性成为张彭春唯一的出发点,只要通过不断地内省和反思,人的道德同一性一定会促成人权最终和谐,实现世界“大同”。98此种大同世界正是以兄弟关系彼此相待的世界,在其中,人的底线不再被逾越。

中西合璧的大同世界

流亡美国的犹太思想家汉娜·阿伦特写道:“完全可以置信的是,在一个美好的日子里,组织和机制都高度发达的人类将非常民主地——也就是根据大多数人的决定——得出结论,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最好清除掉其中的某些部分。”99阿伦特洞见到,在以民主的方式决定某些“人”不再被视为“人”的过往历史实践中,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没有充分意识到人的底线哪些是不容触及和改动的。当以某一国家的人、某一种族的人或某一信仰的人为主体,而以其他人为客体时,所有的借口——诸如“种族纯洁”“国家利益”“国家行为”等等——不过是在为20世纪早中期才崭露头角的一些新词张目,它们在阿伦特那里集体被表述为可以归属为两个层面的东西,从权力的语境来说是“行政性屠杀”,从权利的语境来说是“平庸的恶”。100

要应对这些把人变成非人的词汇,需要一些“时刻”:如果说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超越国家制定法范畴正义观和规则体系是人权史上的“哥白尼时刻”的话,那么东京审判则是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为因遭遇非人的苦难而逝去之人讨回公道的一次创举,它带来了人权史上的“梅汝璈时刻”。事实上,直到判决作出的最后一刻,清华毕业生梅汝璈依然在做参与远东军事法庭的来自其他10个不同国家法官的工作。按照保密规定,没有人知道他跟其他法官说了些什么才最终把东条英机等七名日本甲级战犯送上绞刑架,我们能知道的是在他去世10年前说过的那句话:“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101

纽伦堡审判

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审判结束,12名纳粹战犯被送上绞刑架;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大会通过,12月23日,七名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的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惩治元凶并不意味着完整地还原正义,必须在跳出以暴易暴窠臼的基础上找到制止同样状态再次发生的合法性基础,这是《世界人权宣言》承载的所有意义的起点。就此而言,人权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并不“伟大”,也不值得“推崇”,但它却再不容僭越和践踏,也不容篡改和曲解,它是人在为自身的底线背书。

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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