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法西斯战争的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人民反抗法西斯侵略、捍卫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维护人权的正义战争。但是,法西斯主义为何能够形成扩张,进而威胁全人类的尊严和人权?如何运用国际法、国际合作机制,进而通过国内法、国内政治体系,以根除法西斯主义,有效而持久地保障人权?这是人类在20世纪中后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之一。
1941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发布了《大西洋宪章》,提出“待纳粹暴政被最后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都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1942年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通过《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在序言中宣示:“深信战胜他们(指发布《大西洋宪章》的美、英两国)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其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1945年6月26日签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生活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1945年5月8日,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战场结束,这一天是反法西斯战争的“欧洲胜利日”。战后,欧洲不仅在物质上是满目疮痍,且在精神上极为苦痛。在二战以前,国际联盟在欧洲成立并运转多年,欧洲很多国家的宪法已对本国人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确认和保障,有关国家的国内民主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德国的《魏玛宪法》即为一例证。换言之,两次世界大战的破坏和危害,尽管遍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但作为近现代文明的发源地,欧洲更应该深刻反省:如何确认和保障各国家、各民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17号A/RES/217)没有条约的法律效力,但后被广泛认为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宣告:“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重大、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一是对人权主体的规定明确、完全而彻底,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原则。人人平等是人权理念中的逻辑起点和第一原则。其一系列条款都强调“人人”,如第2条明确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和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
二是对自由和权利的确认、规定更为明晰、广泛,内容涉及人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比欧美国家既有的国内人权立法有重大的、实质性的进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念、原则和制度,不仅为各主权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也对人类社会判断主权国家或政权、政治法律行为的合法性(legitimacy)提供了基本标准。
欧洲是近代宪政、法治、民主等制度文明和自由、人权等进步事业的发源地,产生了世界性的深远影响。《世界人权宣言》对西欧、北欧、南欧地区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启示是深刻的,鞭策是有力的:欧洲如果要再次确立自信和尊严,有必要切实地贯彻、实现该《宣言》的宗旨和目的,甚至要超出《宣言》的要求做得更好。
三、欧洲理事会的范例
1949年5月5日,在欧洲联合的趋势下,为维护和实现作为欧洲国家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以求得国家间更大的团结,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英国共10个国家的政府,在伦敦签订了《欧洲理事会规约》(1949年8月3日生效),建立了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缩写为COE,又译为欧洲委员会),为欧洲的相互谅解、持久团结奠定了基础,开启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截至2014年,欧洲理事会已有包括俄罗斯在内的47个成员国(其中28个是欧盟成员国),展示了和解、和平、团结的新趋向。
《欧洲共同体规约》在序言中称:“深信基于正义和国际合作的和平的巩固,对于人类社会和文明的保持,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不可动摇地忠实于精神和道德的价值,这些精神和道德的价值是它们人民的共同遗产,是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来源,一切真正的民主都是建立在这些原则上的;相信为了保护和逐步实现这个理想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进步,抱着同样感情的欧洲国家间更加紧密地团结是必要的;考虑到为了满足这个需要和它们人民所表示的愿望,有必要立即创立一个将使欧洲国家更加紧密团结起来的组织;因此决定组成一个欧洲理事会,包括一个各国政府代表的委员会和一个咨询议会,并且为此目的通过本规章。”
欧洲理事会的标识
欧洲理事会大厦的内外场景
《规约》第一条表明欧洲理事会的宗旨之一是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之维护及进一步实践。第三条规定:欧洲理事会任何会员国承认法律至上的原则和在它管辖下的任何人应享受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即会员国必须接受法治原则,并确保其管辖权内所有人民均得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换言之,欧洲理事会的三大支柱和价值准则是:民主、法治和人权。通过对这些价值、原则的一致理解和共同追求,形成(欧洲的)持久和平、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人权一直是欧洲理事会的主要的优先事项。欧洲理事会的自我定位是“欧洲大陆的领导人权事业的组织”105。
欧洲理事会是欧洲和解与团结的组织和机制,其首要任务是推动《欧洲人权公约》的起草、通过和生效。欧洲理事会成立后,即开始起草工作。在内容体系上,公约的设计本身糅合了英国、法国及其他欧洲成员国中能稳固保障“有效的政治民主”的传统公民自由,是“为保障人权、民主和法治而设计的条约”。公约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开放签署,欧洲理事会全体成员是第一批缔约国,1953年9月3日,该公约生效。
除了1950年的《公约》,还有十余个议定书,它们共同构成了“欧洲人权公约”体系。截至2010年1月,第15个议定书已开放签署。这些议定书可分为两类:一是设立、变更公约所规定的机关或机制的议定书;二是增大公约所保护权利范围(扩充权利范围、种类)的议定书。前者解决的是程序性、组织结构性、机制性问题,事关公约会员国能否纳入共同的机制之下,故须经过所有成员国一致批准,方可生效、施行。后者是变更实体性权利的范围,允许会员国根据国情和需要进行选择,具有“任意选择性”,其仅在批准该议定书的成员国中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