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美国21个州规定或允许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总共有1150万白人与黑人学生在11173个学区就读这些学校,占美国公立学校学生人数2883.6万人的39%。无论普莱西判决所规定的“平等设施”如何,到了20世纪早期,它显然是“隔离”而绝非意味着“平等”。例如,许多黑人就读的学校,尤其是在偏远南方,摇摇欲坠的木造结构,缺乏暖气、电力、室内厕所与自来水。黑人学生塞进拥挤的教室,共用白人学校但不得使用“赠予的教科书”,黑人教师缺乏教育训练而且报酬微薄。黑人学校普遍缺乏自助餐、礼堂、图书馆、科学设备与体育设施。南部各州许多黑人的孩子在六或七年级(12-13岁)就离开学校,几乎刚入中学就辍学了。
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姐姐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1英里的距离到公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5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基于种族理由驳回入学申请,因为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就读的学校。在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并非强制)人口大于15000人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据此,托皮卡教育局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与州内其他学校比较,当时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
琳达·布朗的父亲奥利弗·布朗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他还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格伦遂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该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126在初步的救济(行政请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
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到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包括奥利弗·布朗在内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如下: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地方法院习惯性援引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虽然地方法院发现在公立中小学实施种族隔离的措施确实对黑人学生有不良、负面的影响,但是基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建筑物、交通措施、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有“实质”的平等,因此认为这种影响仍不足以构成不平等的因素。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127
布朗案的律师成员黑斯、马歇尔、纳布特(从左至右)共同呼吁法院透过最可行方式来实现政治目标,废止实施种族隔离。马歇尔后来由约翰逊总统提名成为首位非裔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此可以看出,布朗案的诞生来自两股力量:
第一,黑人家长与自由白人联盟共同致力于对抗种族歧视。最早期这些活跃分子系来自南卡罗莱纳州克莱顿郡的学生家长,他们在1947年开始要求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学校巴士。起初,这些黑人家长根本不敢挑战隔离政策,他们要求在“隔离但平等”的制度下获得真正平等。但是当这样做时,引起当地社区的强烈反制,白人开除了黑人原告的工作,阻止当地银行发行信用卡给他们。在克莱顿郡,敌对的白人还焚烧了一间教会,因为其牧师约瑟夫·迪林也是一位黑人的抗议领袖。
第二,另一股反歧视的活跃势力来自律师群体。他们大部分是黑人,任职于法律辩护基金——它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一股自主力量,其中包括马歇尔(霍华德大学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该校乃华盛顿特区著名的黑人学府,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培养了许多杰出的律师)。马歇尔长期以来代表黑人团体处理有关诉讼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在法学院废止种族隔离政策。
但是,马歇尔与他的盟友需要面对巨大挑战。1950-1952年,他们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五个诉讼案,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未成功,法官拒绝反对普莱西案的“原则”,但是他们决心承诺要就此推动更为融合的种族关系。在那个年代,种族隔离是主流,他们却是一群“反潮流者”。一位作家后来写道:种族隔离“存在着历史潮流因素,连最高法院也去附和它”。杜鲁门曾敏锐感受到这股反潮流的力量,早已于1948年下令美国军队禁止种族隔离。
案件于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马歇尔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高龄,且相当雄辩,还有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他来自边境的肯塔基州,九名大法官中,当时至少有三位反对学校解除种族隔离,弗雷德·文森也是反对者之一。另外,其他两名大法官立场还尚未确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厄尔·沃伦(1891-1974)
此时,上帝帮助了马歇尔与原告。1953年9月,文森突然心脏病发作死亡,而首席法官文森的死对头——菲利克斯·法兰克福法官评论道:“这就开始显明神意了,真是天赐良机。”于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当时加州州长厄尔·沃伦为首席法官补缺。艾森豪威尔总统对于种族问题持保守态度,并不期待判决学校废止种族隔离。但是,他作出的任命决定,让他后悔终生:一位保守温和的总统任命了一位激进改革的大法官!128沃伦迅速采取行动说服同事,推翻了学校实施隔离制度:1954年5月,布朗案宣判,沃伦说明种族隔离导致黑人儿童产生自卑感,伤害他们的学习动机。他在结词中说道:“公共教育体系中,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制度。”他坚持认为,“隔离教育设施本来就不平等”,而且已经剥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对于黑人儿童“平等保护”的法律保障。
布朗控诉教育局案,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作出判决,禁止国内法律容许学校实施种族隔离,奠定今日多元文化民主。本项判决终止激进的种族隔离,不论是依据法律还是依据文化、教育与所得等背景的事实隔离,虽然上述种族隔离已经证明难以根除(照片人物:中间——布朗家人,因为Linda【左边】不能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于是在1953年提出告诉堪萨斯教育局)。
这是一项历史性的判决。至今为止,它依然是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极为重要的判决之一。黑人作家罗夫·艾利森获悉最高法院针对布朗控诉教育局案作出的判决,向朋友高呼、喝彩:“我们的孩子将拥有一个一切皆有可能的世界!”马歇尔后来回忆道:“当时,我太高兴了!简直浑然忘我。”他期待在5年之内,全国公立学校完全摒除种族隔离。
布朗案的判决,重申了美国追求平等与正义的理想,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先例。然而,立即实现布朗案之判决并不现实。同时,它也是一个慎重的判决:因为沃伦与他的同事大法官们担心推动隔离学区合并将十分艰难,他们未下令立即解除学校隔离。然而,经过他们审慎商议一年,宣布第二次判决(布朗案二号)时,依旧避免具体说明有关具体遵守何种种族平衡,拒绝确定具体行动计划、确切期限。布朗案二号只是要求“以审慎保守速度”废止种族隔离。这种暧昧的措辞鼓励了南部白人当局有意拖延,使得美国南方的联邦法院鲜少能够介入已经衍生的争端之中。129
无论沃伦法院的措辞如何,无论其实施行动如何缓慢,毕竟“后布朗案”时代已经来临,它是“美国种族关系的关键时刻!”(马歇尔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