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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的意义与功能

第二节〓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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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类似保险之行为,其情形不外两种:(1)实质上为保险,但在外观上未使用“保险”或“保险契约”之名称;(2)外观上颇似保险,但实质上并非保险。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7页。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保险关乎社会大众之权利及经济生活之稳定,其经营须受保险主管机构之监督及保险法令之限制。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违法而为之保险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对从事该行为之人予以惩处。至于在外观上颇似保险而实质上不是保险的行为,主要有赌博、储蓄、保证等,以下加以逐一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从这一点上看,两者有相似之处。然而,保险与储蓄毕竟是不同的。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保险则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因此,储蓄是自助行为,而保险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储蓄在原则上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存,而保险只限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利用。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前提条件也不同。详言之,储蓄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因此,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关系即可。因此,在保险中,即使个别的均等关系已遭到破坏,亦无影响。正因为如此,保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补偿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再次,两者的目的亦有所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可以应付各种需要,既可以补偿意外事故的损失,也可以应付教育费、丧葬费、婚姻费用等支出,当事故可以预测得到,而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一般都用储蓄的方法;而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可以用较少的支出取得经济上较大的保险金。

当然,保险多少也具有储蓄的性质,这一点,在一些人身保险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但是,它与纯粹的储蓄比,其差别还是很大的。

二、保险与赌博

无论是保险或赌博,在给付或反给付之间,都不需要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因此,从局部来看,经常出现只有给付并未接受反给付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接受比给付更多的反给付情况。从这点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即两者都带有偶然性。但是,保险和赌博,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保险和赌博的区别,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这两方面表现出来。从法律上说,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赌博,除极个别国家或地区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违者必受惩罚。从道德上说,保险是道德上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则属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大多数的国家里,这种行为是受谴责的。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还从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表现出来。如前所述,保险是由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和人身事件(包括因病、因伤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力)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人们之所以需要保险制度,是因为它能够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目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它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赌博,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三、保险与保证

保险和保证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两种契约关系中,无论是保险人或保证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点上看,保险和保证也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契约关系。

保险和保证的不同之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施救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而保证则不同。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它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虽然负有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险和保证的不同之二是,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者的责任,保险人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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