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的本质〓〓
保险中的危险,在语源上派生于“écueil”,本义为“暗礁”,后来扩展为“带来损害的渊源”之义。但在英文中,关于危险的用语有“risk”、“peril”和“hazard”等;一般认为,“peril”一词通常用来表示“不幸事故”,指的是一种“灾害事实”;而“hazard”一词却用来表示导致不幸事故之因素即“灾因”;而“risk”才是保险所说的危险。不过,关于将“risk”一词译为“危险”是否妥当,学者颇有争论。有人认为,之所以将“risk”一词译为“危险”是因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时参酌日本人的翻译方法,日本人在翻译时就已经犯了错误,而台湾地区则是将错就错;我国大陆在引进保险与危险的概念时,又因袭台湾地区的译法,是将错就错。而后,意识到这个错误,便又欲将“risk”改译为“风险”。其所持理由有二:其一,先从英文正本清源。危险在英文中的另一对译词为“danger”,如将“risk”改译为“危险”,则“danger”与“risk”能相互替换,这实际上几近无稽之谈。其二,保险中的“risk”之本意为“不确定性”。汉语中,“危”字很难对“不确定性”作出鲜明的表示;相比之下“风”字之于“不确定性”表述,实属明畅,因为国人观念中,所谓“风向不定”、“天有不测风云”等即不确定性,因此,“风险”似更为贴切。本书认为,既然危险之称谓已相沿成习,并为人们所接受,因此仍从旧译。不过,须揭示其本质。
“危险”一词,学界对其仍众说纷呈,举其要者:(1)有强调“客观性”者,称“危险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人们时时警惕的,足以造成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的生命安全的随机现象”。
李嘉华等:《保险学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页。
(2)有着重“不确定性”者,称“危险是指人类无法把握与不能确定的事故的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庄咏文:《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或称危险“应解释为某种损失发生之不确定性”。
袁宗蔚:《保险学概要》,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页。
有置重于“将来性”者,称“危险是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的偏离”
魏润泉:《国际保险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页。
,或称危险“乃是在一定情况下有关未来结果的客观疑惑”。
汤俊湘:《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页。
等等。本书认为,保险中的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这个定义强调风险所具有的四个本质特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及未来性。
二、保险与危险分担
保险法谚曰:“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是一种处理危险的制度安排,保险与危险同在。因此,要理解什么是保险,须先了解什么是风险,以及危险与保险之关系。
保险本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
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页。
也就是说,保险集合了众多的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合理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也就是把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全体参加保险者进行合理的分摊,实现分散危险、分摊损失、履行经济补偿的职能。诚如台湾著名保险学者陈云中先生所言:保险之旨趣,乃根据危险分散之法则,亦即相互性之原理,将集中于少数人之危险,由多数人分担其损失,寓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至意,可谓人类社会以协同协力为基础之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中,最为普遍而有效的一种制度。
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页。
这里之“相互性”,按日本学者大林良一之解释,即指保险基于团体基础之意,而非指一人对一人的相互性,而系遭遇偶然事件之一人与其他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保险的相互性,系属于技术性质,而非原有之伦理性质。
〔日〕大林良一:《保险总论》,日本春秋社1973年版,第16页。
因此,了解保险是怎样分散危险的,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把握保险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以及更深刻明白保险行为的运作过程,从而更为准确地理解保险的本质。现举例说明并图解如下:
(1)假设有1万个人,每人有一座房屋,为了简化起见,又假设每座房屋的价值都相同,都是2万元。
(2)这些房屋都有遭受火灾及其他的危险,为了转移危险,他们都向保险公司投保,每人得到了一份财产保险的保险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诺:当房屋发生火灾时负责给付约定的金额,保险期间为1年。
(3)房屋所有人每人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都是22元。
(4)保险公司把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去补偿那些遭受灾害损失的人。
(5)假定有10栋房屋遭受火灾,并且实际全部损失。
(6)保险公司从多年经营房屋保险的经验中知道,每千座房屋有1座遭灾受损。1万个参加保险的人,每人交保险费22元,就能聚集1万×22=22万元的保险基金,如果损失事实正如经验预测的那样,10位遭受灾害的房主就能得到10×2万=20万元的赔偿。多余的2万元与用于赔偿的那部分不同,是保险公司必须用来支付公司职员们的工资和代理人的佣金,还有业务费用、办公费、税款等等,这2万元中还包括一定的安全保证金,以抵补实际的赔偿支出和费用支出超过预计的数额。这些开支都除去之后,如果还有盈余,那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
上述方式方法意味着用购买保险单的形式,将所有房主的火灾损失转移给了保险人;而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将个别房主实际发生的灾害损失分摊到每个保险参加者的身上。这样,每个参加保险的人以事先知道的、确定的、少量的保险费(22元)作代价,转移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无法预测的、不确定的巨大损失(2万元)。其所以能这样做,就是因为保险公司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经过精确的运算,预测出将要发生的损失总数,并据此合理地计算出每一参加保险的人所应交纳的保险费。
总之,保险的实质可从个人的角度与社会的角度予以说明。首先,从个人的角度观察,即从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保险即为一种危险的转移;也就是说,从个人角度看,保险是这样一种经济机制,即个人以小额成本(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其次,从社会的角度观察,即从全体被保险人所组成的危险共同体的角度来看,保险是危险的集中与分担;也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通过将数量足够的同质危险集合到一起,将该集合体视为一个整体进行预测,以此来减少、消除危险的经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