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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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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

所谓投保,是指投保人所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请求。投保之实质为保险要约,即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俗称“要保”,具有和订立其他合同的要约相同的法律属性。投保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效力。投保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由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投保的基本形式表现为书面形式。在实务中,投保体现为向保险人索取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并依其所列事项逐一填写后将之交予保险人。要保书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印就。要保书的内容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保险标的(对象)及坐落地点以外,还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范围等内容。投保人要求保险时,首先应当填写要保书。投保人在填写要保书时,必须按要保书所列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保险人询问的这些问题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告知不实或者不如实填写要保书,保险合同无法订立;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核保

核保是指核保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查,作出接受或者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的过程,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前置程序和必经阶段。为了筛选出具有盈利可能的业务,核保人尽量挑选合适的投保人,拒绝不合适的投保人,从而控制可保风险。

核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控制道德风险。如果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于平均水平,则会导致损失高于预期的水平,可能会使保险公司亏损。核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来挑选潜在的被保险人,这就意味着核保人只能选择那些实际损失不超过确定费率的假定损失的保险人。当保险公司确定好核保的标准后,必须将这些标准传达给保险代理人,从而便于保险代理人寻找保险客户,从这种意义上讲,保险代理人也履行了核保人的部分职能。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与投保人签订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核保人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单、代理人的报告、保险标的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等。

三、承保

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接受要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要保书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承诺,既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也可以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又附有其他条件的,则这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而只能作为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须经过投保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由于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保险人事先拟订保险条款的行为,或以一定的方式招揽业务的行为,如通过其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等,不属于要约行为,而是要约邀请。因为如果将保险人的以上行为视为要约,就剥夺了保险人对风险的鉴别和评价权,即核保权,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则。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先由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根据不同的险种,经过核保,可以完全接受,也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当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完全接受时,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当接受附有条件时,保险人的表示在法律上就构成一个反要约,投保人对该要约的接受是否构成承诺,要取决于危险(与投保人提出要约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在危险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人就要受其反要约的约束,投保人对反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果危险已经发生变化,则投保人对保险人反要约的接受就又构成一个新要约,保险人对该要约有表示接受或拒绝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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